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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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3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3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延边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保障州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吉市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统称州直国家公务员)。

在延吉市以外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州直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州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州直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四条下列人员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在延吉市的州直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延吉市的州直事业单位;州级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州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州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同等医疗补助待遇。

州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缴费后,参照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同等医疗补助待遇。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延州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4〕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办局:《延边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州政府14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延边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事项;(四)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六)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各级监察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听证组织机关是作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以由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机关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3]5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3]5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3〕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2013年第三次州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延边州人民政府2013年4月1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

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六、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

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州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4〕10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4〕10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4〕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精神,强化政策措施,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规定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运行机制。

民政部门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建、交通、工商、税务、农业、林业、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纪检监察和州委、州政府督查室作为督促查检部门,确保居民家庭信息核对系统的正常运转。

相关部门、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全面、如实核实申请家庭信息,及时更新上传“延边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所需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婚姻登记和殡葬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人口登记、注销信息和拥有车辆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核实财政统发工资和各种补助、津(补)贴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就业等信息;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核实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监管部门,督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核实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实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等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核实林地承包等信息;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应核实其他相关信息。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20〕8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20〕8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20〕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延边州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州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2020年9月4日延边州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州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更好地适应医疗保障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保障效能,促进我州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政府主导推进,州和县(市)责任共担,部门协同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医保基金由州统一预算,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落实扩面、征缴、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基金监管等管理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坚持权责清晰。

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待遇清单管理制度,州级负责按照授权范围,制订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统筹管理基金;县(市)级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做好经办服务。

——坚持平稳衔接。

统筹考虑医疗保障新旧制度间差异,稳慎统一政策标准。

加强制度之间、城乡各类人群之间、地域之间政策衔接,增强制度公平性、协调性。

——坚持便民惠民。

简化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固化办理标准、简化申报材料、细化办事指南、联通服务系统、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坚持统收统支。

坚持医保基金州级统收统支,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的通告延州政发〔2020〕6号经清理,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和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截止2019年12月31日)通告如下:1.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3〕56号)2.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7〕21号)3 .关于落实全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发〔1998〕11号)4.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1999〕18号)5.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6.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27号)7.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28号)8.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方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60号)9.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困难企业及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3〕12号)10.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3〕13号)11.关于加强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8号)12.关于调整州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延州政发〔2004〕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5〕4号)14.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5〕18号)15.关于解决无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5号)16.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08〕12号)17.关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08〕17号)18.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6号)19.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0〕7号)20.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0〕13号)21.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6号)22.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2号)23.关于印发《延边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3〕15号)24.关于印发《延边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发〔2014〕6号)25.关于印发《延边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5〕2号)26.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7〕7号)27.关于印发《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9号)28.转发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关于延边州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10号)29.关于支持民族文化进一步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延州政发〔2017〕16号)30.印发《关于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17〕18号)31.关于加快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7〕20号)32.关于推进延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21号)33.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7〕36号)34.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38号)35.推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延州政办发〔2018〕3号)36.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暂停、增加、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和保留州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决定(延州政发〔2018〕4号)(附件1-7)37.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林牧合作的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6号)38.印发《关于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8号)39.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8〕13号)40.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13号)41.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8〕19号)42.关于提升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标准的意见(延州政电〔2019〕3号)43.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9〕3号)44.关于印发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发〔2019〕4号)特此通告。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16〕14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16〕14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16〕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延边州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延边州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提出的优先发展生态健康型产业的指导精神,加快培育壮大医药产业规模,有效推动全州经济在“十三五”期间实现绿色转型发展,现结合延边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全州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产业对外合作,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医药龙头骨干企业,做大产业总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突出质量建设,推进医药产业质量品牌建设与延边形象发展有机结合,塑造一批具有延边特色的医药产业价值品牌。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实现产值35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

届时,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品牌价值有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管理不断创新,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一批治疗重大疾病的新药在研和产业化。

具体目标:(一)打造一批核心价值品牌。

实施品牌培育战略,培育一批国家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名优企业,敖东、四环澳康、亚泰(延边分公司)、华康、凯莱英等企业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五大品牌企业实现产值200亿元以上。

