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亚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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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

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

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在特定技术领域内,对于实施某项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这些专利被认为是对于市场竞争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对于确保不同厂商的产品能够相互兼容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高度互联的技术环境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和运用对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需要考虑到其在特定技术领域内的关键性。

这些专利通常涉及到某项技术标准的实施,而该标准是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被广泛使用的。

因此,这些专利对于确保不同厂商的产品能够相互兼容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例如,手机通信领域的4G、5G标准,无线局域网领域的Wi-Fi标准等,都需要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需要考虑到其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

这些专利对于确保市场上的产品能够相互兼容,促进了产品的多样化和竞争力。

同时,它们也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消费者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不同厂商的产品,而不用担心产品之间的不兼容性问题。

再次,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需要考虑到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

这些专利通常被认为是对于市场竞争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对于确保产品的相互兼容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授权和使用,需要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最后,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需要考虑到其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这些专利的合理授权和使用,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它们为不同厂商提供了共同的技术标准,从而降低了技术开发的成本和风险,促进了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推广。

总之,标准必要专利是在特定技术领域内对于实施某项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它们对于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授权和使用,需要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对于推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技术标准几乎无处不在,无论是通信、互联网、电子设备还是其他领域,都需要技术标准来保证不同设备和系统的互通性和兼容性。

而标准必要专利则是支撑这些技术标准的基石,没有它们,技术标准的实施将面临巨大的困难。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上,有一些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SEP持有人应当遵守FRAND原则,即对专利的使用提供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件。

这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SEP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其次,SEP持有人应当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以确保技术标准的制定能够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避免出现不合理的专利要求。

另外,SEP的许可费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由于SEP对于技术标准的实施至关重要,因此其许可费用应当是合理的,既能够保障SEP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对市场造成过大的负担。

这需要SEP持有人和标准制定组织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许可费用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SEP的管理和许可往往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是SEP的数量庞大,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这就需要SEP持有人和标准制定组织之间进行大量的协商和许可谈判,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是SEP的交叉许可问题,即不同SEP持有人之间的专利可能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况,这就需要各方进行复杂的许可协商,以避免专利纠纷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标准必要专利在现代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管理和许可涉及诸多原则和挑战。

只有在各方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公平、合理和有效的SEP管理机制,推动技术标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随着技术进步及创新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标准和专利作为技术推广的重要手段,不可避免的结合到了一起,这尤其体现在信息产业和通信产业领域。

因此,标准与知识产权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同时随着标准必要专利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既要尊重和维护标准化下的知识产权,又要解决标准中必要专利在专利运营中的权利平衡、政策规制及司法审裁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一流的企业做标准”我们经常会听到“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其中所谓的标准是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也就是说当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部分或全部标准草案由于技术上或者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无可避免要涉及到专利或专利申请。

当这样的标准草案成为正式标准后,实施该标准时必然要涉及到其中含有的专利技术。

不难看出,标准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产业的发展方向乃至话语权,是专利中的战斗机。

标准建立之后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诸多方面:标准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技术积累和创新扩散作用,标准在产业升级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标准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副部长樊志勇在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举办的“第二届知识产权与标准发展论坛”中提到,标准为新进者降低了进入行业的门槛和风险,为用户提供了竞争更为充分的采购环境,减少了重复性研发投入,节省了社会资源;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对标准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激励企业投入标准研究,带来数以万计的标准提案和快速发展的技术。

范志勇举例说,由于标准的发展,无线通信的带宽速度在近10年提高了100倍,创造了数千亿美元移动互联网市场,改变了人们的生活。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实体的动机持有或致力于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实体主要包括个人发明者、大学、致力于创新的企业、下游产品生产商及无处不在的专利蟑螂公司。

frand条款

frand条款

frand条款
Frand(协议)是指合作标准或规范的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条款和条件。

FRAND代表着"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这是一种许可协议模式,用于确保持有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公司不会滥用其专利权力,同时给予其他公司以合理、公平和非歧视的条件进行专利许可。

FRAND条款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确保许可条件对受许可方具有合理的公平性,使其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许可。

2. 合理:确保许可费用合理,不会对许可方造成不合理或过高负担,同时也应合理反映SEP持有者所提供的技术价值。

3. 非歧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都能够获得许可,而不会因为特定公司的身份、规模或其他任何原因被歧视。

FRAND条款通常适用于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公司或标准组织,这些公司或组织参与制定和推广标准,并持有对标准相关技术的专利。

