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前言项目孵化是指通过提供资源和支持以促进创新创业者发展其商业想法并将其转化为可行的商业项目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管理项目孵化过程,提高项目孵化效果,特制定本《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项目孵化管理办法(一)目标1.培养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机会。
2.支持创新创业想法的提出和实现。
3.促进项目孵化的快速、高效、稳定发展。
(二)管理组织1.设置项目孵化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孵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组建项目孵化中心,负责具体的项目孵化工作。
3.制定项目孵化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管理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三)申请与评审1.创新创业者可向项目孵化中心进行项目申请,申请需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团队简介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材料。
2.项目孵化中心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商业可行性、创新性、团队素质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是否予以接受孵化。
3.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四)资源支持1.提供场地及设施支持,为孵化项目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和实验室等必要设施。
3.提供资金支持,为孵化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平台服务费用等支持。
(五)管理服务1.提供导师服务,为孵化项目配备有经验丰富的导师,指导创新创业者解决问题和改进项目。
2.提供网络服务,为孵化项目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帮助项目展示和宣传。
3.提供培训服务,为孵化项目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会,提升创新创业者的知识和能力。
(六)孵化期限1.孵化期限根据项目的不同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2年。
2.孵化期满后,项目孵化中心将评估项目的发展情况,对于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将推荐其进入下一阶段的创业加速或投资环节。
(七)监督与评估1.项目孵化中心对孵化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团队组织、资源利用情况等。
2.依据评估结果,项目孵化中心可调整孵化计划,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三、项目孵化实施细则(一)项目商业计划书1.项目商业计划书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简介、市场分析、商业模式、团队组建、资金需求和预测等。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奖励额度。
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产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创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产业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孵化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创新驱动,风险可控;(三)专业管理,绩效导向;(四)注重实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督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政府代表:负责制定基金发展规划、监督基金运作等;(二)社会资本代表:负责基金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三)专业机构代表:负责基金运营管理、项目评估等;(四)其他相关代表:根据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等。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募集第七条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二)具备较强的投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团队;(三)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基金募集方式:(一)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二)社会资本出资;(三)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等出资。
第九条基金募集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策略第十条基金投资方向:(一)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二)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战略新兴产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策略:(一)以股权投资为主,辅以债权投资;(二)投资阶段以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为主;(三)注重投资项目的创新性、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基金运营管理:(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三)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四)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业绩评估。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简版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介绍了孵化资金的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初创企业或创新项目发展的资金,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了确保孵化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办法。
2. 孵化资金的来源孵化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拨款:政府为促进创新创业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或补贴项目。
- 投资者投资:投资者对初创企业或创新项目进行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 创业带动:孵化基地或孵化器自身的盈利用于支持孵化项目。
3. 孵化资金的管理机构孵化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计,主要职责包括:- 设定孵化资金的管理政策和流程。
- 审核申请资助的项目,并决定拨付资金。
- 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 定期进行资金的审计,检查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4. 孵化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孵化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创业企业或创新项目。
- 申请者需具备市场前景和商业潜力。
- 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财务预测报告。
5. 孵化资金的使用范围孵化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研发费用:用于支持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
- 运营费用:用于支付租金、人员工资等日常运营成本。
- 市场推广:用于品牌宣传和市场营销活动。
- 培训费用:用于提供创业培训和专业指导。
- 情报服务费:用于购买市场调研和信息咨询服务。
6. 孵化资金的管理流程孵化资金的管理流程如下:1. 申请:申请者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2. 审核: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市场潜力。
3. 拨款:审核通过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拨付,拨付金额根据项目的需求确定。
4. 使用:申请者按照拨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5. 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
6. 结项:项目完成后,申请者需提交结项报告和资金使用清单。
7. 孵化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孵化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机构将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孵化器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模版
孵化器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试行)
一、范围
项目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对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必须贯彻以下原则:按照不同来源的资金渠道,分别单独立账;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支;集中统一管理和按计划使用。
(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专项经费的收支和管理。
(三)必须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项目专项经费,不得随便挪作他用,如有违反,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四)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批管理规定支取项目专项经费。
(五)每项专项经费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向拨款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包括资金使用的情况及发挥的效能。
三、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批管理规定
