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之评价与修正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
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我国先民事后刑事诉讼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从农民工受到人身侵害后获赔困难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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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是 判 断 居 民 是 否 贫 困 的 依据 当 最 低 生 活 保 障线 确定 之 后 将 两 者 进 行 比 较 如 果 人 均 纯 收 入 低 于 居 民 维持 基 本 生 存 所 必 须 消 费的物 品 和 服 务 的最 低费 用 则说 明 居
我国先民事后刑事诉讼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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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工 受 到 人 身侵 害 后 获 赔 困 难 谈 起
口
李志 涌
审结 才 开 始 民 事 赔偿 的 审 理 相 信农 民 工 即 使 有 条 件参加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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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先 刑 事后 民 事原 则 对 于 节省 诉 讼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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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
正
也 不 能 及 时获得 人 身损 害 赔 偿 可 能 部 代诉 讼 的 民 主 与 公 正 价值 笔 者 通 过 分 析 先 刑事 后 民 事 原
。
技能认证辅警知识考试(习题卷17)
技能认证辅警知识考试(习题卷1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 )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A)县级以上B)市级以上C)省级以上答案:A解析:2.[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A)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B)全国人大委员会副委员长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答案:D解析:3.[单选题]Excel2003中,若在工作表中插入一列,则一般插在当前列的( )A)左侧B)上方C)右侧D)下方答案:A解析:4.[单选题]甲在A市杀害乙后,将乙的尸体打成包裹,雇用丙运往B市。
甲对丙称是鸦片,答应事后重谢。
丙信以为真,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
本案中(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贩卖毒品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运输毒品罪D)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丙构成运输毒品罪答案:C解析:5.[单选题]对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该如何处罚( )A)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B)仅对其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罚C)应对其直接指使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D)应对其直接指使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答案:D解析:6.[单选题]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A)50元B)200元C)500元D)1000元答案:B解析:7.[单选题]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涉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A)国家安全机关B)国家机关C)公安机关D)政府外事机关答案:A解析:8.[单选题]某游行、示威活动路线在A省B市C区和D区之间,应由( )主管。
A)A省公安厅B)B市公安局C)C区公安局D)D区公安局答案:B解析:9.[单选题]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法涉及犯罪行为与刑罚,民法则关注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点。
一、法律规则对比刑法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等。
而民法的法律规则则围绕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关系展开,主要涉及合同、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1. 犯罪构成要件 vs 民事权益规制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因果关系等要求。
而在民法中,重点规制的是民事权益的建立和保护,例如合同成立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等。
2. 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vs 民事权益救济方式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罚规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以便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来适用相应的刑罚。
刑罚的幅度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民法主要关注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强调救济方式的多样性,如返还、赔偿、修复等,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权益的不同途径。
二、法律原则对比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它们在指导法律适用和处理法律事务时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刑法和民法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法律原则。
1. 刑法原则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
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明确性,要求犯罪与刑罚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性,即犯罪与刑罚的划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
疑罪从无原则则要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要求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2. 民法原则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原则等。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则强调个体之间在订立合同时的自由意思表示和平等协商。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重新构建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重新构建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与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因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为: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选择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不准确,导致实践中刑民诉讼程序适用的混乱;刑民交叉案件中程序衔接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和协调,使民事诉讼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使权利人受损的利益无法获得与时法律救济;刑民交叉案件因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证明标准与裁决依据不统一,使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冲突等.因而,如何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程序衔接、实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是值得司法实践进行探索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应以"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辅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强调"先刑后民",并将其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与司法理念看,"先刑后民”并非是一项司法原则.所谓司法原则,应当是在某项法律制度或某类司法活动中贯穿始终,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而"先刑后民"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普遍性的适用标准.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与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其本质是在公权与私权发生交叉时,优先选择公权."先刑后民"这一提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高院针对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单独发布或会同有关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产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与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与时予以受理".因通知强调"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并未明确"经济纠纷案件"是否移送还是继续审理.故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对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的移送一般不予接受,产生相互推诿. 据此,1987年3月11日,公、检、法又联合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与时移送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上述规定首先强调了当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发生交叉时,原则上应当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这明显体现了"重刑轻民"的司法理念,从而在理论界产生了所谓"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90年代后,公安、检察部门出于经济利益驱动和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经常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与法院争抢案源,出现了经济纠纷处理的司法混乱.