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38 2 1 )3— 0 9— 6 17 3 1 (0 1 0 0 5 0
司法 权是 一种 国家 法 律 体 系下 的重 要 权 力 , 当 公 民权利 需要 寻求 救 济 时 , 司法 权 便 发 挥 出重 要 作 用 。 司法 的独立权 体 现 在 司法 理 念 的独 立 、 构 设 机 置 的独立 和财 政独 立 等方 面 。 新 闻 自由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内容 共 同 体 现 在 《 宪 法》中 , 闻 自由乃 公 民 、 人 所 享 之 政 治权 利 , 新 法 而
中立 的姿 态定 纷 止 争 , 障 公 民 和 法人 的权 利 。 司 保 法 机关 必须 以法律 手段 解 决 纠 纷 和 化解 矛盾 , 而媒 体 只要 反映 出真情 实 意 即可 。 () 2 媒体 的倾 向性 和 司法 的 中立 性 。新 闻的典 型 性原 则要 求新 闻媒 体 从 大 众 心 理 考 虑 , 住 典 型 抓
评 论 方 面的 自由。
二 、 闻 自由与司 法权 的冲 突及原 因分 析 新 ( ) 闻 自由与 司法权 的 冲 突 一 新
作 为 一种 观念 , 闻 自由在 近代 中 国 的 出现 源 新
于梁 启超 。“ 他认 为 自由 观念 和 权 利 意识 的缺 乏 是
中 国落后 的根 本原 因 , 只有 国人各行 其 固有 之权 , 国 家才 能 强盛 。 _ 由主 义 的新 闻 思 想 强 调媒 体 的 ”1 自 独立 性 , 表 意见 的 自由是 以经 济 上 的独 立 和 宪 政 发 所赋 予 的权力 监督 为 保 障的 。理想 的媒 体 只有 以这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作者:黄雨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自由与司法独立:法治国家与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的定义及其在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 审判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判 断事实和适用法律 • 检察独立:检察官在公诉过程中独立 行使检察权 • 行政独立: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司法 事务时独立行使行政权
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03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与限制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及其在法治国家中的体现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
• 宪法保障:宪法明确规定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 • 法律制度保障: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保障自由和司法独立 • 国际公约保障:加入国际公约,履行国际义务,保障自由和司法独立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体现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互动关系
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促进,共同维护法治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 自由为司法独立提供价值基础: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司法独立提供前提 • 司法独立为自由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公正审判,为自由提供保障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互动关系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促进权利保障: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实现
•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得到实现 •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对自由与司法独立的认识和尊 重 •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
对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
中未来发展的展望
• 对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未来发展的展望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将更加完善:随着法治国家的发展,自 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将更加完善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限制将更加合理:在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 同时,限制将更加合理,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将更加全面:随着法治国家的推进,自 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将更加全面,实现公平正义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或权力。
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
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②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④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斷,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
这一现象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即媒体在报道事实、评论是非时,对庭审前或庭审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媒体应有的客观立场,主观的支持或反对处被告何种刑罚。
“媒体审判”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仅从民意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司法开放性程度仍较为有限,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过程封闭性较强,公开审判不足。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逐渐增大,也体现出社会评价对法院审判的重要性。
事实上,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本应并行不悖,两者都是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组成因素,但如今新闻自由已逐渐由监督的功能异化为“审判”了,越来越多的案件都陷入到“媒体审判”的旋涡。
通过分析两者的矛盾所在,试图找出其缘由,并提出解决对策。
标签: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冲突与平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当然包括司法审判领域。
现如今,人们可以在网上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表自己的评论和看法。
然而,媒体不全面的报道和评论却在逐步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难看出,有些案件的审判受到社会舆论的严重影响。
作为法治国家,如何协调好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紧迫且必要。
一、新闻自由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实现新闻自由能够保证宪政国家的公民拥有独立的民主参与权和舆论监督权。
(一)维系民主交流良好的民主政治运作体现在政府与公民的有益交流之中,这种交流指的是双向的信息沟通,即所谓的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知情权保障公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媒体,政府通过新闻媒体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了解各种社会事务,这也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障。
新闻媒体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和见解的重要渠道,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决定不仅需要政府决策程序上的保证,更要求政府实质地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少数人权利设计民主制度的合理性解释是通过民主制度保障公众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并有效地制约政府这一“必要的恶”。
但如果不为民主制度的运作设计一些既定的基本规则来制约民主权力,那么多数统治必然走向多数暴政,少数人的权利必然受到侵害。
而新闻自由则是避免民主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手段之一。
