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摘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网络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本文通过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对犯罪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手段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危害性进行了深入探讨。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的具体身份和行为特征,犯罪客体要件涉及被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重要性,犯罪手段要件分析了犯罪行为的具体手段和技术特征,犯罪结果要件评估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通过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性评价和相关法规建议,加强对这一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范分析、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要件、犯罪结果要件、危害性分析、规范性评价、法规建议1. 引言1.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程序、数据等资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破坏或拒绝其正常使用的行为。
这一罪名涉及多个方面,涉及到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危害性等多个要素。
本文将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范分析,以期深入了解这一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
犯罪主体要件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通常是指那些有意图破坏或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人员,包括黑客、计算机病毒制作者等。
犯罪客体要件分析。
犯罪客体即受到侵害的对象,通常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犯罪手段要件分析。
犯罪手段主要指犯罪主体利用的手段和方法,比如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方式。
接下来是犯罪结果要件分析。
犯罪结果通常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破坏、中断或拒绝使用等后果,如信息泄露、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
最后是犯罪的危害性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不仅仅是对受害者个人利益的侵害,还可能导致信息泄漏、经济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
通过对以上要素的分析,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点和危害性,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计算机犯罪侦查知识点
A构成何种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①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3、以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的特征,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犯罪。
B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侦查的方法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现场是证据的主要来源,通过对现场进行仔细的勘查,确定计算机犯罪的有形现场和无形现场,获取充实的证据,对于案件的破获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2)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在掌握了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对案情进行判断。
3)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
4)询问证人,调查访问与讯问。
5)扣押、鉴定证据。
6)缩小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
7)破案,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1)日志文件分析2)电子文档对比查询3)IP定位4)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全5)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侦查难点: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侦查难点主要是如何确定、提取入侵的电子证据,即使提取出电子证据,无法判断电子证据的正确与否。
在实践中,直接证据往往被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删除,这一方面要求对直接证据进行恢复和掌握,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以作案程序为基础,从环境条件、技术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建立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间接证据系统。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侦查的方法1、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数据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1. 引言1.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手段,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破坏、篡改或删除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社会的信息安全和个人的隐私权,因此被严格禁止,并在法律上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范分析主要从定义与特点、罪名构成要件、实践案例分析、法律责任和处罚、以及预防与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义与特点是在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手段对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进行破坏、篡改或删除。
这种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迅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使其更加危害社会安全和个人利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包括非法侵入、篡改、破坏或删除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程序或应用程序等行为,并且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实践案例分析可以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案例中得出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识和了解,帮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
法律责任和处罚是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追究和处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预防与防范措施是通过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性、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手段来预防和防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发生,减少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
2. 正文2.1 定义与特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破坏、篡改、删除、隐匿等行为,影响信息系统的运行正常和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犯罪行为。
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违法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犯罪性质。
二、危害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造成严重危害,导致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等后果。
三、隐蔽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多采用网络攻击手段,行为隐蔽性强,很难被监测和追踪。
计算机犯罪
浅析计算机犯罪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全世界发展异常迅速,在迎接信息社会来临的同时,人们也发现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它不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也使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97《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
文中笔者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以及如何预防和降低计算机犯罪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完善意见。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构成立法缺陷立法完善道德一绪论浅析计算机犯罪这篇论文是严格按照论文之要求结合实际阐明其论点。
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作出了论述,分析了计算机的犯罪构成和社会防范。
其间深入社会调查,收集了相关资料,进行文献资料的检索和查阅。
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完成了这篇论文的写作。
在此警誓人们:科学技术与社会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科学技术的提高不等于道德水准的普遍提高,掌握高技术不等同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析计算机犯罪并非新事物,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兰就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
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
[1]二十一世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二十一世纪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应用领域的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增加和扩展,从而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获得新的涵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提示】非法侵入交巡警支队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违章信息进行修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要旨】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深入,以计算机系统为对象或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犯罪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
被告人杨某、蒲某某破坏黔江区交巡警支队的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通过修改违章信息,以达到利用外地驾驶员作为违章当事人使原违章驾驶员逃避处罚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3)黔法刑初字第12号【关键词】刑事案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牵连犯【案情】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蒲某某。