(一)审批的程序
借款及报销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的权限
项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根据项目任务书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类别设定。
1、设备购置费的审批权限。
1)设备单台套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2)设备单台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购买。
2、政策扶持费用的审批权限。
由公司出台相关政策扶持管理办法并报经董事会通过后,按办法规定执行。
3、其他业务费用的审批权限。
1)业务费用的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2)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应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XXX公司。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乌鲁木齐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整和优化高新区的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鼓励和扶持小型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科技创业活动,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由高新区管委会通过高新区财政建立,用于对进入高新区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方向第三条孵化资金用于支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有创新思想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归国留学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是指高新区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新疆大学科技园、百花村软件园、中亚科技合作园。
第四条孵化资金普遍适用于实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重点支持面向市场的生物医药产品、软件与通讯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技术的开发。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受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定期公布项目指南。
第五条孵化资金重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及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开发。
申请资助的项目,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其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属国际先进行列。
对填补自治区内空白、技术先进、具备较好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也予以适当支持。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扶持额度第六条孵化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科技扶持奖励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七条根据高新区财力及项目需要,孵化资金每年按10-15%的额度逐年递增;若当年未用完本年度的项目资金,将累计计入下一年度。
第八条孵化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人民币10-40万元。
第四章主管机关第九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孵化资金支持项目指南范围内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和监督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
孵化中心财务制度
孵化中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孵化中心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监管效率,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孵化中心财务管理机构由孵化中心财务部负责,财务部门设有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由专业财务人员担任。
三、财务制度本孵化中心财务制度包括日常经济活动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内容。
四、日常经济活动制度1. 孵化中心财务部门应负责孵化中心的日常财务记录、账册的管理、编制、审批和报送工作。
2. 所有收支款项必须经过财务部门核实、审批后,方可支付或收入。
3. 员工应当认真填写有关经济事务的凭证,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所有费用支出必须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发票等依据,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虚报费用。
5. 孵化中心财务部门应做好会计账簿的记账工作,定期做账,定期报表,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总提交财务报表。
五、资金管理制度1. 孵化中心资金应分专项管理,不得随意挪用。
2. 孵化中心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
3. 孵化中心财务部门应建立定期资金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进行清点和登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5. 孵化中心资金开支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批和监督,财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审计制度1. 孵化中心应每年组织财务审计,对财务账目和财务报表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2. 财务审计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3.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按照审计报告整改落实。
七、监督检查制度1. 孵化中心领导应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例会,及时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 孵化中心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检查组织,对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3. 孵化中心财务监督检查组织应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资金的管理,保障孵化企业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范围包括从孵化投资机构获得资金的孵化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孵化资金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为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根据孵化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审核通过,确定投资额度。
第六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投资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孵化企业在使用孵化资金时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八条:孵化企业使用孵化资金支付非合同约定的费用应当得到孵化投资机构的书面允许。
第三章:资金到位第九条:孵化企业应当在资金到位前向孵化投资机构提供真正的财务、税务及经营情况报表。
第十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孵化企业,并协助其进行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第十一条:孵化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使用孵化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部份应当归还给孵化投资机构。
第四章:资金退出第十二条:孵化企业应当尽快按照约定时偶尔达到退出条件将投资款项归还给孵化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收到孵化企业的退出款项后,及时进行审计核实并通知投资人。
第十四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间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孵化投资机构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孵化投资机构所有。
附件:1. 孵化资金使用申请表2. 孵化资金监管记录表3. 孵化资金退出证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孵化企业:指由孵化机构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初创企业成长壮大的企业。
2. 投资人:指对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享有相关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
3. 监管机构:指由政府设立、负责监管孵化投资机构活动的行政机构。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孵化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孵化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和帮助,提高孵化器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一)政府投资。
由政府或政府资助的部门或机构投入的资金。
(二)社会投资。
创投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资、投资方式投入的孵化资金。
(三)孵化器自建基金。
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利润等投入孵化资金。
二、资金使用(一)项目预算。
孵化器应根据预算制定孵化项目,并按照预算实际操作。
(二)资金划拨。
孵化器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划拨资金。