这些条款有助于平衡SEP持有者与市场上其他公司之间的权益,并促进技术标准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作者:谭增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1期华为公司于2011年12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于IDC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历时近两年,该案终于落下帷幕。

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

近几年来,苹果和三星两大智能手机巨头因专利问题几乎打遍世界各地,从2011年开始,仅两年时间,两家公司在全球各地已进行了26起诉讼;微软和摩托罗拉之间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在美国法院打的不可开交;HTC和苹果之间就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费达成和解;我国两大通信兄弟华为和中兴就标准必要专利在家门外也掐了起来。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其实可以嗅到引发混战的导火索——标准必要专利。

随着技术进步及创新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标准和专利作为技术推广的重要手段,不可避免的结合到了一起,这尤其体现在信息产业和通信产业领域。

因此,标准与知识产权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同时随着标准必要专利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既要尊重和维护标准化下的知识产权,又要解决标准中必要专利在专利运营中的权利平衡、政策规制及司法审裁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一流的企业做标准”我们经常会听到“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其中所谓的标准是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也就是说当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部分或全部标准草案由于技术上或者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无可避免要涉及到专利或专利申请。

当这样的标准草案成为正式标准后,实施该标准时必然要涉及到其中含有的专利技术。

不难看出,标准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产业的发展方向乃至话语权,是专利中的战斗机。

标准建立之后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诸多方面:标准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技术积累和创新扩散作用,标准在产业升级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标准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原则的效率涵义:经济学的视角

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原则的效率涵义:经济学的视角

内容摘要以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简称FRAND)许可原则重点强调经济效率的提高:“合理”的条件旨在要求给予权利人合理的回报以保护其科技研发的动力和加入标准的积极性,即促进动态效率;“无歧视”旨在保护标准实施过程中实施者之间的有效竞争,避免该下游市场中竞争者之间因SEP许可成本差异造成的竞争扭曲。

二者都旨在将“饼”做大。

“公平”要素则主要在于“饼”的分配。

本文介绍的经济学中的夏普利值方法和事前竞标模型表明,单体SEP的价值取决于对标准的边际贡献和稀缺性,而不是技术复杂性,FRAND费率应该是事先的、标准建立时各种备选技术竞争过程中SEP的市场价值。

常用的“从上到下”方法的起点,亦应是事先时间点时刻的预期许可费率。

事前分析框架赋予FRAND原则具体的实质性的涵义,使人们对该原则的解读突破了道德和主观价值判断的层面。

本文也介绍和推荐建立在博弈论和经济机制设计理论上的Lemley-Shapiro仲裁机制(简称L-S仲裁机制)的思想。

在具有高公信力仲裁人的条件下,L-S仲裁机制将大大加快FRAND纠纷解决过程。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FRAND 许可效率近年来,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引起的法律纠纷有回升趋势。

在内地,继2013年华为诉IDC案后,2019年底有国内两家民营手机制造商分别在北京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一家欧洲专利经营公司在中国专利的FRAND许可费率。

2018年,内地法院也审理了一些跨国公司之间的FRAND 纠纷案件,如华为诉Conversant案等。

国际上的FRAND许可费率纠纷案也不断涌现,如2017年美国加州法院审理的被称之为具有地标性的TCL诉爱立信案等。

众所周知,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界定问题是一项极其困难的工作,无论是对了解行业和技术状况的权利人和实施人双方还是对法院来说都是如此。

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

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一、概述在当今的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许可费率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特别是在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下,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进行深度探讨,并共享个人见解。

二、FRAND原则的内涵和实践意义FRAND原则是指在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纳入标准时,应该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对待他人对这一专利的许可请求。

这一原则的要求是企业之间进行诚信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FRAND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许可费率的确定和许可条件的约定。

三、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方法(一)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一种常用的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方法。

该方法通过比较同类专利的许可费率、市场销售价格等数据,来确定标准专利的许可费率水平。

这一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更具有参考性和可操作性。

(二)成本法成本法是另一种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是基于专利权人的研发成本、专利维持成本等因素来确定许可费率。

然而,成本法的局限性在于不能准确反映市场需求和价值,容易导致许可费率偏离市场水平。

(三)利润法利润法是基于标准专利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及相应的许可费率比例来确定许可费率的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标准专利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市场因素和非专利因素的影响。

四、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实践困境在实践中,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往往会面临一些困境和挑战。

