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问题的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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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

同所有问题的探微

李佳林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

婚姻家庭案件连年呈上升之势,如果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不能得到公正和妥

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不稳定

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婚姻家庭纠

纷案件大幅上升,主要原因:一、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观念已发

生改变,更加注重和追求婚姻质量,不再将离婚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当

感到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后,一方即提出离婚。二、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

社会交往的频繁,因婚外情导致夫妻不和的纠纷明显增多。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基层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遇到的

或可能遇到的新型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加,如;配偶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问题?随着此类案

件的上升,一些新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也频频出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处

理案件时,要善于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下面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初步探析,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有一个关键词"投资取得的收益",所谓投资取得的收益即投资收益,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这就给执法者在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涉案不同财产

形态的性质来区别认定,即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

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来判断,

如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应视为个人财产,如是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产生的

收益应视为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出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的收益,这些收益本身仅是原有个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出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以原物所有权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用于储蓄、购买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孳息归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而利息是债券或储蓄本金必然产生的孳息,故该利息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配偶一方将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受益。对此类情况应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双方对一方所有的房产的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时,应确认非产权方可以取得对方房产出租的收益权,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自己一方进行,配偶一方不知道有此房屋出租的事实或虽然知道但从未参与过经营管理

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反之,非产权方有证据证明其对房屋出租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工作,即是由自己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包括维护、修缮等,此时,所取得的租金事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如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目前,我国部分法院的处理办法与上述思路不谋而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认为,"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有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由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

有。"此种处理办法暗合"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一基本的法律理念,应为个人所有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分配的正解。

第四、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或投资做股东的分红,或购买股票、基金抛售后产生的收益。这些收益、分红在性质上属于

投资经营性的收益,若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专门添加相关内容,为法官公正处理此类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但考虑到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现行法律规定,这一问题最好通过修改婚姻

法相关条文来解决。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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