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房屋租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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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义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义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发〔2018〕52号),为切实保障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本市外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一、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籍(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3年以上;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3.申请家庭无汽车(1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为有汽车)或仅购有一辆价值低于7万元的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二、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籍(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3年以上;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4.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本市户籍;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受毕业年限、学历限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完税凭证;4.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主城区为环城路与阳光大道形成的闭合区间范围内);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6.申请人为2人以上的,应至少有一人均符合第1、2、3条。

四、外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满2年;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受学历限制);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完税凭证;4.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6.申请人为2人以上的,应至少有一人均符合第1、2、3条。

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1.引言1.1 概述概述公租房在近年来成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关键政策措施,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乌鲁木齐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加入了公租房建设的行列。

然而,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制定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公租房租金标准不仅关系到低收入人群的租金负担能否得到合理减轻,也涉及到公租房项目的可持续运营。

因此,乌鲁木齐市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深入探讨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背景和制定过程,本文将对其意义进行探究,并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将首先概述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接着,本文将详细介绍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制定过程,包括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最后,文章将总结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意义,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完善现有的租金标准制定机制,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进一步加深对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认识,促进相关政策的优化和完善,为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提供参考。

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合理制定将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展开讨论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第一部分为引言。

在引言中,将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背景和制定过程,以及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为正文。

在本部分中,将深入探讨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背景。

这将包括对公租房的定义和起源的介绍,以及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原则。

然后,将详细描述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制定过程,包括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专家研究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制定过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的政策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的政策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的政策一、公租房简介公租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为广大市民提供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是一种公共租赁住房,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稳定的住房条件。

公租房的租金相对较低,租期较长,一般为三到五年,租金根据收入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二、租赁合同政策1.合同期限公租房租赁合同通常为一年一签,租期一般为三到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续租或退租。

2.租金标准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房价等因素制定的,通常比较低,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租金根据租户的收入状况进行适当调整,一般分为固定租金和浮动租金两种形式。

3.押金和保证金承租人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用于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损坏的赔偿。

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如无违约行为,押金将如数退还。

此外,一些地方还可能会要求承租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4.租赁物品的保护和修理承租人应当爱护公租房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如需修理,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负责修理费用。

如承租人未及时告知或修理不当导致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5.禁止转租和擅自调换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公租房转租或调换给他人使用,如需调换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如发现转租或擅自调换的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6.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了多种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例如承租人违反租赁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

此外,合同还规定了其他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如出租人收回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租金缴纳问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如遇到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缴纳租金,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说明原因,与出租人协商解决。

2.房屋损坏问题承租人应当爱护公租房及其设施,如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负责修理。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政府或公有机构出租的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动公有房屋租赁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定期维修公有房屋,并采取措施预防房屋损坏。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作为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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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阳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11号关于印发《宁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泰山之阳科技产业城(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宁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宁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泰政发…2010‟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财政、民政、监察、物价、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工程建设、环评、资金筹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程质量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房屋配租等有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把关及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县住建局或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域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供需情况调查摸底,按照上级分配的任务,结合县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和供应规模,编制十二五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住建局或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分别由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以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公租房建设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政规字[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9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租赁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和《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建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制定,定期调整公布。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第四条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将视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申请方式与标准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房屋管理制度

公租房房屋管理制度

公租房房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公租房的管理机构为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公租房管理人员1.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熟悉公租房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并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2.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和培训,不得私自变动、出租公租房。

四、公租房申请1.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进入公租房租赁排队名单。

2. 公租房租赁排队名单根据申请家庭的情况、租赁需求等多方面考虑,按照先申请先排队的原则进行安排。

五、公租房管理1.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公租房,保持房屋的清洁和安全。

2. 租赁期内,租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违法活动。

3.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租户投诉和意见,确保租户的合法权益。

六、公租房维修1. 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公租房的维修和维护。

2. 公租房维修应当及时进行,对于影响居住安全和环境的问题应当优先解决。

七、公租房安全1. 公租房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租户的安全教育,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公租房应当安装消防设施,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公租房退租1. 租户在租赁期满或者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退租申请。