当多数人欲通过民主程序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压制时,少数人借自由的表达和媒体的传播表示反对意见,以此来引起多数人的同情和支持。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作者:王瑞奇来源:《新闻传播》2016年第01期【摘要】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良好监督互助。
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两者关系处理不当,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和没有监督的审判,就会出现审判不公和媒介审判。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媒介审判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人类发展的伟大成就,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两者。
司法没有了媒体的监督,可能出现审判不公;媒体的报道若没有一定的限制,则可能绑架法律,使法律沦为舆论的奴隶。
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过度限制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将严重缺乏表达自由,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则将导致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
人类对于言论自由的讨论由来已久。
早在1644年,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尔顿就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了“观念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 theory),他指责当时的出版许可制度,表示“禁止好书无异于扼杀真理”,审查官的判断和认知并不一定比普通人强,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也不应该被扼杀,因为谬误会在与真理的碰撞中被淘汰①。
表达必然借助一定的媒介,人类本身在时间和活动范围上受到局限,对外界的直接了解也很有限,我们所获悉的大部分信息是通过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来实现的。
随着科技进步和传播工具的发达,人们掌握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方式越来越灵活,人们对信息的选择更加主动,参与程度增加。
王四新认为,“使用媒介的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②,国家不仅要尊重人权,更应通过积极作为保护公民人权。
在立法上,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记者报道新近发生的、读者感兴趣的、与读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利。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查献群【期刊名称】《鸡西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2【摘要】Independence of jurisdiction and freedom of press ar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pposition and the unification , harmo-ny and conflicts coexist .Apart from the high degree of consistency on the target , their intrinsic value conflicts , which leads to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judicial activity and the news media .The paper analyzed the complex relations between independence of juris -diction and freedom of pr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 which should be taken as the presupposition for our country to carry out relevant judicial reforms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是对立与统一、和谐与冲突并存的关系。
二者在终极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同时,其内在价值的冲突不可避免引致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关系的紧张。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探析这两者之间复杂关系,应当成为我国进行相关司法改革的认识前提。
【总页数】3页(P82-84)【作者】查献群【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相关文献】1.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张淑芳2.浅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丁琪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赵敏晶;张媛;马海婷;4.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王瑞奇5.探析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辨证关系 [J], 杨晓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言论的压力必然形成无形的力量,监督司法的公正,犹如一把双刃剑,可以很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司法独立,反之则影响司法独立。
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文章对二者的冲突原因以及如何使二者达到平衡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互动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9-02新闻贵在真实,没有自由的新闻是对社会客观的扭曲,也是残缺不全的。
重视新闻自由也是对人权自由的实现,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字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
新闻自由越实现其所产生的社会监督力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它可以宣传法治,监督司法公正运作,防止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如果对新闻自由不加以任何限制,它就可能反过来影响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
如何在二者的冲突面前求以平衡是我们要思考的。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一)新闻自由的本质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进行新闻批评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媒体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最基本的条件和生存的基石,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人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新闻自由要求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对社会和其他利益造成重大的威胁和损害,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正是由于这种自由的性质,新闻媒体根据自身特有的视角,价值取向,利用所掌握的社会舆论工具,对司法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
(二)新闻的价值取向新闻媒体以它对社会公正含义的理解和标准不断的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和公正。
这种公正模糊存在与社会大众之中,而且是经常与典型个案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凸显出来,是感性和具体的,很容易被大众所接受和理解。
论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论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摘要:司法对媒体报道司法新闻是有一定排斥性的,因为媒体在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
虽然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对立,但是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制约公权力、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这两个共同的价值观上,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是内在统一的。
