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停车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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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①用地划拨: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

②城市建设规费减免: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③资金补助: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补助标准

1.公共停车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配建停车场: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3.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④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措施:

a)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

车场一律取消;

b)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c)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停车

办)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到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若配建商业,占地面积应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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