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鞍政发〔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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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鞍政发〔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明确征收主体,发挥地税机关的征缴优势,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收主体及时间征收主体调整为各级地税机关;征收主体移交时间为2017年7月1日。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征收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逐级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四、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信息需与其他险种保持一致。
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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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辽市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巩固我市城镇社会保障工作成果,全面完成2008年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和省有关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8年年底,在全市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巩固和扩大我市“211”(即用两年时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扩面10万人,完成基本医疗保险扩面10万人)社保扩面成果,深入挖掘扩面潜力,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08年年底,完成新增扩面参保人员5万人,全市参保人员达到48.4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36.6万人),完成征缴本年度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亿元,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工作重点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娱乐服务、交通运输仓储、建筑等行业及村镇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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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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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9]10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9
【实施日期】2009.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
事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05〕33号)精神,促进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继续包户指导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包户指导的工作机制。
在往年包户抓点取得
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选择71户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企业,由。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160df9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cf.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鞍政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世超副市长副组长:王广彦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丹华市金融办主任成员:庞泽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博市编委办副主任郭春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炜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单增仁市建委副主任姚实市农委副主任李耀国市服务业委副主任曹辉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屹辉市科技局副局长乔岐合市公安局副局长任雅芹市监察局副局长黄平市财政局副局长马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毕群德市环保局副局长温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侯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士忠市林业局副局长雒荣广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殿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关昕宇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副行长代明鞍山银监分局纪检组长于玲市工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丹华(兼)。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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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a6f48e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51.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辽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不断改善民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在2008年度在全省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思想为指针,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挖掘扩面潜力,加强基金征缴,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扩面工作在确保完成全省1262万参保人员(其中860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力争完成1320万参保人员(其中917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奋斗目标;统筹基金征缴完成全省282亿元的工作目标,力争完成292亿元的奋斗目标。
三、工作重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服务、建筑、运输等行业企业为突破口,按规定明确登记企业的经济类型,规范私营企业参保行为,解决扩面工作难点;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工和中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缴费问题。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51ca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1c.png)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0年6月27日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7e09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80.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为更好地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2014年继续实施领导“包保责任制”。
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问题为导向,选择100户企业,确定包保对象;以“政策扶持、全面服务”为抓手,大力破解难题。
建立包保、服务及联络长效机制,推动企业招商落地、项目达产、实力提升,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政策,加强服务。
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结构调整、重大装备购置、技术创新、节能降耗、信息技术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特别是充分利用好近年来市政府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结构调整、开拓市场、转贷资金等政策,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
(二)整合资源,大力破解难题。
深入工业企业,重点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项目办理手续问题。
重点解决企业“两证”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规划、环评、防火、用电、开工等一系列手续问题。
二是企业开辟市场问题。
帮助企业参加市场展洽活动,协调政府采购、钢铁企业补贴等工作。
三是企业资金转贷问题。
帮助企业申领转贷专项资金,尽快发挥资金扶持作用。
四是企业上市问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9723c0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83.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鞍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6日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充分发挥投资在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全力引进一批新项目、好项目、大项目,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商“百日行动”工作。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结合我市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以四个一批(谋划提出一批,洽谈推进一批,签约开工一批,投产达产一批)项目滚动发展为抓手,围绕重点产业,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创新招商方式,集中全市力量,引进一批规模大、质量优、带动性强的项目落户鞍山,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二、目标任务顺应新常态下招商引资的新特点,打造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亲商富商的良好环境;整合全市土地、矿产、楼宇等招商资源,调整存量、做优增量,推动产业发展。