关键词:司法;新闻报道;媒体;司法独立媒体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的权利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通过这种新闻报道,首先,可以满足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有着强烈的认知需求,而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则成为满足民众这种需求的重要渠道。
其次,这种报道还可以代表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为防止被滥用,对其运行需要民众舆论的外部监督,而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则使民众的舆论监督获得实现。
再次,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还能够对民众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涉及到的法律理念等问题进行详细报道,可以增加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然而,对于司法来说,对媒体报道司法新闻是有一定排斥性的。
因为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排除任何外界干扰,不受各方面意见影响,只依据法律和理性去裁判。
可是,媒体在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
从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媒体在报道司法新闻时,除了对案件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情况进行叙述性的报道外,往往还附有评论性意见。
根据宪法赋予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媒体报道不仅可以叙述事实,当然还可以发表评论。
但是,有的媒体在发表评论时往往对尚未审理或已经审理但未作出判决的案件进行定性,即发表带有确定性的评论,这就威胁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因为,司法审判权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裁决机制,只能由法官通过司法审判才能对案件进行最终定性。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基柱。新 体和个人均不得予以干涉。但对司法机关而言, 司法独立
闻 自由在使新闻媒体代表人民的同时, 也是对政府行使公 是一种上层结构的价值理念, 或是一种为之奋斗的理想信
权力的一个最有利的监督工具。而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赖 念, 此种意义有别于新闻自由对传媒之意义。司法独立作
以存在的重要前提 , 如司法审判在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下 为三权抗衡的重要一环, 其第一要义在于: 它有利于与其他
不能独立进行, 法治的大厦就有可能顷刻崩塌。随着社会 权利形成对抗, 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利的扩张并最终保障公 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 司法改革等深层次的制度 民的切身利益。因此, 司法独立排斥性应表现在时刻排斥 为个别性排斥, 或者是其主排斥选项卡下面的一个子排斥 设计问题渐渐置于大众讨论范围, 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 其他权利的肆意扩张和任意干预, 而对新 闻自由的排斥则
权与评价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因而这是一个现阶段 官个人的解释所产生的意义可能远大于法律文本所释义的
尚 无法解决的问 题, 正如陈新民教授 所讲“ 司 法独立的现代 理念, 虽然有将防止舆论裁判的理念注入司法独立之内… ” “ 根绝法院不受任何外界舆论的影响是否符合民主国 家的法治主义” 等不现实假设一样 ,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乃
件时, 已经利用报道、 分析、 评论的方式 , 令读者产生先人为 要受到如下两个方面的制约和监督 : 一是立法, 二是传媒。 主的印象 , 无异形成未审先判” 。 l 1 从本质上看 , 舆论审判 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对司法最基本的、 具有强制性的制约方
归源于新闻自由对司法独立的盲 目 侵犯, 而在此过程中司 式, 它决定着司法的根据 、 内容和运作方式, 但它不能针对 法机关尚未对媒体进行强有力的防范和抵制。因此 , 有的 具体案件对司 法发生影响。 传媒则不同, 它可以 针对司法 o E 2 ] 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对象对司 学者认为, 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而新闻 的整个过程发表意见” 自由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这一观点从外在表现 法独立产生的影响不同, 新闻自由可谓是除去立法监督后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第26卷第4期Vol.26,No.4 西安社会科学Xi ’an Social Science 2008年12月Dec., 2008收稿日期:2008-11-29作者简介:赵子懿(1987—),女,山西胶南,南京炮兵学院学生。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赵 子 懿(南京炮兵学院 南京市 211132))摘 要:司法独立是世界各法治国家奉行的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而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如何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推行法制改革、建设法治社会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要认清二者的联系与对立,从立法上确立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新闻舆论;司法独立;媒介审判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08)04-110-03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
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
人们在提倡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时,无一例外都下意识地把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
新闻监督的确立,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新闻自由权的滥用也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一、新闻自由权的正确运用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一)新闻自由权的含义。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现实中,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
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
(二)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意义。
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法学思考
摘要:新闻媒体作为一个有力的监督工具,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新闻媒体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就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问题作初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新闻媒体;民事诉讼;司法独立;影响新闻媒体是公众舆论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新闻媒体报道是公众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和功能在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越来越重要,并成为我国司法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持力量。
但是伴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力度持续增强,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变得更为激烈。
不少新闻媒体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
同时新闻媒体的观点不免也有炒做的因素,在细节方面失实也可能对当事人构成诽谤和侵害名誉权。
笔者拟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手段不可避免会造成媒体侵权行为。
