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解读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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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5 16:56:30 来源:中国建设银行怀化市分行作者:邓余平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以来,对促进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业务的操作水平、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我行贷款基础管理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但在贷款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方面,许多基层行经办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反映执行困难的困惑,特别是今年银监会已明确提出,要确保各银行按贷款新规受托支付用款比重达80%,就此,本文谈谈个人粗浅看法。

一、两种支付方式是封杀贷款用途偏离的利器

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执行两种方式的前提。如果客户或银行的客户经理在申报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那么,不论贷款的使用是采取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都是难以通行的,要强行操作,那就会违规。相反,真实的贷款用途,“实贷实付”不论是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其过程都会是简单易行,同时,对借款人的财务管理也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两种支付方式是提高商业银行信贷基础管理的需要

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贷款授信申报材料中就已经确定了交易事项,甚至交易对手,银行的审批过程相对较严,贷款发放时只存在履行。传统的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的灵活性较大,随意性较强,而贷款新规对自主支付则有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这对信贷资金管理精细化要求更高了。

三、两种支付方式是银监局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

在贷款新规前信贷资金的管理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国家相继做出了许多禁止性条例,如严禁信贷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严禁信贷资金进入高风险行业等。贷款新规则明确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同时,这也是一种责任。在两种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合符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不能选择自主支付;合符自主支付的,必须满足相关程序才能支用。在利弊关系方面,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风险,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但减少了信贷资金在银行停留时间,减少了贷转存的收益。对借款人来说,降低了信贷资金的筹资成本,提高了财务核算水平,但增加了与银行用贷的衔接过程的程序,增加了工作量。

四、两种支付方式执行上商业银行在运用过程的刚性与柔性

贷款新规明确要求,凡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在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个人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的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这是一个刚性的要求。但在具体执行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这个总框架内进行落实。如个人按歇贷款,不论是多少金额,均须执行受托支付方式;又如,对于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而借款人在支付大额设备采购过程,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而是采取由预付款到进度款到结算款再到质量保证金等一个过程。因此,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下,实事求是选择支付方式都能实现监管、银行、企业三方面满意的前提,也才能达到防范信贷资金安全性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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