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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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5.保险金的给付率大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 以人寿保险为例,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年龄之前死亡为给付条件;两全保险则在两种情况下都要 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却具有偶然性,绝大部分保单都是期 满失效了结。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高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相应地,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也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此外,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随其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2.保险责任是生命风险 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因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生命的自然规律及约定事故或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生、老、病、死、 残及收入的减少。既有被保险人自身机体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车祸、自 然灾害)。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④传统的人寿保险不仅期限长,而且保额和保费都是固定不变的,很难随着
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尤其容易受到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冲击,给 人身给人寿保险的稳健经营带来影响。此外,由于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寿 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诸如死亡率因素、利息率因素、费用因素、保单失效等 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对寿险精算和险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 人寿保险合同拟定和履行的难度。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人身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估量的,人身保险也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
定保险金额。因此,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 约定,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 人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可见,人身保险是一种典型的定额 保险。至于保额的多少,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险种,法律对保额往往有限制规定,以防止道德风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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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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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3
健康保险
条件: 1、疾病是由于人体内在原因引起的; 2、疾病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 3、疾病是由于非规律性的生活现象造成的。
特点: 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一般为一年; 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健康保险合同具有特殊的条款,如观察期、免赔期、等待 期、最高给付限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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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1
意外伤害保险
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 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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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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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不同的标准由不同的分类 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短期业务 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投保方式: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是否分红: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能销售的人身险产品应为哪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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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 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 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 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第6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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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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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还要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 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
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 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 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 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分析(3)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保险费的所有权就消失,保单项 下的财产权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 受益人。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 单的受益人仍是罗某,则保险金归罗某。本案中未发生事 故也未到满期给付,因此本案中保险金的请求权只是期待 权并非既得权。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则 罗某此项权利随之消失,保险金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分析(2)
本案中,幼童的自杀行为并不满足上述规定。但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的 自杀并非为谋取保险金而是受其母亲引导的无意 识行为,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同实施的,她也为 受害者,因此为意外死亡,不能被认定为除外责 任。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准备金计算(一)
指将来给保险金的现值与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 之间的差额。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随时间推移 而增加,而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随时间推移而 减少,准备金是两者之差。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一)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 按投保的风险划分
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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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25岁不吸烟男子购买一份50000美元保额的万能人寿 保单,年保费为400美元。 • 2年后他结婚了,夫妇为保单支付了800美元并将死亡保险 金提高到75000美元。 • 3年后丈夫30岁时孩子出生了。夫妇将保额增到100000美 元,但未增加保费支出。 • 2年后这个家庭买了新房子。他们从保单上借了4000美元 用作分期付款,2年中停止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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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二)新型人寿保险
万能寿险的投资收益率一般会设置一个保底利率,如 平安保险、友邦保险产品的保底利率为1.75%,安联 大众、海康保险的保底利率为2.5%。但实际收益率一 般会高于保底利率,各公司每月都会公布当月实际收益率, 其高低取决于各公司的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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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得6000多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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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康保险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 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 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 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 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 偿的一种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5
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 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 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 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 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第6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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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万能寿险UL Universal life
是一种弹性保费,可以调整死亡保险金额度的寿险产 品。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 4. 死亡给付: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死亡给付模式 A方式:均衡给付模式(死亡给付额固定) B方式:死亡给付额=均衡的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5、 规定最低的现金价值累积率
(八)投资连接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在至少一个投资帐 户上拥有资产的人身保险产品
平安世纪理财保险
承保年龄 18到60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保险期限 10年、15年、20年和25 投资帐户 目前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分设三个子账户。 客户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账户,同时还可以在 三个账户之间自由转换。追求稳健收益的客户 请选择‘保证收益账户’;希望高回报、同时 风险意识又较强的客户可以选择‘平安基金账 户’;另外还有一个折衷的‘平安发展账户’

投资帐户 目前,光大永明VUL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帐户下设 三个子帐户,即稳健型投资帐户、平衡型投资帐户、 进取型投资帐户。 稳健型投资帐户 采取审慎、稳健的投资原则,以资本 的保值与获取固定收入为目的。帐户特点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强、收益率稳定。 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 平衡型投资帐户 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兼顾收益与风险 的平衡性,保证资产的稳定收益。本帐户特点为安全 性较高、流动性较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风险主要 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进取型投资帐户 以长期资产增值为目的。本帐户主要 特点为收益可能较高,但风险也较高。 风险主要为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生存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 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 金。公司按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六章人身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六章人身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六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2.人寿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健康保险5.残疾6.责任期限7.观察期8.免责期9.自杀二、填空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或()。