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黔江区交巡警支队6楼李某某办公室玩耍时,趁李某某不注意,使用该办公室的计算机,试出黔江区交巡警支队计算机管理员黄某某、原支队长牛某某的账号、密码后,进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被告人杨某查询到其想要修改的违章车辆信息后,便以外地的驾驶员作为违章当事人,并非法对其实施警告、扣分处罚,对车辆的违章信息进行修改,使原违章驾驶员逃避了处罚。
2011年3月28日至8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采用此方法,以涪陵区杨某某、湖南省尹某某等人作为违章行为人,单独非法处理渝H0101X、渝H0103X、渝H037XX、渝HEE9XX、渝H213XX、渝H182XX、渝HAG3XX车辆的违章信息共30条,获利1900元。
2011年5月初,被告人蒲某某在发现杨某以此种方法处理车辆违章信息后,便请求杨某帮忙处理车辆的违章信息,杨某表示同意,二人共同采用此种方法非法处理渝H13275车辆的违章信息18条,获利3800元。
被告人蒲某某通过杨某得知交巡警支队计算机管理员黄某某、牛某某的账号、密码后,单独非法处理渝H069XX、渝H233XX、渝HEP9XX、渝H168XX、渝H213XX、渝H165XX车辆的违章信息30余条,获利4200元。
计算机犯罪名词解释
计算机犯罪名词解释计算机犯罪是指人们在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时,故意制造和利用各种不良条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干扰,使其无法正常运行,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的一种行为。
计算机犯罪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有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计算机犯罪,二是计算机犯罪的结果。
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2、该行为足以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3、侵害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秩序; 4、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5、行为人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6、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的种类: 1、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故意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故意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计算机秘密罪4、过失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因此,非法占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本质上即为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1、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是已经投入使用并且开始产生效益的系统,所谓开始产生效益,即是指已经由计算机系统发挥出部分功能或作用。
2、该系统必须处于可供人们加以控制之下的状态,这里所说的“控制”,是指操纵、支配、管理、处置等,它是与自然状态下的系统相区别的。
3、控制者具有犯罪意图或者是明知自己的控制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计算机犯罪特点: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账号/密码盗取/破坏他人数据/资料; 2、计算机程序是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载体,是计算机犯罪的基本行为。
3、作为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实施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非法控制的目的。
所谓“目的”,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但必须同时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考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个罪名是指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非法获取、删除、篡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程序等行为。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题目举例,分析这个考点的内容和重点,同时给出解题技巧和指导,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家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题目一:某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一家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机密,并将其出售给了竞争对手。
请问,他犯了什么罪?这个题目涉及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非法获取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某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题技巧:这类题目的关键在于识别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
非法获取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在解题时,需要注意判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并明确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二、题目二:某人故意篡改了一家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的账户余额,使其显示错误的数额,从而骗取了大量资金。
请问,他犯了什么罪?这个题目涉及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篡改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某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题技巧:这类题目的关键在于识别行为是否构成故意篡改。
故意篡改是指有意识地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使其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解题时,需要注意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改变数据的动机,并明确改变后的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题目三:某人使用计算机病毒感染了一家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导致系统瘫痪,无法正常运行。
请问,他犯了什么罪?这个题目涉及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某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题技巧:这类题目的关键在于识别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破坏的方式可以是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手段,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第九章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第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分为基本罪和派生的重罪两个构成类型,它们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一)基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实施本罪行为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他们是一种“捣乱破坏型”黑客。
由于在实践中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行为人多是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知识且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相结合共同犯罪。
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广,通晓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数还不够多,但是刑法对本罪的主体未对身份作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限制。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计算机在全社会使用数量的增加,本罪的行为人必将从通晓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扩大到社会各行业人员,甚至在校学生。
如果将本罪的主体局限于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
①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
因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符合一般主体的成立条件外还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
这种特定身份,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
它分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两种。
由于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身份未作限制,所以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泄愤报复、要挟讹诈、贪财图利和不正当竞争等。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过失不构成本罪。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介绍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介绍计算机犯罪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那么你对计算机犯罪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计算机犯罪各种解释大体可归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三种。
本文在探讨各式概念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犯罪概念重新作了界定。
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始于60年代,到了80年代、特别是进入90年代在国内外呈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预防和降低计算机犯罪,给计算机犯罪合理的、客观的定性已是当务之急。
但在回答“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的问题上,理论界众说纷纭。
大致可分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三类。
计算机犯罪概念三种观点和缺陷分析(一)广义说广义说是根据对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关系的认识来界定计算机犯罪。
所以也称关系说。
较典型的有相关说和滥用说。
相关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在主观或客观上涉及到计算机的犯罪。
西方国家赞成相关说的有许多。
如:美国斯坦福安全研究所高级计算机犯罪研究专家和计算机安全专家唐·B·帕克(Parker)认为: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直接涉及到计算机。
美国总会计学办公室调查联邦政府中计算机犯罪的程度时用了“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术语,并将之定义为:故意对政府或个体的私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与被实施时所在之系统的设计、使用或操作有关。
日本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联的一切反社会行为。