导致公权干预私权,以刑代民,导致债务人动不动被抓的不正常现象,引起了社会民众的不满,损害了司法权威.1997年12月13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与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与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与时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九条补充规定"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如有##行为,依法应给予民事制裁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有关当事人实施民事制裁.案件审理后发现的犯罪线索,人民法院应与时书面告知公安局和检察机关,并将有关材料与时移送公安局或检察机关". 该文件虽专门针对存单纠纷案件规定的,但纠正了以往明显" 重刑轻民"倾向,明确"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案伊,实行"先刑后民",其他案件实行"刑民并行".1998年4月21 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与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总结原有法律规范基础上,对刑民交叉问题作出较全面的规定,并正式提出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以分开审理的基本原则.从上述立法过程看,”先刑后民”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如在其产生时,被误作为司法原则予以贯彻的,那么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该观念已被纠正,而在立法上将"先刑后民”定位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特定情形的一种司法手段.我们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究其本质,是牵涉对"公权”和”私权”两种权利的司法救济,当两种权利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并列存在时,我们不应人为的厚此薄彼,而应对其平等保护.如将” 先刑后民”作为一项司法原则予以贯彻,有时势必会阻断或阻挠对私权进行司法救济的正常渠道,延后或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②,从而剥夺了当事人对私权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不利于对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只要对两种权利的司法救济不会因选择法律程序的先后而发生违背法律原理的冲突,就应允许其同时行使.反之,则可以实行"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二、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具体适用情形与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如前所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辅.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和区分, 应视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总体上我们认为,相对具体的刑民交叉案件,只要依据刑、民案件相应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别审理,实行"刑民并行". 在此情形下,当事人自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受案范围的,应允许权利人对诉讼程序自主选择.如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所涉与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或所涉与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会引起法律冲突,且该冲突是与法律原理相违背的,则应"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现结合四个案例进行分别阐述.[案例1]:某年某月某日,孟某因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与行人段某发生碰撞,致段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孟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和民法相关法律规定,属刑、民交叉案件.在刑事上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民事上构成了侵权之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即使受害人家属欲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应待刑事诉讼结束后才能提起.我们认为,就本案而言,该处理方法是与司法的价值理念相违背的.诉讼程序与实体相比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其本质应是为与时、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存在的.对本案的处理,违背了诉讼程序存在之本质, 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因在刑事侦查起诉阶段,并无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相关强制措施, 对受害人急需的合理费用,如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有时得不到与时支付,另一方面因刑事程序从立案、侦查、起诉至法院判决,跨越时间较长,为部分致害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 本案中,事故责任非常明确,据此,受害人家属以侵权之诉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依法追究孟某因交通肇事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者之间并无法律冲突,故此类案件原则上应分开审理,实行"刑民并行",如受害人自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属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尊重其对诉讼程序的选择.同时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初衷应是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至于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是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一项权利,并不是其对此类民事权利救济的唯一途径.。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由来已久,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在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
今年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未就此问题作出新的的规定,本文在此主要是讨论实践中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事项,哪些情况下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问题。
一己之见,抛砖引玉。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1]。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刑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已经得以明确。
但在“重刑轻民”、“刑可止民”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先刑后民”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反而使“刑民并用”得不到应有的强调。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审判实践,具体谈谈哪些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可以“刑民并用”,继续审理;而“先民后刑”又可以在什么条件下有限适用。
一、“先刑后民”之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司法实践中,审判部门应慎用驳回起诉,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将起诉驳回。
只有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驳回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是可行的。
问题在于,由民事审判部门来判断“刑事犯罪嫌疑”,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能造成“以刑阻民”的情况[2]。
因此,未来修订司法解释时,可考虑将“驳回起诉”修改为“中止审理”,给民事救济途径留下回旋的余地。
杭州辅助警务人员考试真题库
杭州辅助警务人员考试真题库一、单选题1.现场急救处理的基本技术有()。
A.止血技术;固定技术;包扎技术;搬运技术;徒手心肺复苏技术B.止血技术;固定技术;包扎技术;搬运技术;现场手术技术C.止血技术;固定技术;搬运技术;徒手心肺复苏技术D.止血技术;固定技术;包扎技术;徒手心肺复苏技术正确答案:A2.在办理胡某故意伤害案时,需要辨认人对胡某进行辨认。
如果用照片进行辨认的话,照片数量不得少于:A.9B.5C.10D.7正确答案:C3.“时代楷模”吕建江同志是新时代政法干警的杰出代表,他的先进事迹体现了“忠诚可靠”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关于“忠诚可靠”,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忠诚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内容和前提B.严守纪律是忠诚可靠的中心和精髓C.听党指挥是无条件的D.全党服从中央是忠诚的原则问题正确答案:B4.下列不属于应聘辅警应当具备基本条件是()。
A.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B.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D.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正确答案:A5.辅警陈骋符合景德镇市政府特殊人才计划引进条件的,劳动报酬待遇应当()A.按陈骋本人提出的工资要求进行发放B.执行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1/10C.参照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D.由招聘的公安机关确定工资标准正确答案:B6.题干(必填)A.选项EB.选项HC.选项DD.选项FE.选项AF.选项BG.选项GH.选项C正确答案:7.搜身的基本形式不包括()。
A.坐立式B.站立式C.跪地式D.卧地式正确答案:A8.有媒体针对一案件对民警进行采访,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立即告诉记者案件情况B.严厉训斥记者,驱逐记者离开C.告诉记者案情的一部分D.告知记者到单位宣传部门进行了解正确答案:D9.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欺骗B.放任C.教唆D.引诱正确答案:B10.对查缴的()和销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