不同企业对市场比较数据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对许可费率的估算结果不一致;另外,在具体谈判中,许可条件的约定也可能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FRAND原则下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需要在市场需求、专利价值、公平竞争和创新激励等多个方面进行兼顾考量。

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范也需要不断完善,以促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健康竞争。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
FRAND原则是指在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相关的许可谈判中遵循的原则,即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原则。

公平(Fair)是指双方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应该公正地对待对方,不得采取不公正的策略,如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或条件。

合理(Reasonable)是指许可费用应该合理,即与专利的实际
价值相符合,并不过高或过低。

在确定许可费用时,应考虑专利对标准的贡献、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等因素。

非歧视(Non-Discriminatory)是指在许可谈判中,发明人或
专利持有人不能以歧视性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许可人,即要对所有合理许可人提供同样的许可条件,不能以不公平的方式歧视某些许可人。

FRAND原则的目的是平衡专利持有人和标准制定组织、标准
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保证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使用与合理回报。

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FRAND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指导
作用,帮助各方建立公平、合理和平衡的许可框架。

然而,实际上FRAND原则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仍然存在争议和难题,需
要不断探索和解决。

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

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

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概述在现代科技发展的背景下,专利和标准是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

专利是对技术创新的保护,标准则是为了实现技术的互操作性和相互兼容性。

本文将探讨专利与标准之间的关系,并重点介绍标准必要专利(SEP)的管理。

一、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专利和标准之间存在紧密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标准的制定需要依赖技术创新,而专利的保护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积极的激励机制。

另一方面,标准的推广和实施会涉及到使用专利技术,这就需要专利持有人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原则授权其专利。

因此,专利和标准可以相互促进,并在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为了实现标准的实施所必需的专利技术。

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在标准制定之前就已经拥有该专利,并且该专利对于实施相应的标准是必要的。

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成为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议题。

三、标准必要专利管理的挑战标准必要专利管理面临多方利益的平衡。

对于专利持有人来说,他们需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对于标准制定组织和使用标准的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获得合理并公平的许可条件。

此外,在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存在多个专利持有人的情况,这就需要协调各方的权益,以确保标准的使用顺利进行。

四、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原则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可许可性原则:标准必要专利应该提供给实施标准的企业进行许可,以确保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2. 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应该以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进行,即提供给所有实施标准的企业相同的许可条件。

3. 协商和解决争端机制: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应该通过协商和解决争端的机制解决,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4. 法律保护和监管: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应该遵循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专利的技术标准化和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的技术标准化和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的技术标准化和标准必要专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技术标准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技术领域,专利的技术标准化和标准必要专利也逐渐成为话题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专利的技术标准化和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作用以及相关的问题。

一、专利的技术标准化专利的技术标准化是指在制定和应用技术标准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专利权利人对其拥有的专利进行授权或者许可,以便其他人能够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使用相关的专利技术。

技术标准是一种经过共识达成的规范,它规定了特定技术或产品的要求和规范,并为市场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专利的技术标准化有助于推动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通过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体系,可以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传播,提高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同时,专利的技术标准化也能够减少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和依据。

然而,专利的技术标准化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可能涉及专利技术的费用和使用条件等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利益分配。

其次,由于技术标准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不同国家对于专利技术的认定和依赖程度不一,这可能导致跨国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一些冲突和争议。

因此,在专利的技术标准化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寻求合理的平衡和解决方案。

二、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或对于实施标准不可或缺的专利。

由于技术标准对市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涉及到标准的各个参与者必须获得所需的专利许可,以确保技术的合法使用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和许可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环节。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上,要求专利权利人提供合理、公平和非歧视的许可条件,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技术的广泛应用。

同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也需要标准制定机构和专利权利人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商,以平衡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然而,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和许可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浅谈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

浅谈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

浅谈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标准必要专利是与标准相关的行业越来越关注的一大重点,目前,国际上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也在增加,标准必要专利与企业重大利益的关联度越来越高。

特别是随着通信领域的快速发展,从2G 时代到5G时代,标准专利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并通过案例简单介绍了一些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撰写技巧,以期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和事务所有所帮助。

标准必要专利简介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SEP)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其中,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的定义,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指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的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必要专利在通信、汽车领域比较常见,特别是随着近些年通信领域的飞速发展,与通信标准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成为许多企业关注的热点。

