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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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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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 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 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 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保险法》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 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 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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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客运部门应按交通监理部门裁决意见,支付张某的家属 抚恤金、丧葬费共20500元。 2.两家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张某家属 83000元保险金。 3.张某家属共获得103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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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田某) 1.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 责任方获得多少赔偿金,都无法弥补其损失,不能认为有 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的限度内,依据残废程度给 付残疾保险金。 ⑴ 3000元×40%=1200元 (2)10000 ×40%=4000元 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所 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上是财产 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此,田某所花的 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就不能以 “人身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 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第6章人身保险

第6章人身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 单的金价值的限额内贷款。当投保人无力继续缴纳保费 时,还可以改订合同,将终身寿险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 保险。
终身寿险保单上现金价值的多少受缴费方式的影响 而不同。投保人缴费的期限越短,每次缴费的数额越大, 他在保险人那里积存起来用于履行将来保险义务的保险 费就越多,保险费的储蓄性就越大,保单上的现金价值 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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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收入保险 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约 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 (10,15,
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必
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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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递增定期寿险 (1)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2)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 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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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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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 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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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人寿保险
基本含义:如果被保险人在贷款偿清之前死亡,该项保 险的保险金将用于支付这笔贷款的未偿余额。保险金额通常等 于未清偿债务。
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不同的是: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 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相应 的贷款人或债权人。
通常,保险公司将信用保险作为团体险出售给贷款机 构,并以贷款机构的所有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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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25岁不吸烟男子购买一份50000美元保额的万能人寿 保单,年保费为400美元。 • 2年后他结婚了,夫妇为保单支付了800美元并将死亡保险 金提高到75000美元。 • 3年后丈夫30岁时孩子出生了。夫妇将保额增到100000美 元,但未增加保费支出。 • 2年后这个家庭买了新房子。他们从保单上借了4000美元 用作分期付款,2年中停止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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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二)新型人寿保险
万能寿险的投资收益率一般会设置一个保底利率,如 平安保险、友邦保险产品的保底利率为1.75%,安联 大众、海康保险的保底利率为2.5%。但实际收益率一 般会高于保底利率,各公司每月都会公布当月实际收益率, 其高低取决于各公司的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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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得6000多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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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康保险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 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 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 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 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 偿的一种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5
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 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 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 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 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第6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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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万能寿险UL Universal life
是一种弹性保费,可以调整死亡保险金额度的寿险产 品。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 4. 死亡给付: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死亡给付模式 A方式:均衡给付模式(死亡给付额固定) B方式:死亡给付额=均衡的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5、 规定最低的现金价值累积率
(八)投资连接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在至少一个投资帐 户上拥有资产的人身保险产品
平安世纪理财保险
承保年龄 18到60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保险期限 10年、15年、20年和25 投资帐户 目前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分设三个子账户。 客户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账户,同时还可以在 三个账户之间自由转换。追求稳健收益的客户 请选择‘保证收益账户’;希望高回报、同时 风险意识又较强的客户可以选择‘平安基金账 户’;另外还有一个折衷的‘平安发展账户’

