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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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一)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 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 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 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 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
3 .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1. 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 2. 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3.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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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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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 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 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 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 存和死亡。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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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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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 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 一种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 由保险人履行给付责任,即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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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要 点: 人身保险的特征 传统人寿保险的险别 新型人寿保险的险别 人寿保险的重要条款 年金保险的特征及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健康保险的特征及种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 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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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会出现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
失的情况,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在财产保险中,每年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一般不会有很 大变化,不存在风险性逐年增高的问题。而不同年龄的人, 其死亡率是不相同的,人的死亡危险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 逐年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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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以当年死亡率作为依据计收保费,就会出现年
轻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较轻、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过重的情况。 为了克服短期保险中的不平衡性,人身保险一般都采取长期性业务大
部分险种按照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费。 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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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 主要原因: 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 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 推销更为容易; 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 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 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 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 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 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
(1)抵押贷款保障保险 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 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 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 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抵押贷款的机构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 的时候,抵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购买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并指定 贷款人为受益人,以此作为获得抵押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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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人寿保险 (一)定期保险与定期生存保险 1.定期保险(定期死亡保险)
概念:也称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 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如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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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2、保险费率低 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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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人寿保险
基本含义:如果被保险人在贷款偿清之前死亡,该项保 险的保险金将用于支付这笔贷款的未偿余额。保险金额通常等 于未清偿债务。
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不同的是: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 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相应 的贷款人或债权人。
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 的家庭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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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实例
平安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死亡率的变化而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费率在整个保险内 保持不变。均衡费率不反映被保险人当年的死亡率(自然费率)。在投保 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晚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
率。 保险人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的保费来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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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 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 年达到平衡。
•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 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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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保险人在前期多收的超额保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只 能作为准备金提留,而不能视做保险人当年的财务收入。在财产保 险中,保险人不需要对每份保单都进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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