第38卷第1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V o l.38N o.1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J a n.2021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陈光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4)摘要:刑民交叉问题是因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基于对相同事实或牵连事实进行规范竞合而产生的刑民责任交叉及程序冲突调处问题㊂民事案件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但是,经刑事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的评价并不相同㊂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主体分案处理㊁分案处理不中止审理的处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因刑事追诉而中止,即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有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三种观点,根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适合的处理规则㊂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涉刑驳裁;先民后刑中图分类号:D915.1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21)01013104D O I:10.13450/j.c n k i.j z k n u.2021.01.27我国刑民交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㊁涉嫌犯罪活动的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㊁涉案款物的追缴退赔等一系列复杂问题㊂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和救济的强烈需求㊂因此,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㊂一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并不统一,甚至可以说分歧很大㊂实践中,既有称之为刑民互涉㊁刑民交错㊁刑民交织,还有的称为刑民结合㊂而理论上,对于刑民交叉的判断,则存在法律关系说㊁法律事实说及法律事实+诉讼法律关系说三种学说[1]㊂也有研究者提出,刑民交叉不应是一个理论概念,而是一个研究范围[2]20㊂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是进一步讨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刑民交叉概念的界定不清,将导致研究对象本体模糊,阻碍对问题的进一步研究㊂所以,笔者将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进行梳理,进一步探讨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范围㊂第一,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基于各自视角对特定案件事实规范调整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法律现象㊂刑民交叉问题是因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基于对相同事实或牵连事实进行规范竞合而产生的刑民责任交叉及程序冲突调处问题㊂实体问题在刑法视角下为刑事责任的确定,重点在于罪与非罪的区分;在民法视角下为犯罪引起或与犯罪有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重点在于探讨与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相关的主体对犯罪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责任形态㊂ [2]23实体责任的确定与程序选择协调在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中同等重要㊂第二,刑民交叉通常表现为法规竞合和责任聚合现象㊂刑民交叉问题在实体法上,存在罪与非罪的法规竞合现象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同时承担的责任聚合现象㊂无论是法规竞合还是责任聚合,都是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㊂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㊁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㊁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23㊂同一法律事实,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实体法规范,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同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存在牵连和竞合两种关系类收稿日期:20200917作者简介:陈光光(1980-),男,河南光山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㊂型㊂法律关系的牵连和竞合对案件的程序选择具有确定意义,法律关系竞合下,一般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法律关系牵连情况下,一般采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案审理原则㊂第三,刑民交叉的实质是法律关系的交叉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通常既有刑事法律事实,又有民事法律事实㊂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可能非同一事实,但在法律事实的某些要素上出现重合,进而使两种法律事实相互牵连㊂第四,刑民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实体,而且关乎程序㊂刑民交叉问题始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冲突与协调,程序冲突的原因是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间的差异㊂ 实体问题集中体现在刑法视角下刑事责任认定和民法视角下犯罪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两种责任并存,相互之间是否彼此影响㊂刑民交叉中两种责任的确定与单纯的刑事责任㊁民事责任确定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点在哪里㊂ [2]17-18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由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要素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法律责任出现竞合或聚合等交叉的法律现象㊂二㊁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一)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点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点,理论上认识并不统一,实务中也较为困惑㊂事实上,关于刑民案件交叉点的分析判断,正是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逻辑起点,应予以重视㊂1.事实认定的交叉㊂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法律事实的调整方式和责任规定不同㊂同一案件中,某一事实可能需要由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分别调整,从而形成事实认定上的交叉㊂由于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㊂前者的证明标准要明显高于后者,所以,民事案件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但是,经刑事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已经被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民事审判中可以直接予以确认㊂2.事实评价的交叉㊂刑民法律规范在调整对象和功能方面的差异,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的评价并不相同㊂例如,在合同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合同行为的评价,刑事法律可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认定,而民事法律则不一定会否认合同行为的效力㊂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减少了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特别是合同法第52条第1款 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将不再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欺诈㊁胁迫等违法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合同并非无效,反映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事实评价上的差异㊂3.刑民裁判既判力的交互影响㊂刑民案件裁判的交互影响,是指刑民案件在裁判的既判力上的相互影响㊂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的交叉与互认㊂因为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审判㊂刑事审判査明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可以直接认定,但是,对于刑事审判未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并不必然否定,需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㊂二是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裁判结果上的相互影响㊂一般而言,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依据的法律不同,裁判结果是相互并行关系,如罪名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划分并无必然因果关系㊂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的交叉,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裁判的权威性考虑,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㊂ 如果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在后的民事判决绝不能认定行为人不构成侵权,否则,违背并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裁判权威性;同样民事判决对刑事也有既判力效果例如民事判决确认借款关系成立下,不可将借款事实作为诈骗的依据㊂(二)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的调处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主体分案处理㊁分案处理不中止审理的处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因刑事追诉而中止,即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㊂这使得民事保全措施与查封㊁扣押㊁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执行与刑事退赃退赔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出现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受害人为同一人情况下的双重受偿问题㊂关于刑事追缴退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㊁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㊂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㊂追缴㊁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2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4 