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园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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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园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加
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园服务规范(试行)》、《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生态公园等。

公园名
录按照《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山水地貌管理
2.1公园山水地貌(含自然和人工地貌)是形成公园特色景观的基础,必
须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

2.2确需改变山水地貌原状的,应当按照《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规定,
组织编制相关设计方案,并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2.3公园内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要求。

景观水体应当保持正常水位,维护水体的景观效果。

2.4公园内湖、池等水岸线应保持原有自然或规则的岸线和驳岸,池壁美
观、不渗漏,设施完好无损,如有破损或残缺要及时修补。

第三章园林植物管理
3.1 植物景观管理
3.1.1植物景观是公园的基本要素,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作
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3.1.2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种植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
护,保持公园特色植物景观。

3.1.3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植物景观,应当适时进行植物种植调
整和景观改造。

调整改造须遵循《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

3.2植物养护管理
3.2.1公园植物养护管理应当保持植物自然姿态或艺术造型,浇水、施
肥、修剪应及时、科学、合理,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公园植物养护应当由专业单位进行,符合《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的要求。

3.2.2乔木:树冠完整,枝条疏密得当,分枝点合适,姿态优美,生长
繁茂,基本无枯枝和严重病虫害,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3.2.3灌木:保持树形自然美观,层次分明,色彩丰富。

3.2.4花卉:植株生长健壮,形正色纯,无残花败叶。

花坛:图案清晰美观,色彩明快,开花整齐,保持四季有花,无缺棵。

花境:配置科学合理,高低错落有序,季相变化丰富,与环境地貌相协调。

露地盆花:摆设要整齐美观,层次分明,色彩悦目,讲究布置艺术,不露盆钵。

3.2.5草坪:定期修剪,依地势顺延平整,边缘清晰,基本无杂草,无
积水,无空秃。

3.2.6盆栽植物:植物健壮,枝叶繁茂,容器完好,观赏性强。

3.2.7地被植物:密度合理,覆盖力强,观赏价值高。

及时清疏枯枝残
叶和补植,保持整体生长良好。

3.2.8藤蔓植物: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不乱牵乱爬,
无枯枝败叶,长势良好。

公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因地制宜选择藤蔓植物发展发展垂直绿化。

3.2.9水生植物: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过渡自然,密度合理,
控制范围,长势良好。

3.2.10绿篱:配置合理,块面线条整齐美观,与景观功能相协调。


株生长良好,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无缺株断垄。

3.2.11盆景:景、盆、几架搭配合理,艺术效果突出,特色明显。

3.2.12竹类: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桩,及时疏伐。

3.2.13病虫害控制:病虫害防治及时有效,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
的园林植物病虫害控制措施,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在植物引种等过程中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侵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灭。

3.2.14节水灌溉: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加强集水和雨洪利用。

3.3 古树名木
3.3.1古树名木按《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无锡市政府第131号
令)的要求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3.3.2古树名木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3.3.3除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
树名木周围生长的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

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垃圾、废料等。

3.3.4古树名木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
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高大树体应当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3.3.5公园管理单位对古树名木采取的修剪、支撑、补洞等技术措施,
应当及时记入古树名木档案。

3.4特色花卉
3.4.1公园应当因地制宜地培植特色花卉,形成公园特色。

3.4.2已具有特色花卉的公园,应当加强特色花卉的保护、管理,注重
引进、培育特色花卉新品种。

3.4.3特色花卉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精心养管。

注重保护特色花卉资源,
做好特色花卉品种的编号、登记工作,加强物候期植株变化情况的观测和记录工作。

做好特色花卉图片、文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加强数据化动态管理。

3.4.4加强特色花卉应用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积极举办和参加各类特
色花卉展览活动。