同样,中国持该观点的也很多。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技术立法课题组的定义是:“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的危害社会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
”贾铁军、常艳认为: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inal)是指以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新型犯罪。
中国台湾有学者认为:凡犯罪行为系透过计算机之使用本身所造成之损害皆属之(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计算机犯罪(computercrime)一词从被人们提出来到现在已经有许多年了,并且得以广泛使用,频繁见诸于报端。
但是计算机犯罪究竟是什么?理论界至今仍然众说纷纭、各有其理,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仍然模糊不清。
虽然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当中对计算机犯罪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仍然没有解决计算机犯罪定义的问题。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具有其它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因此必须对之进行研究,而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其概念问题。
只有在明确了其内涵之后,我们才能进行深入的研究。
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虽然有诸多讨论,但在论述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到底什么是计算机?在大家看来,计算机似乎是一个很普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特殊的说明。
然而事实上对计算机的定义可以有很多种,因此在讨论计算机犯罪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解决计算机概念的问题。
从计算机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计算机,就是能够按照人们预先编制的程序对信息进行处理的机器,这也就是指计算机硬件。
因此,主板、CPU、内存三者组成的主机就是基本的计算机,主机加上外部设备也是计算机,甚至连单独的CPU也应该被视为计算机,因为它们都符合计算机的定义。
那么在法律上计算机的概念究竟应该是什么呢?单纯的计算机硬件在法律上具有的主要是财物的性质,因此以硬件意义上的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大多可以归入普通的财产犯罪中去,没有必要单独研究之。
现代社会中所说的计算机,事实上指的是“计算机系统(computersystem)”。
所谓计算机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构成的系统,这样的系统能够实现一定的自动信息处理功能,为普通使用者提供一定的服务。
在这样的系统中,软件的价值和重要性与硬件相同,甚至远远超过硬件。
这种系统同普通机械装置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它具有一定的智能性,这些特征是普通的财物所不具有的。
虽然计算机硬件中也有一些软件成份,例如人们往往在ROM中固化的引导程序等等,但这些程序都是为了实现硬件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可以说是硬件的附属,没有它们硬件就不能相互配合甚至不能发挥作用,因此我们也将它们看作计算机硬件的组成部分。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辑)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辑)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4辑(总第9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吕薛文,男,25岁,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1998年5月5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薛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薛文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薛文辩称: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络管理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的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
吕薛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薛文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吕薛文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4月间,被告人吕薛文加入国内黑客组织HOC。
1998年1至2月,吕薛文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盗用邹某、王某、何某朱某的帐号并使用另外两个非法帐号,分别在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多媒体阅览室及自己家中登录上网,利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方法攻击广州主机。
在成功入侵该主机系统并取得最高权限后,吕薛文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帐户和一个普通用户帐户,以便长期占有该主机系统的控制权。
其间,吕薛文于2月2日至27日多次利用gzlittle帐号上网入侵广州主机,对该主机系统的部分文件进行了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并非法开设了gztila、gzmicro、gzasia三个帐号送给袁某(另案处理)使用,非法安装和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未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刑法认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表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难题是破坏行为认定。
《刑法》第286条三款规定的破坏行为按本质特征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行为与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行为。
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评估要求,对破坏行为应以可用性和完整性作为判断标准。
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行为分别损害可用性与完整性,第3款行为则因破坏性程序设计不同而分别或同时对可用性与完整性造成损害。
与其他破坏型犯罪中的破坏行为不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益为集体法益,即承载着具体用户合法权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法益保护更为前置。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行为可用性完整性破坏型犯罪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以下简称104号案例)中,行为人多次进入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国控长安子站点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子站内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造成监测数据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行为对象,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是争议焦点之一,不过实行行为的认定更具有争议性及代表性。
因为破坏行为是刑法中重要的实行行为类型,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典型的纯正网络犯罪。
行为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行为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理由是什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本质特征如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破坏行为与其他破坏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具有差异性?对前述问题有必要进行刑法教义学阐释。
104号案例中破坏行为的认定是争议核心。
104号案例指出,采样器是监测系统的组成部分,行为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思考,行为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并未造成监测系统损坏,甚至棉纱所起到的过滤作用,间接保护了采样系统,其“破坏性”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86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采取概括式列举立法体例,列举了三款破坏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对三款破坏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仍缺乏统一认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造成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等遭到破坏、删除或篡改,导致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或者服务被中断、停止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给国家机关、金融、通讯、交通、能源等单位及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进入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途径,或者在已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进行超范围的操作,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中,非法途径包括未经授权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用密码或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等。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途径改变、删除、破坏或者增加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等,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受破坏或者丧失正常的使用功能。
其中,破坏安全性的行为包括病毒攻击、流氓软件攻击、非法数据输入、篡改等。
3.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机关、金融、通讯、交通、能源等单位及个人遭受严重损失。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包括经济损失、信息泄露、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其刑事责任一般由监禁、罚金等处罚组成。
1.监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被判处的监禁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罚金在判处监禁的同时,还可以追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的罚金责任。
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预防和治理为了防范和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
网络犯罪案件分类
一、网络犯罪案件分类(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 条第1 款)1、本罪犯罪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入行为,无论是否进一步实施其他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
3、该罪采用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关涉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点保护。