新闻媒体侵权以过错为其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名誉权,但是其他人格权,例如: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信用权等人格权也能受到侵害。
在我国的宪法中公民的知情权和自由言论权都是最基本的权利,与此同时公民的公正审判权也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还不是很完善,公民的两种权利都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从而导致新闻媒体侵权和司法公正的冲突不断,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公民借助媒体进行自我基本权利的维护与实现,而媒体也通过这个保护的过程达到发展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体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利益,会刻意的迎合公众、寻找更能够吸引市场眼球的卖点,而很多司法案情的错综复杂、光怪离奇,能够为媒体发展扩大市场份额从而成为媒体难得的卖点,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自身利益的考虑下往往会拒绝媒体介入,因此,它们之间的冲突难免存在并不可避免。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性分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性分析摘要: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素,也是法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体现。
但基于新闻本身的特性又对司法独立构成天然侵犯。
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新闻媒体在充分行使新闻自由时所带来的监督效应只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外部条件,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的内因还得依靠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依靠法律权威与尊严的维护。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舆论监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一)新闻自由的内涵及作用新闻自由的概念现在虽无明确定义,但在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即:采访自由、传播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
自由伴随着义务而产生,现代新闻自由是社会责任论下的自由,单方面的控制话语权,使得新闻界内外逐步提出了新闻媒介的道德和责任问题。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重要传播渠道,积极地发挥着信息传播、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 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是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部分,它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统一性(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统一:保障人权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司法作为公民的最后一道救济手段,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利,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是通过新闻报道和等方式来表达民众心声,抑制不法行为的实施,使公民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追求的是道德上的公正。
(二)新闻宣传并监督司法活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
司法作为一项公权力,只有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司法腐败。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一种能被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传媒通过对司法过程及判决结果的报道,将司法活动和法官的行为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有利于保证司法活动依法有序的推进,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
中国法律规定的新闻自由(3篇)
第1篇一、引言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对于新闻自由的界定和保障,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我国新闻自由的内涵、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新闻自由内涵1. 新闻自由的定义新闻自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集、制作、传播新闻信息,以及表达、评论、批评新闻事件的自由。
新闻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自由:公民有权对国家、社会和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和批评。
(2)出版自由:公民有权创办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并传播新闻信息。
(3)新闻采访自由:新闻工作者有权采访、调查和报道新闻事件。
(4)新闻传播自由:新闻机构有权选择、编辑、发布新闻信息。
2. 新闻自由的界限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新闻自由,但并不意味着新闻可以无限制地传播。
根据我国法律,新闻自由的界限主要包括:(1)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2)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3)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5)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中国法律规定的新闻自由现状1. 新闻自由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新闻自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媒体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多元化的新闻传播格局。
(2)新闻传播渠道不断拓展,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迅速崛起。
(3)新闻工作者职业素养不断提高,新闻采访和报道水平逐渐提高。
2. 新闻自由的不足尽管我国新闻自由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新闻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受到行政干预。
(2)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不够,部分敏感话题和事件难以得到充分报道。
(3)新闻工作者权益保障不足,部分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遭受打击报复。
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方法
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摘要:研究“媒介审判”现象必然要涉及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三权”架构着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
人权是本源,衍生和催生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是人权的实现形式,司法独立是人权的保障。
在实务中,三者的关系集中体现、贯穿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相互“敌视”的良性互动中,均得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前言新闻界有人称2003年为“记者挨打年”,2004年人大会修改宪法把“人权”入宪,“两会”后又见国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大调整。
这三件事吸引并引发着笔者的思考。
早些年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案”,当张金柱面临自己的末日时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
有类似感叹的不只一人,包括后来“张军案”和“蒋艳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国这叫舆论监督的威力。