注重保护和发展立体花坛等园艺技术的传承和应用。

3.5景观山林
3.5.1景观山林内无枯倒木,死树清理及时。

高温、干旱季节及秋、冬
季枯草清理及时。

3.5.2加强病虫害测报工作,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防规模
型的病虫害发生。

3.5.3适时适地实施林相改造,增植乡土树种,合理调整常绿树和落叶
树的种植比例,注重色叶树种的搭配,丰富山林四季景观。

3.6 专类公园植物特殊管理
3.6.1专类公园应当围绕主题,保护和培育特色植物景观,强化专类公
园主题特色。

注重利用植物独特的形态、色彩等特征,体现专类公园的主题特征,创造特色观赏景观。

3.7生态公园植物特殊管理
3.7.1应严格保护公园的自然形态,减少人工化的痕迹。

保护自然的地
形地貌、驳岸及植物的自然形态。

3.7.2加强植物生态群落的培植和保护。

3.7.3减少一二年生草花的运用,宜采用野生花卉和野生地被。

3.7.4注意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杜绝污染,创造良好的动物长期
栖居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3.7.5做好科普宣传工作,激发游客兴趣和爱心,促使游客共同保护野
生动物。

第四章园林建筑及设施管理
4.1 园林建筑及设施管理总要求
4.1.1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园内园林建筑及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
和实施修缮维护计划,完善安全检查措施,保证园林建筑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4.1.2园林建筑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

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
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

4.1.3严格控制出租公园房屋。

禁止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
源属性设立私人会所,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商业经营场所。

4.2园林建筑
4.2.1园林建筑(亭、台、楼、阁、廊、榭、轩、馆、大门等)及园林
小品(雕塑、花架、喷泉、假山、塑石、栏杆、汀步、景门、景墙等)要保持外观良好,整洁美观。

4.2.2建筑门窗、室内座椅、灯具和装饰物品要经常擦拭、除尘,做到
无灰尘、无蛛网、无污垢、无乱刻乱划。

4.2.3园林建筑一般两年油漆粉刷一次,损坏要及时维修。

在粉刷和维
修时应注意保持园林建筑的原貌和风格,不得随意改变。

4.3基础设施
4.3.1给水、排水、供电、供气、弱电等管线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管线设施应隐秘布设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新建管线设施应入地铺设。

4.3.2园内指示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客须知、动植物介绍牌、安
全警示牌等公共信息牌示简洁美观,布局合理,与整体景观协调,保持完好常新。

文字、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

4.3.3园路、平台、步级、护栏、椅凳、路灯、垃圾箱等设施布局合理,
维护及时,保持完好。

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等相协调。

4.3.4金属设施(铁门窗、铁围栏、花栏及其他金属装饰构件)应保持
完好,及时除锈、油漆。

4.4服务设施
4.4.1公园服务设施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与景观协调,布局合理,标
识明显,设施完好。

4.4.2 综合性公园应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其他公园应配备相应的服务
设施。

4.4.3健身设施场地设置合理,设施功能完好,标识明显。

4.5游乐设施
4.5.1游乐场、游乐园、儿童乐园等设置必须遵循公园总体规划和公园
设计规范,布局合理,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

4.5.2游乐设施严格控制噪音等污染。

水上游乐项目严格控制使用柴
油、汽油类动力船,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水上船只应具备污染物收集装置。

4.6机械设施
4.6.1园内机械设施要保持外观整洁、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标准,在指
定地点停放。

4.6.2各种园林机具(剪草机、修剪机、拖拉机、喷雾器等)应专人维
护和操作。

第五章园容卫生管理
5.1 公园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卫生保洁制度,责任到人,实行定员、定
岗、包干管理。