4、如果在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行为人又进一步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属于牵连犯,我国刑法中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都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2 款)1、该罪为选择性罪名:其特点是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的时候,以该行为单独作为罪名。
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的时候,以该两种行为作为罪名,并不实行数罪并罚。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1)本罪实际属于复行为犯:刑法规定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手段行为是指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目的行为是指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2)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法获取数据,如果该数据同样受到刑法其他罪名的保护,典型如虚拟财产的保护,此时如何处理?在数据具有财产价值的情况下,该行为不仅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且侵犯他人的财产法益,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竞合。
不能忽视数据的内容与属性,一刀切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认定。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该罪是指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占有他人的计算机本体,但却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置于本人的掌控之中,并通过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号施令,非法控制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司法解释对本罪的行为作了扩大解释,规定,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应以本罪论处。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概念之辨析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概念之辨析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
然而,很多人对于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存在混淆和模糊的认识。
本文将通过辨析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从法律角度阐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剖析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或其他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非法活动。
这类犯罪主要以网络为载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实施。
典型的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盗窃他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网络谣言传播等。
网络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跨区域、跨国界的犯罪活动更加频繁。
网络犯罪的特点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作案手段多样化,并且往往隐蔽性较高,维权困难。
它对个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个人隐私泄露、财产损失和声誉受损等方面,对社会的危害则涉及经济损失、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
二、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以非法手段获取、篡改、破坏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一般涉及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传播、拒绝服务攻击等。
与网络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更加注重对技术的利用,攻击手段更加高级和复杂。
计算机犯罪具有技术性强、犯罪手段封闭、目标范围广等特点。
它对个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泄露、个人账户被盗用等方面。
而对社会的危害主要是攻击关键基础设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尽管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都是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进行的非法活动,但二者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的对象不同。
网络犯罪主要以网络为载体,涉及范围较广,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社交平台等。
而计算机犯罪专注于攻击特定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
其次,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的手段有所不同。
网络犯罪者利用网络渠道进行信息获取、传播和操作,如网络诈骗、网络谣言传播等。
而计算机犯罪者则更侧重于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如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传播等。
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
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刑法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重点论述了四种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尤其是对犯罪方法和犯罪对象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构成认定***新刑法第285条规定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
现就这四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据报道,1993年下半年有几个人打开了通往美国国防部机要计算机系统的密码。
1995年,美国五角大楼的电脑系统受到25万人的“拜访”。
近年最典型的“侵入”事件有两起,一是1993年英国少年布里顿“侵入”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接触到了包括弹道武器研究报告、美国情报部门内部机要通讯材料在内的大量机密,并把部分机密输入了有3500万用户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另一起是1994年英国电信公司一位电脑操作员“侵入”本公司内部数据库,获得了英国政府防务机构和反间谍机构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其中包括英国情报机构、政府的核地下掩体、军事指挥部以及控制中心、英国导弹基地等机密电话号码和梅杰首相的住处以及白金汉宫的私人电话号码。
这是两起令世界震惊的“高技术侵入”事件。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首先,必须具备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
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法规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等。
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解读
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解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专门针对犯罪分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恶意破坏的行为。
本文将对该罪行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一、法律定义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任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输入、传输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明确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范围和刑罚幅度,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数据和应用程序、输入、传输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以及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等行为。
二、构成要件根据上述法律定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犯罪分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意图恶意的行为,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或丧失。
2.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数据和应用程序:犯罪分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干扰的行为。
3. 输入、传输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犯罪分子通过输入或传输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恶意攻击。
4. 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干扰了系统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1. 情节一般较轻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较为严重的,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国家、社会机构正常运转、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等,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下列举两个相关案例:案例一:某人利用计算机病毒,入侵某银行的服务器,并删除了大量客户数据。
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计算机犯罪如黑客入侵、病毒攻击行为也日益猖獗。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计算机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高智能、隐蔽性、可激发、连续性、危害大等特点。
计算机犯罪对人类社会的严重威胁,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1997年新刑法为此增设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文试就该罪的构成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秩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一般是指计算机操作系统所具有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效能和功用。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是指计算机处理的数字化信息,包括数值、文本、图象、声音和音频等。
所谓应用程序,是指计算机操作系统程序以外的,为特定目标而设计、编写的,具有某种特定用途的程序,它通常是数据的一种使用方式、操作方法或检测工具。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行为对象包含了以上两种对象。
2.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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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
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