图1 通信行业主要企业5G标准必要专利申请量如图1所示,通信行业的头部大企业都在5G标准必要专利上做了大量的布局。

其中,从2G时代到5G时代,中国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布局量明显提升。

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有相同也有不同。

本质上,标准必要专利还是专利,需要经历与普通专利相同的审查过程,满足专利授权条件后才会被授权。

授权后,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也一致,需要满足全面覆盖与等同原则。

另外,标准必要专利也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必须实施普通许可,专利权人促使其专利成为行业标准时,有义务承诺将其专利许可给公众使用,而不能像普通专利一样,可以任意条件许可或不许可他人使用。

另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专利,在标准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相关行业的企业无法避开而存在一定垄断性,因而标准化组织制定有知识产权政策(IPR policy),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持有标准专利的成员以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专利许可。

标准必要专利是什么

标准必要专利是什么

标准必要专利是什么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在特定技术领域中,为了符合某项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在近年来备受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专利权和反垄断法的交叉领域,对于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含义和作用。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背景是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在各个行业中,为了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发展,通常会制定一些技术标准,以便不同厂商生产的产品在性能和兼容性上能够达到一定的统一要求。

而为了符合这些技术标准,厂商可能需要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因此标准必要专利应运而生。

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向标准制定机构和其他厂商承诺授予合理许可。

其次,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是专利持有人对于其实施的技术进行了必要的许可承诺。

这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享有专利权的同时,也有义务向他人授予合理许可,以确保技术标准的实施不会受到过多的专利限制。

这种许可承诺通常是基于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许可条件应当公平、合理且无歧视,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

再次,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和应用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条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导致许多专利纠纷和反垄断调查。

另一方面,一些专利持有人可能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采取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甚至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如何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避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和应用,需要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合作,以实现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

标准制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利持有人遵守FRAND原则,不滥用专利权。

专利持有人应当遵守许可承诺,合理授权其标准必要专利,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技术进步。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 团体标准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 团体标准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团体标准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在特定标准应用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的专利。

由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大量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支持,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方法十分重要。

团体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各个行业的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团体来完成,因此团体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方法也需要特殊的注意与规范。

在团体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方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标准的核心技术:团体标准是为了解决某一领域的共同技术问题而制定的,因此在认定团体标准必要专利时,首先需要确定该专利是否涉及到标准的核心技术。

如果专利没有涉及标准的核心技术,即使与标准有关,也不能算作标准必要专利。

2. 必要性和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特定标准应用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的专利。

因此,在认定团体标准必要专利时,还需要考虑该专利是否对于实施该标准是必要的。

同时,如果存在其他等效或可替代的技术或专利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那么该专利也不能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3. FRAND原则的遵守: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是指在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与授权过程中,专利持有人应当遵守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应当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向实施标准的各方提供授权,并要求合理的许可费用。

因此,在认定团体标准必要专利时,需要考虑专利持有人是否遵守了FRAND原则。

4. 实施和授权的可行性:认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过程还需要考虑到专利的实施和授权是否具备可行性。

如果专利的实施和授权存在技术上的难以实现性或商业上的不可行性,那么即使与标准有关,也不能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综上所述,团体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方法主要考虑标准的核心技术、专利的必要性和可替代性、遵守FRAND原则以及实施和授权的可行性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准确地认定出团体标准必要专利,并保证在实施团体标准时具备合理的专利授权机制。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一、标准必要专利简介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SEP)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

出于寻求因公共使用目的而进行的技术标准化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标准化组织在其相关知识产权政策中,不仅要求标准参与者及时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专利,而且要求其承诺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no-discriminatory)条件许可所有标准实施者利用其专利。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遵守的“FRAND”原则。

标准的制定由标准化组织(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SO)负责,标准化组织根据市场、成员的需求等,从成员提议的若干选项中选择特定的技术作为标准。

在标准化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前,会向企业询问其是否具有预定标准相关的必要专利。

企业在认为自己持有该相关专利时,需要向标准化组织声明如何许可该专利,如果企业选择了不许可专利或者以非FRAND方式许可专利,那么该专利涉及的技术将不被标准化组织采纳;只有企业选择以FRAND方式许可专利时,标准化组织才会考虑将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纳入到标准中。

标准化组织具有制定标准这一非常强大的力量,其标准一旦被市场认可往往为世界通用,实际上会造成垄断。

另外,也曾经发生过SEP的权利人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的情况。

为此,标准化组织都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其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持有覆盖其标准的专利的成员以FRAND原则来对专利进行许可。

