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问题的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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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 )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A.宣告一律溯及既往B.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C.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D.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8.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

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

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B.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C.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9.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合理性与改进建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合理性与改进建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合理性与改进建议2010年11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2010年11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一是基本囊括了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的情况,包括孳息和增值收益;二是以较为明确的法律概念概括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较现行司法解释更科学、具体,但其合理性如何,尚值得进一步推敲:一、《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以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如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二条规定,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该条款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定性以个人所有为原则,以夫妻共有为例外,这与《婚姻法》总的指导思想相冲突,不利于婚姻稳定。

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法理基础是“协力”而非“贡献”。

以另一方“是否对孳息取得有贡献”作为判断能否共有的标准欠妥,从该条本意看,所谓“贡献”应认定为“直接贡献”,而“间接贡献”不包括在其中。

但在通常情况下,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收益时,对方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也提供了帮助,这种“间接贡献”很难将其转换成客观的市场价值,因而收益的取得一般是双方共同合作与努力的结果。

三、判断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标准,可按照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来划分,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力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认定为共同财产;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视为被动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第一,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依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第二,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为强化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督促和引导共同财产权的合法行使,确保共同财产对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的有效释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引进民法调整方法,设置了不正当行使共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2020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2020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也是大家重视的问题之一,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关于20xx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结婚超过8年,所有的婚前财产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为您解答!1、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婚姻法》修正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

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

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

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

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2、婚前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的法律博弈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湖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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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人类两性关系的影响因子和构成元素是性,情,经济三元素,下列哪些两性关系是由性,情感和经济构成的两性关系。

()A:包二奶B:通奸C:重婚D:合法婚姻答案:ACD2.我国婚姻成立的必备实质条件有()A: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B: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C: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D: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答案:ACD3.结婚属于()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B:民事法律行为C: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D: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CD4.没有打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的是时间是:()A:1994年2月1日以后B:1992年4月1日以后C:1994年2月1日以前D:1992年4月1日以前答案:C5.有结婚证,一定是合法婚姻.无结婚证,不一定不是合法婚姻。

()A:对B:错答案:B6.婚姻具备下列哪些情形因违反了我国婚姻成立的客观实质要件,可以被宣告婚姻无效。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B:隐瞒重大疾病C:重婚的D: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答案:ACD7.以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仅差2个月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结婚后一年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法院应当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

()A:错B:对答案:A8.甲男与乙女是十年的合法夫妻,后甲男又与丙女打了结婚证,可以向法院申请该重婚无效的是()A:乙女B:甲男C:乙女所在的社区居委会D:丙女答案:ABCD9.因以下情形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A:胁迫B:显失公平C:重大误解D:隐瞒重大疾病答案:AD10.可撤销婚姻依法撤销的构成要件有哪些?()A:婚姻撤销的程序必须合法B: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C:必须在请求权一年时效内提出请求D: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必须合法答案:ABCD11.无效婚姻,必须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A:对B:错答案:A12.以下哪些婚外恋表现形式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禁止的?()A:同居B:重婚C:精神出轨D:通奸答案:AB13.现实生活中的包二奶,养小三,都具有有包养性质,具备了性、情感、经济三要素,因此属于法律禁止重婚行为。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一、财产部分1、什么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俗的讲,即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均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法律规定需给另一方多补偿的情形除外)。

2、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进行约定吗?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房价上涨即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婚后出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仍为个人所有。

5、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包括全资和只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离婚诉讼财产争议一直围绕着是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婚姻财产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办理婚姻法律实务的律师,应该熟练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标准,以便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他人的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列。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只要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领的情形。

分家析产案件法律依据(3篇)

分家析产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各种原因,如离婚、死亡、分居等,需要将共同财产分割给各方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本文将从这两个法律文件出发,对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平均分割。

(2)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因离婚、分居、继承等原因,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3)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关于分家析产案件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1)第一条:离婚、分居、继承等原因,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2)第二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3)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第四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贡献,合理分割。

(5)第五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三、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适用1.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分家析产案件中,首先要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

2.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均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界定,个人债务如何界定?一、夫妻债务如何界定夫妻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婚姻法律规定第七条(3篇)

婚姻法律规定第七条(3篇)

第1篇第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概述《婚姻法》第七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这一条款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财产继承、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资、奖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农业生产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创作、发明、设计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

以下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具体解释:1. 夫妻双方在购买、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财产处分行为中,应当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

2. 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合同、办理财产登记等法律行为中,应当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

3. 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贡献、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