2. 公租房管理机构在接到退租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房屋检查和清理,确保退租程序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九、公租房纠纷处理1. 对于公租房租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公租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解释。

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

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

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实 施中存在问题
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住 房保障与市场需求矛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 措施。
公租房管理办法 细则未来发展的
方向
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将继 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促 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加 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 质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要求
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履行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 房屋维修、水电费用等, 必须按照公租房租赁合同 的约定履行,否则将面临 违约处理。同时,公租房 租赁合同要求租户和房东 应该共同遵守。
公租房租赁纠纷的解决建议
强制履行
对于未履行的合同, 可以采取强制履行
的方式
赔偿损失
对于因违约行为造 成的经济损失,需
公租房租赁合 同的签订程序
介绍公租房租赁合 同的签订程序
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违约
公租房租赁合 同的履行方式
及其要求
讲解公租房租赁合 同的履行方式及其
要求
公租房租赁合 同的终止程序
介绍公租房租赁合 同的终止程序
公租房租赁合 同的违约处理
及其方法
详细介绍公租房租 赁合同的违约处理
及其方法
公租房租赁纠纷的处理
公租房的维修保养与 更新改造
维修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定期检查、日常维修、专项维 修等 更新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住房 发展规划,进行装修、改造、 拓建、新建等
公租房的管理
公租房的管理模式
政府管理模式:由政府统一管 理,实行政府直接管理或政府 委托管理 社会化管理模式:由社会力量 运营,政府对其进行政策、法 规、经费的指导和支持
公租房的收费标准 及其管理
收费标准:由政府和房屋管理 机构制定,应当保持公开、公 正、合理 收费管理:应当健全公租房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体系,做到明 确、规范、公开、便捷

公租房规章制度

公租房规章制度

公租房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租房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等管理活动。

二、申请与审核
1.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 申请公租房,需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收入、住房等情况。

3. 审核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配;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分配。

三、分配与管理
1. 公租房的分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

2. 公租房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进行违法活动。

3. 公租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安全、卫生、舒适。

四、退出与处罚
1. 公租房的退出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 申请人不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公租房。

拒不退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3. 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租房管理单位所有。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性。

第九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成本、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租房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法律条款、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结合五云佳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五云佳苑公租房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重庆渝欧公租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对公租房进行建设,是公租房产权人。

按建管分离的模式,公租房公司负责公租房后期具体事务管理。

后期管理应当负责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五条承租单位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公租房公司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申请方式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以物流园区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名义申请。

申请单位的实际住房人数与户型相一致。

申请单位在西部物流园公租房网站上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备齐书面材料后需到公租房申请点(物流园党群服务中心)提交正式申请。

第八条申请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条件(1)入园企业:注册地址在物流园规划范围内、自贸区西永片区、与物流园、铁路口岸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企业(以上条件满足之一)。

公共租赁房屋特殊规定

公共租赁房屋特殊规定

公共租赁房屋特殊规定公共租赁房屋特殊规定协议书甲方(出租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拥有某处公共租赁房屋,且乙方有意租赁该房屋,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物及租金1. 甲方同意将公共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地址为(详细地址)。

2.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具体金额),租金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3. 租期为(具体时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二、租赁规定1. 乙方承诺以合法而正当的目的使用所租赁的房屋,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2.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进行任何损坏、破坏行为,应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

3. 乙方应负责支付所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公用事业费用,如水费、电费和燃气费等。

4. 乙方不得将所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三、维护和修缮1. 甲方负责对房屋的大修、维护和修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水电设施的抢修等。

2. 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任何房屋维修和修缮需求,并在甲方的安排下提供配合。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将购买包括建筑及其内部设施的综合保险,负责保障房屋的安全。

2. 乙方租赁期间对所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及个人财产负责,并购买适当的保险来覆盖可能发生的损失。

