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地税局大竹林税务所领导班子廉洁勤政制度
税务系统廉洁自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
税务系统廉洁自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税务系统作为国家重要的财政管理职能部门,肩负着组织财政收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系统面临的廉洁自律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加强税务系统的廉洁自律建设,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方案旨在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以提高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税收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二、目标及原则(一)目标1.构建税务系统廉洁自律的制度体系;2.提高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道德素质;3.提升税务系统服务质量和效率;4.减少税务系统腐败现象,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二)原则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要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又要发挥道德教育的引导作用;2.坚持全面覆盖,即对税务系统所有工作人员、所有业务流程、所有工作环节进行廉洁自律建设;3.坚持突出重点,针对税务系统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4.坚持创新发展,积极探索适应税务系统特点的廉洁自律建设新模式。
三、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廉洁自律制度1.完善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2.建立健全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制度,要求工作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公开承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3.建立税务系统廉洁自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进行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强廉洁自律教育1.将廉洁自律教育纳入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廉洁自律知识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2.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使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3.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开展税务系统廉洁自律理论与实践研究,为税务系统廉洁自律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三)强化监督制约1.加强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2.完善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进行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全面加强税务人员廉政建设
全面加强税务人员廉政建设税务工作是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税务人员作为税收管理的执行者,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随着税收规模的扩大和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部门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和风险,其中廉政风险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税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全面加强税务人员廉政建设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为加强税务人员廉政建设,首先应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
税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涉及职责、运行规则、纪律约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税务人员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例如,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控机制,规定税务人员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和资源之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加强廉政教育与培训廉政教育与培训是提高税务人员廉政意识和素质的重要手段。
税务部门应定期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普及廉政知识、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增强税务人员对廉洁从业的认同感和自觉性。
此外,还应加强培训,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增强他们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三、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税务部门应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和纪律约束。
通过内部审计、巡视检查、机关纪委监察等方式,发现和处理廉政风险和违纪行为,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增加违纪成本,形成对违规行为的震慑。
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组织内外共同监督的格局。
四、强化廉洁文化建设税务部门应注重廉洁文化建设,塑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价值观念。
通过举办廉政文化活动、倡导廉洁行为和激励机制,营造廉洁守法、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
此外,也应注重弘扬税收法治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合作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通过加强与企业、纳税人、社会组织等的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税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信息沟通和互动,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税务人员廉政建设。
党政领导班子勤政廉洁自律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勤政廉洁自律制度
一、班子成员要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作风建设负领导责任,凡分管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视原因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和落实《廉政准则》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遵守党的四大纪律,落实八项要求,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严格实行接待用餐派餐制度,按照定额进行管理,严格招待范围及标准,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礼或变相不正当支出,工作日中午原则上不饮酒,以树立良好形象。
税务干部廉政规范
税务干部廉政规范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摘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1.不准利用涉税审批、评估、稽查、处罚等事项谋取私利;2.不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3.不准利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从中谋利;4.不准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串通谋利,不得指定税务代理,禁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5.不准占用纳税人财物,向纳税人报销费用,违规指定税控器具、涉税软件等从中谋利;6.不准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向纳税人和下属借机敛财;8.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违规出国(境)、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10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税总发〔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
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
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执法禁贪(一)严禁滥用职权。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
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
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
税务廉洁工作方案
税务廉洁工作方案1. 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力量,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行为的存在,税务领域也面临着腐败、滥用职权等问题,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税务廉洁工作方案成为当务之急。
2. 整顿税务机构内部管理在税务机构内部,应加强管理,整顿工作作风,提高廉洁意识和纪律意识。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监督有效、惩治有力的内部管理制度。
(2)加强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廉洁意识。
(3)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日常监督,严禁违规操作和行为。
(4)设立举报机制,鼓励税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税务执法力度税务廉洁工作方案还应注重加强税务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具体措施包括:(1)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杜绝关税偷漏、偷税漏税等行为。
(2)建立健全税务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3)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4)加强税务执法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4. 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税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数据安全性和操作便捷性。
(2)推行电子税务局建设,提供在线办税服务,减少面对面交流,降低腐败风险。
(3)建立税务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税。
5. 加强对税务行政权力的监督税务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重要手段。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税务决策和征管工作的监督,确保税务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责边界,防止权力寻租和滥用。
(3)加强对税务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查处滥用职权等不正之举。
税务系统廉政制度
税务系统廉政制度
为了规范分局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地税系统廉政建设,根据某地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及某、某地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组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不准收人情税、关系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越权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
