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3-9-23 15:07:49 通知公告阅读:1555 来源:刘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

(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

(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设立,对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省财政项目库由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机构具体管理。

省财政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查省级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定期组织项目库清理;

(六)开发、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资金分配方式分为:申报项目类和因素分配类;

(二)按照项目设立主体分为:中央部委确定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项目,部门项目和其他项目;

(三)按项目实施期限分为:跨年度项目、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

(四)按项目入库时间顺序分为:延续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新增项目。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根据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除基本建设资金外,其他申报项目类的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7月份,省级主管部门(或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下年度具体项目;

(二)项目单位按照指南要求,通过项目库系统申报项目,同时,填报项目标准文本,并附报相关的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

(三)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级部门项目库;

(四)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和省级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审核通过的项目,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的资金规模、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对审核申报的项目或提供的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或省财政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越级申报的项目;

(三)需经发展和改革、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项目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同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三条按因素分配管理的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切块分配市县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因素数据进行测算分配,并下达预算。对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市县要根据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征集、审核项目,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并将最终结果上报省财政项目库备案。

(二)按特定任务、对象分配补助补贴的资金,由省级或市县相关部门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分配因素数据和分配计划结果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配套中央专款安排项目的资金,按照财政部要求具体办理。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项目的批复与实施

第十五条每年10月底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将编制的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财政项目库,并结合当年省本级财力状况,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项目,于12月底前汇总编制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省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数通知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或会同省财政厅)依此下达项目计划,其中对需公示的项目进行公示后再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