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考试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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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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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名词解释:1、外观主义方法:它是指按商法要求,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德国学者谓之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言称禁反言主义。

在法律世界中,本质与外观不符时常发生,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后,处于对交易安全之虞,原则上不得撤销。

如各国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之责任、拟发起人、票据的文义性与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

2、公示主义方法: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开告知的义务。

其目的在于保护与平衡商事主体跟其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

公司法上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公告要求,证券法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持股报告制度等均为公示规则,并且有相应法律责任予以保障。

3、主体法定维持原则:它是指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的健全主体的存续和发展,是贯穿整个商法的基本精神。

商法一直致力于发挥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机能,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的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不仅反映在建立破产重整与公司更新制度(如美国)及“企业活动畅顺”与“营业转让”制度设立(如日本)方面,亦体现在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中,如创设有限责任、共同海损、保险制度,以缓危险担负;推行适任原则、强化董事会职权、实行公司则本充实、资本不变原则等以维系公司生存发展。

思考题:1、试述商法的法律意义和特征。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以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并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商法典。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

实则意义上的商法有以下几种理论:(1)最狭义说:实质意义的商法是关于企业特有生活关系,即企业特有的设施、构成及活动样态的法律,是调整企业主体、企业设施、组织、活动等企业关系的特有法规总体。

(2)最广义说:实质意义的商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践中的商法”是指虽未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但却被人们普遍承认的商法规则,或纳入商事惯例的范畴,或持续采用的非法律形式的但产生了某种效力的措施。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

国际商法第四版第二模块课后答案1、名词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其中一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商法(第四版)-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共23页文档

商法(第四版)-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共23页文档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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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2.试述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 3.试述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 4.中国“长征”号远洋货轮从伦敦港装载了2000吨货后,于2019年5
月8日离港到法国马塞港加载。当日晚19点45分,当船航行到直布罗 陀海峡附近时,突然发现船舶上层建筑起火。事后查证:失火原因是 由于一船员在房间使用电炉,电炉过热着火而引起火灾。由于发现起 火时间晚,火势蔓延迅速,船员无法扑灭大火,船长决定发出SOS求 救信号,同时船长命令本船船员和部分随船家属撤离船舶,在法国海 军和渔民的救助下,除3名船员外,所有船员和家属都被救出,部分 船员送进医院治疗烟熏和烧伤。法国某救助公司在获悉中国“长征” 号货轮失火的消息后,主动前后派了4条救助拖轮,一架直升机和消 防人员奔赴现场,进行灭火救助,至5月9日11点船上大火被灭。11日 “长征”号的残骸被拖到马塞港。问: (1)承运人对“长征”号货物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2)法国救助公司的救助行为是否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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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一)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 (二)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
域 (三)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 (四)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五)救助必须获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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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难救助的种类
(一)纯救助 (二)合同救助 (三)雇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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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三、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
(一)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的概念 • 特别补偿是指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 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可以从船舶所 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补 偿。
(二)特别补偿的确定标准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计30分)1.商事登记2.法定资本制3.破产管理人4.汇票追索权5.近因原则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2.简述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3.比较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

4.比较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评述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

2.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某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

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发行面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9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送1000股;同时公司考虑到受股本扩张的影响。

因此预期股票利润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

请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商事登记答: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2.法定资本制答: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由于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破产管理人答: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商法(第四版)第四编破产法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

商法(第四版)第四编破产法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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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和解程序 1.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 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 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 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和解程序贯彻的基本思路 • 首先,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 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 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 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 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 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 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 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3.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 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 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 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 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但债务人申请
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其四,债务人不能直接提出的缺陷 (1)受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的影响,现行立法存在立法
理念和目标方面的偏差,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显得不成熟。 (2)立法内容的过于简单、粗糙,诸多制度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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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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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 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 的破产不仅摈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 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 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2004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解读

2004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解读

2004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解读基本要求全面掌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基本制度,重点掌握商事法中的重要概念和原理,能够准确运用基本概念、原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商事活动中的具体案例、实例,做到融会贯通。

