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聘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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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聘用管理工作
制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教职员工聘用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院人事管理,理顺人事管理程序,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教职工聘用管理工作制度。
一、聘用原则与程序
1.我院教职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员工要以学历、学识、品德、能力、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适合于职务或工作岗位为原则,有特殊才能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2.聘用的员工,根据其自身条件及所应聘的岗位不同,确定其聘用条件及聘期。
3.员工聘用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用人申请报告并报人事处,根据学院聘用新员工的需求,由人事处进行统筹规划,上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招聘的具体操作事宜。
二、录用程序
1.应聘人员需向学院人事处提供与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处认证无误后复印件存档并进入录用程序。一经认证假证当即取消录用资格。后勤水电暖等技术岗位需提供相应的上岗证书。
2.管理人员录用
(1)面试→考核→试用期→正式录用;
(2)应届和往届毕业生被录用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要通过笔试→面试考核→试用期或见习期→正式录用。
3.教师录用
(1)应届毕业生通过面试→笔试→试讲→见习期→正式录用;
(2)往届毕业生通过面试→笔试→试讲→试用期或见习期→正式录用;(3)有较丰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和经历的兼职教师通过面试→试讲→考核期(3-5天)→聘为兼职。
4.所有应聘人员需参加人事处指定医院体检,如体检中发现有乙肝大三阳和肺结核等传染病不予聘用。
三、试用期与见习期
1.试用期为一学期,见习期为一年。往届毕业生在同类院校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为试用期一个学期;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新聘员工须在相应部门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试用期或见习期。
2.聘用员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由于品行、能力和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不适合录用者,学院可随时停止试用期(或见习期)。
3.聘用人员录用前必须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填写《个人履历表》、《聘用审批表》和《劳动合同》;
(2)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近照一寸相片两张;
(3)审查学历原件(学院保留复印件);
(4)填写员工登记表。
四、职务任免程序
1.院长办公会负责各部门科级以上人员的任免工作。
2.职务任免后的薪资调整由人事处根据相应规定确认,以人事处下发通知为准。
五、调动程序
1.学院根据事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岗位或部门,被调动人员应服从新的工作安排。
2. 经主管院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所属员工的特长、学识和能力,进行合理的内部调整和安排,调整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3.被调动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在2日内,最长可延至5日,办好交接手续,就任新职。
4.新任员工未到任前,其职责任务可由部门负责人暂时代理工作。
5.员工在校内调动时要填写调配通知单。
六、离职(辞职)程序
1.离职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离职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书,否则扣一个月工资。
2.离职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按照离职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3.如合同未到期而提出离职申请又未被批准者,不得擅自离岗,否则将扣发30天工薪。
4.因机构调整、岗位撤销的工作人员,又没有新的聘用岗位时,学院可直接通知本人,解除聘用关系。
七、解聘程序
1.全院教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拘留以上处罚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3)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4)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者;
(5)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者;
(6)连续无故旷工两天以上者(含两天)。
2、解聘员工持解聘通知单到相应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解聘员工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经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按自行解聘处理。
教职员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依据《劳动法》、《教育法》、《婚姻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员工请假暂行规定。
一、公假
公假分为部门公出假和学院公出假两种。部门公出一天以内的,由所在的部门提出派遣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二天以上(含二天)报执行院长审批;学院派遣的公出人员,由执行院长审批。公假享受正常出勤工资,超出公假天数按事假处理。经学院批准参加业务培训的按公假对待,培训天数计为出勤天数。
二、事假
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的,经部门领导同意,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二天以上报执行院长审批。事假期间一律不享受工资,连续二个月每月请事假均在五个工作日以上者,原则上予以解聘,特殊情况经执行院长审批。
三、病假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办理病假手续,本人病假前不能办理的,可在病假后补办,但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认可。病假期间只发基础工资。凡是不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医院药费结算收据的,按事假处理。
请病假在二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二天以上的由执行院长审批。
请病假扣绩效工资,在二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三天起,逐日扣发全额工资。
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请假之日起,保留在学院的任职资格二个月,连续请病假超过二个月仍不能正常上班者,原则上予以解聘。
四、婚假
教职员工本人申请结婚,须提前半个月向所在部门领导及学院主管领导提出申请,享受婚假三天。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任课教师婚假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双方均达晚婚年龄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五天。婚假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子女结婚当日可请假一天,只发给基础工资,凡超出请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五、产假
女性教职工享受60天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发给基础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可休假一周,假期只发给基础工资;男性教职工配偶分娩可请假一天,当日只发给基础工资,凡超出请假天数按事假处理。优秀女教职员工可申请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发放产假60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