SEP与普通专利不同,是为了遵循标准并进入市场而无法绕开的专利。

因此,不同于普通专利许可双方的自由协商,SEP的许可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低廉的许可费,对于所有被许可人以相同的条件许可、不能拒绝特定人的使用许可等。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是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要的专利技术必须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方式许可给使用该标准的各方。

FRAND原则旨在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权益和标准使用者的权益,在保护创新的促进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

在实际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FRAND原则并没有明确定义何为“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这导致了对于许可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给权利人和使用方之间的谈判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权利人往往会以自己的专利价值作为基准来要求较高的许可费,而使用方则希望以市场公平价作为基准来要求较低的许可费。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许可费的谈判困难,甚至可能引发专利侵权诉讼。

第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也会对许可费的计算产生影响。

在标准中含有大量必要专利的情况下,许可费可能被分摊到多个专利的权利人身上,从而使每个专利的许可费较低。

如果只有少数几个专利是必要的,那么这些专利的权利人就可能要求较高的许可费。

这种许可费计算的复杂性增加了标准采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标准必要专利的质量和价值评估也是一个挑战。

在许可费计算过程中,权利人和使用方需要就专利的技术质量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专利的技术质量和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任务,需要涉及专利的技术领域、专利的有效性、专利的技术先进性等多个因素。

这种评估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大量的专利和市场数据支持,增加了许可费计算的困难。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还受到国际差异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FRAND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地方对于许可费计算的要求和标准也不尽相同。

这可能会给在国际市场上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带来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面临着多种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需要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更加明确和细化FRAND原则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和程序,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沟通,以推动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和技术交流。

国际电信联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

国际电信联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通信行业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个领域,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国际电信联盟不仅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也关注着专利的问题。

在通信标准中,标准必要专利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那么,国际电信联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是什么呢?1.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在深入了解国际电信联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之前,首先要了解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

标准必要专利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技术标准中必须使用的专利。

在制定通信标准的过程中,因为技术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往往需要使用一些已经被申请专利的技术。

这些专利称为标准必要专利。

2. 国际电信联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国际电信联盟对标准必要专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官方定义,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参考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

就EPO而言,他们指出,标准必要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该专利的技术应当被采纳为标准的一部分;- 专利持有人应当做出合理许可的承诺,向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平等和非歧视性的授权条件。

FTC也对标准必要专利做出了类似的定义,强调了专利持有人应当遵守FRAND(合理、平等和非歧视性)原则,并与其他相关竞争者进行授权谈判。

3. 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理解和看法在我个人看来,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一个明确、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定义,可以避免专利滥用和垄断,促进技术创新和共享。

国际电信联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虽然没有明确的官方表态,但可以参考EPO和FTC的定义。

而对于这个话题,我们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研究,以期制定更加完善和明确的标准必要专利定义,为通信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资料合集目录一、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国际比较诉讼类型与裁判经验二、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三、论国际诉讼管辖权冲突中的禁诉令制度——以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为例四、论国际诉讼管辖权冲突中的禁诉令制度以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为例五、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国际比较诉讼类型与裁判经验六、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国际比较诉讼类型与裁判经验在全球范围内,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SEPs 是指那些被纳入行业标准中,对实施该标准至关重要,且被要求实施人必须使用的专利。

由于其特殊性和重要性,SEPs诉讼已成为科技行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

本文将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SEPs诉讼类型和裁判经验,以为各国相关裁判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一般采取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在联邦法院,起诉人一般会选择在美国联邦专利诉讼法院,即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起诉讼。

被告可以在州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SEPs的全球性质,许多此类案件都会涉及到多国利益,因此国际仲裁成为另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欧洲,SEPs诉讼一般由欧洲专利局(EPO)的专利异议委员会处理。

欧洲法院也会受理一些涉及SEPs的争议。

欧洲的专利法规定,当一个专利被认为对某一技术标准是必要的,那么实施该标准的人就不能以合理的方式规避该专利。

欧洲的裁判经验显示,法院对SEPs的审查非常严格,要求必要专利的权利要求必须满足清晰、精确和完整的条件。

在中国,SEPs诉讼一般由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中国也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允许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进行选择。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裁判经验,对于SEPs的审查标准正在逐步完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国的诉讼模式和裁判经验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保护实施者的利益,同时防止权利滥用。

