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6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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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健康保险
6.4.1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6.4.2健康保险的种类
6.5人身保险费率的计算及准备金的提取
6.5.1人寿保险费率的计算及准备金的提取 6.5.2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6.5.3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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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人身保险的概念
第6章 人身保险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人身保险的 各种分类以及各个险种的特征。重点掌握人身 保险的概念、特点及作用;掌握人身保险的三 大部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 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包括险种以及费率计算 依据、方法合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式。
2019/10/211Fra bibliotek目录6.1人身保险概述
① 承保责任最全面。 ② 保险费率较高。 ③ 储蓄性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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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二. 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具有灵活性来划分, 人寿保险可以分为传统人寿保险和创新 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都属于传 统的人寿保险。
创新人寿保险有变额保险、可调整的人寿 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万能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休等事 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 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 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有保险人依据保 险合同的有关条文,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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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人身保险的特点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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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
条件: 1、疾病是由于人体内在原因引起的; 2、疾病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 3、疾病是由于非规律性的生活现象造成的。
特点: 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一般为一年; 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健康保险合同具有特殊的条款,如观察期、免赔期、等待 期、最高给付限额等;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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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
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 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不同的标准由不同的分类 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短期业务 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投保方式: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是否分红: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能销售的人身险产品应为哪一类的?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 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 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 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
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 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 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 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分析(3)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保险费的所有权就消失,保单项 下的财产权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 受益人。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 单的受益人仍是罗某,则保险金归罗某。本案中未发生事 故也未到满期给付,因此本案中保险金的请求权只是期待 权并非既得权。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则 罗某此项权利随之消失,保险金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分析(2)
本案中,幼童的自杀行为并不满足上述规定。但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的 自杀并非为谋取保险金而是受其母亲引导的无意 识行为,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同实施的,她也为 受害者,因此为意外死亡,不能被认定为除外责 任。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准备金计算(一)
指将来给保险金的现值与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 之间的差额。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随时间推移 而增加,而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随时间推移而 减少,准备金是两者之差。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一)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 按投保的风险划分
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章人身保险
• 一个25岁不吸烟男子购买一份50000美元保额的万能人寿 保单,年保费为400美元。 • 2年后他结婚了,夫妇为保单支付了800美元并将死亡保险 金提高到75000美元。 • 3年后丈夫30岁时孩子出生了。夫妇将保额增到100000美 元,但未增加保费支出。 • 2年后这个家庭买了新房子。他们从保单上借了4000美元 用作分期付款,2年中停止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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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二)新型人寿保险
万能寿险的投资收益率一般会设置一个保底利率,如 平安保险、友邦保险产品的保底利率为1.75%,安联 大众、海康保险的保底利率为2.5%。但实际收益率一 般会高于保底利率,各公司每月都会公布当月实际收益率, 其高低取决于各公司的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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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得6000多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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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康保险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 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 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 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 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 偿的一种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5
五、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 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 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 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 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第6章人身保险
(九)万能寿险UL Universal life
是一种弹性保费,可以调整死亡保险金额度的寿险产 品。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 4. 死亡给付: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死亡给付模式 A方式:均衡给付模式(死亡给付额固定) B方式:死亡给付额=均衡的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5、 规定最低的现金价值累积率
(八)投资连接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在至少一个投资帐 户上拥有资产的人身保险产品
平安世纪理财保险
承保年龄 18到60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保险期限 10年、15年、20年和25 投资帐户 目前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分设三个子账户。 客户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账户,同时还可以在 三个账户之间自由转换。追求稳健收益的客户 请选择‘保证收益账户’;希望高回报、同时 风险意识又较强的客户可以选择‘平安基金账 户’;另外还有一个折衷的‘平安发展账户’
投资帐户 目前,光大永明VUL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帐户下设 三个子帐户,即稳健型投资帐户、平衡型投资帐户、 进取型投资帐户。 稳健型投资帐户 采取审慎、稳健的投资原则,以资本 的保值与获取固定收入为目的。帐户特点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强、收益率稳定。 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 平衡型投资帐户 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兼顾收益与风险 的平衡性,保证资产的稳定收益。本帐户特点为安全 性较高、流动性较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风险主要 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进取型投资帐户 以长期资产增值为目的。本帐户主要 特点为收益可能较高,但风险也较高。 风险主要为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生存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 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 金。公司按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第6章 人身保险
调整保额的方法 调整后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 险金额
年龄误报案例
案例
• 某人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死亡保险,保 险金额为20万元,按年交保费。此人在 缴纳保费3年后,过了保单宽限期后还是 未缴纳保费,但在保单复效期间申请复 效并得到同意。此人在复效后次年自杀 身亡,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 复效之后的时间计算:复效日
1.6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人身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 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 所有人,是所有权的变更 抵押转让:部分所有权暂时转让他人,如保 单担保贷款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未缴纳保费
1.3 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 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以防逆选 择;
缴清逾期未缴的保费及利息,但对失效期间的保险 事故不予负责。