五、合同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发生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房屋。

六、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它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公租房租赁条约

公租房租赁条约

公租房租赁条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约是甲方(公租房管理部门)与乙方(租赁者)就乙方租赁甲方管理的公租房所签订的一份合同。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租赁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的公租房位于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

第三条乙方租赁公租房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损害房屋及设施设备。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公租房的质量安全,确保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及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

第二章租赁期限第五条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六条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续租。

第七条租赁期满后,乙方如未申请续租或甲方未同意乙方续租,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第八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每月_______元,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_日前。

第九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_______元。

租赁期满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或经乙方赔偿后,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条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租金,如甲方调整租金,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改正。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设施设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

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2024年公租房合同标准

2024年公租房合同标准

2024年公租房合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公租房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条: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房屋出租人(下称甲方)和承租人(下称乙方)。

第三条: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生效。

第四条:公租房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二章:租赁期限第五条:本次租赁的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2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租赁期满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租赁。

第三章:租金第七条:乙方每月支付的租金为500元,甲方不得随意调整租金。

第八条:租金的缴纳方式为乙方每月自行向甲方缴纳。

第四章:押金第九条:乙方在入住前需向甲方缴纳2000元的押金,合同期满后无欠款及损坏房屋设施的情况下,甲方将如数归还押金。

第十条: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公租房腾空并归还甲方,押金在缴清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乙方。

第五章:房屋使用及维护第十一条:乙方在使用公租房期间,要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第十二条:乙方在居住期间需保持房屋整洁并遵守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乙方如需维修房屋设施,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维修。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将公租房转租他人或用于营业活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十七条:乙方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其他约定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及终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第十九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若有异议,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二十条:本合同的履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或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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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府发〔2012〕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应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分为单元成套型和宿舍型两大类型。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贡江镇人民政府协查机制。

各有关部门、贡江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五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县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配租计划。

第六条贡江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保障必要工作经费。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标准的。

(二)申请人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县城连续稳定工作一年以上(以申请之日止计算),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政策或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以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无监护人的单人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符合条件并无异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于都县住房保障资格证》,申请人持资格证参加摇号配租。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授权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资产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

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一)申请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及配套附表;属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员工,且连续一年在进园企业工作(以申请之日止计算),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统一到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取《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及配套附表;属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及配套附表。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A4纸)一套,原件备查: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④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私有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房屋权属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证明(表格统一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印制):①在私有企业工作的,除提供由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外,还必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及近12个月工资存折(卡)流水明细复印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属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员购买车辆状况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原件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6、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1、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属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员工,且连续一年在进园企业工作(以申请之日止计算),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进园企业填写《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和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地的贡江镇村(居)委会填写《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2、贡江镇村(居)委会、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

认真核对《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申请人订正和补齐。

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贡江镇村(居)委会、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应予以受理并建立一户一档。

贡江镇村(居)委会、工业园区进园企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完善《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的“受理情况”内容,签名并盖公章,将受理情况录入《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台账》,按月汇总后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贡江镇村(居)委会或工业园区进园企业将受理的档案材料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移交至贡江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初审1、贡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接收申请档案后,应及时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2、贡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按季度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贡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完善《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的“初审意见”内容,签名并盖公章;将初审情况录入《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台账》,按要求于每年5月(11月)30日前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复审1、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档案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状况进行核实。

2、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存在问题或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经调查核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完善《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的“复审情况”内容,签名并盖公章。

(五)联合会审1、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复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①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等部门以及贡江镇人民政府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及受救济等情况;③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登记核查信息;④向车辆管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登记核查信息;⑤向工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⑥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报税、完税信息;⑦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⑧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⑨向证监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股票信息;⑩向保监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2、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进行收集和整理后,牵头组织贡江镇人民政府、贡江镇有关村(居)委会以及县民政、公安、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

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3、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5、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完善《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于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台账》,签字确认后,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指标解释(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在县城区居住一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3、在县城区的退休人员;4、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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