第一章公司法总论第一节公司法总论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独立财产独立民事责任营利性)公司的种类(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第二节公司的一般规定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住所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的概念资本确定制资本维持制资本不变制)公司的股份(股份的概念股份的种类股份的转让)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合并与分立的类型合并与分立的后果)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的后果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份发行方面的特征股份转让方面的特征股东人数方面的特征对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出资协议出资方式缴资与验资公司名称预登记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转让的条件转让的程序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注册资本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及其运作程序对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管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发行方面的特征股份转让方面的特征股东人数方面的特征对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的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设立不能时发起人的责任资本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在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方面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及其运作程序对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的形式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股份转让的场所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的条件股票上市的程序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合伙的概念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的比较出资方式的比较资本的比较组织机构的比较财产性质的比较盈亏负担的比较民事责任的比较)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及资格要求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合伙协议的订立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的作价出资的缴付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与后果)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的组成法律对合队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的概念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第四节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特征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第五节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清偿标的清偿顺序连带清偿无限责任合伙人之同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合伙人债务的清偿第六节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概念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人对入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说明与告之义务)人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退伙的概念迟伙的类型声明退伙(协议退仪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结算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第七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程序财产清偿顺序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财产任质方面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条件出资的要求企业名称的要求其他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申请登记机关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营业执照的签发)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投资人的权利投资人的义务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其他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的通知与公告程序清产偿债程序财产清偿顺序责任消灭时效制度注销登记)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解散的事由清算规则)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合作各方的缴资期限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的类型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解散的事由清算规则)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的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外资企业的用地(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方式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产品销售方面的管理规定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终止的情形清算规则)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普通规范特别规范)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商业银行的破产)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债务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破产申请的效果)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债权申报(债达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召集人第一次会议以后的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决议方式决议的效力对决议的异议)第四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的依据破产宣告的效果)破产清算组织(破产清算组织的性质清算组织的组成清算组织的职责)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的范围取回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概念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概念破产抵销权的意义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别除极(别除极的概念别除极的行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债务清偿的程序与顺序(破产变价破产分配债务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五节和解程序和解的概念我国破产法和解制度的特点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和解与整顿的终结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票据的概念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无因投票据的设权性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种类(广义的票据种类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种类)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特征统一票据法的国际公约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的准据法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的背书转让票据的贴现票据的质押票据的继承票据的赠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报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涂销)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时效(票据时效的概念票据时效期间)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人的抗辩)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公示催告的适用、后果与结局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第四节汇票汇票的概念汇票的特征汇票的种类(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光单汇票与跟单汇票)汇票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汇票的付款日期汇票签发的后果)汇票的转让(汇票转让的概念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汇票贴现的性质与方法)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提示承兑付款人的承兑程序)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事项保证的法律效力)汇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付款的程序付款损失的承担)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概念追索的原因行使追索权的条件追索与再追索)第五节本票和支票本票的概念本票的特征(自付票据基本当事人少无须承兑)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本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支票的概念支票的特征(付款人资格的限制见票即付流通期限短)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补救出票的效力)支票的付款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第七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保险的概念保险的要素(危险的不确定社会互助保险辅助人)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征(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单保险与复保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无效的后果)保险台同的变更(变更的类型变更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据解除的效果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的原因终止的效果)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索赔和理陪程序与规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及其在人身保险中的禁止)保险合同的复效(复效的概念复效的条件)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灾害事故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事故的处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四节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外资保险机构)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保险代理人的类型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条件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经纪人的类型保险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条件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第八章海商法第一节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性质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船舶与船员船舶(船舶的概念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船员(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提单(提单的概念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的性质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签发提单的内容提单的转让)第四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票的特征与意义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旅客的义务)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第六节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过失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七节海难救助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的种类救助合同的订立救助合同的变更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与救助鼓项的先行支付)第八节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概念单独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共同海损牺牲的范国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律依据分摊请求权的时效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第九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第十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海事诉讼的概念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海事诉讼中的送达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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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笔录第一章商法概括第一节商法见解与特色商法发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消亡~文艺中兴期间,近代商法发源于地中海贸易。

1、见解: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色: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经过经营活动而获得经济利益的特色(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不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履不是全部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同样关系中特其余部分(仅合用于行了商事登记而拥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 A 、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单据)③商法例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众多,赏赐一致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个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严禁)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同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同样3、原则:见解:指集中表现商法的性质和主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然恪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含:商主体种类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想法定种类以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富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办非规范性的财富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建立必然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实时认识;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抗衡好心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详细状况)【例: A 为登记法人, B 为实质法人, C 为好心第三人, A 与 C 签署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建立必然要经过公示。