1.4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时候,保险金额 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1、人身保险概念
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 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因战争下落 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的投保动因是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投保人可以自由
选择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和 决定承保条件。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险种属于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自动生效,无论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 或者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应依法成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 险的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执行统一规定,投 保人不能选择。人身保险中的极少数险种属于强制保险,如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③稳定性是指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虽然随被保险人
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整体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保险人由此也能 比较准确地预计人们的寿命和死亡率,从而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 营的稳定性。
险和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保险。人寿保险一般为长期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短期人身保险,而健康保险有的属于 长期保险业务,有的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大
类。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 家庭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为投保人, 一张总的保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 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我国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的人数至 少为该团体总人数的75%,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团体保险可 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 体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②必然性是指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即人的生老病死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 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 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 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 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现金价值
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时,寿险公司应该退还给被 保险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但不会全部退还,按 照计算准备金的方法,利用调整保费取代纯保费 而得到的数值作为最小现金价值。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 2、影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途解约影响准备金
投资利息 3、摊还附加费用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 在100岁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基本形式(1)
1 、普通终身寿险单:是一种灵活的寿险单,投保人可以改变终身缴 付保险费的方式。 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保险。特性: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一)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实施的形式划分 1、自愿保险:投保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 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人身保险 合同,双方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出面 强令实施的人身保险。
优点:"低保费、高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 得税和遗产税。
第六章 人身保险 正文
生命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x表示年龄;
lx表示x岁的人在年初的生存人数;
dx表示x岁的人在年初的死亡人数;
px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间的生存率;
qx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间的死亡率;
各项之间的关系:
dx= lx– lx+1或lx+1= lx– dx
2.人寿保险的特征
人寿保险具有与非寿险不同的特征,表现在:
1)人寿保险单是长期性的合同;
2)人寿保险单带有投资与储蓄性。
6.2.2人寿保险的种类(25分钟)
1.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业务。依据期限的不
同,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人身保险的作用可以从对个人、家庭的作用,对企业的作用和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作用三方面进行分析。
1.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经济保障,其次也是一种个人投资
手段。
1)经济保障;
2)投资手段;
2.对企业的作用。
3.对国家的作用
1)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2)对政治稳定的作用。
按照所保风险的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6.4健康保险(40分钟)
6.4.1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特征(20分钟)
1.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造成死亡或残废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答案
第六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保险事故或事件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2.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5.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6.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这一定期限保险人不予负责。
7.观察期也称试保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
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正式生效。
8.免责期:在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中,免责期是指观察期;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免责期也称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失能之日起,持续失能不间断达到约定期间后,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此约定期间称为免责期,是免赔额的一种特殊形式。
9.残疾是指人体的组织或器官永久性地缺失,或者人体的组织或器官的正常活动机能永久丧失。
10.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第六章:人身保险.pptx
二、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 主要原因: 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 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 推销更为容易; 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 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 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 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 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 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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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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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 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 的家庭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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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实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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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一)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 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 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 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 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
第六章 人身保险
4、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调整所收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保护双方利益
5、宽限期条款 、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30至 日内缴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 至60日内缴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实际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30~ 日的保障 日的保障,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 ~60日的保障,而对于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30~ 日的免费保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 ~60日的免费保 障;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赔付时需扣除应缴 保费及其利息, 保费及其利息,但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会 收取利息; 收取利息;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末缴纳保 费,否则即使过期一天也要涉及到另一个概 念:复效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 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医疗费用或损失给以补偿 的一种保险。 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易发生道德风险