2.人身风险可以分为()、()。

3.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国外通常要求保险利益的认定有三项原则(或方法:()、()和()。

4.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和()。

5.人寿保险产品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6.万能保险的主要特征是()、()。

7.人身意外伤保险中的伤害由()、()、()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8.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9.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0.目前,各保险公司确定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的重要标准是()。

三、单项选择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具有()。

A.不可估价性B.可度量性C.可预测性D.差异性2.人身保险合同是()A.补偿性合同B.给付性合同C.无名合同D.非格式合同3.我国法定的人身保险分类方法是按照()标准划分的。

A.保险期限B.保险责任C.承保方式D.实施方式4.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属于()。

A.分红型产品B.投资型产品C.保障型产品D.储蓄型产品5.人寿保险合同的储蓄性表现为它具有()。

A.现金价值B.保险费的累积C.保险金额D.本金红利之和6.人寿保险储蓄性和投资性使得厘定费率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外,还需考虑()A.出险率B.患病率C.伤残率D.利率7.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为合同生效()内。

A.一年B.两年C.三年D.半年8.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是()。

A.短期合同B.超短期合同C.长期合同D.一年期合同9.年金保险是()的特殊形态。

A.两全保险B.分红保险C.死亡保险D.生存保险10.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天。

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四、判断题1.人身保险合同是非定额给付性合同。

第6章 人身保险

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 付。”多于应交保费的退还投保人
调整保额的方法 调整后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 险金额
年龄误报案例
案例
• 某人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死亡保险,保 险金额为20万元,按年交保费。此人在 缴纳保费3年后,过了保单宽限期后还是 未缴纳保费,但在保单复效期间申请复 效并得到同意。此人在复效后次年自杀 身亡,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 复效之后的时间计算:复效日
1.6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人身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 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 所有人,是所有权的变更 抵押转让:部分所有权暂时转让他人,如保 单担保贷款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未缴纳保费
1.3 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 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以防逆选 择;
缴清逾期未缴的保费及利息,但对失效期间的保险 事故不予负责。
1.4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时候,保险金额 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1、人身保险概念
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 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因战争下落 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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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 2、保险金融定额给付 (不适用补偿性原则)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利益无限性和时效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利率与通胀等影响)
5、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死亡率相对固定,少用再保险)
人身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团体保险
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主要是合法性与成员比例 被保险人不需体检。 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 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保险期限、保费缴纳、被保险人、 保险金给付等方面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若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 度,可以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后超过2年后发现不可 解除合同。
(三)宽限期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保险费,当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缴纳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 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我国寿险合同条款一般采用60天宽限期,自投保 人应缴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满后次日起为 复效期。
(四)复效条款
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 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申请复效通常要求具有下列条件: (1)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通常复效期为2年,超过 这一期限,投保人就丧失了复效申请权。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问,被保险人 的健康、生活、职业等条件会发生变化。因此,为防止逆 选择,复效申请时须提供健康证明等材料,保险人可据此 决定是否同意复效。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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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障的范围不同划分 1.人寿保险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 2.健康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按投保方式不同划分 1.个人人身保险 1.个人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不同划分 1.短期保险 1.短期保险 2.一年期保险 2.一年期保险 3.长期保险 3.长期保险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14 页
二、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 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 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 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 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 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 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事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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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
第 24 页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 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 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 现金价值数额内, 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 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 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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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能否分红不同划分 1.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五)按风险程度不同划分 1.标准体保险 1.标准体保险 2.弱体保险 2.弱体保险 (六)按保险功能不同划分 1.保障型保险 1.保障型保险 2.储蓄型保险 2.储蓄型保险 3.投资型保险 3.投资型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正文