通过活动,谋划对接300个以上重点招商项目,力争全市利用域外资金、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大幅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域外资金占比提高。
三、时间安排招商“百日行动”工作时间为:2015年6月1日—9月10日。
四、重点内容(一)谋划筹备,制定切实可行方案。
1.深度谋划推进产业招商项目。
立足我市主导产业,谋划300个以上重点对外招商项目。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a9890ae2bd960590c67768.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7]3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6
【实施日期】200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等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区政府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生存与发展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1e26fec1c708a1284a44a4.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辽政发[2004]1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4.15【实施日期】2004.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辽政发[2004]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国务院决定在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目前,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有所减弱,投入有所减少。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保试点成果的巩固,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保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巩固社保试点成果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方面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完成社保试点任务后,务必做到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不减弱、投入不减少,着力解决好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社保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1.继续做好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并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做好并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鞍政办发[2007]6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鞍政办发[2007]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03e9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6f.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鞍政办发〔200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协提案委对市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联合调研督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前一阶段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通报如下:一、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截止6月30日,市政府系统承办的110件人大代表建议已办复95件,办复率为86.4%;472件政协提案已办复413件,办复率为87.5%。
从各部门的工作情况看,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领导高度重视。
各承办部门都积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亲自参与研究办理工作,从布置交办、督查协调到答复审阅,层层把关。
市公安局、民政局、房产局、城建局等部门都召开了专题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是责任体系日趋完善。
各承办部门都建立了由领导分管、处(室)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责任明确、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公用事业局等部门都推行了主管、督办、承办“三位一体”的工作责任体制。
三是办理程序逐步规范。
各承办部门都能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和“两段式”办理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办理规程,使部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市商委、财政局、规划局、铁东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都建立了接收建议提案核实登记、交办督办等办理制度,保证了办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bb98e2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58.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鞍政办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按照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要求,为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指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刘桂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哲市政府副秘书长孙慧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韩义市财政局局长成员:王佩泉市委组织部副调研员(副局级)刘先颖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军市编委办副主任刘新举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梁尔连市农委副主任王素华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栾兴国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杨骏市公安局副局长宫毅涛市民政局副局长商大顺市财政局副局长刘依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社会保险局局长李连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增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明市残联副理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连永(兼)。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征缴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征缴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6e0d610cfc789eb162dc81e.png)
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征缴工作方案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征缴工作方案为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参保面较窄、参保人数较少、参保水平较低的问题,壮大基金规模,增强社会保险保支付、保发放、保稳定功能,提高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市政府决定,201X年在全市各类用工单位中全方位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为扎实开展此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围绕“应保尽保、应核尽核、应收尽收”的要求,采取“政府主导、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方式开展扩面征缴工作;强化依法征缴措施,实行“强制申报、强制核定、强制征收”,实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征收金额三个净增长,壮大基金规模,提高参保质量,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X年,扩面征缴工作要完成三大目标任务:社会保险扩面新增17415人。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新增5960人,失业保险新增915人,医疗保险新增4200人,工伤保险新增6000人,生育保险新增340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9308万元。
其中:养老保险6376万元,失业保险260万元,医疗保险2500万元,工伤保险95万元,生育保险77万元。
滤布厂清收历欠社会保险费1万元。
三、工作重点(一)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用工单位126家、4165人、640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114家、3665人、600万元;(二)未全员参保的各类用工单位48家、2295人、409万元;(三)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的各类用工单位100家、5194人、202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70家、3194人、182万元;(四)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聘任制教师、失地农民等4500人、665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4000人、640万元。
四、方法步骤扩面征缴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中、下旬):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3月中旬,召开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动员大会和骨干民营企业负责人座谈会;3月下旬,集中开展政策宣传,在电视台开办社会保险专题节目,利用太白广场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利用宣传车辆在城区街道及主要乡镇进行广播流动宣传。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0fdfcd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7f.png)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0•【字号】鞍政办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
