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来源:作者:中共中央组织部日期:00-12-1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它源于基层的实践与创造。
近几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的试点工作,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为进一步推行并完善、规范任前公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义和作用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
任前公示制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它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任前公示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规范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适当扩大干部任前公示的适用范围
适当扩大干部任前公示的适用范围刘益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一个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必要制度。
实施以来,在提高选人用人科学性、准确性,甄别优秀干部、加强监督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起实施)第42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
”由此可见,任前公示制度适用于“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
不过,在近期被查和被“双开”的前高级官员中,我们看到了诸多不受监督的面孔。
以陕西省前省委书记赵正永创下官员受贿新纪录的贪腐大案为例。
据检方指控:赵正永以权谋私及非法敛财人民币7.17亿余元,主要发生在他担任陕西省副省长、代省长、省长、省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尤其是在他担任副省长分管能源工作时,利用权力之便肆无忌惮地贪腐受贿,构成他犯罪链条中主要的一环。
而且,他在副省长任职期间的这些恶劣行径,早有流露,早有反映。
当时,赵正永却在副省长—省长—省委书记的几个提拔关口,缺少了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月4日,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
从儋州到三亚,再到海口,他的主政地越来越重要,亦没有相关任前公示的环节。
当然,赵正永们的“带病提拔”,原因很多(包括干部考察中的种种缺陷和弊端、官场不良政治生态等),但“任前公示”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试想一下,在赵正永副省长任上的提拔,若能也有“任前公示”的较完善的制度环节,能否使赵增加几分忌惮之心呢?能否使党内外对赵的监督更落实一些呢?能否更早发现赵的犯罪或遏制其更大的犯罪呢?虽然目前“任前公示”还不完善,譬如在公示的内容、时间尤其是为公众提供合理质疑的条件等方面,还有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但从已行之有效地实行多年的实践来看,其在权力监督、公众认同(我们称“群众公认”)方面的价值取向,理应坚持和弘扬。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_1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第一条为扩大民主,增强选人用人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现象,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根据《中共海西州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
换届选举时,提拔担任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班子领导职务的干部,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对经县及县级以上党委讨论拟提拔任用的人选,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发布专号文件、利用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开辟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拟提任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或任职意向;公示期限;受理群众意见的部门、通讯地址及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公示的范围一般应在被公示对象所在的工作单位及系统内进行。
工作涉及面广的职位,原则上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公示应自县级以上党委任职讨论通过的次日起开始。
公示期限应在7-15天之间。
公示期满遇到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工作日时第一天止。
第七条公示期间,组织部门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和来访接待、来信受理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送交信件和情况反映记录。
第八条公示期间,对拟任干部有意见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对在公示期满前群众的反映意见,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或确有问题需进一步查证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向党委提出暂缓任命或调整任职的建议。
除尘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示期间,对无不良反映或因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选拔任用或因反映线索模糊无法调查核实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办理任职试用手续。
第九条组织部门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对群众的意见不得推诿,不得隐匿、毁损、篡改信件、电话记录,或向被公示对象通风报信,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调离组织工作岗位直至追究党纪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共海西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干部公示制度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干部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指将经过开发区党工委讨论确定的拟提拔或调整的开发区领导干部人选的有关情况,通过相应媒体,在一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任用的制度。
一、公示对象
⒈副职提任正职的领导干部;
⒉新提任的副职领导干部;
⒊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
4.开发区党工委认为需要其他公示的领导干部。
二、公示方式
⒈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公示干部的现任职务、拟任职务、自然情况等在开发区公示栏进行公示,为了便于受理群众意见,设立公开电话。
⒉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或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或通过监督电话等形式反映或举报。
⒊公示期间,管委会要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反映的情况,进行不失原意的归纳整理。
对其中构成影响任职的情况派专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并将调查核实结论作为能否正式任职的重要依据。
⒋举报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守秘密,对泄漏来信、来访、来电者姓名及反映情况内容的,要追究其责任。
⒌任职公示的干部对举报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做严肃处理。
三、公示结果使用
公示期满后,如果群众意见较多,经过组织考察确有问题的,取消任职资格;如果未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将正式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2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1.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在(D )颁布。
A.2002年B.2003年C.2013年D.2014年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B)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一个B.两个C.三个D.四个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C )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
A.3、4B.3、3C.2、3D.3、2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 A)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D.高中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 C)。
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推荐C.民主推荐D.个人推荐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 A)并署名。
A.推荐材料B.考察材料C.证明材料D.鉴定材料7.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象一般应当(A )拟任职务人数。
A.多于B.少于C.等于D.不少于8.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C )进行严格考察。
A.上级党委(党组)B.同级党委(党组)C.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D.纪检监察机关9.下列哪种情形(CD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A.配偶已移居国(境)外B.子女已移居国(境)外C.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D.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10.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C )进行。
A.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B.协管方C.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D.主管方1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B )。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廉C.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D.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1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B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1.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般应当具有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个职位任职的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作需要⾼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2.问: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任职前公⽰制和任职试⽤期制?答:《⼲部任⽤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党政领导⼲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
因此,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事)部门按照⼲部管理权限,进⾏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定范围内进⾏公⽰。
担任⾮领导职务,可不实⾏任职试⽤期制。
3.问: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任职前公⽰制和任职试⽤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答:必须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4.问: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数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参加民主推荐⼈员的代表性和⼴泛性,在很⼤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公认度。
因此,按照《⼲部任⽤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
⼀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数⾄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数的三分之⼆。