13号)对此也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㊂该规定使刑事追缴退赔有些类似于民事执行㊂例如,犯罪嫌疑人骗得借款后,将借款投资转化为股权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类型的,人民法院仍可通过拍卖㊁变卖等措施对财产进行变价,变价所得退还受害人㊂但是,追缴退赔的目的与性质与民事执行终究不同,追缴退赔解决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被占有和处置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民事执行则是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判结果,全面维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㊂所以,追缴退赔如何与民事执行划清界限,或者说二者如何协调融洽,有待于学理上探讨和司法解释的明确㊂此外,关于上述追缴退赔问题,尚存几点疑问:一是追缴退赔的时间㊂任何诉讼行为都应有时间限制,司法解释在将刑事追缴退赔作为执行内容的同时,应明确追缴退赔的时限㊂二是不能追缴退赔的应如何进行法律救济㊂(三)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如果行为构成诈骗,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确定的无效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合同无效㊂二是可撤销㊂如果构成诈骗罪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了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㊂特别是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及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㊂三是区别对待㊂受害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自己受损的权利和利益,有权选择优先通过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进行保护㊂无论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都不应忽视受害人或被害人的权利保护㊂波斯纳 理性经济人 理论证成也说明,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可以进行明智选择㊂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总体上体现出鼓励交易㊁不轻易宣告合同无效的立法指导思想㊂所以,‘民法典“生效后,对待这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认为,应符合立法精神,慎重裁判合同无效㊂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决定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㊂当然,对于当事人选择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程序决定的,须对当事人释明㊂三㊁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规则探讨目前,理论上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大致有三种观点,即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㊂(一)先刑后民规则之检讨先刑后民顾名思义是指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优先处理刑事部分,对于民事部分,要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么在刑事审理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的一种程序模式[4]㊂先刑后民主要理由是,避免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与刑事裁判出现矛盾,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㊂先刑后民规则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1987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㊂该通知第3条明确了民事经济纠纷审判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先全案移交刑事程序㊂只有经公安机关㊁检察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分案处理的,才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㊂‘通知“虽然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但在司法实务中树立起了强烈的先刑后民㊁涉刑裁驳的审判观念㊂然而,先刑后民㊁涉刑驳裁的处理方式,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㊂这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争议的焦点㊂所谓涉刑驳裁,是指民事案件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民事程序不能继续或立即停止,没有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㊂这种处理方式可见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㊂由于并未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未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构成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实体判断,仅仅根据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或者根据刑事侦查机关的要求,直接驳裁,不仅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损害,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㊂涉刑驳裁现象,是先刑后民的直接体现,是将复杂的刑民法律关系简单化,处理方式单一化,回避和放弃司法对实体法律关系审查判断的典型㊂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对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判断的基础上,还必须考331第38卷第1期陈光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虑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相互之间的影响㊂无论是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还是不同法律责任的承担,都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通过证据和裁判加以认定,即必须通过案件实体审的方式加以确定㊂此外,笔者认为,涉刑驳裁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立案管辖的基本规定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就应当受理㊂由于立案条件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并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但是,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案件事实的交叉,这需要在受理后通过证据查明,所以,刑民交叉案件不能简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是应当先受理,然后根据法庭的调查做出相应的判断,如果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对民事案件没有实质影响,则应刑民并行㊂反之,要根据二者相互影响和依赖的情况与程度,采取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㊂(二)先民后刑规则之必要刑民交叉案件并非一律采用先刑后民的规则处理㊂先民后刑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防止犯罪不当扩大,实现刑法谦抑原则㊂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商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㊂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㊂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先民后刑的处理规则,对涉及债权纠纷㊁确权纠纷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刑事案件犯罪构成判断提供事实依据㊂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㊂(三)刑民并行㊁分案处理规则之明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列举了刑民分案的五种情形,五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责任主体不同,刑事程序及民事程序应当分案处理,避免因刑事程序对一方追责而影响债权人对他方主体行使民事权利㊂该规定可以称之为刑民并行㊁分案处理,丰富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则对涉刑案件中民事权利主体保护不足的缺陷㊂综上所述,无论是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㊁分案审理,都只是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并非处理原则㊂从实践来看,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处理规则㊂相较而言,刑民并行更符合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可以归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一般处理规则,这是由刑民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决定的㊂换言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究竟采取哪种处理规则,客观上是司法规律决定的㊂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避免因错误的处理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㊂四㊁结语刑民交叉案件是民法视角和刑法视角对案件事实不同评判的碰撞和冲突,是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差异性的外在表现,是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相互渗透和影响的集中体现㊂刑民交叉案件源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案件事实或构成案件事实的同一要素进行调整所产生的冲突,该冲突属于法律适用中的冲突,由于法律位阶相同,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所以,刑民并行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一般处理规则㊂但是,刑民交叉可能产生事实认定㊁证据规则及裁判内容等方面的冲突,司法必须考虑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根据刑民裁判相互之间的影响,根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㊂参考文献:[1]宋英辉,曹文智.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的协调[J].河南社会科学,2015(5):321322.[2]董秀婕.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07.[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18.[4]肖建国,宋春龙.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J].法学杂志,2017(3):23.ʌ责任编辑:孙廷然ɔ4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