(二)培育一批大企业集团。

力争培育产值超30亿元的企业2户以上、产值超20亿元的企业3-5户、产值超10亿元的企业10户以上。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延州政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0〕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延边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吉人社办字〔2018〕56号)要求,为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广泛、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调动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围绕实现全州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迈向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以城乡居民参保为重点,同时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确保全州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人员应参尽参,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措施(一)成立领导小组。

州及各县(市)成立以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社会保险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社会保险局,负责按领导小组意见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督导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机制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稳定经济若干举措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稳定经济若干举措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稳定经济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延州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稳定经济若干举措的通知延州政发〔202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延边州稳定经济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延边州稳定经济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稳经济增长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六个方面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一)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落实落地制造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

做好数据测算,科学调度财政可退税库款,及时分配、拨付支持县(市)退税专项资金,保障留抵退税扩围政策落实落细。

加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办理进度,持续加大帮扶力度。

加强税务工作审核把关,杜绝骗税事件发生。

(州财政局、州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督导县(市)尽快分解下达和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跟踪调度各县(市)财政支出进度情况,按季度通报州直部门预算执行率。

大力盘活存量资金,及时收回因疫情影响年度内不能正常执行的财政资金,定期清理州直部门实有账户资金,9月底前收回预计年底前不能正常支出的财政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延州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3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2日延边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州职工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

第三条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第四条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基金支付、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门诊待遇保障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在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设定具体病种,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9〕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9〕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9〕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26号)、《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2〕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

发展燃气是落实环保要求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州燃气使用人口已达126.74万人,占城镇居民总数的89%,车用天然气已超过居民用气量的2倍,燃气已成为我州的基础性能源。

州人民政府将培植和壮大燃气事业列为“十三五”中期发展清洁能源战略的重点任务,统筹谋划、强力推动。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发挥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事关基础民生又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事业管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优化燃气网点布局。

坚持以规划为龙头,科学引领燃气行业发展。

各县(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必须在年内完成城镇燃气(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罐装站)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尤其要突出做好近些年发展快速的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7〕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现将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制定的《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六日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残联、州老龄委二○○七年二月十五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更多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任务目标。

从2007年起,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覆盖全州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起全面启动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或团体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经办,整体推进。

二、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四)覆盖范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延州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

(二)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二、重点工作(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户籍在延边州内的困难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直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18〕34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直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18〕34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直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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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直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18〕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州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州直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州医管委),负责对州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及运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曹於今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主任:陈阳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彪州卫计委主任
成员:邱静波州编办副主任
周振英州发改委调研员
黄泽峰州教育局副局长
金海星州卫计委副主任
崔东辉州民政局副局长
玄龙男州财政局副局长
邹卫华州人社局副局长
赵卫民州审计局副局长
林光日州食药监局副局长
王沿东州价监局副局长
州医管委办公室设在州卫计委,负责制定州医管委工作规程,规范运行和管理,参与州直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办公室主任由金海星同志兼任。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8日
——结束——。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基于印发《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基于印发《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通知