第六章 人身保险 正文
参见附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年),如附表1所示:
生命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x表示年龄;
lx表示x岁的人在年初的生存人数;
dx表示x岁的人在年初的死亡人数;
px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间的生存率;
qx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间的死亡率;
各项之间的关系:
dx= lx– lx+1或lx+1= lx– dx
2.人寿保险的特征
人寿保险具有与非寿险不同的特征,表现在:
1)人寿保险单是长期性的合同;
2)人寿保险单带有投资与储蓄性。
6.2.2人寿保险的种类(25分钟)
1.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业务。依据期限的不
同,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人身保险的作用可以从对个人、家庭的作用,对企业的作用和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作用三方面进行分析。
1.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经济保障,其次也是一种个人投资
手段。
1)经济保障;
2)投资手段;
2.对企业的作用。
3.对国家的作用
1)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2)对政治稳定的作用。
按照所保风险的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6.4健康保险(40分钟)
6.4.1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特征(20分钟)
1.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造成死亡或残废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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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 主要原因: 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 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 推销更为容易; 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 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 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 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 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 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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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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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 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 的家庭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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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实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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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一)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 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 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 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 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4、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调整所收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保护双方利益
5、宽限期条款 、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30至 日内缴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 至60日内缴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实际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30~ 日的保障 日的保障,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 ~60日的保障,而对于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30~ 日的免费保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 ~60日的免费保 障;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赔付时需扣除应缴 保费及其利息, 保费及其利息,但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会 收取利息; 收取利息;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末缴纳保 费,否则即使过期一天也要涉及到另一个概 念:复效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 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医疗费用或损失给以补偿 的一种保险。 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易发生道德风险
三、常见健康保险简介 (一)医疗费用保险 一 医疗费用保险 1、责任期限 、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保险人 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因治疗疾病所支 出的医疗费用。 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从2000年10月2日到 日到2001年10月1 如:保险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被保险人在2001年1月1日患病,责任期限 日患病, 日,被保险人在 年 月 日患病 为180天,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 天 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2001年7 年 月1日 日

第6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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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而得名。
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
方当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 期地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
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
保险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019/3/10 24
年金的种类

按照给付周期
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
201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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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2. 可调整的人寿保险
可调整的人寿保险,保险人可以提高或降低保单
的保额,增加或减少保费,延长或缩短保险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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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3. 万能人寿保险
这种产品与可调整的人寿保险基本上一样,即在保险
1. 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可以变动,通常要保证一 个最低限额 ●变额寿险有其专项账户,它与公司的其他业务是分开 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资产运用的实际情况,不断对其 资产组合进行调整。保单持有人也可以自己在股票、 债券和其他投资品中选择投资组合 ●保单现金价值随着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 况而变动。
终身寿险的特点: ●保险单必然发生给付(人终有一死) ●保险费率较定期寿险高 ●保障他人利益(受益人领取) ●具有储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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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
保险事故的保险。生存保险又可以分为两类: 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 单纯的生存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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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的分类

1、以疾病为给付保 险 金条件的疾病保 险 (重大疾病保 险)。即只要被保险 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 出的某种疾病,无论 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 发生多少费用,都可 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 补偿。

2、以约定的医疗费 用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医疗保险 。即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 疗服务发生费用时, 由保险公司按照一
越高,保费金额自然也越高。 2、在投保的时候告知职业,更换时候必须告知保 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最好和寿险主险搭配投保。


案例

2007年1月7日晚,某学校学生张某被车撞伤。经当地交 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张某住院 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4500元,由车主全部承担,张某由
分析(1)

保险合同第11条“除外责任”第10款载明:被保 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90日(观察期)内,因疾病 住院治疗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属除外责任。
分析(2)

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是防治被保险人
在已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疾病恶意投保 骗取保险金,所以该条款是保险公司保护自己利
益的合理措施。因此,该条款的适用应以投保人
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而不能将该条款理解为无
条件免除保险公司在保险生效后90日内保险责任。
分析(3)

本案中陈某因突发疾病住院,不存在故意隐瞒疾
病恶意投保的事实,保险公司应承担陈某花费的
医疗费用。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 生命为保险标的,以 人 的死亡为保险事 件,当发生保险事件 时,保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3)突然的。“突然的” 是指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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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人身保险基本条款(169-179)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一)人身保险学科体系及特点(二)人身保险标的、保险事件比较(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2、人身保险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①寿险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②健康险、意外险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③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长(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①人们不愿意正视意外事故与死亡②人身保险基本为自愿保险③储蓄型寿险产品替代性强④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二)人身保险标的与保险事件比较(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定额给付合同,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投保人不反对条件下,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期限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战争除外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该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常见条款1、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是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的条款。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3)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4)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6)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