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曾担纲过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吸引着3亿人的眼球,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报道对司法产生着消极作用。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谁要新闻媒介地位隆显,成为“第四机构”呢!但司法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公众(包括大众传媒)、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三者存在着多重矛盾:公众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并且就此发表意见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旁听、报道、评论;法院负有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责任,有维护自身权威,司法独立的尊严等要求,允许公众和记者合法旁听和报道,但同时要求他们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裁判,服从约束;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自身人权和法益的要求。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王植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活动地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地进入法院并且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媒体舆论被视为一种独特地力量,体现这新闻自由权,但媒体监督司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之间地关系难以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地关系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地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地标志.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地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地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地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地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地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地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地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地司法审判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地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地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这种监督地依据是新闻自由权地行使.新闻自由是公民地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地一切自由之关键.”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地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地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地言论和出版自由.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地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地重要组成部分,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地行使,这已是司空见惯地社会现象.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地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地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地称号,但是传统上媒体对司法地监督作用非常有限.不过近年来,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地呼声日益强烈,媒体报道是舆论地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地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地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地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地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地角色.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司法活动需要媒体监督对于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关系而言,两者具有一定地目地统一性.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出现官官相护地局面,这种体制外地监督即新闻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新闻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可以最快速度传播信息,使公众以最快地速度了解各种犯罪事件地报道,营造强大地舆论压力,从而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公正地审判,有利于公平正义地实现.在司法活动中,按键地裁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地权利和义务,而且事关社会正义实现与否.媒体在审判过程中则充当了桥梁地作用,将法庭与社会联结起来,使司法活动置于人民大众地监督之下进行,这也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地必然要求.新闻自由也需要司法保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地冲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地干涉.这是我国在宪法上确立地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地确立,是由于社会分工地细化以及随着司法活动专业化地要求而产生地. 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地一个制度保障.这是由于社会生活地错综复杂、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地增加,使得对解决这些矛盾冲突地司法人员地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能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地影响,而必将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地规定进行.这样法律地运行会显示出相当程度地稳定性和自主性.这种稳定性和自主性会使法律日益显得中立,显得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地象征,而不代表某个人、社会团体、社会阶层甚至某一特定时刻社会大多数人地直接愿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地排斥性.由于媒体监督往往具有很强烈地道德化倾向,往往受制于情感因素地影响,甚至以道德标准去评论司法活动致使法官受到强烈地舆论干扰.在审判前或在审判期间发表地有关案件地新闻报道,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并进而破坏他们地公正性.因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有一定地、有时甚至是深厚地党派联系,因此社会地、政治地和道德地因素是无法从他们地司法实践中排除出去地,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来.另外,传媒地立场往往受制于利益机制,为了追求自身地商业利益和社会效应而不负责任地报道事件,有地甚至大肆炒作以增加发行量.所以法院对于新闻媒体有着一定地抵触和排斥心理也是在所难免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关注地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地具有新闻效应地大案、要案、奇案、特案等.新闻地监督必然是有选择地,个别地,而且对案件地调查与分析也并不像司法机关地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样地严格,容易受个人情绪和偏见地影响,其调查结果地客观性相对较差.而法院对起诉来地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都必须受理,以法律专门化地知识进行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界也并不天然是公正无私地.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一定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公正.近年来,新闻部门地腐败现象并不少,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因此,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新闻舆论对案件地报道一定更公正、更可信赖.