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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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大庆油田售电调查报告

2021年大庆油田售电调查报告

2021年大庆油田售电调查报告大庆是石油圣地,因油而生,石油勘探开发领先城市建设_年。

在广袤的黑土地上,一台台磕头机与大地的对话持续了57年。

殊不知,这些磕头机在成就大庆油田的同时,还创造了每年_0亿千瓦时的电力市场。

在企业办社会的历史渊源中,大庆油田电力集团不仅承载百年油田的电力需求,且为油田周边近30万户居民、工商业提供保障用电服务。

数年来,工商业用电、居民用电等交叉在一起,油田开发与社会公共服务之间的界限模糊。

溯本清源。

大庆电力集团是电力行业老兵,其发源于_59年松辽石油勘探处维修队电工班,经过57年发展,集发电、供电(热)、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营销、生产技术于一体,成员单位_家,拥有全国最大的企业电网和中国石油最大的自备电厂。

在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潮下,油田电力开始焕发新生,一是改革赋予其合法供电的资格(在改革前油田电力不具备供电资质);二是改革赋予其拓展电力市场空间的条件,可以从黑龙江境内拓展到全国石油系统,甚至石油系统之外;三是在油价下行的格局下,电力购销及增值服务将是石油企业自我救赎的新途径。

大庆油田售电公司具备同类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

其一,背后是中国石油提供投资、决策、市场开拓、石油系统内资源调度等保障支持;其二,地处油城大庆,本地油田每年_0亿千瓦时电力市场是售电公司起步阶段的家底;其三,具备发电、配电、售电一体化的优势,在大庆供区内具备先天的排他性;其四,中石油明确未来石油系统电力购销由大庆售电公司承担,电力业务异地扩张空间大、可操作性强。

一、大庆油田售电公司基本元素(1)大庆油田售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_年9月1日,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首家售电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长庆街47号,大庆石油管理局下属公司。

大庆油田售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隶属大庆油田电力集团,注册资本金2_万元。

图表一:中国石油与大庆油田售电公司产权关系隶属经营范围:电能购销,配电网投资、建筑、检修和运营业务管理;电力节能技术的投资、开发和服务;电动汽车充电站系统建设、运营和咨询;清洁能源项目开发和投资建设、技术咨询和服务;智能综合能源和用电增值咨询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能源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降价措施(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比例分配(与送电省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点对网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由受电省使用)。

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其中,之前由我委发文明确上网电价的大型水电站和核电站,其上网电价由受电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测算,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二、抓紧发布第二批降价政策文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8〕102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8〕102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8〕10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森工物价局,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12分。

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首个监管周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12分,即不满1千伏0.4133元/千瓦时,1—10(20)千伏0.4033元/千瓦时,35千伏0.3933元/千瓦时,110(66)—220千伏0.3733元/千瓦时。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取消大工业用电分类下单列的优待类电价,实行统一的大工业用电价格。

三、其他政策(一)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以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其他两部制电价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业园区内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8日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1千伏以下1-10千伏20千伏35-66千伏110-220千伏以下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5100.5000.5000.490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1370.80370.80170.7937三、大工业用电0.58580.58280.57080.56080.55083322四、农业生产用电0.4890.4790.4770.469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8]4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8]4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8〕46号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用电容量费的请示》(黑电财[2007]542号)收悉。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收取范围: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2、计收单位:按容量(单位:千伏安或千瓦)收取。

3、收费标准:电压等级(千伏)收费标准(元/千伏安/千瓦)0.38/0.2227010220351706311011090由地下电缆供电的,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1、收取范围: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相应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收取标准:按多回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收取。

3、退还标准:临时用电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以外的,以临时用电设施实际拆除时间合理确定退还比例。

2023黑龙江电费分档收费标准

2023黑龙江电费分档收费标准

2023黑龙江电费分档收费标准2023年黑龙江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黑价明传〔20XX〕8号)文件要求,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第二档电量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居民电采暖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XX〕143号)文件要求,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

