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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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乌鲁木齐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整和优化高新区的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鼓励和扶持小型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科技创业活动,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由高新区管委会通过高新区财政建立,用于对进入高新区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方向

第三条孵化资金用于支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有创新思想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归国留学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是指高新区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新疆大学科技园、百花村软件园、中亚科技合作园。

第四条孵化资金普遍适用于实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重点支持面向

市场的生物医药产品、软件与通讯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技术的开发。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受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定期公布项目指南。

第五条孵化资金重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及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开发。申请资助的项目,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其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属国际先进行列。对填补自治区内空白、技术先进、具备较好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也予以适当支持。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扶持额度

第六条孵化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科技扶持奖励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七条根据高新区财力及项目需要,孵化资金每年按10-15%的额度逐年递增;若当年未用完本年度的项目资金,将累计计入下一年度。

第八条孵化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人民币10-40万元。

第四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孵化资金支持项目指南范围内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和监督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科技扶持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为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研究立项机构。高新区管委会为审批决定机关。

第十条高新区管委会在高新区财政局设立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专户。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应属于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应是从事所申报项目领域的科技人员。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成熟性,除软件类项目之外,一般要求应已具备中试条件。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项目的实施企业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5、知识产权明晰(优先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6、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大学毕业生合伙创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7、创业孵化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申请孵化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部分的投入不得少于孵化资金资助的额度。项

目自筹资金部分应在该项目验收前全部到位。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提交孵化资金申请表(附件一)、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二)、项目查新报告以及其它尽可能详细的材料。

第十四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两批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六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尽快根据项目领域,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报高新区科技扶持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支持并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七条经高新区科技扶持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支持的项目应当报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获得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与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孵化资金使用协议(附件三)。

第七章拨付与使用

第十九条企业在孵化专项资金申请获得批准立项后,需要支出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凭发票、有关单据的复印件到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获得批准后到高新区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凡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款项,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和高新区财

政局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孵化资金的开支范围与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相同,但差旅费、管理费及涉及人员的经费支出不得超过总支持额度的30%。已进入商品化生产的产品的原材料、配件及生产用的水电费不在开支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孵化资金分两次拨付企业,第一次拨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剩余20%拨付企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对获得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有全程督查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必要时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提出是否继续拔款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乌鲁木齐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是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机关,负责项目涉及的评估、审查、核准等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九章支持期限

第二十四条受孵化资金支持的企业二年内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开发,可经高新区创业中心组织评估,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延长一年,并签订延长资金使用协议。

评估结果不具备延长使用孵化资金期限的项目,创业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

第二十五条由于技术或市场原因项目无法进行下去时,项

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应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终止申请,并列出由孵化资金资助购买的设备清单,由创业服务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遗留财产进行清理,收回由孵化资金出资资助部分。

在所有清算工作结束后,企业方可离开孵化基地。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申报项目的支持期内,可向创业服务中心申请提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但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在孵化基地孵化期间,企业不得转移、变卖用孵化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否则,立即取消孵化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孵化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开发项目与申请项目内容有严重不符时,创业中心有权要求停止孵化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八条凡受孵化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的营业期限必须在十年以上(含十年)。因自身原因,在营业期限未满十年情况下迁出高新区时,必须按孵化资金已实际支持的额度,以现金方式向高新区财政全额退还或转由高新区国资公司持有股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执行期内不得再同时申报高新区的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十条高新区科技扶持经费领导小组及高新区各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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