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地新闻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着自己地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行使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闻和司法确实都是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地,但是,新闻记者地调查采访和法官地审理判决,无论是在立场上还是所遵循地规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地冲突是不可避免地.过分寄希望于新闻舆论对司法地监督,不利于司法权威地树立,甚至有可能导致司法丧失权威,人们盲目信任媒体这一严重后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法律制度对新闻自由地限制世界各界法律制度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地同时,为避免这种自由地滥用、损害司法公正,也给予必要地法律限制,对干扰公正审判地行为给予惩罚.如有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新闻自由地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干扰审判独立地条款.特别是各国地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规则都对司法报道活动作了详尽地规范.这些法律规则,无非是为了防止在行使新闻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独立权时可能产生地矛盾冲突.这体现了各国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地相互牵制和平衡.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制度,作为普通公民地陪审员更容易受到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地影响,法院审判与新闻媒体地冲突更加频繁,关系更为敏感,判例也比较多.对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司法公正地行为确立了“蔑视法庭”和“诽谤”两项法律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地矛盾,英美法系针对新闻媒介法庭报道经常出现地诽谤纠纷,设定了一些可以免受诽谤指控地例外.“例外”,指媒介就法庭审判程序作公平、准确、迅速地报道,就可以免受诽谤指控.首先,要注意报道上地平衡,即给予有关当事人适当地报道比重;其次,在报道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地陈述时,更须慎之又慎.即使是检控一方地指控内容,未经法庭质证也并不必然是定罪地证据,因此在报道时也一定不能将这些陈述或指控地内容当作已被证实地事实.新闻媒介地法庭报道,除了做到公平与准确以外,还必须及时发表,即指获得消息在第一时间发表.这样是为了避免媒介与案件地审理“时间差”造成舆论地误导.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新闻法专门调整新闻媒介地活动,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把新闻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加以规范.新闻监督不能超过其合理范围,必须要与司法独立保持一定地平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地场所,要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常地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地必要条件.为保证庭审活动地正常秩序,维护法庭地尊严,对新闻媒介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世界各国地通例.对审判过程地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案件审理过程中地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地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新闻界目前依据地准则是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地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地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地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推动新闻自由于司法独立地统一之前已经提到,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监督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地效果,相反则将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地实现.要加强媒体行业地自律性.在对待司法监督地问题上,媒体应当考虑到司法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地特殊性,不能过于追求时效,追求轰动效应.媒体应该本着负责任地态度,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报道司法活动,争取在社会需求和司法活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国外优秀地新闻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同时,我国政府也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应对新闻媒体地舆论监督.不能将新闻监督完全视为对立地一方,要加强与媒体地沟通联系,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地沟通与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我们正处于变革地时代,我们既要坚持改革现有制度中不合时宜之处,又要更新现存地陈腐观念.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所应追求地终极目标,而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地形式之一,只要能够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其监督作用将会得以充分发挥.相信随着新闻立法地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地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地最终实现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_李晓梅
收稿日期 ! !""# 6 "& 6 !4 作者简介 ! 李晓梅 ( , 女, 重庆人,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 A 法 4$&% 6 ) 律硕士, 主要从事法治与新闻学研究。
的的关系。新闻自由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工具性权 利,是对言论自由的补充和保障,宪法对两者的分别 4〕 这种观点与国外的法院实务及学理 规定并非多余。 〔 通说相同。 但也许是过分强调了新闻自由之于言论自由的 从属关系的缘故,国内学者对于新闻自由内涵的研究 稍显不足。4$5$ 年初, 新闻出版署领导的 《 新闻法》 正 式起草组所形成的 《 征求意见稿 》是这样界定新闻自 “ 由的: 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 获取各种 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 〔 !〕 从这种界定中, 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言论 主权利。 ” 自由的内涵。 国外的相关研究则更注意把握新闻自由之于言 论自由的相对独立性,强调对于其本身特有内涵的探 “ 究。如在美国, 其《 宪法 》 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 制定法律以……,限制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的 权利。 ” 对此规定中言论自由和出版 ( 新闻 ) 自由的关 美国联邦最 系, 美国学者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4$:# 年, 高法院大法官 2(@@>* /@>K,*@ 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发表 的演说中认为,新闻自由条款实质上是宪法的结构性 ( 规定。同保障个人的特定权利 ( 如言论自 /@*)H@)*,-) 由、 信仰自由等) 的其他条款不同, 新闻自由条款旨在 保障一种机构。简言之,新闻媒体是惟一明确受到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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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
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
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
