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解读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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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过程中常见问题解析!

贷款过程中常见问题解析!

一、房子之前在银行有贷款,还能做二次抵押吗?如果客户之前在银行有过贷款,跟其能否再做二次抵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客户如果想要做二押,首先要满足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如:1)要求客户上海的房产在上海市内银行做过一次抵押贷款且未到期2)房子50㎡以上,房龄20年以内3)房子贷款的余额小于现在房价的七成4)客户征信良好其次,在满足了以上一些基本条件后,每一家做二押的银行针对自己的产品还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如:中银消费的二次抵押要求房子现估值150万以上等,在这里就不一一累述了。

此外,针对房子有过贷款的客户,不一定非得通过二次抵押来获得更多的贷款,还要根据客户此次融资的金额以及能接受的成本来设计方案,我们在实操的过程中,有的会建议客户把原贷款还掉,重新申请新的贷款,这样有时候额度会高一些,成本也会低很多;对于再次融资的客户,如果资金需求量不是太高,时间比较紧急的,我们会建议客户做信用类贷款,所以具体方案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来制定的。

二、贷款有哪几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是贷款中最常见的3种还款方式。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这3种还款方式的利弊。

等额本息还款法优势:(1)每月还款金额相同,方便记忆;(2)前期每月还款少,故还款压力小;(3)此种还款方式,一般可申请较长的贷款期限(10年甚至更长),还款压力降低,适合项目周期较长,回款较慢的客户。

以贷款金额100万,贷款期限10年,现行基准利率上浮20%,则年利率为7.86%为例,按照此种还款方式,月还款额为12059元, 十年利息总额为447069元劣势:与等额本金还款法相比,每期本金还款较少,总利息付出较高;与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相比,每月都需偿还本金,资金利用率低;等额本金还款法优势:(1)前期每月还款多,总利息支付比较少;(2)同等额本息还款法,一般可申请较长的贷款期限(10年甚至更长)。

劣势:(1)前期每月还款多,故还款压力大;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就会造成贷款逾期影响征信;(2)每个月还款数字不一样,难记!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优势:每月仅需支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还款压力小,资金利用率高;较适合资金周期率快,回款周期短的客户;一般是三年授信,一年到期转一次,如果第二年资金充裕了,不需要这笔贷款了,就不去银行办理续贷授信即可,无任何违约金。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专题名称】金融与保险【专题号】F62【复印期号】2010年08期【原文出处】《中国城市金融》(京)2010年4期第51~53页【作者简介】平一,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关键词】EE352UU8387347【编者按】近日,银监会颁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以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拟结合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中“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实践经验及具体案例,阐释个人贷款业务中受托支付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有关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案例:2009年2月,曲某拟对其一套旧宅重新装修,并与A装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期四个月,合同金额为35万元。

2009年4月20日,曲某以该住宅作抵押,向B商业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申请住宅装修贷款25万元,并获B银行审批同意。

2009年5月6日,曲某与B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办妥有关手续后,B银行根据曲某的指令,将贷款资金25万元直接划付至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

2009年12月,曲某与A公司就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曲某除以A公司违反装修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外,还以B银行贷款支付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解除与B银行的借款合同,并要求B银行返还已偿付的1.21万元贷款本息。

原告曲某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B银行应当先将贷款资金划至曲某的账户,然后再根据曲某的指令划至A公司的指定账户,但B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至A公司的账户,损害了借款人对该笔资金的主动支配权,在其与A公司发生装修质量纠纷后,扩大了曲某的损失。

被告B银行辩称:A公司是曲某在装修合同项下的交易对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曲某的指令,银行采用实践中常见的“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至A公司账户,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依法履行了放款义务,且放款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采用的“受托支付”放款方式属于《借款合同》范畴,和曲某与A公司之间因装修纠纷而产生的损失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文了解流动资金贷款的2种测算方法!(附案例)

一文了解流动资金贷款的2种测算方法!(附案例)

一文了解流动资金贷款的2种测算方法!(附案例)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梁琰一、定义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支付方式包括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注意事项: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产生的负债;不得向监管部门禁止的用途发放过桥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营单位应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二、测算方法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流动资金贷款测算量采用如下公式:1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2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说明:借款人自有资金是指上年末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与折旧之和,扣除资本性支出、应付股利、到期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借款之后,可用于弥补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管理新规浅析

