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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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重庆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拟提拔担任处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第三条对拟提拔担任机要保密部门以及其他不宜公示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任前公示。
第四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由区委和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由所在镇街党委、区级部门党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健康状况;
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
拟任职务;
公示发布单位及受理群众意见的意见箱、接待地点、联系人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等。
第六条拟在本地提拔任职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公示;拟易地提拔任职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在原工作所在地区和拟任职地区进行公示;镇街二级班子和区级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在其工作部门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任前公示可采取公告、文件、会议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
第八条任前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组织部门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组织部门受理群众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组织部门向党委汇报公示情况;
组织部门向署名或者当面反映问题的单位、个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党委对拟任职人选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条组织部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建档,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组织上已掌握清楚或者作出结论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
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组织上没有掌握的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对所反映问题线索不清楚的,责成公示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再视情况调查核实;
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视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查处。
除尘第十条党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对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对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任职的,予以任用,但应在任前谈话中严肃指出,提出改进要求;
对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任用,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反映的重大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