延州政办发萃2011菸2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菅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菀的通知各县萁市人民政府喹州政府各委办局嗷菅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菀已经州人民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喹现印发给你们喹请认真贯彻实施菥二伯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菖嗖菖菖喑菖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喹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喹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菅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菀萃2011菸59政策规定喹按照我省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菀萃2011菸204要求喹结合我州实际喹制定本办法菥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原则喹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萁慢性病喹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嗉坚持社会共济喹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嗉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喹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菥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适用于参加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菥参保人员在医疗待遇等待期满后喹可以申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待遇菥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资金由居民缴费中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喹建立门诊统筹基金菥门诊统筹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菥第五条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喹统筹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喹在统一进行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单独列账萁分开统计菥完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监测指标体系喹建立动态分析制度菥第六条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喹通过谈判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喹控制服务成本喹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费用菥第三章诊治病种范围第七条门诊慢性病诊治病种为慢性支气管炎萁支气管哮喘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萁高血压萁糖尿病萁肺心病萁类风湿性关节炎萁风湿性心脏病萁冠心病萁慢性病毒性肝炎萁系统性红斑狼疮萁冠脉支架术后菥第八条门诊特殊疾病诊治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萁尿毒症透析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萁精神分裂症萁肺结核萁血友病萁白内障手术萁体外冲击波治疗萁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萁痔疮手术菥第四章医疗待遇与费用结算第九条门诊慢性病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专科医院治疗喹采取按人头付费和单病种年限额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菥菖啻菖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菥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喹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菥在起付标准以上萁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唳菥第十条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喹按照菟就高不就低萏的原则喹确定年支付限额喹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菥第十一条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喹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喹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菥第十二条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喹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喹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菥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菥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喹按规定比例支付菥第十四条享受门诊统筹疾病治疗的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喹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菥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喹由本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菥对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喹未经定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不予支付菥菖嗟菖菖喽菖第五章申请程序第十五条参保居民申请门诊统筹待遇须携带社会保障卡萁辅助检查报告单萁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喹到由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喹填写菅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疾病治疗就医申请表菀喹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喹审核合格后发放门诊统筹疾病治疗审批单菥首次审批的待遇享受期限至当年12月31日菥第二年需要继续治疗的喹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菥第十六条申请门诊统筹的参保居民可根据病情及治疗需要喹一个年度内选定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专科医院就诊菥患两种疾病及以上的喹可增加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菥申请后如需变更喹在第二年审批时重新选定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喹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采取菟双签约萏管理方式喹实行协议管理喹一年一定菥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医院签订门诊统筹医疗管理协议喹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医院与所选择的就诊城镇居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喹明确首诊萁转诊医疗机构责任喹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权益菥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喹加强对门诊统筹疾病确诊萁认定萁审核萁登记萁门诊治疗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喹建立门诊统筹病历档案喹单独保管菥在诊治时必须核对人萁卡萁审批单是否相符喹将每次就诊萁检查萁治疗萁用药的情况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菥处方要规范喹处方量每次不能超过一个月并需单独装订菥门诊统筹疾病治疗应遵循因病施治萁合理检查萁合理用药萁合理收费的原则喹对门诊统筹疾病病种无关的检查萁治疗萁用药或超量开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菥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喹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萁管理措施萁服务内容和质量萁费用结算方式萁考核办法萁奖惩机制等细化到定点协议中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诊疗服务规范和考核指标喹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菥对定点医疗机构分解就诊萁重复收费等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喹一经查实喹对负有责任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喹并按医疗保险相应规定处理菥对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喹停止其门诊统筹疾病医疗费补助待遇喹2年内不准申请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菥菖喾菖附件嗷延边州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2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疾病治疗就医申请表主题词嗷卫生医疗保险△方案抄送嗷州委办公室喹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喹州政协办公室喹州纪委办公室喹州法院喹州检察院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印发70菖喔菖延边州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序号 病 种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人/年/元)1 慢性支气管炎 10002 支气管哮喘 10003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004 高血压 12005 糖尿病 12006 肺心病 12007 类风湿性关节炎 12008 风湿性心脏病 12009 冠心病 120010 慢性病毒性肝炎 1600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80012 冠脉支架术后 2000- 8 -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一、慢性支气管炎(一)准入标准1.咳嗽、咳痰或伴喘息反复发作,每年发病持续时间至少3个月,并连续2年以上;2.肺部可正常或呼吸音粗糙,喘息型可闻及哮鸣音,细菌感染时,可出现显啰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1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1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延边州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和《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20〕8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州统筹区域内政策制度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基金州级统收统支。

2025年底前,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不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医保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医保缴费基数。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人社局等部门延边州全民参保登记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人社局等部门延边州全民参保登记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人社局等部门延边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延州政办发[2017]18号【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人社局等部门延边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州人社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编办制定的《延边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5日延边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州人社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编办)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工作要求为指针,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推动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为到2020年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筑牢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

建立政府协调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质监、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促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全面提升。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明电〔2019〕3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明电〔2019〕3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明电〔2019〕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全面实施“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日全面实施“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就我州全面实施“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即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深入开展工作,健全完善农村辅警招录培训、考核管理、待遇保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辅警工作效能,不断加固底板、补齐短板,保证人员到位、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行顺畅、机制健全、工作高效,6月底前,全州全面完成“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工作,实现农村辅警全覆盖工作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招录选聘人员。