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是保证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则通过公开广泛及时的报道,唤起公众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法理分析
(一)问题的根源--权力配置失衡产生的冲突
宪法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的批评,意见等等是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发言人,所以媒体对司法监督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延伸。
从司法的角度看,如果要司法权很好地运行以至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则司法权必须独立。
这种独立应该既包括司法权的独立,也包括运用权力的法官的独立。
法官不受任何外界干涉,只依法律和理性去裁判。
在权利配置上,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自己让渡给公共机构的权力要行使所有人的监督权,并且要求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权若要公平公正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就要真正地独立,排除任何干涉,包括媒体监督。
由此,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便出现了,这种矛盾是权力配置上的矛盾。
(二)媒体与司法各自特征导致冲突产生
新闻媒体在现实中对司法的评价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如社会公
众的情绪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相关当事人的意志等等。
媒体追求新闻自由,对司法独立有着天然侵犯性。
”媒体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直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
”实践中,更是如此。
司法则也有自身的特征。
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司法主张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往往是一种”相对真实”,与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案件时追求的真实是存在距离的。
而新闻工作者大多数不具备法官的专业素质,在对案件报道或评论时,很有可能预测出的结论与法律的判决不同甚至是相反。
(三)在制度框架中,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过程中要运用其监督权利和司法追求自身独立,从而引起冲突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对于司法权必须给予一定的制约,媒体的监督便是其中之一。
通过媒体监督,公民及时了解政府的真相,并就政府的现状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利益诉求,形成社会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
反过来政府就要履行好社会管理的职能,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实践的制度操作上,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新闻自由虽在各国宪法中都有所规定,但缺乏准确界定,人们在享受和行使这一自由时会自觉不自觉的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
例如,由于没有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什么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监督,从什么时间开始对案件报道,怎么报道等在我国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审判独立要求审判权独立,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还要求司法独立于民情(特别是媒体),要求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
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法官必须处于中立位置,处于超然位置不偏向任何一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断案。
然而,人是感情动物,再理性的法官如果有外界严重干扰,也会受到影响。
审判过程中双方总是积极、最大程度的干扰审判人员,以使其主张得到支持。
正因为如此,要将司法公正的理想由应然变为实然,必须做到司法独立。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中,在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追求中,两种规定都很不规范,尤其是媒体要求全方位监督司法时,司法又要求独立,这样矛盾便凸显了出来。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谁来监督新闻媒体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设想
(一)厘清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边界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种权利,它的行使应以不妨害司法独立为其的边界。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以牺牲司法独立为代价,这是原则。
在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运行的边界问题上,我们可对媒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行使方式,提出要求,以明确和规范媒体权力的运行。
在监督内容上,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
对司法队伍内部进行监督,如要对司法机构内部建设管理及司法体制进行监督,以此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外部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进行监督,以保障司法
独立。
在监督方式上,新闻媒体在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应掺入报道者的感情和情绪,不做出歪曲事实的陈述或者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做出带有暗示和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
(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媒体与司法的沟通和联系
最高院于2006年9月12日宣布,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所有高级以上的法院都有了新闻发言人。
而现实是,到目前为止占中国法院数目绝大部分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新闻发布制度改革还未完成。
在实践中,法院应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面对媒体,透明的司法运作不但能使媒体更好的实现新闻自由,同时也能防止一些不负责任的传媒误导公众,有利于司法形象的树立。
法院与媒体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落实司法公开,还可以有效抵制行政权对司法机关的压力,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
(四)填补法律空白,推动新闻立法
要切实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与行使,最终还是要靠法律来保障。
至于保障方式是采取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从理论上看,似为间接保护,即制定单行的新闻法。
应尽早制定一部《新闻法》或者是《大众传播法》,有效的协调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使新闻媒体监督更有效的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发挥其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使司法工作能在舆论监督下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结语
最后,必须要强调的是,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时,
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前已做出论述。
对于新闻自由,我们的态度应是尊重和保障民众的权利,不仅要不妨碍言论出版自由,而且要积极地帮助培养人们行使权利的能力并保证其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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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曹瑞林. 新闻法制前沿问题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顾成竹(1989),女,江苏省江阴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