5.2环境卫生管理
5.2.1公园对主要干道、主要游览区应当及时进行清扫,并随时保洁。

非主干道和非主要游览区应当每日至少清扫一次,做到无卫生死角。

加强日常保洁,保持公园环境整洁。

5.2.2园内椅凳、垃圾箱、标识牌、健身器材、游船等设施应当每日清
洁,定期消毒,做到整洁美观。

5.2.3建筑门窗每日保持清洁。

及时清理屋顶杂草、杂树。

室内环境保
持整洁。

古旧家具、字画、古玩器皿、匾额、楹联等室内陈设的保洁措施得当。

5.2.4垃圾日产日清,采用封闭或遮盖的方式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5.2.5清扫器具整洁、实用,摆放规范,不得在游览区影响景观的地点
堆放。

作业时注意避让游客,卫生保洁操作应当文明规范,注意防止二次扬尘。

5.2.6提倡公园枯枝、落叶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科学循
环利用。

禁止在公园内焚烧树叶、荒草、园林废弃物等。

5.2.7园内有施工现场应做到规范遮挡,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

5.2.8雨雪后应当及时清扫园路及主要活动场地。

公园内应以人工和机
械除雪为主,禁止使用化学除雪剂。

5.3厕所管理
5.3.1厕所要落实专人负责,全天候保洁,清扫人员佩证上岗。

5.3.2设立厕所卫生监督电话并上墙。

5.3.3厕所全日候保持整洁干净。

每日应当及时清洗,节假日增加清洗
次数,定期喷洒卫生药剂。

地面无积水、无污染、无蚊蝇、无明显臭味、无堵塞。

5.3.4各项公共设施齐备完好。

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
钩、烘手器、冲水设备、便器等设施、设备无破损。

5.3.5厕所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清洁工具不外露。

5.3.6厕所开关门时间应与公园开放同步。

第六章服务管理
6.1门区服务
6.1.1公园应当每日定时开放。

开放时间、售票时间应当明示。

因特殊
情况需要闭园的,应当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公示。

6.1.2售票处标识明显。

公园票种、票价及各类优惠政策应在售票窗口
显著位置公示。

提倡采用电子门票。

6.1.3售票员唱收唱付,票款当面点清。

检票验票准确、规范,严格执
行售票窗口明示的优惠政策。

6.1.4检售票人员服装统一,佩证上岗,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并热情、
耐心解答游客问讯,及时疏导游客。

6.2 商业服务
6.2.1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符合公园
总体规划。

商业服务设施的形式、规模、体量、位置要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

商业经营应当进店经营,节假日临时设置的商业网点不得影响景观和游览秩序。

主要景观区域不得设置临时性商业网点。

6.2.2商业服务网点环境应整洁美观,具有园林特色。

商品陈设应摆放
有序、整齐、大方。

所售商品全部明码标价,使用统一标签,一货一签。

6.2.3商业服务应符合工商、卫生要求。

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
业时间、岗位责任制及服务规范等在店内合适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6.2.4商业服务人员应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站立服务,主
动介绍商品,唱收唱付。

商业服务人员应统一服装,衣着整洁。

6.3殿堂、展室等服务
6.3.1殿堂展室的展示环境要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要整齐完好。

6.3.2殿堂展室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

看管人员应
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件数、品种、年代、用途、摆放位置及完好状况。

开闭馆前应认真检查展品、门窗、锁、封条等,发现有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

6.3.3殿堂、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

做好日常防火、防盗、
防尘及疏导游客工作。

6.3.4设立游客服务中心的应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

6.4导游讲解服务
6.4.1讲解服务点标示醒目,公开服务事项。

6.4.2讲解员
(1)应当经过培训,佩证上岗,服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生动,讲解规范,内容准确,耐心解答游客询问。

(2)讲解服务使用扩音器时应控制音量。

历史名园、文物古迹、殿堂、展室等场所要减少或避免使用扩音器讲解。

6.4.3电子解说
(1)大型公园、历史名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电子解说系统,为游客提供电子解说服务。

(2)电子解说器应注意卫生和音效,保证正常使用。

解说内容规范健康,语言标准无差错。

可提供普通话和英语等多种外语服务。

6.5信息服务
6.5.1公众信息
(1)公园在游客中心等适当场所公示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提供景点简介、科普读物、宣传册页、音响制品等信息资料。