刑民交叉: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刑民交叉: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这是我的第16篇普法文章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有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功能。
刑事判决中叫责令退赔,责令被告人退缴或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则是原告根据民事判决去执行被告,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二者在填补经济损失这一目的上,功能是重合的。
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举个例子:甲对乙实施(借款型)合同诈骗,丙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后甲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并责令退赔乙的经济损失。
问题一: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二:乙能否对丙,提起民事诉讼?问题三:在民事判决时,是否将刑事责令退赔部分扣除?一、问题一问题一: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1、针对本金,不可以;2、针对本金之外的经济损失(如利息),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很难。
首先需明确一个观点,即甲利用借款合同实施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该借款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1】。
审查借款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看是否存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为刑事审判的依据、角度和民事审判有很大区别,不存在只要构成刑事犯罪,民事合同一定无效这样的逻辑关系。
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和乙之间就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是,甲对乙实施诈骗,非法占有乙的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需要退赔乙的经济损失;民事法律关系是,甲到期不还钱,构成违约,需要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经济赔偿,同样是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有何区别呢?赔偿范围不一致。
责令退赔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括本金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而民事判决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
二者在本金保护上完全重合,所以在有责令退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责令退赔的执行,来弥补自己的本金损失,没有必要再提起一个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该观点属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2】。
针对本金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针对利息呢?这就有争议了。
先刑后民是什么意思
先刑后民是什么意思民事法律关系消灭是已经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先刑后民是什么意思?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先刑后民是什么意思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
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审理判决。
第⼀,主体关联。
即民事案件中的当事⼈,同时⼜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被害⼈。
此时只要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基于同⼀法律关系,即使有主体关联,也应分别进⾏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独⽴处理,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
⽐如,甲向⼄借钱不还⽽引起的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和甲、⼄嗣后因其他琐事争⽃致其中⼀⼈重伤⽽产⽣的刑事犯罪问题,即因刑事、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彼此⽆涉、互相⽆关⽽应分别处理。
但除了有主体关联外,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上也存在相互联系时,是否适⽤“先刑后民”则应依事实关联的判断⽽定。
第⼆,事实关联。
事实关联⼜分两种情况:(1)事实相同,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产⽣基于同⼀法律事实。
此时⼀般均应予以“先刑后民”的处理。
例如甲⼄间签订买卖合同,事后发⽣争议。
甲可能以合同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引发刑事诉讼,两种诉讼的事实基础均系甲、⼄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此情形下,即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式,优先处理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2)事实相关,即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并⾮基于同⼀法律关系产⽣,⽽是由不同性质的基础事实引起,但不同基础事实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此时是否可按照“先刑后民”⽅式予以处理,不能⼀概⽽论,须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经⽐对不同性质基础事实间的关联程度后⽽定。
例如在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储户既可以冒领者盗窃存单,冒领存款的犯罪⾏为引发刑事诉讼,⼜可依据与银⾏间的储蓄合同向银⾏提起民事诉讼,前⼀诉讼的基础事实是冒领者盗窃、冒领的犯罪⾏为,后⼀诉讼的基础事实在于银⾏未尽注意义务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的违约⾏为。
什么是“先刑后民”原则
什么是“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先后问题,是⼀线办案法官经常遇到的问题,可以说“先刑后民”是处理这⼀问题的⼀项原则。
那么,什么是“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
对其处理是否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取决于是否会影响对刑事犯罪追究,若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仍将进⼊民事审理程序。
经济或民事案件涉嫌犯罪,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以查清犯罪问题为条件,当原告的民事请求正当,同样有法律⽀持的时,法院应当就经济或民事案件进⾏审理。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第⼆⼗三条⼈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审查,并在⼗⽇以内决定是否⽴案。
公安机关不⽴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民法院。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第⼆⼗四条⼈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民事纠纷虽然不是同⼀事实但是有关联的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审查,并在⼗⽇以内决定是否⽴案。
公安机关不⽴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民法院。
正确把握“先刑后民”的适⽤,观念上,我们应认识到刑事与民事并⽆绝对的先后顺序。
从法律体系整体⽽⾔,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两⼤部门法,在位阶关系上平等,在刑民交叉案件的适⽤上并⽆绝对的先后顺序。
因此实践中要防⽌机械适⽤“先刑后民”,以刑⽌民,⼜要防⽌过于刻板地固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性,⼀概排斥“先刑后民”的适⽤。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
1问题的提出民刑或刑民交叉诉讼并非学界的新话题,十多年前学者们对此就已经有所讨论。
这种讨论源自人们经常遭遇的民刑交叉诉讼实践。
现在这一话题也依然是人们经常讨论的主题。
从对司法案例的检索结果来看,可以发现“先刑后民”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处理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一个原则。
在学术界,人们也常常使用这一说法或概念。
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以及法理而言,这些讨论并没有真正阐明其应有的原理及机理,因此有必要予以更深入的探究。
在探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方法之前,有必要对人们关于“先刑后民”这一说法的语境加以廓清和区分。
因为人们关于“先刑后民”的表述在含义上往往是漂移和多义的。
这种含义上的漂移性和多义性与视角和语境差异有关。
如果不能锁定相应的语境,也就无法有针对性地探讨问题。
其一,不同性质的案件由同一个审判机构合并主管的情形。
这种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附带性和非附带性。
附带性是指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非附带性是指,近年来实施的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改革,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在传统意义上属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语境中,人们对“先刑后民”的理解是,对于因刑事犯罪所发生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和裁判,应当首先就刑事犯罪部分进行审理之后,在有罪认定的基础上,就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审理和裁判。
在刑事诉讼系属中,当事人不得单独对由犯罪引发的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这里的“先刑后民”是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结构所决定的,其最大特点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一个刑事审判庭合并审理,并且民事案件处于附带的地位。