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管理新规浅析
业 贷 款 的 理 论 和 实践 都 将 产 生 深 远 的 变革 和 影 响
商 业银 行 贷款 支付 管理 新规 浅 析
口 王 欢
益 人 支 付 而 非 向借 款 人 支 付 的 ,商 业 银 经 过 几 年 的 酝 酿 起 草 ,中 国 银 监 会 执 行 作 出 了一 些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遗 憾 的
定 , “ 款 合 同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但 自然 借
人 之 间 借 款 另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借 款 合 同 的 内 容 包 括 借 款 种 类 、 币 种 、 用 途 、数 额 、利率 、期 限和还款 方式 等条款 ” 。
此 外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于 1 9 年 发 布 施 行 96 的 贷 款 通 则 》 也 对 贷 款 合 同 的 签 订 与
为 此 , 中 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自2 0 年 4 2 03 月 8日起 正 式 履 行 职 责 后 , 面 对 银 行 业 突 出 存 在 的 贷 款 合 同 管 理 效 率 低 下 , 贷 款 挪 用 、 虚 假 骗 贷 案 件 频 发 , 信 贷 管 理 模 式 相 对粗 放 的 现 象 , 客 观 上 要 求 中 国 银 监 会 对 现 行
编者按
三个办法一个指
是我国银行监管法瓠建设历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上的重要事件 这些规定确立
完 善 7我 巨 贷款 合 同 的 支 { 寸管理 割 爱 支干 耨 规 在 合 同形 式 方 面 耘 增 支 付 条 款 作 为 合 要 素 确 立 贷款 支付 管 理 的 寸
受益入原鼬 . 八受托支付方式 旨在全面提升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 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风硷控锄链力 对我 国商

受托支付风险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受托支付风险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受托支付风险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受托支付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形式,广泛应用于商业和个人间的交易中。

它是指当事人将资金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由该机构进行资金的保管、划拨和支付等操作。

相比传统的线下支付方式,受托支付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支付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受托支付的风险点,并探讨如何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讨论受托支付的各个风险点,包括安全问题、资金流转风险、信任缺失等。

同时,我们还会提供一些现有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加强技术保障、建立风险监测机制等。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受托支付风险点的重视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受托支付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受托支付风险点的深入研究,我们希望揭示这一支付方式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并寻找解决方案来改进和加强受托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措施下,受托支付才能更好地为商业和个人提供支付服务,促进金融交易的便捷和安全。

2. 正文2.1 受托支付的定义和背景2.2 受托支付的风险点12.3 受托支付的风险点22.4 受托支付的风险点3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对受托支付的风险点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将介绍受托支付的定义和背景,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受托支付的基础。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讨论受托支付的三个主要风险点。

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重点阐述受托支付的风险点1。

这个风险点涉及到……(在此处列举相关风险,比如:潜在的欺诈行为、账户被盗等)。

我们将详细说明该风险的特征和可能引发的影响,并提供一些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接着,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探讨受托支付的风险点2。

这个风险点涉及到……(在此处列举相关风险)。

我们将逐一分析该风险对受托支付的影响,并提供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过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最后,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深入研究受托支付的风险点3。

这个风险点涉及到……(在此处列举相关风险)。

我们将详细讨论该风险对受托支付的挑战,并提供一些有效的应对策略。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是指在个人贷款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的支付和管理,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该服务在不同行业和场景中都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了更便捷、安全的交易方式。

下面将介绍个人贷款受托支付的原理、优势以及一些相关的注意事项。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的原理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操作机制。

当借款人需要借款时,借款人与出借人以及贷款机构进行借贷合同的签订,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将借款所需的资金(一般为借款金额减去相关手续费)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进行管理和支付。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按照协议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的还款金额支付给出借人。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贷款受托支付可以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间人,将借款人的资金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有效隔离,避免了交易风险。

在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出借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个人贷款受托支付可以提供交易的便捷性。

