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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司法公信力的生成逻辑
摘要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和目标指向之一。如何才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逻辑和路径而言,需要我们从理念、制度、法官素养、现实载体和民主参与等各个方面综合加以考量。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生成
在十八大报告中,“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与“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基本保障”并称为六大“司法”关键词,这标志着十八大从国家大政方针的高度,为未来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基本方向。其中,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和目标指向之一。如何才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无疑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就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逻辑和路径而言,需要我们从理念、制度、法官素养、现实载体和民主参与等各个方面综合加以考量。
一、司法公信力生成的理念基础
司法要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前提和理念基础,只有实现了司法公正,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公正作为现代司法的核心价值和理念基础,这是不言而喻的。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要求通过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的争议,使争
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很显然,司法的功能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那么它就不能发挥这一矫正功能。”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因此,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而言,一方面,公正司法是其首要价值追求和行业规范,在公正面前,司法效率等其他价值处于从属位阶,最终都要以公正价值作为衡量标准。对司法效率的追求是以服从司法公正为前提的,离开了这个前提谈司法效率,只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理解。另一方面,司法公正也是社会公正的实现途径和基本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对社会主义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应该具有法律之内的思考视角和法律责任感,社会公平与正义则需要法官同时兼备法律之外的社会视角和社会责任感。豏通过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公正推动和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豐由此可见,只有实现公正司法,才能够在制度上保障和实现社会公正,才能够获得人民对社会主义司法的尊重、认可、拥护和支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结果公正和司法过程公正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目标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因此,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裁判结果意义上的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题中之义。然而,在追求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的同时,不能够忽视司法程序上的公正。司法审判程序本身具
有内在的公正价值,司法程序公正也是人们对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并能较好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独特魅力,也确保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制度保证
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在制度建构上做足功夫。在西方,司法权行使的制度基石是三权分立制度,所谓三权分立制度,就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并且互相制衡的制度。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我国同样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从制度上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和制度基石。
从制度上来说,要做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独立。所谓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独立,就是从整体上来说,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要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非法干涉。司法权的外部独立,不是说法院不受外部监督和制约。就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言,司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这只是一种权力分工,并不意味着立法权对司
法权的干预。就行政权来说,司法权更要在制度上与其实现分割和隔离,法院作为行使裁判权的审判机构必须在人事、财务上独立于地方政府,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有理由信任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断案。
第二,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独立。就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来说,要实现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独立,在制度上必须强调两个方面。首先,在制度上确保法院的审级独立。在中国,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法定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附属关系,必须在制度上确保各级法院独立判案,不受上级法院的非法干涉。其次,在法院内部,必须实现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分割。法院除了行使审判权以外,其内部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在法院内部必须理顺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不要让行政权干预审判,甚至凌驾于审判权之上。
其三,法官独立。要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官要独立。所谓法官独立,就是法官有权力独立决定案件的审判。目前我国在法官独立上面做得不够,直接导致了法官声誉的下降。要实现法官的独立判案,就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官保护机制,保障法官判案不受社会外界的压力,也不受法院内部的压力和干涉。
三、司法公信力生成的主体素养
沈家本指出:“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要实现司法公信力,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在现实运行中得到整个社会的信任和人民的认可,除了制度上面建设、变革和完善以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的因素”即法律人自身资质的提
高。
现代司法对法官主体素养方面的要求,大体包括两个方面:
1.法官职业化素养。“法官职业化”这个概念主要有两个针对:一是针对法官平民化;二是针对司法行政化。由于法作为规范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特征,现代法治对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有着高度的统一性,这一职业要求法官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甚至必须取得一定的行业执业资格。对此,孙笑侠就指出,法律职业大致要求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共同素养,包括法律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六个复合要件。
2.法官廉洁司法的道德素养。法官的道德素养内涵丰富,如不徇私情、刚正不阿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廉洁。德正方有法威,“公生明,廉生威”。法官是一个主持公正、伸张正义、明断是非的群体,是始终围绕“公”字的。要想公,必须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清正廉明,对法官来说,是惟俭养德之修心养身之道。
四、司法公信力生成的现实载体
法谚有云: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审判活动的结果,最终会体现为一张张具体的裁判文书;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也最终会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展现出来;人们接不接受司法审判的结果,最终也要表现为对司法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和判决是否服气。就此而言,司法公信力与裁判文书有着莫大的关系,可以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现实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