2、宽限期条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复效条款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1-2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低于该项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投保人应按期还款付息。

5、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是出于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

但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6、受益人条款规定以下内容:(1)受益人指定(2)受益人变更(3)受益人丧失7、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如有第二受益人,则由其领取,依此类推……,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遗产处理。

(三)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寿险保单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或其他原因解约或终止合同,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2)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来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

(减额)缴清保单: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张新保单,新保单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均和原保单相同,但是保险金额相应发生变化。

展期保单:是指将原来的生死两全保单改为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单。

保险期限依原保单“现金价值”大小而定,但不能超过原保险期限。

如果在投保与原保单同等期限的新保单后,“现金价值”仍有剩余,保险公司则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保人。

2、红利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是指购买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力享有分红保单的红利。

红利选择权:(1)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红利现款(现金给付); (2)抵免下一期保费; (抵缴保费)(3)存在保险公司按保证利率升息;(生息增值) (4)作为趸交保费购买缴清保单、展期保单。

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为了达到为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目的,保单通常列出多种保险金给付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1)一次性领取现金(2)利息选择权(3)固定期间选择权(4)固定金额选择权(5)终身年金选择权第二节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事件),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定期寿险(一)概念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二)定期寿险特征1、保险期限固定2、保费低廉3、属于纯保障型寿险4、存在逆选择(三)定期寿险种类1、定额定期保险(平准式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变。

2、减额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断递减。

(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家庭收入保险)(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概念: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递减的未偿还抵押贷款对应相等的减额定期寿险。

特征:①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一致。

②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缴纳保费不变。

③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将领取的保险金继续偿还贷款余额,也可以将死亡保险金先作为他用,然后在期限内继续偿还贷款余额。

④债权人仍然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

(2)信用人寿保险:保险期限由贷款期限决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续期保费不变。

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相等,债权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要用受益金偿还贷款。

(3)家庭收入保险:以家庭户主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10或15或20年受益金,满期停止支付。

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活得越久,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的受益金就越少。

3、增额定期寿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逐期递增5%,保险费随保险金额增加而增加。

★终身寿险的附加险(四)定期寿险的特有条款1、可续保条款:定期寿险保单满期前,投保人如果续保,无需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明,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购买保额和期限保险责任与原来相同的保险。

2、可转换权益条款“可转换权益”:是指按照合同条件,投保人可将现有的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更需要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其身故保险金以趸缴方式申请转换当时保险人认可的定期、终身、两全、年金保险合同。

二、终身寿险(一)终身死亡保险(不定期死亡保险):保险期限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之前死亡,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二)终身寿险特点1、提供终身保障2、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具有现金价值。

3、保费比定期寿险高三、定期生存保险(一)定期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定期生存保险特点1、保险期限固定。

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不负保险责任。

2、具有储蓄性。

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四、两全保险(一)两全保险含义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死亡或至保险合同满期生存,保险公司均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两全保险的特点:1、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的综合险。

2、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因而两全保险纯保费率高于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费中的危险保费随投保时间延长而逐年递减,直至为零。

(三)两全保险业务险种(1)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相同数额保险金。

(2)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两倍的保险金。

(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生存保险金的若干倍给付保险金。

(4)联合两全保险,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投保的两全保险。

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一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受领。

四、年金保险(一)年金保险含义1、年金概念:年金是指在相等的时间间隔上具有相同的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

2、年金保险概念:年金保险: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期间内,有规则、定期给付一定金额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二)年金保险特点1、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年、每季、每月领到一笔保险金,达到养老目的。

故称养老金保险。

2、在年金保险中,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费。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年金缴费方式分趸缴年金:将应缴年金保费一次全部缴清给保险人,然后从约定的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被保险人按期领取保险金。

期缴年金:被保险人开始受领年金之前,分期缴纳保险费。

2、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分即期年金:凡被保险人符合一定条件时立即开始支付年金,称为即期年金或即时年金。

(趸缴保费)延期年金凡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或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人才开始支付的年金,称为递延年金或延期(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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