(2)公园在主要出入口场所应当设立公园导览信息牌,公布公园游览图、游园须知等信息。

(3)公园简介(导游图)应标明进出口、道路系统、服务设施、景点分布及介绍、咨询服务点、医疗救护站等内容。

6.5.2互联网
建立相应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更新公园景点、特色活动、开放时间、交通路线等信息。

网站或网页设置互动界面,方便游客咨询投诉,并及时回复。

游客中心等服务场所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满足游客需求。

6.6投诉与咨询服务
6.6.1咨询
(1)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为游客提供电话、网站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2)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用语规范,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咨询信息。

6.6.2投诉
(1)公园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服务制度,在公园售票处、网站(网页)、门票等媒介上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方式。

(2)工作人员应准确完整地记录投诉信息,及时核实投诉内容,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告知投诉人处理意见。

第七章游园秩序管理
7.1游览秩序
7.1.1公园应当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确保游园安全有序,
并及时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

7.1.2公园内严格控制噪音,按《声音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执行。

7.1.3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集中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
的管理,引导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7.2交通秩序
7.2.1外部交通
(1)公园周边道路应设置明显的导向牌,正确引导车辆及游客进出。

(2)公园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绿色生态,可达性好。

7.2.2内部交通
(1)公园内游览线路布局合理,通行顺畅。

(2)游览交通工具设施完好,整洁卫生,安全性高,应使用绿色清洁能源。

(3)结合公园内交通道路特点,设置禁行、限速、警示等交通标志,
保障交通安全。

第八章安全管理
8.1安全制度
8.1.1公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责任
人。

8.1.2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
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公园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完整的安全台账资料。

8.1.3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园各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8.1.4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
识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8.1.5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监控系统,监控点布局合理,监控室应有
专人值班。

8.2设施设备安全
8.2.1设施设备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完备,
保证安全运行。

8.2.2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

8.2.3游客集中场所和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
警示标识。

8.2.4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挡,警示标志明显,安全防范措施得当。

8.3消防安全
8.3.1公园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
期检查维护保养,保持完好。

8.3.2严禁在古建筑、山林、绿地等重点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防火关键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8.4举办花事园事活动安全
8.4.1公园举办花事园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明确活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和保障措施,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活动安全。

8.4.2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活动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预案。

按照公园游人容量控制游园人数,加强游园疏导,确保正常游览秩序。

8.5应急避险
8.5.1综合公园、生态公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应当按照防灾避险要
求,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及明显的指示标志。

定期组织开展防灾避险演练,逐步提高应急避险能力。

第九章花事园事活动管理
9.1公园举办花事园事活动总要求
9.1.1公园举办花事园事活动应以服务游客,丰富公园文化内容,提升
城市文化品位为目的。

9.1.2公园花事园事活动应当主题鲜明,突出特色。

活动内容健康、文
明并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

9.1.3举办花事园事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9.1.3公园内举办花事园事活动应当明确主办方。

公园以出租场地、联
合举办或协办等形式参与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9.1.4花事园事活动期间,要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维护好景观环境,
不得破坏公园景观,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

9.2花事展会活动
9.2.1公园应根据自身特点、优势和客观条件,发挥公园特色花卉作用,
组织形式多样、园林特色明显的花事展会活动。

9.2.2花事展会活动应当突出体现特色花卉的艺术美感,不断提高布展
水平,加强特色花卉科普宣传。

9.3文娱商业活动
9.3.1有条件的公园应当积极组织节假日、纪念日或经常性的文娱演出
活动。

文娱演出内容应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风貌,讲究艺术性、娱乐性。

9.3.2露天举办的文娱演出活动要保证场所设施和游客安全,严格控制
音量,保障正常游园活动。

9.3.3严格控制在公园内举办商业宣传活动。

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
不得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商业演出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章附则
10.1本规范由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10.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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