在这种语境下,也有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提出可以“先民后刑”。
但其含义已经转换为哪一种责任应优先确定与实现的问题,而非不同审判机构主管的不同诉讼案件,哪一个诉讼应当先行的问题。
例如,有观点主张在被告人认罪与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应明确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构建一种“先民后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同一事实构成不同性质责任的竞合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对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这时,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法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呢民刑交叉案件该如何处理1.不存在民事纠纷,仅存在刑事案件的,应驳回起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当案件事实在根本上属于刑事案件时,在立案阶段应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质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此时,如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正因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时,民事案件应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程序对肇事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同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如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经办人员因受贿罪被刑事追诉,此时,只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贷款人就应按时偿还贷款,不应受刑事案件的影响;3.民事案件以刑事判决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划分,应以刑事程序确认的双方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这时,应适用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阅读: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民事案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程序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刑民并科下的责任聚合冲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1年第1期(总第148期)No. 1 2021(Sum No. 148 )“侵犯著作权罪"刑民并科下的责任聚合冲突汪赛飞(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50)摘要: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将侵犯著作权的特定行为纳入刑法予以打击,司法实践中将侵 犯著作权罪认定为是占有型犯罪而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著作权人只能通过事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方 式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在我国“先刑后民”原则的要求下,刑民并科要求所带来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 的冲突,亟需更好的程序法衔接才能解决。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先刑后民;刑民并科;民事责任优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1)01 -0060 -05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此即《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 权复制品罪(以下简称“侵犯著作权罪”),据此,若侵权人既侵犯著作权、又触犯特定罪名,将产生所谓的“责 任聚合”,与责任竞合下责任的择一承担不同,责任聚合要求侵权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方面,我国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且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又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著作权 人往往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了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弥补自己的著作财产权损失;另一方面根据《刑法》 第3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条,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优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侵权人应首先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后再执行罚金刑,故而在侵犯著作权罪领域必然会产生刑民并科的责任承担冲突。
一、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现状(一)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尽管目前已有法院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探索①,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 院都不允许权利人在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中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支持或反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都各执一词,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意见是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应局限于先刑后民。
关键词刑民交叉程序先刑后民中图分类号: D918文献标识码:A一、刑民冲突的根源一般而言,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行为都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相应地有三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进行规制。
以刑事、民事交叉问题为例,在现代诉讼程序发生刑、民分离的背景下,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分别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这两种程序之间又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差异,法院内部的刑事、民事审判庭界限分明,实体法上的规范竞合就引发了程序间的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大都默认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
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论。
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争论(一)支持“先刑后民”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有法理和法律支撑,是对刑、民讼两大诉讼程序关系的一种规律性反映。
1、从价值上判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
我国立法一贯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
因此,应先由国家对该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
2、从技术上分析,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侦查、取证手段,故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从证明标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这些都保证了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易于全面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
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
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
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
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
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
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
但是虽然“证讼”产生的“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由于其在前诉中未行使诉权,“证诉”并不能消灭其权利,所以其败诉后可另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从而导致判决的不稳定。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保护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本文将探讨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一、法律责任的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核心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处罚。
此原则旨在保障人们的自由和安全,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罪行相适应,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轻刑,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予以重刑。
该原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合理惩罚,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3. 独立性和独立裁判原则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独立于他人的任何影响进行判断和决定。
独立裁判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这些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防止滥用权力和任意判决的发生。
4. 有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翻案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无罪推定翻案原则是指当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时,应予以纠正。