(三)使用范围。
孵化资金主要用于孵化项目的投入或支持,涉及孵化的员工薪酬、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物资采购等。
(四)管理使用。
孵化器应建立财务制度,保证孵化资金的安全性。
对于无法使用的资金,应及时返还资金来源地。
三、资金监测(一)预算监测。
孵化器应建立预算监测制度,并进行月度、季度预算监测工作。
(二)资金监测。
孵化器应建立资金监测制度,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三)资金追溯。
孵化器应建立资金使用追溯制度,保障资金流向的透明公开。
四、财务审计(一)财务审计。
孵化器应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财务审计,保障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委员会。
孵化器应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资深财务专家担任,对财务审计结果进行评估。
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制定,孵化器应按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孵化器应立即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规范有效经营。
(三)针对未遵守本办法,无法通过审计的孵化器,市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将有权取消或暂停其孵化器的资格。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孵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初创企业发展和扩大的资金。
在当前创业创新浪潮下,孵化资金成为了初创企业人们的迫切需求。
1.2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孵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对象的权益,促进初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孵化资金来源2.1 政府资助通过政府的创新创业基金、科技惠民计划等渠道,从中获取孵化资金。
2.2 社会资本吸引社会投资者参与,进行风险投资,获得孵化资金。
第三章孵化资金使用3.1 划拨对象孵化资金主要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项目,用于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
3.2 使用范围孵化资金可用于公司运营、市场推广、技术研发等相关支出。
具体使用范围经过审批后确定。
第四章孵化资金管理4.1 申请流程初创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孵化资金,填写相关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划拨资金。
4.2 资金监管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孵化资金进行监管和跟踪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3 项目评估对申请孵化资金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等,保证资金投入的合理性。
第五章孵化资金评估与结算5.1 评估标准制定孵化资金的评估标准,定期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5.2 结算规定对孵化资金的结算,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第六章其他6.1 惩罚措施针对违规使用孵化资金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中止资助、追回资金等措施。
6.2 附件附上相关申请表格、资金管理流程图等附件,以便初创企业更好理解孵化资金的管理办法。
以上是对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档的规定,可以更好地规范孵化资金的使用,促进初创企业的持续发展。
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XXX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XXX孵化器有限公司设立“孵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该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电子与信息技术以及其他高新科学技术领域的项目建设,立足于打造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集群,以促进本区域高新技术的持续创新发展。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本孵化专项资金初期启动规模为300万元,后续根据使用情况予以补充。
资金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一、自筹资金;二、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对孵化器的补贴资金及项目扶持资金,在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中列支;三、孵化器营业收入中的10%滚入孵化资金;四、孵化专项资金投入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企业捐赠专项。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孵化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竞争择优、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资金的运作必须结合中小企业产业发展特点,遵守“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立足长远”的原则;三、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挪做他用;四、为提高企业的市场意识并且降低创业风险,资金将以“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就项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五、“技术先进适用原则”。
项目应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符合国情、省情及高新技术发展方向。
第四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五条为将资金用于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科技创新型项目上,申请孵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和重点方向领域;二、符合XX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三、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大的市场容量,能尽快形成产业化规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四、项目科技含量高,具有创新性,技术来源清晰,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五、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工艺条件成熟,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创新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创业热潮的高涨,孵化资金在支持初创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孵化资金,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制定一套科学的孵化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孵化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任何资金支持初创企业孵化的场景,包括政府创业孵化基金、社会资本投资机构等。
三、资金申请与核准1.初创企业需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包括市场分析、前景预测、财务状况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2.资金申请经过初步评审后,进入评选阶段。
评选委员会由多方专家组成,根据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市场潜力、团队实力等因素进行评选。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1.拨付方式:资金拨付通常以阶段性拨付为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达成程度进行拨付。
拨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拨付,也可以是分阶段拨付。
2.使用范围:拨付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仅用于支持孵化项目的研发、生产、市场推广等与项目相关的活动。
不得挪作他用。
五、资金结算和监督1.结算方式:经过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结算资金。
结算报告需详细记录项目开展情况和成果达成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作为依据。
2.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资金使用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真实、有效。
六、资金追踪和回报1.资金追踪:资金使用结束后,应进行资金追踪,了解项目的运营和发展情况,促进初创企业的健康发展。
2.资金回报:若初创企业在孵化期内获得了成果和利润,应按约定向资金提供方进行回报。
七、违约与处罚1.如初创企业采取虚假宣传、挪用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停止资金支持。
2.对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初创企业,应追回资金并进行公示,以维护孵化资金的合法权益。
八、附则1.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资金提供方制定并公示。