二、严禁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各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不准参加纳税人邀请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三、严禁接受或索取不正当收入。
不准接受或索取纳税户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低价购买商品;不准向纳税人赊欠、借钱、借物;不准到纳税户中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严禁参与经商牟利。
一律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不准参与投资入股分红;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戚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五、严禁参与赌博。
全体干部职工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对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参与纳税户赌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自觉遵守党纪政纪,争做遵纪守法模范,严禁行凶斗殴、酗酒闹事及违法乱纪和有损分局形象的行为,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以上行为者,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征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税务部门廉洁规章制度范本
税务部门廉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部门工作行为,加强廉洁建设,提升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税收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税务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并具体包括税收征管、税收征纳、税收执法、税收服务等一切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制度,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洁管理机制,加强纪律约束,严格执行廉洁工作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税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税务部门应当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廉洁工作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强化对基层干部廉洁从业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洁考核制度,对廉洁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纪违法的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税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塑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营造廉洁从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恪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守税收纪律,妥善履行税收职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
第十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廉洁从业,做到廉洁自律、廉洁自身、廉洁家庭、廉洁社会,维护税收工作的纯洁性。
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认真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工作素质,切实做到廉洁从业、廉洁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提高廉政修养,自觉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政策,不得擅自改变税收政策,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第三章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廉洁从业,亲自示范,重视廉洁建设,切实加强廉政教育和廉政宣传,促进全体工作人员自觉维护税收工作的纯洁性。
税务局干部考勤规章制度
税务局干部考勤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三条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第五条事假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第六条病假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第七条婚假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第八条丧假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第九条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㈠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㈢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第十条年休假㈠年休假的假期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⑶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⑸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⑴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第十一条探亲假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
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进一步促进税务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对于税务系统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作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党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并对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其他领导干部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切实抓好分管范围的廉洁从政工作,促进分管单位和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培训部门要将其列入各级培训机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人事部门要把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考核考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与加强作风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廉政文化建设和解决突出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政教育为重要载体、以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为主要形式,以《廉政准则》为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形式,使党员领导干部把《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学习贯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建立健全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与税收工作体制机制相适应、与反腐倡廉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
【2019年整理】1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2011年)
三、税务人员违反廉政行为规范 的表现及处理
(5)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 扩大)征收范围。 3、以权谋私类: (1)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2)接受纳税人宴请; (3)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4)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 亲友经商; (5)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 (6)违反规定乱收费。
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
省地税局监察室
2011年10月
一、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的涵义、 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的涵义、 作用与特点
(一)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的涵义 简要地讲,是指所有税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 中为保持廉洁奉公而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活 动规则。 (二)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2、有利于依法治税,圆满完成税收任务; 3、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
一、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的涵义、 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的涵义、 作用与特点
(三)税务人员廉政 行为规范的特点
1、具有突出的时代性与 行业性特性; 2、具有统一性与针对性 的特性; 3、具有强制性与自觉性 相统一的特性。
二、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的 基本内容
(一)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主要内容 是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领导干 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虽然内容很多, 但集中体现在遵守党的 “四大纪律、八项要 求”上。 “四大纪律”: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 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
税务分局负责人的工作与廉洁纪律报告
税务分局负责人的工作与廉洁纪律报告1. 背景介绍本报告旨在总结税务分局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廉洁纪律要求,为负责人提供指导和参考。
税务分局负责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廉洁自律,以确保税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工作职责税务分局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税收政策制定与执行负责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确保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负责监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税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税务管理与监督负责税务分局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包括组织税务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确保税务收入的正常流转和使用,防止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2.3 稽查与稽核负责组织税务稽查和稽核工作,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
2.4 信息公开与服务负责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服务,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联系。