投资帐户 目前,光大永明VUL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帐户下设 三个子帐户,即稳健型投资帐户、平衡型投资帐户、 进取型投资帐户。 稳健型投资帐户 采取审慎、稳健的投资原则,以资本 的保值与获取固定收入为目的。帐户特点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强、收益率稳定。 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 平衡型投资帐户 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兼顾收益与风险 的平衡性,保证资产的稳定收益。本帐户特点为安全 性较高、流动性较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风险主要 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进取型投资帐户 以长期资产增值为目的。本帐户主要 特点为收益可能较高,但风险也较高。 风险主要为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生存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 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 金。公司按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第6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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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 付。”多于应交保费的退还投保人
调整保额的方法 调整后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 险金额
年龄误报案例
案例
• 某人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死亡保险,保 险金额为20万元,按年交保费。此人在 缴纳保费3年后,过了保单宽限期后还是 未缴纳保费,但在保单复效期间申请复 效并得到同意。此人在复效后次年自杀 身亡,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 复效之后的时间计算:复效日
1.6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人身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 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 所有人,是所有权的变更 抵押转让:部分所有权暂时转让他人,如保 单担保贷款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未缴纳保费
1.3 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 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以防逆选 择;
缴清逾期未缴的保费及利息,但对失效期间的保险 事故不予负责。
1.4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时候,保险金额 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1、人身保险概念
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 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因战争下落 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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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的投保动因是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投保人可以自由
选择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和 决定承保条件。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险种属于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自动生效,无论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 或者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应依法成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 险的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执行统一规定,投 保人不能选择。人身保险中的极少数险种属于强制保险,如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③稳定性是指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虽然随被保险人
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整体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保险人由此也能 比较准确地预计人们的寿命和死亡率,从而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 营的稳定性。
险和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保险。人寿保险一般为长期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短期人身保险,而健康保险有的属于 长期保险业务,有的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大
类。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 家庭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为投保人, 一张总的保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 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我国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的人数至 少为该团体总人数的75%,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团体保险可 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 体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②必然性是指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即人的生老病死

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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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 2、保险金融定额给付 (不适用补偿性原则)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利益无限性和时效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利率与通胀等影响)
5、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死亡率相对固定,少用再保险)
人身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团体保险
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主要是合法性与成员比例 被保险人不需体检。 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 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保险期限、保费缴纳、被保险人、 保险金给付等方面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若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 度,可以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后超过2年后发现不可 解除合同。
(三)宽限期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保险费,当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缴纳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 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我国寿险合同条款一般采用60天宽限期,自投保 人应缴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满后次日起为 复效期。
(四)复效条款
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 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申请复效通常要求具有下列条件: (1)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通常复效期为2年,超过 这一期限,投保人就丧失了复效申请权。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问,被保险人 的健康、生活、职业等条件会发生变化。因此,为防止逆 选择,复效申请时须提供健康证明等材料,保险人可据此 决定是否同意复效。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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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障的范围不同划分 1.人寿保险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 2.健康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按投保方式不同划分 1.个人人身保险 1.个人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不同划分 1.短期保险 1.短期保险 2.一年期保险 2.一年期保险 3.长期保险 3.长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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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二、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 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 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 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 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 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 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事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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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 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 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 现金价值数额内, 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 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 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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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能否分红不同划分 1.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五)按风险程度不同划分 1.标准体保险 1.标准体保险 2.弱体保险 2.弱体保险 (六)按保险功能不同划分 1.保障型保险 1.保障型保险 2.储蓄型保险 2.储蓄型保险 3.投资型保险 3.投资型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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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 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 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 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 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 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 实年龄调整。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 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 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 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 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 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 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一、以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 特征: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 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 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 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 以下特征:一是被保险人须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二是须导致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三是意 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 接原因;四是意外伤害事故须 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THE
END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 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 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 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 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 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 为合同复效。
(五)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 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 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 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 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 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 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 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 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 人们 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 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 或年 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 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 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 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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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调整所收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保护双方利益
5、宽限期条款 、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30至 日内缴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 至60日内缴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实际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30~ 日的保障 日的保障,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 ~60日的保障,而对于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30~ 日的免费保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 ~60日的免费保 障;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赔付时需扣除应缴 保费及其利息, 保费及其利息,但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会 收取利息; 收取利息;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末缴纳保 费,否则即使过期一天也要涉及到另一个概 念:复效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 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医疗费用或损失给以补偿 的一种保险。 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易发生道德风险
三、常见健康保险简介 (一)医疗费用保险 一 医疗费用保险 1、责任期限 、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保险人 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因治疗疾病所支 出的医疗费用。 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从2000年10月2日到 日到2001年10月1 如:保险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被保险人在2001年1月1日患病,责任期限 日患病, 日,被保险人在 年 月 日患病 为180天,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 天 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2001年7 年 月1日 日