2.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金提供方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科学的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规范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促进初创企业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03版本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科技经费,专项用于毕业企业落户广州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业挂牌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绩效评价80分以上等)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和新增面积补贴、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贴、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孵化器采购服务补贴、在孵企业融资补贴、场租补贴、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等。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参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事项的推荐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受款单位,配合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中介机构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意见。
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反映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九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以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赣科规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引导全省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四章促进与发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省政府《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赣办发〔2018〕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西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与综合孵化器相比,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大学生孵化基地财务制度
大学生孵化基地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大学生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经费管理1. 大学生孵化基地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企业赞助、政府补助等。
2. 经费使用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用于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和项目扶持。
3. 孵化基地应当建立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孵化基地应当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 经费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不能擅自挪用。
三、预算管理1. 孵化基地应当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根据项目需要确定资金分配。
2. 预算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规划目标,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3. 预算编制应当与年度工作计划相结合,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效率。
4.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调整,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
四、账务管理1. 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进行准确记录和核算。
2. 孵化基地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做好会计核算和报表的编制工作。
3. 孵化基地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孵化基地应当保管好财务档案,便于查阅和审计。
五、审计管理1. 孵化基地应当定期对经济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孵化基地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3.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审计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 孵化基地应当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六、风险管理1. 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孵化基地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
3. 孵化基地应当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孵化基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孵化基地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孵化基地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创新创业的兴起,乌鲁木齐高新区特别设立了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政府财政拨款。
乌鲁木齐高新区财政每年拨款给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者的项目支持。
2. 社会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捐款,捐赠数额将纳入创业孵化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1. 创业项目支持。
资金可以用于资助创业项目的研发、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
2. 孵化基地运营费用。
孵化基地经费可由资金提供,用于孵化基地的租赁、装修、设备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3. 创业创新大赛奖金。
资金可用于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并为获奖者提供奖金支持。
四、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1. 创业者需向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孵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创业项目计划书、资金需求预算及相关证明文件。
2. 创业孵化管理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将由委员会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 批准的申请,资金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
未批准的申请,创业者可以修改完善后再次申请。
五、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批准的资金申请用途。
2. 创业者需按期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明细以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3. 对于申请资金的项目,创业者需根据规定使用并归还资金,否则将面临追回资金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监督与评估1. 创业孵化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2. 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和创业者,将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支持等处理措施。
3. 定期会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孵化管理委员会进行解释。
本文共计 586 字。
这篇高质量文章介绍了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科技企业成长期天使投资的作用而设立。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服务创新、促进创业、滚动发展"的原则。
二、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方式第四条孵化资金的来源:1、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孵化资金的增值部分;3、其它各类社会资金。
第五条孵化资金支持对象为固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及中心分园区内的入孵企业。
主要用途为:1、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2、支持入孵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过程等;3、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费用.第六条孵化资金采取下列支持方式:1、周转使用:为企业技术、产品开发提供一年期内的小额短期借款;2、融资担保:为企业一年期内的银行贷款提供资金担保;3、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4、无偿资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产品试制、产品检测、市场准入认证等费用的补助;5、资本金注入:对创新起点高、市场竞争力强,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作为资本金投入.三、管理职责第七条科创中心职责:科创中心承担孵化资金的管理工作,依照孵化资金管理制度,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并提出孵化资金安排建议,签订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实施和孵化资金使用进行监理,对入孵企业建立信用考评体系,建立入孵企业信誉等级制;执行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孵化资金项目监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八条设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分管局长、计财科、高新科、科创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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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乌鲁木齐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整和优化高新区的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鼓励和扶持小型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科技创业活动,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由高新区管委会通过高新区财政建立,用于对进入高新区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方向