好心第三人相信公示而与非实质法人的登记法人签署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正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正的见解从事商行为,正当履行权益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备别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 A 、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同样B、诚实信誉③交易简单、敏捷原则反应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激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 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 A 、交易简单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以变)和随意法推定条款(可变)依据大部分状况的多半法进行合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赶快履行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益证券化和权益义务格式化④激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然充足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足提示,使相对人可以全面认识,并加以法律看守,保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见解:指商法作为特其余法律规范系统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篇一假设别除权标的物对于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或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收回和列入破产财产,那么管理人可以在被担保债权由该标的物所能实现的清偿范围内,提供一样数额的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从而收回该标的物。

(1)破产法第110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这是破产法赋予别除权人的一种选择权。

理论中,假设别除权标的物的变价非常困难或者费用很高,而破产分配的预期归还率较高,债权人有可能放弃优先受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放弃优先权。

质权人、留置权人在放弃优先权时,应当及时返还其占有的担保物。

(2)破产法第37条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承受的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充分保护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管理人通过收回方式使别除权标的物可以被用于继续营业或者破产财产整体变卖。

考虑到标的物因种种原因此贬值的可能性,该条还规定,在别除权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为收回别除权标的物而提供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应当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因为,这种清偿属于个别优先清偿,它是对债权人通过别除权标的物可能获得的清偿利益的补偿。

显然,这种补偿不应超过债权人的可得清偿利益的范围。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展分类: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恳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恳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恳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恳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恳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那么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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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下完 ⼀一
间 完
2. ⼤大从 下 下还
下让 才 完
3.然 新 从 下 然 完然 新 到
了然 道要 三 下完
4. 从 下 都

5.“ 多⾏行 ” ⼈人 从 下 然 分 下 多
然 多 下 动每 完
动 就 动每获 如
下完
就 更 如

就 中 多
就 了 就
中 完
1. P20
⼒力 成 ⼒力 主 ⼒力 ⼒力 完 完
⼒力 “能 ” “能品 ” “ ” “ ” ⼒力 为事 主 完 ⼒力 从
1 完 ⼒力 点 ⼒力 让 ⼰己 完
2 “ ” ⼒力 ⽅方“ ”完
3 主 ⼒力 主 完
4 下 这发 分
⼒力 ⼈人 因 能品 来 完
2. P207
然 只 就了然 只 完
样 只 只 完
表1 有 然 有
有 下 地 有完
2 然 然
了 下 了 了当 然

3 然 有 只 有 然
然 下 有 只 然 只
都 新 有 了 下 都 然 和发 下 然 下
有 完
3. P192 P199
1. ⽽而 新⼿手 新⼿手
2. ⽽而 新⼿手 当 名 完
1. 公 新⼿手 公 “ ” 名 新⼿手 得
公 然 名 新⼿手 国发完
2. 然 新⼿手 2/3 新 然 公 新⼿手 2/
3公 名 名公 完
4. 2015 P92
表1 ⾝身 多于 就 来 完
表2 多于 会完
表3 多于 来 多于
信 新 ⽇日 说不 完
表4 多于 多
⽇日 才 现 完
表5 多于 出
只 ⾝身 来 来 多 只
⾝身说不 完
5. 2015 P109
1 起 多 现完
2 a. 多 b. 多 多 多 c. 别
多 来 完
3 a. 多每 ⽇日 了 每
多 b. 多每 国 多 完
6. 2015 P148
1.前 从 有 就 动 有 完
2. 从 有 和 以 “ ⼜又 好 ” 完
3. 表 ⼒力
表1 的种 动 有 有
表2 的种 ⼒力 有 有
表3 的种 有 完
4. 多 有
中 有 过 完
5. 有
有 完
有 从
a. b. 机
c.
d.
e. 有 完
7.
多 多 多 从
a. 于 主 是 然 完
b. 来 全 多 让 完
c.每 所 完
d. 完 多 81 情 从表 让 表 年 表 表 表 才 表 才 已⻅见 表 有 完
e. 享得 才 完
8. 2015
如 就 这 这发 如这发 有完
明 就 这 如 这发 有 ⽤用与 这发 如这发 对 有完
如 明 从
有 有 ⼀一 如
动 如 这 动 分
这发 会 这 这发 这发
的种 这
如 的种 如 这发完
明 更 这发 ⼤大动
⼤大如 分 明
会 完
明是这发 有 好实
这发 这发 有 ⽣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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