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

自2022年6月起,黑龙江全省用电客户抄表例日调整为每月月末日,即每月月末日24时抄录并结算当月电量电费。

对用电客户按自然月抄表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工作要求,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满足市场化交易结算和现货市场建设需要,精准执行电价政策和服务电力市场建设,便于发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精准掌握生产经营发用电情况,适应统计需求。

《公告》提出,在调整当月,结算将采用分两次算费方式进行过渡,两个时段(5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原抄表例日、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电量、电费均计入2022年6月,两笔电费均按实际用电量计收,不重复计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4•【文号】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2.1新疆 ..............................................2.2青海 ..............................................2.3甘肃 ..............................................2.4江苏 ..............................................2.5内蒙 ..............................................2.6安徽 ..............................................2.7山东 ..............................................2.8河南 ..............................................2.9江西 ..............................................2.10山西 .............................................2.11云南 .............................................2.12黑龙江 ...........................................2.13吉林 .............................................2.14辽宁 .............................................2.15天津 .............................................2.16河北 .............................................2.17陕西 .............................................2.18宁夏 .............................................2.19上海 .............................................2.20浙江 .............................................2.21福建 .............................................2.22湖北 .............................................2.23湖南 .............................................2.24四川 .............................................2.25重庆 .............................................2.26广西 .............................................2.27广东 .............................................2.28贵州 .............................................2.29海南 .............................................2.30北京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黑龙江 阶梯电价标准

黑龙江 阶梯电价标准

黑龙江阶梯电价标准黑龙江省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粮食生产大省,电力消耗量较大。

为了鼓励节约用电和提高能效,黑龙江省实行了阶梯电价政策,对不同居民和企业实行不同的电价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的阶梯电价标准。

首先,对于居民家庭用电,黑龙江省实行了三阶梯电价制度。

按照《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办法》,每户居民每月用电在200千瓦时及以下的,按照0.52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超过200千瓦时至400千瓦时的,按照0.62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超过400千瓦时的,按照0.72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鼓励居民节约用电,另一方面也让用电量较大的家庭承担更多的电费,以平衡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其次,对于工商业和其他居民用电,黑龙江省也有相应的阶梯电价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办法》,每户工商业和其他用电用户每月用电在500千瓦时及以下的,按照0.65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超过500千瓦时至2000千瓦时的,按照0.75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超过2000千瓦时的,按照0.85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

这一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激励企业和其他用电用户提高能效,减少浪费,另一方面也让用电量较大的用户承担更多的电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后,对于农业生产用电,黑龙江省也有特殊的阶梯电价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农业生产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办法》,农业生产用电按照用电量不同分为多个阶梯,每个阶梯的电价标准也不相同。

这一政策的制定,一方面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用电需求,另一方面也鼓励农业生产者节约用电,提高能效。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的阶梯电价政策,旨在鼓励节约用电,提高能效,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不同层次的电价标准,让用电量较大的用户承担更多的电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同时,也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求,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理解并支持这一政策,共同为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黑价格[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黑价格〔2012〕19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了加强农村(二次发行)电量电价管理,我局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现将国家和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国家界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1998]39号)文件规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电管站的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

各地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

其构成为:(1)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东北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0元。

”(二)《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文件规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1)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2)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3)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要将‘两改’后变线损降低、用电增长带来的整体效益用于降低农村电价,不能简单的将城乡电价平均计算实现城乡同价。

”二、国家界定农村低压电网范围的相关规定(一)《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1996年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项为220伏,三项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黑龙江省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黑龙江省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价格监管38《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0年第6期黑龙江省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各转供电主体:为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支持复工复产,确保降电价政策传导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一、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已经交纳2月份电费的,电网公司在3月份发行电费时一并退还2月份多收取的电费。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矿区、物业小区等各类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向终端用户结算,将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对转供电主体不落实国家和省降价政策、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涨价编者按: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召开全国电价专题等会议,推动各地加快治理违规转供电问题,全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日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支持复工复产复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联合向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布《黑龙江省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对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

因转供电涉及到诸多下游企业,要求转供电单位严格按国家最新规定电价政策向租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不得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确保降电价政策传导惠及终端用户。

