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培训

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培训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Q:想查看专项资金的发布情况,不知道在哪里查看? A:在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的首页‘项目指南’菜单, 进行点击查看相关的专项资金发布情况 Q:企业在注册时填写基本信息,点击提交按钮,提示行政区划 不正确? A:质检局提供的信息是企业注册地区,必须写企业当时注册时的地区。 Q: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谁决定哪些单位可以申报? A:由专项资金设立人和本级财政决定。 Q:企业注册信息时,在保存提交后,提示未完成注册? A:原因一:在填写资金时,数字写成大写。 原因二:信息填写的不完整,有的字段过长。
• 1.对于各级财政用户,可通过两个途径: • (1)直接访问:http://xmk.sn.mof • (2)访问财政内网主页http://www.sn.mof→点击“业务 系统” →点击“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
• 2.对于市县部门用户,直接访问http://10.77.1.48 • 3.部门用户通过内网系统进行项目审核和计划编制等工作。 预算单位用户可以通过内网申报项目。
部门用户登录主界面
概念
项目库按权限划分为财政项目库和部门项目库; 按级次划分为省级项目库和市县项目库。 不同的用户按权限,在各自项目库范围内实施管 理,相互之间逻辑数据独立,互不影响。
培训内容
系统概述
系统操作讲解
系统常见问题
系统操作流程
系统管理 用户注册 资金设立 指南发布 项目申报 和审批
系统用户
本系统的用户有三个级次:
一级:省级用户 二级:市级用户 三级:县(区)级用户
每个级次下共分为四个大类:
财政用户
业务用户 系统管理员
部门用户
业务用户 系统管理员
单位用户 企业、个人用户

陕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Action is the cure for fear, and hesitation and delay will continue to nourish fea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陕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改革内容(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本方案所指的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由中央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本方案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以下简称“集散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

集散账户的主要功能为:1、统一归集省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

对省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以及社保基金收入,采取按月划缴的方式进行集中。

即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头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各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划缴至集散账户,实现收入汇缴专户按月清零。

2、统一集中纳入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

将目前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到各个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统一调入集散账户。

3、统一调度各类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及年度实际执行情况,对纳入集散账户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实行指标管理,并按资金指标、收入和支出进度以及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国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下文是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63-65)【正文语种】中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

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整合使用原则。

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2•【字号】陕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2日附件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推行零基预算。

从2016年起,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变现行“基数+增长”的预算分配方式,打破专项基数,以零为基点,根据政策标准和项目入库情况,据实核定支出预算。

对个人补助类民生专项,根据政策标准和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事项,优先保障;对其他专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平衡,逐项审核,一年一定。

除应急救灾、预备费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外,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原则上不安排支出预算。

加强项目库管理。

提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提升项目储备能力,强化预算事前审核,确保预算一旦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

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

对据实结算项目,采取当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添加时间:2013-9-23 15:07:49 通知公告阅读:1555 来源:刘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

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

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四)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

每年从7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陕财办企[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3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精神,从2007年起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规范和加强陕西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推动我省金融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

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奖励在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陕财办行[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9]3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8]70号),现将《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8]70号)、《陕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引资效率和水平,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重点引资项目的支持以及引资成效的奖励。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规模为5000万元(包括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专项资金中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商发[2007]378号文件执行。

(二)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的招商活动和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包括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招商活动、列入省上支持的各市主办或承办的年度重点招商活动以及重点县的招商活动支持的公共部分费用,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核定补助。

1.场地、设备租赁费;2.展位布置费;3.宣传和资料印刷费;4.部分其他费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市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资金分配和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21号)同时终止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日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财政资金分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规、合理。

(二)集体决策。

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突出绩效。

把预算绩效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判断依据,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四)公开透明。

除涉密事项外,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政府预算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市重点工作等确定重要财政指标、编制目标,并做好政府预算编制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1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拓展政府融资空间,推动我省规范、合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

第三条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四条全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第五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和偿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项目所隶属的各级政府。