第三条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参保职工的登记、失业人员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资格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失业人员向社区移交和再就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五条实现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财政定期回拨各级财政专户。
第六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ffe51a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1c.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鞍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2日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鞍商鞍企和各类市场主体在鞍创业投资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更加注重发挥鞍商回归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谋划招引、落地开工、建成投产,着力提高项目质量效益和企业服务水平,引导鞍商鞍企回乡创业、共同发展,引进一批鞍商回归投资项目及人才,打造良好“鞍商回归”“返乡创业”环境,推动鞍商回归扩量提质增效,为鞍山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安心创业经营环境1.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定文件。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负面清单之外内外资一致管理。
提升鞍企鞍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实现企业开办各环节全程网办、一次办。
坚决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和投资项目外,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bfda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c.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确保”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和征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必保(一)凡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单位和职工)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依法参保,没有参保的,必须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计划,限期参保。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是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对市的社会保障的补助额。
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职工、自由职业者的法定义务,应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权力。
(一)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四个同步。
鞍山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成效显著
![鞍山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成效显著](https://img.taocdn.com/s3/m/549786637e21af45b307a8d9.png)
工 作 取 得 了显 著 的 工作 成 效 , 步 入 了规 范 有 序 的 工作 轨 道 。
由 于该 市 社 保 费征 收 方 法 得
当 、措施 有 力, 2 0 0 1年 征 收养 老
金 51 4 0万 元 , 是 2 0 0 0年 1 8 万 10
障 工 作 会 议 , 常务 副 市 长 当场 与 定 ,要求 县 ( ) 区按 月 上报 扩 市 、
地推动 了社会保险扩 面工作 。
工作流程,界定扩面登记职 责范 围。
社 会 保 险 研 究
l鬻 。 l 曩 鼗 戮薯 尊 舞 兽》 S CI L N U A C R S A C O A I S R N E E E R H
维普资讯
先 提 供 的 社 保 登 记 分 区 段 编 码
中, 社 保 部 门 再 根 据 已 征 人 数 落
人 ,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人 员 了 考 核 和 奖 励 办 法 。
1 0 6 。其 中,私 营 企业 2 8 12 人 1 户,
1 8 人 ;集 体 企 业 1 77 4户 ,2 3 ; 4 人
鞍 山 市 社 会 保 险 扩 面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下 良好 的基 础 。 在 与 地税 联 合 扩 面 工作 中,他 们 将 稽核 处 的 1 8人 分 成 9个扩 面 小组 ,对 地 税 各 分
局 提 供 的 已办 理 税 务登 记 而 未 办
自20 0 1年 初开 始 ,财 税 部 门就 按
外 资及股 份 制企 业 7户 , 6 7人 ;
新 参 保 的 个 体 从 业 人 员 3 准 确 的 资 料 , 鞍 山 市社 会 保 险 局 40 7 人 ;并 轨 接 续 人 员 1 0 6人 ; 已 要 求 在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时 , 须 12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73d8e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e9.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9号各级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办理和贯彻落实。
一、协办单位要在3月31日前将协办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或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办单位,其中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代表建议交办,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负责政协提案交办)。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协办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前向交办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征得同意后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抓紧时间完成协办任务。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在5月31日前完成办理任务;对“两会”闭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任务。
主办单位要综合协办单位的书面意见,见面答复建议人、提案人。
一个建议提案有2个或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各主办单位都要答复(提倡共同答复)。
对于主题相似、办理部门相同的建议提案,提倡采取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集中答复。
对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应于办理时限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上报落实计划,并向建议人、提案人做出阶段性答复(解释、说明落实计划),同时列入跟踪办理计划继续办理,8月31日前务必全部办结,办结后再次答复建议人、提案人。
承担主办任务在10件以上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单位领导与建议人、提案人的座谈会,征求对办理工作和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并将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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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鞍政发[2008]9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7
【实施日期】200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
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七日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不断改善民生,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度在全市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思想为指针,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挖扩面潜力,强化基金征缴,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扩面工作在确保完成全市73.5万参保人员(其中51.1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力争完成77.6万参保人员(其中55.2万在职参保人员)的奋斗目标;统筹基金征缴完成全市
12.7亿元的工作目标,力争完成13.1亿元的奋斗目标。
三、工作重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服务、建筑、运输等行业企业为突破口,按规定明确登记企业的经济类型,规范私营企业参保行为,解决扩面工作难点;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工和中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缴费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是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的主体。
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状,将扩面计
划、征缴计划及参保缴费率等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分解扩面和征缴计划指标,部署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此次专项行动要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抓好参保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本地区的参保缴费潜力。
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扩面质量。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小组),负责全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督查、协调及日常调度工作。
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