5.问:第⼆⼗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选,必须形成书⾯考察材料,建⽴考察⽂书档案。
⼲部考察⽂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部考察⽂书档案⼀般包括:(1)考察⼯作请⽰、考察⼯作⽅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1.《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B )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 )的新成果。
A 江泽民同志,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B“三个代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C “三个代表”,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C )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一个;B三个;C两个.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 C )。
A五至十天;B七至十天;C七至十五天。
4。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 A)负责。
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C考察工作。
5。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C)主持。
其中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部门;B本级党委,职务;C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职务.6。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A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作为考察对象.A推荐材料并署名,由组织推荐提名;B推荐材料,由组织推荐提名;C推荐材料并署名,由主要领导推荐提名。
7.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B );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A不上会,不讨论,不审批;B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C不讨论,不上报,不审批。
8。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 A )中选拔。
A后备干部;B年轻干部;C党政机关。
9。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A )前,()或者( )前,应当充分酝酿。
A考察,讨论决定,决定呈报;B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C民主推荐,讨论决定,决定呈报。
10。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与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A )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_2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在3—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指领导干部在拟任高一级领导职务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向社会或拟任干部现工作单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群众对该干部任职的意见。
经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经查实存在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取消其拟任职资格。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任用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双重管理的干部,按“谁主管,谁公示”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公示范围第四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县处级领导职务、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任用的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五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和县党政一把手职务的干部,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地、市拟任用或拟聘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地、市、县和现工作单位公示;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处级干部,要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县拟任用或拟聘任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县和现工作单位公示。
第六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应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平职任用或调整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前公示与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同级党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组织部门将拟任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情况,由党委通告人大常委会党组,并提交正式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
第九条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和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公示职务的干部除尘,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江西省干部任用“一条例、八制度”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年7月9日·中发[200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重庆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拟提拔担任处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第三条对拟提拔担任机要保密部门以及其他不宜公示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任前公示。
第四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由区委和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由所在镇街党委、区级部门党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健康状况;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拟任职务;公示发布单位及受理群众意见的意见箱、接待地点、联系人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等。
第六条拟在本地提拔任职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公示;拟易地提拔任职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在原工作所在地区和拟任职地区进行公示;镇街二级班子和区级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在其工作部门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任前公示可采取公告、文件、会议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
第八条任前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组织部门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组织部门受理群众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组织部门向党委汇报公示情况;组织部门向署名或者当面反映问题的单位、个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党委对拟任职人选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条组织部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建档,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组织上已掌握清楚或者作出结论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组织上没有掌握的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所反映问题线索不清楚的,责成公示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再视情况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视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查处。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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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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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工作的民主程度,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防止用人失察和不正之风,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经研究决定,在企业建立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公示对象和范围
凡由企业直接行文任命或提名任命的拟提拔为副部长级以上的干部(特殊岗位除外)在全公司公示。
第二条公示内容、方式和期限
公示内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级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公示方式:通过文件、会议通报、网络公告等方式进行。
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公示期限:7-10天。
第三条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经总经理提名,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干部调配方案,同时确定公示对象。
2、向全公司公示:公司经理办对公示对象以正式通知形式在全公司公示。
3、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公示反映:公示通知发出后,接受全厂干部职工对公示对象的广泛审议。
全厂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当。
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
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任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前公示是指干部在职务或职级晋升之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向本单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群众对该干部任职的意见。
经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响干部任职的问题,则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经查实存在影响干部任职的问题,则取消干部拟任职资格。
第三条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明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厅人事处牵头厅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前公示工作,要把握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合理确定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二章公示对象及范围第五条厅党委管理干部的提拔晋升,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进一步使用的干部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六条晋升一、二级巡视员由省委组织部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厅机关干部转任,不再进行任前公示。
第七条厅党委管理干部在厅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公不O第三章公示程序'内容及方式第八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等环节,提交厅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进行任前公示。
