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粤地税函[2001]393号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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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四施工许可壹、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1.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且说明理由;延期以俩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

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壹条、第六条5.审批条件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和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
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1995]2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12.19
【实施日期】1995.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79号1995年12月19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595号)规定:“为支持我省交通建设,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和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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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计投资[1999]1340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1999]228号 财税发[1999]299号
标注:○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府指导价
粤府[2006]12号 深交[2005]565号 深价[2001]13号 粤价[2002}89号 保监[2005]22号 粤价[2002]168号 计办价格[2002]1153号 建设部令第134号 粤价函[2001]300号 粤价函[2003]483号 粤价函[2004]393号 粤建设函[2004]353号 粤价[2002]386号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深物价[1998]120号 深价管字[2002]41号 深价[1999]130号 价费字[1993]26号 深价管字[2002]8号 价费字[1993]149号 粤价函[2004]477号 粤价函[2005]110号 粤府办[1993]60号 深物价[1994]129号 深价[2000]183号 建设部令102号 深价[2001]70号 粤价[2000]334号 深价[2001]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粤价[1996]10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粤建建字[1997]31号 深建价[2001]11号 粤价函[2004]428号 深特检院函[2006]1号 深价管字[2004]63号 深价管字[2004]64号 深物价函[1998]24号 深价联字[2003]8号
土地使用权 出让费用
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费 土地登记管理费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建设 单位 建设单位管理费
单位 费用
建设项目代建服务费 前期工作咨询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 水土保持评价费 勘察设计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详见附件)。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

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文件及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文件及办事指南

建设⼯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件及办事指南第三部分站的职责任务和收费依据⼀、站的职责任务湛江市建筑⼯程质量监督站受建设局的委托,依法对建设⼯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功能、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程建设各⽅⾯主体等质量⾏为进⾏强制性监督。

其主要任务:1、组织安排湛江市市区的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作。

2、认真贯彻执⾏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技术标准。

3、受理政府委托的建设项⽬报监⼿续,实施质量监督。

4、向政府报送委托的建设⼯程质量监督报告。

5、审查受监建设⼯程,参与各⽅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各⽅的⼯程质量违规⾏为采取⾏政措施,对需要实施⾏政处罚的⼯程和各⽅质量责任主体,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政处罚。

6、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砼企业进⾏质量监督。

8、严格执⾏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对⼯程质量进⾏检测,并监督检查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的⼯作情况。

9、对县(市、区)的质监站业务⼯作进⾏指导,对区质监分站进⾏监督管理。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作。

⼆、收费依据和标准1、建筑⼯程质量监督收费依据⼴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

根据《⼴东省⾏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层建筑2.5元/平⽅⽶,超⾼层3.2元/平⽅⽶。

⼀项⼯程建筑⼯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对农民⾃建⾃住的房屋进⾏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交通、⽔运、电⼒、电信、⽔利等不能按建筑⾯积计收的⼯程统⼀按建安⼯作量的1‰收取⼯程质量监督费。

广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的管理

广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的管理

WORD 格式可编辑附件 1广州市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一、移交流程第一步:申请社会化管理移交批文(一)需递交的材料:1、企业移交的《请示》一份(附件1格式)。

2、企业向市退管办做出承诺的《承诺书》一份(附件 2 格式)。

3、企业、企业工会与退休人员三方签定的《协议书》一式四份(附件3 格式),按照单位、市退管办、退休人员、档案各一份。

4、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地税部门提供),或到医保局打印的《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历史汇总表》复印件一份。

5 、属转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还须提供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6、移交退休人员中有军转干部的,还须提供《广州市军转干部领取生活补贴资格确认表》复印件。

7、移交特殊人员还须附《特殊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

(二)省属、市属企业向市退管办申请,区、县级市属企业向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第二步:办理移交手续企业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国外、市外定居的按单位所在区移交),并提交如下材料:专业知识整理分享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附件4)一式五份,按户口所在地址分区、县级市街道做表,并用excel格式做在移动硬盘上,备注栏注明属哪类特殊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伤残、孤寡、独居、精神病、伤残、80 岁以上高龄、特困、重病、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市外、境外定居地方、工种退休或病退)。

2、移交批文复函(复印件一份)。

3、《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件5)一式三份(单位意见栏注明房改时间、地点、面积、以及军转干部在原单位生活补贴发放起止时间,并加盖单位章,贴好相片)。

4、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附件6,企业与区退管办签订)。

5、缴纳 3000 元 / 人退管活动资金,特殊人员(孤寡、1—4 级工伤残疾、 1— 4 级精神病)每人加缴10.5 万元的安置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根据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部分资源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二、对部分资源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资源品目具体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合理确定资源品目适用税率。

我省具体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见附件。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五、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9]136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9]136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粤价〔2009〕13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序号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备注1公安部门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费、出租车标志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2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证及记账单工本费(仅限省直和广州市执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25号、粤价〔1999〕181号3文化部门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4科技部门科技成果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82号5卫生部门艾滋病监测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6教育部门省级教学成果评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06号7质监部门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8安全认可证费(特种设备制造用)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9安监部门安全主任资格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0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2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工本费省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13水利部门浪损堤围防护费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防护议案的决议暂停收费,待省人大修改相关议案决议后正式取消。

关于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

关于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标 签】民办教育税收政策,紧急请示【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7﹞110号【发文日期】2007-05-15【实施时间】2007-05-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下发以来,我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教育税收政策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现行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给税务机关执行该政策带来较大困难,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而财税39号文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举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39号文上述的有关规定,一是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即非学历教育),或者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相关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以“政府举办的学校”作为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二是将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作为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界限。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
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珠府函〔2017〕387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
准的通知
珠府函〔2017〕38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同意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第一批)的复函》(粤财法〔2017〕36号),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了调整(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珠府〔2008〕30 号)同时废止。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告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关于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的通知【标 签】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4﹞355号【发文日期】2004-12-29【实施时间】2004-1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税收固定收入(以下简称省级固定收入)的征收管理力度,依托“大集中”信息新平台构建现代征管新格局,实现对省级固定收入的“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精细化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的部分职能。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职责仍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粤府办[2000]26号)文件规定维持不变。