借款人只需要将借款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还款,无需与出借人直接进行资金交易,极大地方便了交易的进行。

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如银行卡支付、支付宝、微信等,使借款人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

此外,个人贷款受托支付还能提供交易过程的透明度。

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会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和支付凭证,可以随时查询支付情况和资金流转情况。

这使得交易双方对于资金的流向和交易情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然而,个人贷款受托支付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是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借款人在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应该关注平台的资质、信誉、口碑等方面,选择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支付平台。

此外,借款人还应该了解平台的支付规则和约定,避免因未知条件而产生纠纷。

银行执行_受托支付_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银行执行_受托支付_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西部金融》2010年第12期银行执行“受托支付”存在的困难及对策郝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榆林监管分局,陕西榆林719000)摘要:“三办法一指引”中最为突出的亮点就是受托支付,在实施初期,存在监管尺度难把握、大型集团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冲击、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影响、借款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受托支付、对银行传统的“以贷养存”经营理念形成冲击和借款人执行受托支付的主观意愿不足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了有效落实贷款新规的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贷款新规;受托支付;监管尺度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0(12)-0036-02作者简介:郝斌(1974-),男,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

“三办法一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将逐步取代过去的《贷款通则》,成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对贷款风险全流程管理、规范银行贷款支付行为、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柱。

作为贷款新规中最为突出的亮点--“受托支付”,则格外引人关注。

为此,我们对榆林市大型银行实施贷款新规的情况,特别是贷款人受托支付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所谓“受托支付”,全称是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在“三办法一指引”中,贷款的支付方式有两种,即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尽管借款人有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但一旦触及到受托支付的“激活条件”,则必须无条件实行受托支付。

从执行新规的力度上看,各大型银行对新规的认识较为深入,执行主动性比较强。

截止2010年8月末,榆林市大型银行贷款累计投放241.2亿元。

其中执行受托支付金额为143.6亿元。

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约占累放贷款总额的60%。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比例均超过50%,个人类贷款比例为49%。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存在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存在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存在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一、受托支付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一)在制度设计上:不符合小微企业用款特点,不利于企业灵活经营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64%的受访小微企业表示受托支付不符合自身用款小额、分散、频繁的特点,55%的受访企业认为受托支付导致贷款期限和金额无法与市场交易匹配。

如泰州市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受托支付导致企业无法随行就市、灵活调整采购行为。

(二)在实际执行中:小微企业被迫伪造交易背景,导致实际借款成本上升由于受托支付在制度设计上脱离了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迫使有些企业宁愿支付额外成本并冒着资金损失风险,规避受托支付的限制。

42%的受访企业表示,会通过熟识的企业或专业的中介机构来伪造一系列交易背景,使资金在三个以上的企业中经历一轮空转,再回到原借款企业,从而获得资金的自由使用权。

为此,企业要向第三方多支出4~11%的借款成本。

如徐州市永卓公司为通过上游供应商返还贷款资金,签订了远高于实际购货金额的购货合同,该公司为此将购货价格提高了5%。

(三)在制度效果上:加大了管理成本,而银行实际上难以管控资金流向受托支付制度出台的本意是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向股市、房地产等受限制领域。

为此银行要对受托支付的执行情况开展大量的事前和事后检查工作,管理成本较高。

但实际上,由于空转环节较多,规避手段隐蔽而复杂,而且有些行业交易关系简单分散,交易后通常没有凭证及单据,一般的收据收条较易被伪造,所以银行基本无法核查资金真实去向。

三、政策建议一是加强与银监部门的协调,对受托支付规则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500万元贷款以下的小微企业,在加强资金用途监督审核、确保实贷实付的前提下,允许适当使用自主支付方式。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创新,设计更加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用款特点的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1. 简介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支付方式。

自主支付指的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完成支付行为,而受托支付则是将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代为支付。

为了确保支付行为的合法、安全和规范,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2. 自主支付2.1 定义与特点自主支付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资金转移,完成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种方式下,付款人直接使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支付,并对其所做出的决策和风险负责。

自主支付具有以下特点:•自由性:付款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付款方式;•实时性:资金转移几乎是即时完成的,可以立即生效;•风险承担:付款人对付款决策所带来的风险负责。