三、常见健康保险简介 (一)医疗费用保险 一 医疗费用保险 1、责任期限 、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保险人 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因治疗疾病所支 出的医疗费用。 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从2000年10月2日到 日到2001年10月1 如:保险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被保险人在2001年1月1日患病,责任期限 日患病, 日,被保险人在 年 月 日患病 为180天,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 天 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2001年7 年 月1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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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给付标准(节选) 伤残程度 外伤性或中毒性严重精神障碍 外伤性或中毒性重度精神障碍 外伤性或中毒性中度精神障碍 外伤性或中毒性轻度精神障碍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双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者 双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意外伤害致牙齿缺损五齿以上者 意外伤害致牙齿缺损三齿以上者 最高给付标准% 100 90 60 40 100 90 50 50 20 10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 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 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 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 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 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 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保险公司不论单位报销多少,仍以10000元 作为给付依据; 2、在5000元以下部分,应在扣除免赔额1000元 后,按60%赔付即2400元; 3、剩下部分,即10000-5000=5000(元), 这部分按70%赔付,即3500元,这样,保险公 司等于赔付了5900元; 4、但因为5900加上已报销的6000元,已超过所 花费的10000元医疗费,所以按照保险的补偿原 则,最后获赔的金额不能超过10000元。因此实 际在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应该是4000元。
但这种补偿也和国企的报销制度有点类似,每个 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比如有的公司规定为 1000元,也就是说,在1000元以下是不赔的,只 有超过1000元,保险公司才负责赔付。而且在赔 付过程中是要划分档次的,比如,1000-5000元 赔60%,5000-20000元赔70%。各公司的标准 可能不太一样,但差别不是很大。 现按一万元住院医疗费来举例说明: 假设支出10000元后,单位报销了60%,即6000 元,如果花费的10000元都是在保险公司规定的 支出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按以下方法进行赔 付:
(三)经营方式不同 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性业务,采取均衡保费,因而为满足 将来的死亡给付或期满给付的储蓄保费,连同其按复利方 式所产生的利息构成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将来 履行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最长一般为1年, 多数为短期业务 。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一)按险种结构分类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二是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均与个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保 险相同。
五、年金保险:使用范围最广泛的人寿保险
1.按被保险人数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 2.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变额年金
3.按给付期间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 短期年金
六、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 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因疾病、伤害 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 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 非先天的原因造成 非长期的原因造成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 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 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 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一)可保风险不同 相比较人寿保险而言,意外伤害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 龄者也可投保意外险,对被保险人也不进行严格的体格检 查。 (二)厘定费率的依据不同 人寿保险在厘定费率时按人的生死概率,选择不同的生命 表进行计算。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购买寿险所缴保费 不同。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则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计算,注重职业风险,一般将 不同风险的职业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一等级采取不同的费 率。
案例2.夫妻双双命丧黄泉 保险赔付左右为难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 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 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 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 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 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 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 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 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案例分析: ①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 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同时,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受益 权具有排他性,其它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 的受益权;二是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 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5万元保险 金,以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所欠债务,其余交给 邓某父母,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保险金应当 全部给付受益人,即张某。
伤残程度
最高给付标准%
100 50 完全丧失四指者(拇指除外) 30 丧失拇指全部者 20 两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 100 一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 50 两下肢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永久残缺者 100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永久残缺者 50 一下肢缩短5公分以上者 20 丧失足趾全部者 20 一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者 50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事故划分 1、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 2、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保险。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 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主讲人:刘念
第五章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概述 2、人寿保险
3、健康保险
4、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 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一方面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另一方 面从个体上说,风险又具有变动性。 (二)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是根据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人身 保险
生存保险 按保险事故分 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 人 寿 保 险 按有无利益分配分 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 单独人寿保险 按参加保险人数分 团体人寿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健 康 保 险 疾病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生育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四、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特征:风险的特殊性、业务的长期性、保险的储蓄性
四、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概念 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 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的生存保险。 (二)年金保险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 及生存者年金和最后生存年金 2、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3、按照给付期间划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短期 年金
九、人寿保险案例 案例1.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 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 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三日邓某意外死亡。 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 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邓的父母提出, 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 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 份作为遗产领取。 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 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无 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 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 保险的保险利益限定在家庭成员和被保险人同意 3.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具有长期性——尤其是人 寿保险,一般都在五年以上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永久残缺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永久残疾者
八、我国医疗保险主要险种 1.住院医疗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或因疾病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2.母婴安康保险:以分娩的产妇和新生婴儿为保 险对象的一种保险 3.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承保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 十大疾病:心脏病(心肌梗塞) 、脑中风、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癌症、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瘫痪、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严重烧伤、 暴发性肝炎、 主动脉手术
(二)按有无利益分配划分 1、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 被保险人的保险。 2、不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没有任何盈利分 配的保险。 (三)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 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
法院审理结果: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 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 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 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