电大婚姻家庭法形考任务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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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著作权的经济收益归夫妻共同共有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2未回答满分3.00标记题目题干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心环节是选择一项:A. 亲迎B. 纳吉C. 纳征D. 纳采反馈正确答案是:纳征题目3未回答满分3.00标记题目题干按照不同国家的立法例,结婚程序可分为()类型选择一项:A. 审批制B. 仪式制C. 登记制D. 登记制与仪式制结合反馈正确答案是:登记制与仪式制结合题目4未回答满分3.00标记题目题干下列有关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说法不正确的是选择一项:A. 夫妻关系自取得结婚证时成立B. 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单位的介绍信C. 内地居民结婚,应至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D.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反馈正确答案是: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单位的介绍信题目5未回答满分3.00标记题目题干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选择一项:A. 如结婚不满B. 不予支持C. 予以抵偿D. 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反馈正确答案是:不予支持题目6未回答满分3.00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婚姻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选择一项:A. 谎称自己的国籍,欺骗对方缔结的婚姻B. 谎称自己的经济状况,欺骗对方缔结的婚姻C. 因胁迫缔结的婚姻D. 谎称自己的年龄已达法定婚龄,欺骗对方缔结的婚姻反馈正确答案是:因胁迫缔结的婚姻题目7未回答满分3.00标记题目题干张某是一在职军人,其2010年与许某(女)结婚,在结婚前,许某父母拿出了15万元资助张某和许某购买婚房。

后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现有以下财产:张某所得到的医药生活费补助2万元,许某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金5万元,婚后许某的叔叔赠与许某的一台空调,其明确表示该空调只是赠给许某的。

上述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是选择一项:A. 许某的叔叔赠与许某的空调B. 许某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金5万元C. 婚房,包括许某的父母拿出的15万元D. 张某所得到的医药生活补助费2万元反馈正确答案是:许某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金5万元题目8未回答满分3.00标记题目题干甲与乙已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1]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2特征编辑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法律杂谈浅析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问题

法律杂谈浅析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问题

法律杂谈浅析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问题作者:谭瑾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认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追随了《物权法》的精神。

但是婚姻法不同于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婚姻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这一身份关系上的,与道德、伦理以及风俗习惯等联系密切,具有特殊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孳息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立法现状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为“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但在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其中《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方婚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更是直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才有定论。

解释(三)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如上文所述,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

关于法定财产制,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选择:(一)联合财产制夫妻各自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保留所有权,但夫对妻的财产却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一财产制度的归属涉及两性平等问题,已被很多国家所抛弃。

[1](二)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且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

这一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至今仍是英美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从意义上看,此种财产制度意在保护夫妻平等,但由于很多情况下,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低于男子,这种制度对配偶(多数情况下为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没有适当的评价,使得法律追求的男女平等无法真正实现。

分析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分析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为背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离婚关系等。

通过对案例分析,旨在为我国夫妻关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为背景,分析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以期为我国夫妻关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夫妻案例的法律关系分析(一)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各自所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地位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夫妻地位平等,实行男女平等。

2.夫妻相互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能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3.夫妻相互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夫妻离婚关系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离婚程序(1)调解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妇婚前协议

夫妇婚前协议

夫妇婚前协议协议书甲方(男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乙方(女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鉴于甲、乙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权利义务,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以下协议:一、财务约定1. 双方在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金、投资所得、继承所得等。

2.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个人财产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对方的财产。

3.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二、家务分工1.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共同承担家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做饭、洗衣、清洁、照料老人、抚养子女等。

2.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家务分工,并互相协助对方完成家务。

3.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承担过重或全部的家务负担,否则对方有权提出异议。

三、子女抚养1. 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抚养、教育、照顾等。

2. 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双方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诱导子女作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选择。

四、财产继承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收益,除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一方去世后,其个人财产及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

3.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债务处理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除非另有约定。

2.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协商偿还,如有隐瞒或虚报债务,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人身安全1.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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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
同所有问题的探微
李佳林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
婚姻家庭案件连年呈上升之势,如果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不能得到公正和妥
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不稳定
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婚姻家庭纠
纷案件大幅上升,主要原因:一、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观念已发
生改变,更加注重和追求婚姻质量,不再将离婚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当
感到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后,一方即提出离婚。

二、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
社会交往的频繁,因婚外情导致夫妻不和的纠纷明显增多。

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基层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遇到的
或可能遇到的新型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加,如;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问题?随着此类案
件的上升,一些新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也频频出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处
理案件时,要善于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

下面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初步探析,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条有一个关键词"投资取得的收益",所谓投资取得的收益即投资收益,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这就给执法者在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涉案不同财产
形态的性质来区别认定,即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
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来判断,
如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应视为个人财产,如是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产生的
收益应视为共同财产。

具体情况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出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的收益,这些收益本身仅是原有个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出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以原物所有权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用于储蓄、购买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孳息归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而利息是债券或储蓄本金必然产生的孳息,故该利息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配偶一方将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受益。

对此类情况应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双方对一方所有的房产的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时,应确认非产权方可以取得对方房产出租的收益权,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自己一方进行,配偶一方不知道有此房屋出租的事实或虽然知道但从未参与过经营管理
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

反之,非产权方有证据证明其对房屋出租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工作,即是由自己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包括维护、修缮等,此时,所取得的租金事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如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

目前,我国部分法院的处理办法与上述思路不谋而合。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认为,"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有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由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
有。

"此种处理办法暗合"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一基本的法律理念,应为个人所有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分配的正解。

第四、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或投资做股东的分红,或购买股票、基金抛售后产生的收益。

这些收益、分红在性质上属于
投资经营性的收益,若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专门添加相关内容,为法官公正处理此类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

但考虑到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现行法律规定,这一问题最好通过修改婚姻
法相关条文来解决。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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