2.2 监管要求尽管自主支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制定相关要求。

2.2.1 资金来源合法性自主支付的资金应来自合法渠道,不能涉及洗钱、走私等非法行为。

付款人应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2.2.2 支付安全防范为了防止支付过程中的信息泄露和资金风险,付款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渠道和工具;•设置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定期检查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告相关机构。

2.2.3 消费者权益保护自主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应得到保护。

监管部门要求支付机构:•提供清晰明确的支付服务条款,包括退款、投诉处理等事项;•及时解决用户反馈的问题和纠纷;•加强对商家资质审核,避免虚假商家进行欺诈行为。

3. 受托支付3.1 定义与特点受托支付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资金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支付的方式。

在这种支付模式下,付款人将资金存入受托支付机构的账户,由该机构代为完成支付行为。

受托支付具有以下特点:•中介性:受托支付机构作为中间人,协助完成资金转移;•风险分担:付款人将一部分风险委托给受托支付机构;•专业性:受托支付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经验,能够保障支付的安全和可靠性。

浅谈贸易融资及受托支付问题

浅谈贸易融资及受托支付问题

浅谈贸易融资及受托支付问题摘要:关键词:一、受托支付的概念及立法意图2009年下半年以来,备受银行界关注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相继出台。

贷款新规成为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和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是强调实贷实付原则,而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是有效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

根据贷款新规规定,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在受托支付模式下,银行应当按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发放贷款,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保证银行对信贷资金流向的充分掌控。

贷款新规对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个人贷款等三类贷款的具体外延并未做详细列举和解读,尤其是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界限尚存在不少模糊之处。

本文将就贸易融资产品是否应执行受托支付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二、贸易融资与受托支付目前银行业主要的贸易融资产品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备货阶段提供打包贷款,出口交单后提供出口议付、福费廷、票据贴现和应收款买入等;对进口商提供信用证开证,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提供信托收据贷款、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等。

在跟单托收或汇款方式结算下,对出口商在出口交单后提供出口托收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保理预付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对进口商提供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海外代付、进口保理等。

下面我们将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区分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再将表内业务区分为表内进口业务和表内出口业务,通过逐个考量来甄别是否有必要执行受托支付管理模式。

(一)表外业务贸易融资中的表外业务主要有证票通、信用证开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保理、票据保付、国外保函等,因表外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指向明确,以银行信用提供服务,主要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及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不属于银行贷款范畴,因此不适用采取受托支付。

支付管理要点解读

支付管理要点解读

支付管理-自主支付范围 支付管理 自主支付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 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人民币的; 人民币的;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注意:30万或50万指的是个人贷款的总额度,不是指单笔、 注意:30万或50万指的是个人贷款的总额度,不是指单笔、分次 万或50万指的是个人贷款的总额度 支付的金额。 支付的金额。
具体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支付管理要点解读
支付管理-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 支付管理 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 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 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 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 交易对象。 交易对象 本条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 本条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目的: 目的: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的目的: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的目的: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因 贷款挪用带来的信用风险。 贷款挪用带来的信用风险。

贷款人受托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贷款人受托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中国银监会28日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为了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办法》规定对个人贷款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但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贷款资金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为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银监会2007年起着手完善贷款监管法规的“三办法一指引”。

权威人士表示,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有望择机推出。

上述负责人介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办法》的实施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

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

2009年上半年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

但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对于个人贷款实行受托支付后是否会增加中小企业资金划转成本的问题,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赵卫星表示,私营企业主应该将贷款用于指定用途,按部就班去经营企业,不要盲目进行多元化投资。

什么是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

什么是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

什么是贷款⼈受托⽀付、借款⼈⾃主⽀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向银⾏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银⾏发放贷款后,借款⼈就要偿还⽋款,那么贷款⼈受托⽀付、借款⼈⾃主⽀付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贷款⼈受托⽀付、借款⼈⾃主⽀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贷款⼈受托⽀付是指贷款⼈根据借款⼈的⽀付委托,将贷款资⾦⽀付给符合合同约定⽤途的借款⼈交易对象,⾃主⽀付是指贷款⼈将贷款资⾦⽀付给符合合同约定⽤途的借款⼈交易对象。