对晋升职级的干部,按照职级晋升的程序,公示后提交厅党委会议研究。
第九条干部任前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职级、拟任职务职级(一般不涉及单位名称、处室名称),以及公示期间接待群众来信地点、电话号码、公示期限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公示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曾任职务职级简要信息(不涉及单位、处室名称)。
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一般不公示籍贯、出生地、毕业院校、学习培训、详细简历等信息。
第十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及人事处由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H—条公示结束后,由厅人事处及时汇总形成干部任前公示情况的报告,按程序报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应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要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应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要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的。
通过实施此项制度,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却经常看到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文字都很简短,内容也基本上都是同一个模式,仅仅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简要经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等。
从这些基本信息里面我们根本看不到对于拟提拔的这个人,他(她)以前的工作成绩如何,履职有何得失,个人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如何,是否清正廉洁,在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上是否规范,组织为什么提名,为何适合拟任职位……在这种情况之下,人民群众对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别是对个别提拔速度较快的年轻干部,产生一些诸如有无家庭背景、有无高官关照等质疑便不可避免。
坚持正确的用人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和选人用人公信度,就必须真正扩大和保障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深化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改革,全方位、立体式地公布公开提拔人选的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状况,个人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状况,以前任职和政绩状况,组织考察和干部群众评价状况等人民群众所渴望了解的情况,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因此,我们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务必要本着改革创新的精神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突破长期以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内容的局限,按照人民群众的知情需要公布推荐、考察等相关情况,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让大家更多地了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避免产生误解。
而当面对社会公众的质疑时,我们也绝不能以维护党的组织领导权威为借口,用不屑一顾或避重就轻的态度去对待,而是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迅速、主动地作出回应。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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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西干部任命条例篇一:山西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山西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办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1X]15号)和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1X]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示对象公示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关安全、保密、国防等特殊职位除外),即拟担任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拟担任省、市(地)党政职能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党委(党组)管理的中层职位领导干部。
上述职位领导职务任职,原则上都要进行任前公示。
拟任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是否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况和任职意向。
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况要尽可能全面公示。
任职意向主要指公示对象的拟任职务,也可公示拟任职务大的类型(如拟任市政府副职,拟任政法部门副职等)或公示拟任职级。
根据拟任用人选的职级和职位特点,公示内容可有所不同。
一般应是:(一)拟担任省管职务和市(地)管职务者,公示人选的自然情况和主要简历。
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等情况。
简历主要反映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和重要转折经历(公布的简历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对重要职位,还可以公示人选的照片、政绩等内容。
(二)拟担任科级或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者,一般只公示人选的自然情况。
三、公示范围和公示方式根据干部拟任职务的不同,分别采取向社会公示或向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的方式进行。
四川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做好干部任职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对拟提拔任职(含提拔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均应当进行任前公示。
其他拟任职务情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内容。
一般应当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者职级、主要工作经历等)、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
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职位。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方式。
一般采取张榜公告、新闻媒体(含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
其中:地方党政正职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参公管理单位)正职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相应层级的党报、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公示;交流提拔人选,应当在原工作地或者单位公示;借调、挂职1年及以上的人选,一般在原单位和借调、挂职的单位同时公示。
(四)公示程序。
一般应当经过发布公示信息、受理群众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及任用建议等程序。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需要实行试用期的领导职务,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规定配备的委任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性领导职务,由同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均应实行任职试用期。
对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以及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职级非领导职务后再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为1年(自任免机关任职通知成文日期起计算)。
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
(三)试用管理。
试用期间,干部应当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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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重庆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拟提拔担任处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第三条对拟提拔担任机要保密部门以及其他不宜公示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任前公示。
第四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由区委和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由所在镇街党委、区级部门党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健康状况;
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
拟任职务;
公示发布单位及受理群众意见的意见箱、接待地点、联系人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等。
第六条拟在本地提拔任职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公示;拟易地提拔任职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在原工作所在地区和拟任职地区进行公示;镇街二级班子和区级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在其工作部门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任前公示可采取公告、文件、会议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
第八条任前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组织部门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组织部门受理群众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组织部门向党委汇报公示情况;
组织部门向署名或者当面反映问题的单位、个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党委对拟任职人选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条组织部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建档,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组织上已掌握清楚或者作出结论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
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组织上没有掌握的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对所反映问题线索不清楚的,责成公示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再视情况调查核实;
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视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查处。
除尘第十条党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对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对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任职的,予以任用,但应在任前谈话中严肃指出,提出改进要求;
对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任用,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反映的重大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
暂缓期间,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