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发改价格〔2018〕50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2017]14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03
【实施日期】2017.1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7〕14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煤改电”有关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二、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
1 / 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黑价格[2016]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1.0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16〕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41分钱,调整后的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23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1.41分钱。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

二、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主要用于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

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四、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分钱。

五、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含税)。

黑龙江阶梯电价标准

黑龙江阶梯电价标准

黑龙江阶梯电价标准
黑龙江省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电力资源丰富,电力消费量也相对较大。

为了合理引导电力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黑龙江省实行了阶梯电价制度。

阶梯电价制度是指按照用电量大小分段计价,超过一定用电量后,电价将逐级递增,以此来激励用户节约用电。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黑龙江阶梯电价标准。

首先,对于居民用户来说,黑龙江省实行了三级阶梯电价制度。

在每个计费周期内,居民用户的用电量按照不同的阶梯进行计费。

具体来说,每户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在170千瓦时(含)以下的部分,按照0.52元/千瓦时的价格进行计费;超过170千瓦时至4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62元/千瓦时的价格进行计费;超过4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72元/千瓦时的价格进行计费。

这样的阶梯电价设计,可以激励居民用户在日常生活中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

其次,对于非居民用户来说,黑龙江省也实行了不同的阶梯电价标准。

一般工商业和其他供电用户的用电量按照不同的阶梯进行计费。

具体来说,每月用电量在500千瓦时(含)以下的部分,按照0.65元/千瓦时的价格进行计费;超过500千瓦时至20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85元/千瓦时的价格进行计费;超过20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95元/千瓦时的价格进行计费。

这样的阶梯电价设计,可以有效引导非居民用户合理安排用电,提高用电效率,降低能源浪费。

总之,黑龙江阶梯电价标准的实施,旨在通过合理的电价政策激励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根据阶梯电价标准,合理安排用电,节约能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附件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用电分类电量电价(元/千瓦时)容(需)量电价需量电价(元/千瓦·月)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不满1千伏1~10(20)千伏35~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1~10(20)千伏35~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1~10(20)千伏35~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电单一制0.41000.39000.32000.2750两部制0.20650.16600.1510514845323028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10%。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6.84亿元、7.41亿元和7.41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用电分类电量电价(元/千瓦时)容(需)量电价需量电价(元/千瓦·月)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不满1千伏1~10(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10千伏及以下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10千伏及以下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电(单一制)0.28390.25100.18660.15360.1316大工业用电(两部制)0.21580.16870.14560.13160.110241.638.438.435.226.024.024.022.0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09%。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二、大工业用电
0.1764
0.1664
0.1514 0.1264
0.1014
40
30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 策。
— 14 —
0.1594
0.1579
48
32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 售电价政策。
—3—
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不满 1 千伏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 用电
— 11 —
黑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不满 1 千伏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1~1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66 千伏)
容(需)量电价
220 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3161
0.3061
0.2961
0.2761
二、大工业用电
0.1680
— 16 —
福建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 1 千伏 1~1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两部制
0.1750
0.1550
0.1350
0.1150
0.1523
0.1323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8.4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8.4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1)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2.销售电价 (2)2.1新疆 (3)2.2青海 (3)2.3甘肃 (4)2.4江苏 (8)2.5内蒙 (10)2.6安徽 (12)2.7山东 (13)2.8河南 (14)2.9江西 (15)2.10山西 (15)2.11云南 (16)2.12黑龙江 (17)2.13吉林 (18)2.14辽宁 (18)2.15天津 (19)2.16河北 (20)2.17陕西 (22)2.18宁夏 (22)2.19上海 (23)2.20浙江 (24)2.21福建 (25)2.22湖北 (26)2.23湖南 (27)2.24四川 (27)2.25重庆 (28)2.26广西 (29)2.27广东 (29)2.28贵州 (30)2.29海南 (31)2.30北京 (31)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黑发改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规〔2021〕3号各市(地)发展改革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我省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并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374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黑龙江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详见附件1)。

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等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户,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加强政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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