这些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1. 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第一步是立案,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编入司法程序。
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立案条件,例如案件具有事实依据和证据等。
立案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确保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2. 侦查侦查是指警方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搜集证据,查明真相。
侦查程序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侦查阶段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审判的效果和公正性。
3. 起诉和审判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审判则是指法院根据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进行实质性审理和判决。
起诉和审判过程需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先民事判决和在后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冲突时的处理
06/201216/2011案例08/2012【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在先而刑事判决在后的情形下,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左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在先的民事判决予以纠正。
■案号一审:(2009)津法民初字第1700号再审:(2011)渝五中法民提字第13号在先民事判决和在后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冲突时的处理文/孙海龙赵克【案情】再审申请人:杨绍洪。
被申请人:李绍国。
2008年6月29日,李绍国将69800元汇入杨绍洪的账户。
后李绍国要求杨绍洪返还该款,杨绍洪于2008年7月3日将19000元汇入李绍国的银行账户,余款50800元未予归还。
李绍国遂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50800元并赔偿资金占有损失。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绍国误将69800元汇入杨绍洪账户,杨绍洪构成不当得利,遂于2009年6月3日判决杨绍洪返还李绍国50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010年6月4日,杨绍洪申请再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2010年5月1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沙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2008年3月至12月期间,杨绍洪组织传销活动,发展李绍国等人为下线人员。
李绍国被骗,并于2008年6月29日将69800元汇入杨绍洪账户。
杨绍洪按其传销活动规定返利,并于2008年7月3日将19000元汇入李绍国的银行账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杨绍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退赔李绍国经济损失50800元。
杨绍洪已经在该刑事判决后退还了李绍国50800元。
【裁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杨绍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骗李绍国投资,杨绍洪收取的投资款系刑事犯罪所得赃02406/201216/2011案例08/2012款,已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0)沙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退赔,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不当得利。
怎么理解先刑后民的概念
怎么理解先刑后民的概念先刑后民的概念是指先行应用惩罚手段,然后再考虑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
在刑事法律领域中,这一概念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并且追求对受害人的补偿。
先刑后民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事司法的效益导向,以及法律界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应考虑的多个因素。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先刑后民的概念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
刑事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威慑。
因此,先刑后民着重考虑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以警示社会,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其次,先刑后民强调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及其合法利益的维护。
犯罪行为造成了对受害人的伤害,他们需要得到适当的赔偿和补偿。
在先刑后民的理念中,刑事司法追求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保护,并努力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渠道。
只有犯罪行为得到惩罚,受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再次,先刑后民着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先刑后民的理念提倡在刑事司法中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受害人的权利,并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这需要法律界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改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补偿。
最后,先刑后民意味着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先刑后民的理念并不意味着刑事司法取代了民事司法,而是强调两者之间的互补和协同作用。
刑事司法通过刑罚的追究,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秩序;而民事司法则着眼于个体的权益保护和补偿。
两者合理结合,在实际操作中互补互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
总结起来,先刑后民的概念强调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协调与配合等方面进行思考。
只有在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有效配合下,先刑后民的理念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为社会带来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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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之评价与修正作者:石春玲摘要: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对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价值,但实务中其效力的过度扩张严重损害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背离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价值,应严格界定其内涵和适用条件,明确其作为原则而非规则的属性。
关键词:先刑事后民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F731文献标识码:A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考证(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释义先刑事后民事诉讼原则,简称“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先对刑事问题进行侦查、审判,再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所谓先刑事后民事,并非仅指案件审理的先后,更体现在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裁判效力上强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1.管辖优先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原则上都应该由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优先统一受理。
2.受理优先民事案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起诉时,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规定,作为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仅如此,有的民事案件还必须以刑事审判或者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
3.审理优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嫌疑问题规定》)第1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或者审查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对原案件驳回起诉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
4.证据优先刑事程序获得或者认定的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但不可作反向推理,并且民事诉讼不能推翻刑事裁判所采纳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5. 执行优先在两种裁判结果执行发生冲突的时候,刑事判决执行优先。
例如对刑事被告判决处以罚金刑罚,而民事裁判责令被告向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当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两种费用时,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优先执行罚金刑罚,民事赔偿暂缓支付。
6.裁判效力优先先刑事后民事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后审的民事案件与先审的刑事裁判结果不能冲突,以维护国家裁判的统一。
(二)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溯源被广泛引用作为“先刑后民”原则法律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该条第五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事实上,早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比较粗略的规定。
1987年,上述机关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
这一规定标志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确立。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犯罪嫌疑问题规定》第1、10、11、12条进一步阐明了这一原则及其适用。