示准必要专利“合理无歧视”许可费计算的原则与方法——美国“Microsoft Corp.v.MotorolaInc.”案的启示

示准必要专利“合理无歧视”许可费计算的原则与方法——美国“Microsoft Corp.v.MotorolaInc.”案的启示

a u s e f u l r e f e r e n c e f o r t h e l i c e n s i n g f e e c a l c u l a t i o n u n d e r he t S t a n d a r d . S e t i t n g O r g a n i z a i t o n s ’ ( s s o 1 r e so a n a b l e a n d
无歧 视许 可原 则下许 可 费的计 算提供 了有益 参 考。 “ 合理无 歧视 ”许 可 是标 准化 组 织与 参与标 准 制 定
者之 间的合 约 , 因此应在 理 解 合理 无歧 视许 可 背景 的基础 上 ,依 照 合 同 目的来解释 “ 合理 ” 与 “ 无歧
视 的具体 含 义 ,并 以此作 为 计算 合理 无歧 视许 可 费的基 本原 则。在 符 合合 同 目的这 一原 则 下 ,合适 的 合理 无歧 视许 可 费计 算 方法应 有 利 于建 立先 进标 准 以及促 进标 准 的推 广 ,专利 本身 对标 准及 标 准 实 施者产 品 的价值 贡 献是 决 定许 可 费的关键 因素 ,可 以采 用 “ 基础 许 可 费+ 调 整” 的方 法计算许 可 费。
c lc a u l a t e l i c e n s n gf i e e s . Ke y Wo r d s : s t a n d a r d e s s e n t i a l p a t e n t ; R A l i c e n s e ; 1 i c e n s i n g f e e
r e s p e c i t v e me mb e r s . T h e s p e c i i f c me a n i n g o f” r e so a ab n l e ”a n d” n o n d i s c r i mi n to a r y ”s h o u l d he t re f o r e b e e x p l a i n e d b se a d o n t h e p u r p o s e o ft he c o n t r a c t . a n d t h i s s h o ld u b e he t b a s i c p r i n c i p l e o f RAND l i c e n s i n g f e e c a l c la u i t o n . T o me e t he t r e q u i r e me n s t o f he t c o n t r a c t p u r p o s e . h ep t r o p e r r a n g eo f RAND l i c e n s i n gf e e s s h o l db u e a b l et oh e l pb u i l d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

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FRAND原则(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性原则)是指在标准必要专利(SEPs)许可谈判中,专利持有人应该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性的原则提供专利许可,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公平竞争。

在实际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中存在着一些困境。

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难以确定。

标准必要专利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被采纳的专利,因此其价值是由于该专利的技术贡献和应用范围而不断变化的。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持有人往往会高估其专利的价值,而实际上这些专利在标准中的贡献可能并不那么重要。

这就导致了在谈判中很难确定专利的公平许可费用。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方法缺乏统一的标准。

目前,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专利持有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往往对于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一些专利持有人倾向于采用以产品销售价为基础的许可费计算方式,而另一些专利持有人则认为应该采用基于专利的技术贡献和市场潜力的计算方法。

这就使得在许可费计算过程中常常出现了争议和纠纷。

缺乏有效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许可费的中立评估也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困境之一。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持有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费谈判缺乏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裁决,导致谈判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就使得在谈判过程中很难达成双方认可的许可费协议。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不确定性和争议也对市场竞争和创新产生了负面影响。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具有不确定性和争议性,这就使得许多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会遇到专利许可费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影响了它们的业务发展和创新投入。

这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创新的进步。

针对以上困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应该建立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统一标准。

要加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方法的研究,建立起统一的许可费计算标准,明确计算的方法和依据,从而能够为许可费的谈判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二是应该加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价值评估的研究。

论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亚洲标准

论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亚洲标准

.3 .作者简介:刘孔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李光前法学教授暨亚洲知识资产与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张浩然、来鹏鹏、唐少敏协助收集资料并绘制图表,特此致谢。