同时,负责对税务信息进行公开,保证税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廉洁纪律要求作为税务分局负责人,必须始终保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相关廉洁纪律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3.1 遵守法律法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责行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2 保密工作负责人必须保守税务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和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和滥用相关信息。
3.3 不接受贿赂和礼品负责人必须坚决抵制贿赂和非法收受礼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4 纠正不正之风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发现和纠正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维护税务工作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4. 总结税务分局负责人担负着重要的工作职责,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确保税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遵守法律法规,保密工作,不接受贿赂和礼品,纠正不正之风,是负责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只有如此,税务工作才能更好地为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服务。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四川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一、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
二、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
三、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拖延、推委办理税务事项。
四、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
五、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本禁令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辞退或开除公职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
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进—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纪检组长对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廉政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包括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一)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组长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与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讲行的谈话。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是对新任职、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三)廉政诫勉谈话是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四条谈话的分工(一)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负责(二)廉政诫勉谈话l. 正厅(局)级领导干部,由总局纪检组长负责;2.副厅(局)级领导干部,由总局纪检组长或副组长负责3.其他级别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五条谈话的内容(一)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内容1.谈活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单位与个人作风建设情况;其他有关廉政工作情况。
2. 谈话人转达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看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内容l. 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2. 按照“一岗两责”要求,明确谈话对象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3. 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作出承诺。
领导干部如何履行一岗两责强化廉洁自律
在实际工作中要采取可行措施确保工作推进。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办法,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把责权统一到一起,谁主管谁负责,出了问题进行责任连带追究。近两年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比如:健全税收执法岗责体系,规范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连带负责制;开展局内各科室之间的“互评”,以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等方式敞开言路,各种“评优选先”完全以公开方式进行;加强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互联”,通过设立“意见箱”、发放“意见征求表”、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来自外部的意见和建议;深化政务公开;严格税票、发票、调票制度;认真执行“一案双查”;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审计工作;加大外部监督力度;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等。
3、工作落实的“简单化”。局限于“谈到”、“说过”、“知道”,对信访反映问题堵多疏少,分析不够,对出现的问题头疼治头、脚痛医脚,处理方式过于简单。
4、检查考核的“表面化”。一是考核指标本身不够科学,可操作性还不强;二是检查考核任务繁重与考核时间短促的矛盾导致考核工作的不深入、不细致;三是由于考核人员缺乏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造成为考核而考核,实效性不突出。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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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地税局大竹林税务所
领导班子廉洁勤政制度
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发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确保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正确行使和有效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一、行为规范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理论,积极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切实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提高拒腐防变和经受考验的能力,严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营私舞弊、奢侈腐化,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三)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税收中心任务紧密的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精心组织。
加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标本兼治,注重预防。
围绕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规范用权、公开示权、合理分权、科技控权、追究制权,实现由事后监督转为过程监控。
(四)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自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组织制度体系,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机制、严密的监督机制、严肃的惩治机制、科学的评估机制、良好的预警机制。
(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税收中心工作的圆满完成。
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优化税收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制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主动赢得和接受党内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七)高度重视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和预警功能,切实保障和维护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检举权、控告权,积极支持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认真做好典型
案例的剖析,着重从机制上、管理上、制度上、监督上查找漏洞,扎实有效地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监督职责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享有党内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权,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各级党的组织负责党内监督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研究和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对同级领导干部和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2、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协助同级党的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反党纪的组织和党员,受理党内外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权利。
3、全体党员有责任和权利检举党的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缺点错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发表评议意见,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党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全体干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权,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所在班子和同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对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向同级领导班子提
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监督工作。
2、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工作人员的申诉,查处同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3、全体干部有责任和权利检举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常渠道有根据的批评行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缺点错误,对行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发表评议意见,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三、违规处理
(一)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违纪问题轻微,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国家和市、区局的规章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三)触犯刑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