现将调整职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省级固定收入的征管、检查工作,包括提出省级固定收入年度收入任务的分配建议、税收管理员的派出、有关涉税文书的审批。

省级固定收入,是指省政府《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粤府[1995]l105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类型的划分及其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复函》(粤财法[2001]32号)等文件中列明的地方铁路(三茂铁路、广梅汕铁路)和南方航空运输营业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省属企业和省属社团、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收入。

二、有缴纳省级固定收入义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等事项,由所在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登记部门对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加具统一特殊标识(现阶段由各市自行统一,“大集中”上线后一并调整),并将新增登记、变更及注销的省级固定收人纳税人有关情况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送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定期对税务登记部门有关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的新增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11日粤财农〔2008〕12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梅州不发),深圳、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省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制订我省新实施办法,为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和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起至我省新实施办法出台前,各市、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暂采取预征方式,即:以当地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为下限(即若原适用税额为4元,提高4倍后为20元;原适用税额为6元,提高4倍后为30元。

以此类推),由各地根据本地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确定当地耕地占用税的预征税额和组织相关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但每平方米预征税额不得超过50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可根据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比例适当提高)。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按当地预征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应开具相应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我省新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市、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对预征税额按确定的适用税额清算,多退少补。

对少缴耕地占用税的,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时组织补征,防止税收流失。

粤价[2001]32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

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1、建筑企业管理费。

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

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

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

粤价函〔2004〕393号

粤价函〔2004〕393号

转发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穗价函〔2004〕255号市建委:现将《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393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二○○四年八月五日附件粤价函〔2004〕393号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设函〔2004〕245号)悉。

鉴于我局《关于同意延长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粤价函〔2003〕483号)规定的试行期已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复如下:一、在国家没有相关收费规定时,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时,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下限的10%向委托的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实际成本,在省规定的标准上下浮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二、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至省政府令第87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事项过渡期满(即2005年7月1日)止。

我局粤价函〔2003〕48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顺延至2004年7月31日止。

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部门】819030026【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附件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日期文号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11月12日粤国税函[1998]452号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28日粤国税发[2007]32号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粤国税发[2008]30号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月4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6月27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7月17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5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3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1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1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6月30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9号1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2月26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2018年5月1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1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17日(85)粤税三字第022号1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1985年5月12日(85)粤税三字第031号15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1987年5月25日(87)粤税三字第051号16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1987年8月31日(87)粤税三字第069号17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1月31日(88)粤税三字第028号18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8日(89)粤税三字第026号19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8日(89)粤税三字第028号20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日(89)粤税三字第033号21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日(89)粤税三字第035号22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2日(89)粤税三字第066号2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粤税三字第090号2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1990年6月5日粤税办发[1990]135号25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粤税办发[1990]192号26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粤税发[1990]432号27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3日粤税发[1990]504号28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8日粤税函[1990]184号29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5日粤税发[1991]403号3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油页岩的资源税适用税目的批复1995年5月16日粤地税函[1995]059号3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6月7日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3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五年问题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粤地税发[1995]236号3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1996年9月13日粤地税发[1996]209号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1996年10月25日粤地税发[1996]241号3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5日粤地税发[1996]299号36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日粤地税发[1998]44号37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30日粤地税发[1998]138号38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1998年10月15日粤地税函[1998]294号39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粤地税发[1998]258号40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粤地税发[1999]14号41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粤税发[1999]56号)42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1999年7月8日粤地税发[1999]162号43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粤地税函[1999]312号44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1999年12月10日粤地税函[1999]395号45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2000年4月18日粤地税函[2000]175号46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2000年6月2日粤地税发[2000]138号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2日粤地税发[2000]251号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3日粤地税发[2001]160号49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4日粤地税发[2002]1号50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7日粤地税发[2002]96号51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2002年12月17日粤地税函[2002]641号52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粤地税函[2004]719号5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9日粤地税函[2005]345号54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06年4月28日粤地税函[2006]226号55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5日粤地税函[2007]63号56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2月11日粤地税发[2009]33号5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2016年6月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5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5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审查工作的公告2017年9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6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0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6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0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备注:其它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的精神,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于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继续按规定执行;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逐步理顺,按《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四、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投行案例学习(48)之01:越权审批

投行案例学习(48)之01:越权审批

投行案例学习(48)之01:越权审批1、案例研习(48)小兵对拟上市企业的税收瑕疵问题做了总结,其中主要分为四种情形:①越权审批;②延期缴纳;③补缴税款;④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已经在他文中做了专题研究,不再赘述,该部分将对其他三种情形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2、该种分类并非准确,只是为了大家理解方便而为,望周知。

【第一类:越权审批】一、海普瑞:深圳特区的政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1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根据上述规定,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同意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确认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0年,同意公司自获利年度2000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S2001095)。

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同意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5年度起,给予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1999年10月18日)各市地方税务局: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举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100)-800 ]×5%-15=6(元)(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800)-800 ]×10%-25-75=12(元)(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2200)-800 ]×10%-25-115=12(元)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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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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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粤地税函[2001]393号文的复函
【标 签】地方财政性补贴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法﹝2001﹞32号
【发文日期】2001-09-13
【实施时间】2001-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省地税局:
转来《关于请求明确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收入有关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1]393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二、对企业取得的地方性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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