除上述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另外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先刑后民”这一原则:1.《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
2.《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案件规定》)要求: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3.《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发现,这一在当今我国诉讼领域中毋置置疑,涉及刑事和民事两大诉讼关系的法律原则既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也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更没有在两者的上位法中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是指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必须待另一案确定后,本案才能审理。
另一案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行政案件,还可以是其它民事、海事或海商案件。
中止诉讼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或在相同问题上出现矛盾判决。
”[1]可见导致民事案件诉讼中止而先行审理的案件可以是所有性质的案件,而不是仅限于刑事案件,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劳动和矛盾判决,所以不能作为“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渊源。
所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的,同时这些解释也只是涉及某一类案件的审理,而不是概括所有当事人涉嫌犯罪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对这一原则的效力及其适用的普遍性提出怀疑。
当然,一个原则的形成可以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可以是从法律精神中得以提炼而成,还可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约定俗成,但是,我们质疑的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这一原则的效力被不适当地绝对化,适用范围被过度地扩张。
二、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评价(一)积极方面通常认为“先刑后民”原则的价值主要有两点,一是节省诉讼资源,提高效率,有利于当事人;二是避免裁判不统一。
我们先就前者进行分析。
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如出一辙。
两种责任在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和过错的主观要件上完全相同,只有程度的差异而已;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以犯罪对象的损害为基础的,当然只有预备或者未遂行为而没有造成犯罪对象实际损害的行为也可构成犯罪,但是这种犯罪与民事案件并不牵连,也就不存在哪一种案件审理先后的问题;因果关系对于既遂犯罪来说是不言自明无需论证的;犯罪主体和民事侵权行为主体也必须是同一主体才可能产生两者责任的牵连。
所以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是同一个主体基于同一行为而产生了两种不同责任,两种诉讼所需要证明的事实相同,证明的过程一致,同时,因为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这样,在有牵连的案件中,被认定既遂的刑事犯罪一定构成民事侵权。
“先刑后民”原则可以避免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和查证事实的重复,节省诉讼资源。
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靠当事人证明,刑事案件可以使用许多国家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
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刑事案件可以采用特殊的侦察手段,获取民事案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的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刑事案件的知情人有作证义务,因而可以获得民事案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人证言。
这样,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使许多民事案件无法查清的事实变得清楚明白,使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有效率,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那么第二个价值是否存在?诉讼过程中包括两方面任务,一是认定事实,二是解决纷争,后者即适用法律作出刑事或者民事裁决。
因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分别解决处以怎样的刑罚和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两者不能混淆、不能抵充,所以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无论审理谁先谁后,两种责任裁决不存在矛盾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这一部分资源节省的问题。
可能存在矛盾的是事实认定部分,这又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无罪,但民事案件认定被告“有罪”,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采纳的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诉讼采纳的是绝对证据标准,疑罪从无,而民事诉讼采纳的是优势证据标准,所以两者认定事实的矛盾完全可能,著名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种差异的经典案例,所以无论民事案件审理的先后,这种矛盾存在都是合理现象,无需避免。
另一种可能是刑事案件被认定为有罪,而民事诉讼被认定“无罪”,如果民事案件先行审理,理论上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是,一个案件当事人在民事上被认定为“无罪”,又如何能发现其有犯罪嫌疑而中止民事案件审理转而启动刑事诉讼?选择是需要有可能的,在没有发现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只有一个民事诉讼,谈不上与刑事诉讼的先后问题。
分析可知,“先刑后民”原则在避免裁决矛盾方面是没有价值的。
(二)消极方面先刑事后民事的直接负面效果是会导致某些案件有刑事无民事,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刑事案件没有最终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逸,有些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迟迟不得审理,这都使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权利无法得到满足,或者永久性丧失,或者加大权利行使成本。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当事人经济状况恶化或者破产会使赔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虚假陈述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的刑事程序前置,结合司法实践看,与其说是给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不如说是设置了一重法律障碍,以保护的名义限制或者剥夺了投资者的诉权;当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与刑事罚金时,优先执行罚金也使受害人的赔偿部分或者全部落空;先刑事后民事还可能因为刑事案件的拖延导致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尽管有一些可以因为各种原因中止或者中断,但仍不排除部分案件因时效引起争议或者丧失胜诉权。
除上述不利外,“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即使达到了正常预期,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通常途径是在刑事诉讼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本身就受到学者的质疑,本文对此不予置评,但研究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甚至是同生的关系。
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是处理有牵连案件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指针(尽管其在实务中已经被强化成一种规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则是落实这一原则的产物和集中体现,也是其制度保障,正是因为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人为将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滞后,于刑事诉讼中附带进行。
而且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本身,在案件审理先后、调查取证、各方主体地位、审判组织、裁判效力等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下的刑事诉讼的优势和主导地位以及民事诉讼的弱势和从属地位。
民事案件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受害人的最大不利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特别是该制度设计割裂了民事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使案件进入民事程序与进入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结果大相径庭。
更有甚者,同一侵权事实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会比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赔偿要少得多。
(三)比较法角度1985年《联合国关于犯罪被害人和权力滥用的司法基本原则宣言》第4条规定:“被害人因其尊严而受到同情和尊重。
按照国内立法的规定,他们有权进入司法机制,并因遭受损害而提出赔偿。
”第5条规定:“应当建立和强化司法和行政机制,由此促使被害人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快速、公平、经济和易参与的程序获得赔偿。
被害人应当被告知通过这一机制获得赔偿的权利。
”基于上述考虑,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众多国家或者专门制定被害人保护法,或者修改或者补充现行法律,完善机制,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在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上,英美法也有“先刑后民”。
美国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英国1870年《没收法》规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方式有三:一是可向刑事损害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二是可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法庭可以根据自己职权或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在判刑时以“赔偿令”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