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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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本章法条及罪名
第102条-第113条,共12条,罪名包括: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资敌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大河网-河南商报8月26日报道
日前,大连市国家安全局破获一起为境外间谍情报机 关搜集、提供我重要军事情报的间谍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吉林省白城市人,2006年大学毕业 后来连,应聘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由于工资不高,个 人经济上比较困难,于是王某便通过互联网发帖寻找兼 职工作。不料,被网上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 并以某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将其招聘为信息员。 受金钱诱惑,王某在明知对方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 员的前提下,仍然不计后果,一意孤行,接受对方任务 和指令,积极为之效力。 2009年以来,先后多次以旅游的名义到我区某重要 军事目标周边进行实地察看,秘密搜集该营区的地理位 置和各种武器装备的型号、数量、位置等军事情报,通 过电子邮件,加密传递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构成了间 谍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 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本章犯罪的总体特点
1、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2、刑罚较普通犯罪重,排除死刑适用的
犯罪有: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三、重点个罪释疑
(一)间谍罪 客观行为三者居其一,主观上明知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大连某大学毕业生因工资低而在网上发布兼职 信息被境外间谍机构利用一案: 2010.8.26河南商报
2.国防建设和武 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保密宣传画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 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 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 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 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重点个罪释疑
四、其它关注个罪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组织、策划、实施 2、煽动与教唆的区别:刺激或坚定他人犯罪决意 3、既煽动又实施分裂行为 4、煽动的多种方式:出版物中煽动;使用互联 网方式;利用邪教组织煽动
四、其它关注个罪
(三)叛逃罪:第109条 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 家工作人员 2、“履行公务期间”: 3、叛逃罪的修改: (修八删去“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修改目的:加大打击贪官外逃力度 ●理解:不论叛逃目的动机、手段、投奔方性质 ●问题:政治犯不引渡,有利外逃者
五、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析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林某(男,23岁)。
1998年7月至199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主动 为台湾间谍机关搜集和提供我国军事情报共10份, 其中机密文件4份,秘密文件6份,非法得款人民币 3000元。被告人林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退役 之后,明知李某在为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还积 极为李某窃取军事资料,先后4次窃取军事资料13份, 其中绝密文件1份、机密文件5份、秘密文件7份,将 其提供给李某,得款1670元。 2、主要问题:孙某、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间谍罪?
三、重点个罪释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 行为指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行为方式: 行为对象:高法2000年11月20日《解释》 第一 条:“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 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1、国家秘密的内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案例3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男,54岁),颜某某(男,28岁)。二被告人系父
子关系。2001年3月,二被告人因拒缴乡里的违法摊派收费而遭 到乡“征收突击队”的暴力殴打,致颜某三根肋骨骨折而住院治 疗,住院期间,颜某某两次向乡里讨要打人治病的医疗费均遭到 拒绝和威胁。出院后,二被告人多次向县政府和当地市政府反映 乡里违法摊派并殴打其致伤的情况,均没有得到回音。在气愤和 绝望之余,二被告人商量用写大字报、捣乱等行为来引起党政领 导的注意,以达到为其父申冤的目的。同年9月16日凌晨四时, 二被告人将写好的反动标语二十几张张贴在某市中心广场南北两 侧的墙上,并在广场中心的空地上喷涂了若干反动宣传口号,大 骂政府官员是“官官相护,黑心又腐败”,号召大家要“勇敢起 来打倒这些败类,推翻腐败政权,建立一个全新的民主国家。” 经群众举报,当日中午12时许,颜氏父子被警方抓获归案。 2、主要问题:二人在市中心广场张贴并且喷涂反动口号和标语 的行为,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司法解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定)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的——构成本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 机构、组织、个人的,构成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 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 秘密罪定罪处罚
五、案例分析
• 案例2 • 1、基本案情 • 被告人沈某、白某系夫妻,2001年4月双双下岗后,由 于四处求职未果,生活非常艰难,因此萌生了对现实的 强烈不满。自2001年9月开始,二人陆续在自己的日记 里写出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纲领,并 且对中国共产党和现行社会制度进行了大肆的语言攻击。 2002年3月,二人借钱将自家临街住房改成了音像出租 店,同年6月,二人因涉嫌传播淫秽光碟遭到公安机关 的搜查,从其床铺底下搜出了二人书写的“纲领”。逮 捕后,检察机关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起公诉。 • 2、主要问题:被告人在自己日记中书写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纲领,并且大肆攻击中国共产党和 现行社会制度的行为,是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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