a信息通信领域主要的标准制定机构均不在亚洲国家注册。

电信工业协会(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TIA )、电信工业解决方案联盟(Allianc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Solutions, A TIS )、电机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ncorporated, IEEE )都注册于美国,欧洲电信标准协会(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 Institute, ETSI )在法国注册。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主要亚洲经济体内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主要亚洲经济体内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授论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亚洲标准刘孔中内容提要: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将涌现越来越多的新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许可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值得探讨的是,作为标准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的主要亚洲经济体的FRAND许可标准有无趋于一致或歧异之处?一些跨国经营、从事专利许可的企业集团对中国竞争法主管机关所作的承诺可否延伸至亚洲之外具有约束力?如何消解不同法律标准之间的冲突?基于以下的原因,主张至少在亚洲地区须确立对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的事前监管机制:已经有巨大的市场失灵、标准必要专利相当于垄断或联合垄断、事实标准超越法律标准、私主体的标准制订组织取代国家职能;并提出专利法和竞争法的改革建议,主张不同法律标准的冲突不应通过一套标准来解决,应经由同理心思考和国家间对各自选择的相互尊重来解决;最后以破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交叉领域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述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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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将涌现越来越多的新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许可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值得探讨的是,作为标准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的主要亚洲经济体的FRAND许可标准有无趋于一致或歧异之处?一些跨国经营、从事专利许可的企业集团对中国竞争法主管机关所作的承诺可否延伸至亚洲之外具有约束力?如何消解不同法律标准之间的冲突?基于以下的原因,主张至少在亚洲地区须确立对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的事前监管机制:已经有巨大的市场失灵、标准必要专利相当于垄断或联合垄断、事实标准超越法律标准、私主体的标准制订组织取代国家职能;并提出专利法和竞争法的改革建议,主张不同法律标准的冲突不应通过一套标准来解决,应经由同理心思考和国家间对各自选择的相互尊重来解决;最后以破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交叉领域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述作结。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专利法反垄断事实标准标准制定组织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主要亚洲经济体内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主要亚洲经济体内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授权,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

作为全球价值链的受益者,这些经济体无一例外是标准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尤其如此。

其在大规模制造、工厂管理和降低成本上表现出色,极其依赖标准和应用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

因此,信息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从这些主要亚洲经济体获得的授权费收入超过从世界其他国家获得的授权费收入的总和。

以居信息通信技术世界前列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高通公司为例,其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度来自我国大陆和香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授权费占其总收入的68%(分别是32%,19%和17%),2012年和2013年均为78%(分别是42%、22%和14%),2014年为80%(分别是49%、20%和11%,其中仅大陆地区净收入达132亿美元),2015年为81.95%(分别是52.75%、16.2%和13%,大陆地区净收入为133.3亿美元),2016年为85.63%(分别是57%、16.63%和12%,大陆地区净收入为135亿美元)。

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信息通信领域另一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InterDigital公司。

InterDigital公司年报显示,其绝大部分的收入来自于我国台湾地区、韩国和日本:2014年来自三地的授权费占其总收入的75.15%(分别为27.88%、34.72%和12.55%),2015年为90.6%(分别为63%、15.6%和12%)。

2016年InterDigital公司年收入的61.48%来自于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和韩国(分别为27.88%、23.24%和10.36%)。

然而,亚洲制造业的利润率仅为个位数,约5%左右,任何因遵守FRAND条款所引发的争议都可能意味着亚洲制造业的双重边缘化、甚至事关商业生死。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物联网、5G、无人驾驶车和人工智能更加依赖于互联互通,将会涌现越来越多的新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使得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备受关注。

另一个证实我们观察的指标是,在日本、韩国、中国、印度、德国、欧盟等地的反垄断案件发生多年后,如今美国终于也努力以反托拉斯法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问题,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和科技巨头苹果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和20日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和美国南区地方法院对高通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时至今日,人们仍然依赖诉讼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和解、仲裁),尚未使用事前的、体系化的方法来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授权的问题。

但是诉讼旷日持久且费用高昂,而和解、仲裁缺乏外部性(和解协议、仲裁裁决不披露),相关行业陷于缺乏清晰指引的困境。

在文中,我们将首先概述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与商业模式,分析在亚洲主要司法管辖区内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一些标准,说明为何至少在亚洲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需要事前监管以及如何做事前监管,并探讨如何协调不同法律标准之间的冲突。

最后,本文将批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交叉领域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述。

二、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中占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与商业模式信息通信技术标准的技术复杂性,以及从业者试图大量申请专利以便对他人许可或通过交叉许可协议获得运营自由,导致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关键特征就是数量庞大,如同欧洲执行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科学和知识服务联合研究中心(Joint Research Centre, JRC)2017年“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款(Licensing Terms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科学政策报告图1所示,自1986年起,向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各种标准制定组织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持续增加。

截至2018年9月,高通公司共有分属28,730个专利族的46,489项专利和106,500项专利申请。

截至2017年12月,华为公司共拥有74,326项专利,InterDigital公司则拥有约19,000件专利和专利申请的专利组合。

为管理如此大量的专利组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倾向于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以持有其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所有专利。

