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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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
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5.07.14
•【字号】赣劳社察[2005]8号
•【施行日期】2005.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察[2005]8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推动我省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和《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赣劳社察[2004]15号)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二、加强领导,保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成立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诚信等级评价协调和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中,全面掌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建立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用人单位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取得实效。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配合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会同就业、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机构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一年评价一次。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将考评结果报省厅备案,并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统一制作铜牌。
省厅负责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于九月底以前将《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报省劳动监察总队。
附件:1、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2、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略)
3、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公示申报表。
(略)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附件: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推动我省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价范围和具体分工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评价范围。
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分工,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规定进行。
三、评价内容
1、制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2、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情况;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情况;
4、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执行情况;
5、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7、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8、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9、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
10、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评价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CC、CCC七级,AAA 为最高级,CCC为最低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1、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职工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并已签订集体合同;
6、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
7、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8、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9、无漏报工伤认定,并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10、本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能及时改正,情节较轻,免予行政处罚的;本年度内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1、本年度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二)劳动保障AA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连续两年A级的单位,为AA级。
(三)劳动保障AAA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连续三年A级的单位,为AAA级。
(四)劳动保障B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1、连续两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基本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4、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并已签订集体合同;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
6、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80%以上;
7、本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经查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但能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正,或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8、本年度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五)劳动保障C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1、本年度内参加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
2、经查实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又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改正指令,或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及时、全面改正的,或整改后又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
3、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导致职工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的;
4、两次或两次以上查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5、无理阻挠、拒绝检查、隐瞒事实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劳动保障CC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连续两年C级的单位,为CC级;
(七)劳动保障CCC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
连续三年C级的单位,为CCC级。
(八)劳动保障失信单位评价标准:
1、违法招用童工的;
2、拖欠工资引发重大事件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重大工伤和职业卫生事故的;
4、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五、评价程序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申报。
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划分规定,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申报。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省社保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申报。
2、初步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并提请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审核。
3、征求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对征求入选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4、等级评定。
召开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评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单位名单。
5、社会公示。
通过新闻媒体或江西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为AAA、AA、A、B、C、CC、CCC级单位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同时征求工商、税务、银行、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各界意见。
6、公布结果。
公示后10日内没有发现异议或经查实确有情况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发文公布评定
结果,同时在新闻媒体和江西劳动保障网公布。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一)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其遵章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发现A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内出现B级任何一种情形的,当年降为B级;当A、B级单位本年度内出现C级任何一种情形的,当年均降为C级;当B、C级单位年度内达到上一档次等级标准时,次年可分别晋升为A级和B级。
(二)实行分类管理
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用人单位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1、对A级及以上诚信评价等级的单位,除举报投诉专查外,免于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
对AAA诚信单位,当年无举报投诉的,免检通过,并推荐参加全国、全省诚信单位的评选。
2、对B级诚信单位,进行正常的监督检查。
3、对C级及以下诚信评价等级的单位,依法对其实行重点监控和专项监控,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4、未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未纳入劳动保障管理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