第三条孵化资金用于支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有创新思想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归国留学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是指高新区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新疆大学科技园、百花村软件园、中亚科技合作园。
第四条孵化资金普遍适用于实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重点支持面向
市场的生物医药产品、软件与通讯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技术的开发。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受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定期公布项目指南。
第五条孵化资金重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及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开发。
申请资助的项目,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其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属国际先进行列。
对填补自治区内空白、技术先进、具备较好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也予以适当支持。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扶持额度
第六条孵化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科技扶持奖励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七条根据高新区财力及项目需要,孵化资金每年按10-15%的额度逐年递增;若当年未用完本年度的项目资金,将累计计入下一年度。
第八条孵化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人民币10-40万元。
第四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孵化资金支持项目指南范围内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和监督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科技扶持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为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研究立项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为审批决定机关。
第十条高新区管委会在高新区财政局设立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专户。
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应属于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
企业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应是从事所申报项目领域的科技人员。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成熟性,除软件类项目之外,一般要求应已具备中试条件。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项目的实施企业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5、知识产权明晰(优先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6、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大学毕业生合伙创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7、创业孵化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申请孵化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部分的投入不得少于孵化资金资助的额度。
项
目自筹资金部分应在该项目验收前全部到位。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提交孵化资金申请表(附件一)、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二)、项目查新报告以及其它尽可能详细的材料。
第十四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两批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六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尽快根据项目领域,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报高新区科技扶持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支持并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七条经高新区科技扶持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支持的项目应当报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获得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与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孵化资金使用协议(附件三)。
第七章拨付与使用
第十九条企业在孵化专项资金申请获得批准立项后,需要支出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凭发票、有关单据的复印件到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获得批准后到高新区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凡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款项,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和高新区财
政局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孵化资金的开支范围与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相同,但差旅费、管理费及涉及人员的经费支出不得超过总支持额度的30%。
已进入商品化生产的产品的原材料、配件及生产用的水电费不在开支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孵化资金分两次拨付企业,第一次拨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剩余20%拨付企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对获得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有全程督查权。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必要时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提出是否继续拔款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乌鲁木齐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是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机关,负责项目涉及的评估、审查、核准等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九章支持期限
第二十四条受孵化资金支持的企业二年内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开发,可经高新区创业中心组织评估,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延长一年,并签订延长资金使用协议。
评估结果不具备延长使用孵化资金期限的项目,创业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
第二十五条由于技术或市场原因项目无法进行下去时,项
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应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终止申请,并列出由孵化资金资助购买的设备清单,由创业服务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遗留财产进行清理,收回由孵化资金出资资助部分。
在所有清算工作结束后,企业方可离开孵化基地。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申报项目的支持期内,可向创业服务中心申请提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但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在孵化基地孵化期间,企业不得转移、变卖用孵化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和物资。
否则,立即取消孵化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孵化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开发项目与申请项目内容有严重不符时,创业中心有权要求停止孵化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八条凡受孵化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的营业期限必须在十年以上(含十年)。
因自身原因,在营业期限未满十年情况下迁出高新区时,必须按孵化资金已实际支持的额度,以现金方式向高新区财政全额退还或转由高新区国资公司持有股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执行期内不得再同时申报高新区的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十条高新区科技扶持经费领导小组及高新区各孵化
基地不指定或授权任何单位为企业提供涉及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咨询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独立完成申报材料或委托咨询单位协助完成。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