第六章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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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两全保险 • 概念: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 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 • (2)期满双倍两全保险 • 概念: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两倍 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 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 • (3)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 概念:被保险人若期满生存,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 额给付保险金;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 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保险金。 • (4)联合两全保险 • 概念: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 •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 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联合被保险人无一人死亡, 保 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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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寿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寿险合同中有一些被普遍接受的条款, 寿险合同中有一些被普遍接受的条款,在合同 中经常出现,习惯上被称为常见条款或一般条款。 中经常出现,习惯上被称为常见条款或一般条款。 这里介绍几个重要的常见条款: 这里介绍几个重要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否定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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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 1变额人寿保险 • 1)概念:是一种终身寿险(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 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 • 2)特点 • 保费缴纳同传统寿险,但保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 下可以变动。 • 开设分立账户(投资账户) • 保单的现金价值随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 化。 投资损失由保单所有人负责。可以是分红的,也可以是不分 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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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享有的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享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单效 力的变化而丧失。 力的变化而丧失。 该条款规定的保单现金价值选择方式: 该条款规定的保单现金价值选择方式: 1.办理退保。即领取退保金。 .办理退保。即领取退保金。 2.改为缴清保单。即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 .改为缴清保单。 保费,据此确定新的保险金额,而原保险单的保 保费,据此确定新的保险金额, 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不变。 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不变。 3.改为展期保单。即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 .改为展期保单。 保费,将原保险单改为定期寿险, 保费,将原保险单改为定期寿险,原保险金额不 保险期限缩短。 变,保险期限缩短。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旳特点 1、大部分事故发生旳必然性 2、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分散性 3、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旳增长而增

二、人身保险产品旳特点 1、人身保险产品旳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小。 2、人身保险旳保险金额是根据多种原因来拟定旳。 3、人身保险旳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人身保险旳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旳关系。 5、人身保险旳保险期限具有长久性旳特点。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数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期满还本险。 投保时不交保费而交保险储金,保险期限结束时,不 论是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均将保险本金还给 非工作时间突发急性阑尾炎 2、某士兵在执行紧急军事任务时被不明物体砸伤 3、从事高楼清洁工作旳工人在工作时,吊索忽然 断裂造成人从高空坠落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旳特点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旳概率旳决定原因是
职业 和所从事旳活动。 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旳条件一般较宽。 3、意外伤害保险旳保险责任旳特点和保险责任
期限旳特殊性。 4、意外伤害保险旳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
额给付相结合。 5、意外伤害保险旳死亡保险金数额与其他寿险
产品相比,一般较高。
3、剧烈事故。剧烈事故又能够称之为突发事 故,是相对于缓慢发生旳事故而言旳,即事 故必须是忽然间发生旳,且在瞬间内完毕, 来不及预防,体现为事故旳原因与伤害旳成 果之间,仅具有直接瞬间旳关系, 而非长久
积累旳成果。例如,行人被汽车忽然撞到, 爆炸、飞机失事引起旳人身伤亡,都是因为 突发事件造成旳伤害,而长久在有害环境下 工作所造成旳职业疾病,如铅中毒、矽肺等 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旳侵害,但却不 能归因于突发性旳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其伤害是逐渐形成旳,而且是能够预见 和预防旳,且原因与成果之间没有体现出直 接瞬间旳关系。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 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 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 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 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现金价值
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时,寿险公司应该退还给被 保险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但不会全部退还,按 照计算准备金的方法,利用调整保费取代纯保费 而得到的数值作为最小现金价值。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 2、影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途解约影响准备金
投资利息 3、摊还附加费用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 在100岁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基本形式(1)
1 、普通终身寿险单:是一种灵活的寿险单,投保人可以改变终身缴 付保险费的方式。 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保险。特性: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一)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实施的形式划分 1、自愿保险:投保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 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人身保险 合同,双方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出面 强令实施的人身保险。
优点:"低保费、高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 得税和遗产税。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3
健康保险
条件: 1、疾病是由于人体内在原因引起的; 2、疾病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 3、疾病是由于非规律性的生活现象造成的。
特点: 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一般为一年; 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健康保险合同具有特殊的条款,如观察期、免赔期、等待 期、最高给付限额等;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1
意外伤害保险
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 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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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不同的标准由不同的分类 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短期业务 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投保方式: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是否分红: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能销售的人身险产品应为哪一类的?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 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 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 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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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5%复利计算的1美元 现值 一年末 0.975610 二年末 0.951814 三年末 0.928599 四年末 0.905951 五年末 0.88相似性比较 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险 终身寿险 两全保险 1、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 2、在保险责任方面。 3、在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 4、在保险期限上。 5、在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 6、在财务处理方面。