《个⼈贷款管理暂⾏办法》第⼆⼗九条贷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受托⽀付或借款⼈⾃主⽀付的⽅式对贷款资⾦的⽀付进⾏管理与控制。

贷款⼈受托⽀付是指贷款⼈根据借款⼈的提款申请和⽀付委托,将贷款资⾦⽀付给符合合同约定⽤途的借款⼈交易对象。

借款⼈⾃主⽀付是指贷款⼈根据借款⼈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直接发放⾄借款⼈账户,并由借款⼈⾃主⽀付给符合合同约定⽤途的借款⼈交易对象。

民间贷款的法律特征民间贷款不仅是⼀种经济现象,同时⼜是⼀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贷款是⼀种民事法律⾏为。

借贷双⽅通过签订书⾯借贷协议或达成⼝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产⽣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贷款是出借⼈和借款⼈的合约⾏为。

借贷双⽅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的书⾯或⼝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贷款关系成⽴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付。

借贷双⽅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致外,还要求出借⼈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

4、民间贷款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个⼈所有或拥有⽀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或出借⼈没有⽀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信用社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存在的问题

信用社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存在的问题

信用社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存在的困难一、影响交易时间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进度。

受托支付较自主支付多出了环节,将延长交易时间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工期,也必定增大交易成本;二、制约市场交易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

由于受托支付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借款人及交易对方不一定接受,或者接受有一个过程,借款人会因受托支付难推行、交易不便、办理过程繁杂、成本高等原因,而选择不受此规定限制的民间借贷,面而制约信用社个贷款业务的发展,进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三、对分期交易或多关交易的信贷资金难于管理。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需分期支付货款或需在不同的时间支付若干商户的贷款,则难以管理已发放却未支付的信贷资金。

这要求我们改变原来的贷款管理办法,可采取一次授信分资发放的形式。

四、不确定的变数影响受托支付的实施。

由于受托支付个人贷款需先由借款人与交易对手达成购销合同,但当时未付现而不能实现真正交易,若事后遇货物价格上涨(包括故意抬价),则会加大借款人生产经营成本,如借款人加价格上涨另选择交易方,则需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这样浪费时间,又增大借款成本,也影响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

五、借款人办理续贷难以实现。

目前,由于我联社长期存款占比较小,才7000多万元,受中长期贷款比例的限制,使发放的贷款基本上只能为短期贷款,与借款人的生产周期不匹配,大多借款人贷款到期后需续贷,按贷款新规“实贷实付”原则,办理续贷难以实现。

六、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二个信贷人员完成,由于我县信用社服务面广、工作人员紧张,目前我联社仅一个信贷人员的营业网点有6个;七、贷款资金流向管控难。

农村信用社主要是面对零星、分散千家万户的小额贷款需求,管理地域广,村落分散,单笔贷款金额小,贷后管理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

据统计,我联社1个信贷员需要包放、包收、包效益分片管理500-700户贷款农户,贷后管理工作压力大,特别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贷款资金流向管控难。

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新规

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新规

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新规
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新规是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结算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措施之一。

这些新规的实施,旨在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

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客户的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按照客户的指令,将资金转入指定的收款方账户。

这种支付方式主要适用于大额交易或高风险交易,可以有效地保障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洗钱等行为。

在新规下,银行和支付机构需要加强对受托支付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自主支付是指客户通过自己的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交易或低风险交易。

在新规下,银行和支付机构需要加强对自主支付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账户管理和监测机制,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和洗钱等行为。

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新规的实施,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这些新规可以加强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和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这些新规也可以促进支付结算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支付结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新规的实施是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结算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些新规可以加强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和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
定。

同时,这些新规也可以促进支付结算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支付结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是金融行业中常见的两种支付方式。

自主支付是指支付行为由支付方自行完成,而受托支付则是将支付交由第三方托管机构完成。

这两种支付方式在不同的场景中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监管要求。

首先,自主支付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的优势,因为支付方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支付,无需等待第三方介入。

这对商务活动和日常生活支付来说非常方便。

然而,正因为自主支付不经过第三方审核和保护,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支付方在支付过程中遭遇欺诈或非法扣款等问题,很难追溯和维权。

