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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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定额管理系统

根据“国务院446号令”精神,为严格控制超能力、超强度、超

定员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为实现我矿规范化管理,

特制定本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专篇》编制的回采

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个数,以此为据组织定员,不允许增加采煤工作

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以达到增加定员生产能力的目的。

2、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定员

上岗作业,不允许任意增加每班工人数量以提高生产能力,违反规定,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3、不得超劳动强度、超时工作,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

况下处理安全隐患除外,不得随意加班延点。

4、特作人员和其它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定员:安检员、瓦检员、放

炮员、机电工、绞车工、监控员、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配备其他

地下物流人员,不得随意增减。

5、定员职工必须同煤矿签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如实

配合采矿方建立员工档案。

6、员工必须根据采矿方的要求配合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以便煤矿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员工必须经煤矿或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入井。

特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8、值班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干好、干足8小时。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要请假,矿方同意后方可离开矿上。

9、煤矿工人必须每月参加两次安全技术培训,并认真做好学习听讲,考试不及格者,须补课学习后重新补考。

10、正常的娱乐活动可以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允许赌博和酗酒闹事,违者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50元-500元/次的罚款或者开除出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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