四、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死亡与残废 2、除外责任 原因除外(自杀、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 期间除外 地点除外 项目除外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 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医疗费用或损失给以补偿 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易发生逆向选择和 道德风险
三、常见健康保险简介 (一)医疗费用保险 1、责任期限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保险人 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因治疗疾病所支 出的医疗费用。 如:保险期限从2000年10月2日到2001年10月1 日,被保险人在2001年1月1日患病,责任期限 为180天,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2001年7 月1日

(二)伤害 伤害及其构成要素 伤害是由外部原因所致的 人体损伤或死亡的客观事实。构成伤害必须 具备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 三者缺一不可。 (1)致害物。致害物是导 致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物质基础,没有致害 物的存在,就不能导致意外伤害。常见的致 害物包括各种器械、自然环境的变化、各种 化学用品以及能造成人体伤害的外来生物等 等。

3、净均衡保费计算 每年净均衡保费=一次缴清净保费/保费缴付 期1美元期首给付年金的现值
年龄 0 1 3 20 35 36
年初生存人数 10000000 9929200 9911725 9664994 9373807 9350279
年内死亡人数 70800 17475 15066 17300 23528 24685
案例2

被保险人文某,男,30岁,投保了一份意外伤 害保险,保额20万。在保期内一天,坐飞机从 珠海到上海。在飞机下降时,其突然觉得右 耳疼痛,轰鸣不止,经治疗,最后诊断为突 发性耳聋。问,保险公司该不该作出赔付?
案例3

A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1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一天,被保险人A某 早晨穿子袜子时,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一个 星期后死亡。经医院鉴定,是由于被保险人 肥胖,穿袜子时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 位并引起阻塞,这种阻塞对心脏构成极大压 力,造成死亡。被保险人的亲属认为A某的死 亡是非故意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案例

王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张某撞昏, 溺死于水池底。由于王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 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 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 张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 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六章 人身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1、大部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 2、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分散性 3、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 加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小。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的关系。 5、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2、外来的(外来事故)外来事故是外来的或外界
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既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原因 造成的事故,言外之意,由被保险人身体内部原因 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例如,因脑血 管疾病所造成的瘫痪、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等等,均 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们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 新陈代谢的结果。通常伤害大多归于外部的作用, 如飞机失事、交通事故是由于外部的作用而引起的 伤害,溺水死亡是由于水造成的伤害,误食毒蘑是 因食物有毒造成的伤害。这些都是由于外部的作用 所造成的伤害,都可以作为外来事故。
以下哪些事故属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 1、王先生在非工作时间突发急性阑尾炎 2、某士兵在执行紧急军事任务时被不明物体砸伤 3、从事高楼清洁工作的工人在工作时,吊索突然 断裂导致人从高空坠落 4、周女士出公差返回后,出现放射病症状。经查 明是在出外办公事的途中接触了潜在的放射源, 放射源的隔离装置突然失效。

(2)侵害对象。侵害对象是致害物所侵害的 客体,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指遭受伤害的 被保险人身体。任何外来的伤害均可能导致 人们身体的损伤,如路滑导致跌伤、扭伤等。 一般来说,侵害的对象可能是被保险人身体 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的部位,如头部、腰部、 脊柱、上下肢、颈部、腹部、腕、踝等