高通公司和InterDigital 公司是两个众所周知的典型,较不为人知悉的是我国台籍企业联发科(MediaTek)。

专利组合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被许可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不接受,基于个别协商基础之上的个别专利许可根本不可行。

对于任何一个专利组合来说,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专利组合中的专利都处于变动当中,旧专利会失效,新专利将流入。

这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发生冲突,后者可能会抱怨他们不得不为自己并不需要或业已失效的专利付费。

此外,根据苹果公司对高通公司的民事诉讼起诉书,高通公司的商业模式可以总结为图2。

尽管高通公司已向标准化组织(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SSO)作出FRAND许可承诺,但是它向来拒绝将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给予其有竞争关系的芯片设计商,如英特尔公司和联发科公司,这排除了竞争对手与高通公司谈判FRAND费率的可能性,而且高通公司拒绝向其竞争者授权,使他们必须规避标准必要专利,这不仅代价高昂且阻碍他们的竞争。

另外,高通公司与其被许可人之间就解释FRAND适用条款争议不断。

但是,就移动手机代工制造商而言,他们对高通公司的唯一需求是购买芯片,而这些芯片包含高通公司所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这些移动手机代工制造商对获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以便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并不感兴趣。

高通公司主张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是由另一家独立的子公司持有并授予许可,故其贯彻“不签订专利许可契约,不销售芯片”(no licensing, no chips)政策,要求为品牌手机(如苹果公司)代工制造商与其授权子公司签订专利一揽子许可协议,否则将无法提供芯片。

一旦签订专利组合协议,高通公司的芯片将作为许可协议而非销售协议的一部分交付,高通公司希望如此可以使其专利权不被用尽。

因为这是许可协议而非销售协议,所以可以禁止被许可人将获得的芯片转售给高通公司的竞争者,而且此许可协议也包括保密协议在内,以致于外界对于是否有许可协议也无从知悉。

品牌手机代工制造商在向高通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后,将由苹果公司补偿。

这也是为何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签订2011年至2016年独家商业合作和专利协议(Business Cooperation and Patent Agreement)。

一方面高通公司可阻止苹果公司从高通公司竞争对手处购买芯片——毕竟与苹果公司合作有助于调制调节器芯片供应者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另一方面苹果公司可以从高通公司获得折让(rebate)作为交换。

但是,商业合作和专利协议一到期,苹果公司就立即起诉高通公司,显示其对此契约很不满意。

当苹果公司以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起诉高通公司并停止偿付其代工制造商后,后者停止向高通公司支付专利授权费,随即遭到高通公司起诉。

三、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标准:从亚洲到世界?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标准在主要的亚洲司法管辖区内,如日本、韩国、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出现某种程度融合的迹象。

此外,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亚洲竞争法主管机关就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所作的承诺——当然也是一种授权标准——可否适用于亚洲以外的地区?这值得我们思考。

(一)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亚洲标准:三个禁止和一个认可1.禁止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韩国(所谓的高通II案)、我国大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诉高通公司案)(以下简称发改委诉高通案)、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主管机关将“强制被许可人购买、接受或使用他不需要的专利或技术秘密”列入当然禁止的黑色清单。

具体而言,以上经济体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是当然违法的。

2.禁止在标准必要专利到期后持续支付专利许可费上述第一个禁止的当然结果是,一旦专利(无论标准必要专利还是非标准必要专利)到期,禁止被许可人继续为它们支付专利使用费。

事实上,韩国(高通I案)、我国大陆(发改委诉高通案)和我国台湾地区(飞利浦CD-R 案)的竞争法主管机关持此种立场。

3.禁止免许可费的交叉许可日本(高通案)、韩国(微软/诺基亚案,高通II案)和中国大陆(发改委诉高通案)的竞争法主管机关明确禁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要求其被许可人回馈提供免许可费的交叉许可。

4.认可提供专利清单韩国、我国大陆(发改委诉高通案)和我国台湾地区(飞利浦CD-R案)的竞争法主管机关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与潜在被许可人磋商许可协议阶段提供专利清单。

(二)三个禁止类似于美国九不原则上文所讨论的三个禁止遵循当然违法的路径,貌似严格。

然而,它们类似于1970年到1995年盛行于美国的九不原则(9 No-Nos),尤其是其中第六个及第八个原则。

九不原则自1995年始才被《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所取代,该指南不再将特定的专利许可协议自动视为非法,而在个案基础之上适用合(论)理原则。

因此,亚洲的三个禁止理应得到同样宽容的待遇,以便其随着变动不居的条件和思维而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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