因此,自主支付在个人支付和小额交易中使用较多,但对于大额交易或风险较高的支付,建议使用受托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能够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支付环境。

托管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支付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对支付进行及时监控和风险控制。

受托支付还能为支付方和收款方提供额外的服务,如支付清算、资金管理和纠纷解决等。

同时,托管机构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安全性、透明度、合规性等方面。

因此,受托支付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监管要求,以保障支付安全和数据保护。

监管部门对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都制定了相关的监管要求。

在自主支付方面,监管要求主要集中在信息安全和风险控制方面。

支付方需要确保支付环境的安全性,包括账户密码的保护、交易过程的加密和身份验证等。

同时,支付方也需要加强对诈骗和欺诈行为的风险认知,并定期监测账户活动和资金流动。

对于受托支付,监管要求则更加严格。

托管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还会对托管机构的资金管理、风险评估和信息保护等进行审核和监督,以确保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总结来说,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场景。

在选择支付方式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来做出合适的选择。

同时,无论是自主支付还是受托支付,我们都需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保障支付的安全和便利。

只有在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合规的操作下,我们才能真正享受支付的便利和安全。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监管要求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是金融行业中常见的两种支付方式。

两者在监管要求方面有所不同,下面将分别对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的监管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自主支付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指令,直接从客户的账户上扣款完成支付的一种方式。

自主支付在监管上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资本金要求:支付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合适的资本金,并确保资本金的稳定和足额。

同时,支付机构还需要进行风险控制和量化评估,确保支付机构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

2. 安全防范措施:支付机构需要制定并落实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技术防范、人员管理和物理防范等方面。

支付机构需要通过安全认证和评估,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范支付风险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3. 用户资金安全保障: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用户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包括与商业银行建立资金存管关系,确保客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分开存放;建立风险准备金,用于支付风险的应对;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受托支付是指支付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承担客户资金受托支付的一种方式。

受托支付在监管上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资金存管要求:支付机构作为受托支付机构,需要与商业银行建立资金存管关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支付机构需要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业务合规要求:受托支付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合规性。

例如,支付机构需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支付业务;支付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实名制认证,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

3. 风险控制要求:受托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行业风险评估、合同管理、流程管控等方面。

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和运行风险数据分析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总之,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在监管要求方面有一些差异。

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整改建议

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整改建议

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整改建议在咱们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贷款可谓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大家都知道,贷款能帮助咱们实现梦想,比如买房、买车,甚至是创业。

但说到贷款,有个“受托支付”的概念,就让不少人感到头疼。

这玩意儿有点复杂,简单说就是贷款人把钱直接给到第三方,而不是借款人手上。

这种方式,听起来貌似安全,但实际上可隐藏不少“坑”,咱们今天就来聊聊如何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巧妙地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

1. 什么是受托支付?1.1 受托支付的定义受托支付,顾名思义,就是贷款人把钱“托”给某个第三方来使用。

这就像把钱交给你信任的小伙伴,让他帮你去买个大件。

但问题来了,万一小伙伴拿了你的钱去玩了,或者说“我帮你买的”结果是买了个山寨货,那可就尴尬了,甚至可能把你拖进深渊。

贷款人虽然说是为了保障借款的用途,但有时候这种方式反而会让事情变得复杂。

1.2 受托支付的风险这背后的风险其实不小。

一旦你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就像丢掉了遥控器,电视上放什么你都说了算。

尤其是在贷款额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受托支付的“委托方”很可能变得不靠谱,甚至可能暗藏猫腻。