(3)侵害事实。侵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的 方式破坏性的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 客观事实,即要求必须有致害物作用于被保 险人,且这一过程是客观的、破坏性的,必 须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侵害的方式 一般包括碰撞、撞击、坠落、跌倒、坍塌、 淹溺、灼烫、火灾、辐射、爆炸、中毒、触 电、接触、掩埋、倾覆等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概念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非本意的、 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 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 保险金的保险。 (一)意外 1、非本意的 指偶然的、不能预见、不能预料的事故。 如楼上坠落,溺水

例如,一个会游泳的人,在海滨浴场游泳时 不慎尸沉海底,属于意外;一个不会游泳的 人,在无人保护的情况下下海弄潮,溺水死 亡,则不属于意外;一个人在夏季被蚊虫叮 咬不是意外,但一个人被蚊虫叮咬而死亡则 是一个意外,因为在夏季遭受蚊虫叮咬几乎 是每个人所不可避免的事,也是习以为常的 事,但蚊虫叮咬致人死亡却是人们始料不及 的。

另一方观点认为,首先可以明确,被保险人的死亡非 疾病所致,依据是法医做出的“非病理性意外猝死” 死因鉴定,这也说明了被保险人的死亡非内因所致。 其次,按一般推理,被保险人不会无缘无故的死亡, 假如他坐在板凳上不摔倒的话,他不会昏迷不醒,也 不会因此而丧命。再次,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因果链 是十分清楚的:被保险人连人带登摔倒——被保险人 昏迷——被保险人死亡,其近因是摔倒,摔倒是意外, 是被保险人事先没预见到的,意外属于保险责任。最 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没有证据说明,由于摔倒 引发心脏病或什么重大疾病而导致被保险人昏迷不醒 直至死亡。所以最终的结论是: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 任
案例 1

某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 劳作了一白天的他,又在晚上帮邻居办丧事, 在休息时,由于疲劳连人带登后仰摔倒,昏迷 不省人事,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的死 因鉴定为:非病理性意外猝死,问这是不是意 外伤害的保险责任?

一方观点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猝 死”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意外伤害”的 释义。该合同条款将意外伤害释义为:“外 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身体 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实。”而通过分析法 医鉴定报告和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报告,发现 法医鉴定报告中对死者伤害描述非常明确: “从×××死亡后对其尸体全面检查看,全 身无明显外伤情况。”这说明被保险人死亡 系内因所至,而非外来因素。近期国家司法 鉴定中心也对猝死作了说明:“猝死是身体 内因素导致器官快速衰竭而导致死亡。”可 见猝死是疾病,是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故保险公司不能承担其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责 任。
健康保险

五、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 1、生存率的计算 2、一次缴清净保费计算 假设条件:保险费在保险期年初缴付;在保险期 年末给付死亡保险金;在该年内生存率一致 例:假定一份1000美元的每年可更新定期保险单 出立给一个年龄35岁的人,每年的净保费为: 每年的净保费=死亡概率*保险金额*1美元的现值
四、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管理


一、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医疗费用或医疗成 本的不确定性风险 实际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收入损失经常会偏离 预期结果,从而使得健康保险的经营充满变 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 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时的冲突是健康保 险经营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因素分析是进行健康保险 风险控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 职业 和所从事的活动。 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 期限的特殊性。 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 额给付相结合。 5、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数额与其他寿险 产品相比,通常较高。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2、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 提取准备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4、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四、人身保险的种类
1.按合同的性质 非赔偿性人身保险 赔偿性人身保险 3.按保险期限 长期业务保险 一年期业务保险 4.按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5.按投保方式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2.按保障范围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丧失工作能力给付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所得为原收入的 75%到80%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为(原收入--丧失工 作能力后收入)/原收入*永久丧失全部工作 能力所得 如:某被保险人原工资每月为8000元,丧失 部分工作能力后,新工资收入为4000元,则 应给付保险金为 (8000—4000)/8000*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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