按照“人员本地化”要求,结合区位特点,以招录专职辅警、治保主任兼任辅警、综治协管员(护边员)担任辅警3种模式,采取“因地制宜、一村一策、一警一册、自主选择”的方式,通过自愿报名、选拔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形式,统一招录、选聘补充,全面开展人员招录选聘工作。

(二)抓好业务培训。

按照“培训实战化”要求,采取理论培训与实战演练相结合等形式,对辅警开展全面培训,重点培训信息采集、情报收集、村屯防范、矛盾化解、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方面内容,提高辅警队伍的政策意识、法律水平和业务技能,有效服务现实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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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政办发萃2011菸2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菅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菀的通知各县萁市人民政府喹州政府各委办局嗷菅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菀已经州人民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喹现印发给你们喹请认真贯彻实施菥二伯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菖嗖菖菖喑菖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喹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喹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菅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菀萃2011菸59政策规定喹按照我省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菀萃2011菸204要求喹结合我州实际喹制定本办法菥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原则喹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萁慢性病喹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嗉坚持社会共济喹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嗉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喹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菥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适用于参加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菥参保人员在医疗待遇等待期满后喹可以申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待遇菥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资金由居民缴费中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喹建立门诊统筹基金菥门诊统筹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菥第五条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喹统筹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喹在统一进行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单独列账萁分开统计菥完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监测指标体系喹建立动态分析制度菥第六条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喹通过谈判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喹控制服务成本喹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费用菥第三章诊治病种范围第七条门诊慢性病诊治病种为慢性支气管炎萁支气管哮喘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萁高血压萁糖尿病萁肺心病萁类风湿性关节炎萁风湿性心脏病萁冠心病萁慢性病毒性肝炎萁系统性红斑狼疮萁冠脉支架术后菥第八条门诊特殊疾病诊治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萁尿毒症透析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萁精神分裂症萁肺结核萁血友病萁白内障手术萁体外冲击波治疗萁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萁痔疮手术菥第四章医疗待遇与费用结算第九条门诊慢性病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专科医院治疗喹采取按人头付费和单病种年限额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菥菖啻菖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菥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喹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菥在起付标准以上萁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唳菥第十条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喹按照菟就高不就低萏的原则喹确定年支付限额喹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菥第十一条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喹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喹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菥第十二条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喹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喹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菥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菥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喹按规定比例支付菥第十四条享受门诊统筹疾病治疗的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喹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菥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喹由本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菥对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喹未经定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不予支付菥菖嗟菖菖喽菖第五章申请程序第十五条参保居民申请门诊统筹待遇须携带社会保障卡萁辅助检查报告单萁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喹到由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喹填写菅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疾病治疗就医申请表菀喹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喹审核合格后发放门诊统筹疾病治疗审批单菥首次审批的待遇享受期限至当年12月31日菥第二年需要继续治疗的喹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菥第十六条申请门诊统筹的参保居民可根据病情及治疗需要喹一个年度内选定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专科医院就诊菥患两种疾病及以上的喹可增加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菥申请后如需变更喹在第二年审批时重新选定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喹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采取菟双签约萏管理方式喹实行协议管理喹一年一定菥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医院签订门诊统筹医疗管理协议喹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医院与所选择的就诊城镇居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喹明确首诊萁转诊医疗机构责任喹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权益菥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喹加强对门诊统筹疾病确诊萁认定萁审核萁登记萁门诊治疗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喹建立门诊统筹病历档案喹单独保管菥在诊治时必须核对人萁卡萁审批单是否相符喹将每次就诊萁检查萁治疗萁用药的情况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菥处方要规范喹处方量每次不能超过一个月并需单独装订菥门诊统筹疾病治疗应遵循因病施治萁合理检查萁合理用药萁合理收费的原则喹对门诊统筹疾病病种无关的检查萁治疗萁用药或超量开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菥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喹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萁管理措施萁服务内容和质量萁费用结算方式萁考核办法萁奖惩机制等细化到定点协议中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诊疗服务规范和考核指标喹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菥对定点医疗机构分解就诊萁重复收费等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喹一经查实喹对负有责任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喹并按医疗保险相应规定处理菥对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喹停止其门诊统筹疾病医疗费补助待遇喹2年内不准申请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菥菖喾菖附件嗷延边州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2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疾病治疗就医申请表主题词嗷卫生医疗保险△方案抄送嗷州委办公室喹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喹州政协办公室喹州纪委办公室喹州法院喹州检察院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印发70菖喔菖延边州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序号 病 种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人/年/元)1 慢性支气管炎 10002 支气管哮喘 10003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004 高血压 12005 糖尿病 12006 肺心病 12007 类风湿性关节炎 12008 风湿性心脏病 12009 冠心病 120010 慢性病毒性肝炎 1600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80012 冠脉支架术后 2000- 8 -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一、慢性支气管炎(一)准入标准1.咳嗽、咳痰或伴喘息反复发作,每年发病持续时间至少3个月,并连续2年以上;2.肺部可正常或呼吸音粗糙,喘息型可闻及哮鸣音,细菌感染时,可出现显啰音。