你可能根本无法追踪到钱的去向,最后只剩下追悔莫及的感慨。

2. 如何化整为零?2.1 分散贷款额度那么,咱们该如何化整为零呢?首先,分散贷款额度就是个不错的主意。

比如,如果你需要20万的贷款,可以考虑分成几笔小额贷款。

每笔贷款的额度降低后,受托支付的风险就会相应降低。

这样一来,哪怕出现意外情况,你也能减少损失。

这就像是“多米诺骨牌”,一根倒了也不会全倒,聪明吧?2.2 自主掌控资金其次,尽量自主掌控资金。

可以跟贷款人沟通,要求资金直接打到自己的账户,而不是通过第三方。

这样一来,你就能对资金有更好的把控,避免了许多潜在的麻烦。

就像你亲自下厨做饭,总比让别人给你送外卖要靠谱,当然,前提是你得有一手好厨艺。

3. 建立良好的信用3.1 信用的重要性当然,良好的信用也是规避受托支付风险的重要保障。

贷款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解读的浅见

贷款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解读的浅见

时间:2011-12-15 16:56:30 来源:中国建设银行怀化市分行作者:邓余平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以来,对促进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业务的操作水平、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我行贷款基础管理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但在贷款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方面,许多基层行经办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反映执行困难的困惑,特别是今年银监会已明确提出,要确保各银行按贷款新规受托支付用款比重达80%,就此,本文谈谈个人粗浅看法。

一、两种支付方式是封杀贷款用途偏离的利器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执行两种方式的前提。

如果客户或银行的客户经理在申报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那么,不论贷款的使用是采取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都是难以通行的,要强行操作,那就会违规。

相反,真实的贷款用途,“实贷实付”不论是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其过程都会是简单易行,同时,对借款人的财务管理也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两种支付方式是提高商业银行信贷基础管理的需要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贷款授信申报材料中就已经确定了交易事项,甚至交易对手,银行的审批过程相对较严,贷款发放时只存在履行。

传统的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的灵活性较大,随意性较强,而贷款新规对自主支付则有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这对信贷资金管理精细化要求更高了。

三、两种支付方式是银监局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在贷款新规前信贷资金的管理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国家相继做出了许多禁止性条例,如严禁信贷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严禁信贷资金进入高风险行业等。

贷款新规则明确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同时,这也是一种责任。

在两种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合符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不能选择自主支付;合符自主支付的,必须满足相关程序才能支用。

在利弊关系方面,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风险,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但减少了信贷资金在银行停留时间,减少了贷转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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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5 16:56:30 来源:中国建设银行怀化市分行作者:邓余平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以来,对促进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业务的操作水平、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我行贷款基础管理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但在贷款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方面,许多基层行经办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反映执行困难的困惑,特别是今年银监会已明确提出,要确保各银行按贷款新规受托支付用款比重达80%,就此,本文谈谈个人粗浅看法。

一、两种支付方式是封杀贷款用途偏离的利器
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执行两种方式的前提。

如果客户或银行的客户经理在申报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那么,不论贷款的使用是采取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都是难以通行的,要强行操作,那就会违规。

相反,真实的贷款用途,“实贷实付”不论是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其过程都会是简单易行,同时,对借款人的财务管理也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两种支付方式是提高商业银行信贷基础管理的需要
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贷款授信申报材料中就已经确定了交易事项,甚至交易对手,银行的审批过程相对较严,贷款发放时只存在履行。

传统的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的灵活性较大,随意性较强,而贷款新规对自主支付则有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这对信贷资金管理精细化要求更高了。

三、两种支付方式是银监局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
在贷款新规前信贷资金的管理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国家相继做出了许多禁止性条例,如严禁信贷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严禁信贷资金进入高风险行业等。

贷款新规则明确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同时,这也是一种责任。

在两种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合符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不能选择自主支付;合符自主支付的,必须满足相关程序才能支用。

在利弊关系方面,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风险,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但减少了信贷资金在银行停留时间,减少了贷转存的收益。

对借款人来说,降低了信贷资金的筹资成本,提高了财务核算水平,但增加了与银行用贷的衔接过程的程序,增加了工作量。

四、两种支付方式执行上商业银行在运用过程的刚性与柔性
贷款新规明确要求,凡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在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个人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的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这是一个刚性的要求。

但在具体执行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这个总框架内进行落实。

如个人按歇贷款,不论是多少金额,均须执行受托支付方式;又如,对于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而借款人在支付大额设备采购过程,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而是采取由预付款到进度款到结算款再到质量保证金等一个过程。

因此,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下,实事求是选择支付方式都能实现监管、银行、企业三方面满意的前提,也才能达到防范信贷资金安全性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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