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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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耕〔2005〕8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通知
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1月30日印发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市局委托承担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区县分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三)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四)项目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清晰,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拟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公顷(15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30亩),片数不超过6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二)土地整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除具备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的基础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土地整理项目:拟整理地块面积有50%以上属于耕地,整理后土地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拟整理项目所在地区已经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地块面积有50%以上属于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整理后土地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拟整理地块面积有80%以上属于耕地。

2.建设规模:丘陵山区建设规模在100-2000公顷(1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
顷(300亩),片数不超过6片;平原地区建设规模在300-2000公顷(4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数不超过6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除外)。

第八条区县分局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县分局书面申请(含附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分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项目区地形的测绘成果;
(七)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八)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九条市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区县分局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局,规划设计和预算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县分局书面申请(含附表);
(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三)项目预算书;
(四)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
(五)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条市局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经局长专题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按优先顺序纳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一条市局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预算按顺序出库安排项目,下达项目预算。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区县分局根据市局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下达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县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公告制、合同制。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向项目所在区县分局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七条项目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
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

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项目设计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指导、接受咨询;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

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区县分局批准;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区县分局确定。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市局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区县分局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县分局提出竣工初验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自查报告与有关表、图;
(二)项目财务决算;
(三)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八)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九)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一)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二)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十三)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

区县分局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集中向市局提出终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请终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收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七)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二)项目竣工申请;
(三)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四)审计报告;
(五)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六)资产移交及管护协议;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组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市局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局批复有关区县分局。

市局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局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

区县分局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区县分局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区县分局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立项申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占用新增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做好后期管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资金。

区县分局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避免土地撂荒。

第三十九条由区县自筹资金及社会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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