同时符合以上两条。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胸部X线检查。

二、支气管哮喘(一)准入标准1.反复发作性喘息、咳嗽,呼吸困难,胸闷。

每年需住院三次以上。

2.症状不典型(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试验阳性:(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2)支气管扩张试验阳性[一秒钟用力呼气容积(FEV l)增加15%以上,且FEV l增加绝对值>200ml];(3)最大呼气流量(PEF)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诊断支气管哮喘的相关辅助检查。

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9 -(一)准入标准1.一年内有脑血管病史;2.有肢体功能障碍,肢体肌力三级以下(含三级)或出现共济失调及球麻痹的;3.头部CT或核磁等显示责任病灶(梗塞灶或出血灶)。

同时符合以上三条。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头部CT或核磁。

四、高血压(一)准入标准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有下列各项中的一项:1.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2.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狭窄,眼底出血或渗出;3.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4.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5.左心衰竭;6.肾功能衰竭。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尿常规;2.眼底检查;3.其他相关辅助检查。

五、糖尿病(一)准入标准明确诊断的糖尿病合并以下并发症之一及需要胰岛素治疗者:1.微血管病变。

眼底血管病变及肾病,相关检查呈阳性; - 10 -2.大血管病变。

心、脑、四肢血管病变有症状及相关检查呈阳性。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尿分析;2.血糖(空腹及餐后);3.肾功(肌苷、尿素氮);4.眼底检查;5.合并大血管病变需心电、心彩、头部CT或周围动脉血管彩超等。

六、肺心病(一)准入标准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2.有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右心功能不全体征;3.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胸部X线表现;2.心电图诊断标准。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一)准入标准1.符合风湿病学(ARA)诊断标准病程6个月以上;2.关节肿胀指数≥6;3.关节疼痛指数≥12;4.关节功能Ⅲ级或以上。

符合2条以上,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类风湿因子阳性;2.手部X光拍片。

八、风湿性心脏病(一)准入标准1.心功能不全(心功3级以上);2.心界扩大,听诊肺内罗音及单个瓣膜或多个瓣膜闻及器质性杂音,可伴有心房纤颤;3.心脏彩超示左心房增大,二尖瓣狭窄,伴有或不伴有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三尖瓣狭窄,关闭不全。

必须同时具备第1、2、3项。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心电;2.X线胸片;3.心脏彩超。

九、冠心病(一)准入标准1.心脏扩大(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2.心功能不全(心功2~3级);3.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4.严重心律失常。

必须同时具备第1、2、3项或第1、2、4项。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心电图;2.超声心动图。

十、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一)准入标准1.适应人群年龄≤65周岁;2.处于免疫清楚期、无肝硬化、肝脏储备功能好;3.肝功能检查转氨酶超出正常范围;4.未曾应用过核苷类似物药品及干扰素治疗。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条。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肝炎病毒定性检测;2.肝炎病毒定量检测;3.肝功能;4.肝脏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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