省财政厅根据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发和对下级政府转贷。

第二章项目及收益第六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能够产生持续的收入现金流。

第七条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纪 律 、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成员 名 单 在 竞 争性 选 择 ,
结果 确 定之前 应 当 保 密 。
( 二 ) 集 体 决 策 方 式 。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资 ,
金存 放 主体 可采 取 集体 决 策方 式 选 择开 户 银行 :
符合 竞 争性方 式 基本 资格要 求 的 参 与 银行 少 于 3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经营 状 况 、 服务 水平 、 利 率水平 等方 面。 支持 地方 经济发 展指标应 能反 映资金存 放银行 对本地 区 相
关 行业
、 重大项

三农


小微企 业
、扶 贫譯域 贷款
及纳 税 等情 况 经 营 状 况指 标 应 能反 映 银行 的 资 ;

资 金存 放主 体 内 部成 员 、 人 民 银 行 、 银保 监局 、 地 方 金 融监 督 管 理 局 人 员 和 外部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的
评 选委 员 会 采 用综 合评 分 法对 符合 基本 资格 要 ,
求 的 参 与银 行 进 行 评 分 。 资 金 存 放 主体 根 据 评
避 , 不 得 将 本单 位 公 款 存 放在 上 述 人 员 的 配偶 、 子 女及 其 配 偶 和 其 他 直接 利 益 相 关 人员 工 作 的
银行 。
( 三 ) 综 合 评 分 法 指 标 及 标 准 。
评 分 标 1 .
指。
主要 包 括 支持 地 方经 济 发展 、
3 5 -

以 下 各 级财 政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柯 名 义 开 展 国 库 存
款转 存 商业 银行 操 作 , 凡不 符合 地方 国 库 现 金管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陕财办行〔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60号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商务(招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2017年10月10日陕西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核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商务(招商)系统业务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门用于我省招商引资宣传推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支持和提升招商引资效率和水平相关工作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论证、保障重点、统筹安排、集中评审、公开透明、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实项目库。

(二)省商务厅根据省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前做好项目征集、论证、筛选工作,充实项目储备,设定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安排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陕政发[2018]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5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7)
【作者】陕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
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20]11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陕财办农〔2017〕162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16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精神和我省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参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陕财办农〔2008〕21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附件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精神和我省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比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对中央和省级安排并下达市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资金范围应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列入省级专项扶贫资金范围的资金。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添加时间:2013—9-23 15:07:49 通知公告阅读:1555 来源:刘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二章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四)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国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下文是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使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水平,更好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一)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1.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构建由五大类科技计划组成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即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陕财办农〔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3-9-23 15:07:49 通知公告阅读:1555 来源:刘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

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

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
(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
(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设立,对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省财政项目库由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机构具体管理。

省财政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查省级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定期组织项目库清理;
(六)开发、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资金分配方式分为:申报项目类和因素分配类;
(二)按照项目设立主体分为:中央部委确定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项目,部门项目和其他项目;
(三)按项目实施期限分为:跨年度项目、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
(四)按项目入库时间顺序分为:延续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新增项目。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根据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除基本建设资金外,其他申报项目类的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7月份,省级主管部门(或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下年度具体项目;
(二)项目单位按照指南要求,通过项目库系统申报项目,同时,填报项目标准文本,并附报相关的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
(三)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级部门项目库;
(四)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和省级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审核通过的项目,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的资金规模、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对审核申报的项目或提供的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或省财政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越级申报的项目;
(三)需经发展和改革、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项目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同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三条按因素分配管理的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切块分配市县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因素数据进行测算分配,并下达预算。

对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市县要根据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征集、审核项目,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并将最终结果上报省财政项目库备案。

(二)按特定任务、对象分配补助补贴的资金,由省级或市县相关部门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

分配因素数据和分配计划结果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配套中央专款安排项目的资金,按照财政部要求具体办理。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项目的批复与实施
第十五条每年10月底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将编制的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报送省财政厅。

经省财政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财政项目库,并结合当年省本级财力状况,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项目,于12月底前汇总编制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省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数通知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或会同省财政厅)依此下达项目计划,其中对需公示的项目进行公示后再予下达。

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
单位需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调整项目计划,省财政厅相应调整预算。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或追加预算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纳入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的清理与滚动
第十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确保项目库基础信息真实、有效,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

项目的名称、编码、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
变动,如有内容变动或项目到期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清理后保留的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省级部门项目库,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 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结果记入项目库管理系统,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和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