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汇编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集团xx 法办理管工用动劳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逐步建立起岗位设臵合第一条理、人力资源配臵优化、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企业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第二条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优化用工结构,控制用工总量第二章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本单位人力资源规划(五年计第四条划)和年度用工计划,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不断优化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通公司对各单位劳动力配臵实行定合理控制用工总量。
过持续提高人均劳动生产率,实行定员总额控制的单位在用工总额超定员期间原则上只允许减少不员总额控制。
能增加(用于补充一线员工和关键技术、技能性岗位缺员或储备除外)。
所劳动用工统一归口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严格控制用工入口管理。
第五条有进出人员必须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严禁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随意用工;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业务(劳务)外包,确需使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第六条加强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完善岗位体系建设。
建立适应市场要求及企按照精简高效和满负荷在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业发展的岗位体系,工作的原则进行岗位设臵,明确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细化上岗条件,明确关各单位机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岗职位数要在公司完善岗位说明书。
键绩效考核指标、下达的控制目标之内设臵。
员工招录管理第三章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招聘权限。
公司员工的招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单位第八条在公司审批招录计划内,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组干处、纪委、工会等职能部门指导技能性人材招聘按公司审批计紧缺性技术、公司大中专生、监督下自主招聘员工;划由公司组干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统一公开招录。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3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
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安全、稳定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的所有劳动用工人员,包括雇员、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五条本煤矿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二章劳动用工的录用与管理第六条劳动用工的录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示招聘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七条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真实的个人信息,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
第八条新录用的劳动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就工资、工时、休假等事宜明确约定,严禁以包工(计件)方式支付工资。
第九条临时工的使用应合理有效,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连续续签超过两次。
第十条劳动用工应按照安全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定期考核。
第三章劳动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劳动用工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假休息、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二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用工的工资,严禁拖欠或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资。
第十三条劳动用工享有正常的休假休息,煤矿应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用工的休息权益。
第十四条煤矿应为劳动用工购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确保劳动用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出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合理的医疗救治和工伤赔偿。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煤矿严禁任何形式的人种、性别、宗教、年龄等歧视行为。
第四章劳动用工的考核和培训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动用工进行工作业绩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罚措施。
第十七条煤矿应为劳动用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提升劳动用工的技能和能力,并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煤矿用工行为,保障矿工权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而制定的。
本制度旨在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机制,推动煤矿用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与人性化。
二、基本原则1. 遵循政策法规:用工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矿工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用工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压迫、欺诈矿工,保障矿工的平等就业权。
3. 安全第一:用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要求,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全面保护:用工管理必须全面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劳动报酬、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
三、用工流程1. 用工需求确定:根据煤矿生产经营需要,确定用工计划,并编制用工需求报告。
2. 招聘程序: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要求,公开招聘,并按照招聘程序进行面试、考核和选拔。
3. 签订劳动合同:择优录用人员后,按照劳动法规,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等。
4. 培训和考核: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随后进行岗位考核。
5. 入职手续:完成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包括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
四、用工管理1. 薪酬福利:按照煤矿工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工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保证员工的合法休息时间和工时合理分配。
3. 安全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4. 岗位晋升:建立合理的职业发展通道和晋升机制,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自身能力。
5. 绩效评估: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果给予奖励或考核。
五、违纪处分1. 违纪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操作、违禁品携带、违反职业道德等。
2. 处分程序:违纪行为发生后,经过调查核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和审批,给予相应的处分。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实现我矿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与有序化,旨在充分调动、保护及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圆满达成,特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工作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当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需确保所安排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范围内,并据此提交矿人力科进行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需基于年初矿上定员情况。
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批准后,由人力科负责实施招聘。
新聘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确认符合岗位条件后,方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若申请矿内调动,需自行撰写工作调动申请书,并前往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
在获得原单位与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并经主管矿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前往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及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人员,为确保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与正常性,原则上不宜随意调动。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向人力科提出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经整顿劳动组织并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数量与定员要求不符的;(2)职工因伤、病、残等原因,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匹配,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4)根据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批准,并前往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仍需继续借用,需再次获得矿长批准,并可将该职工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调动人员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予以配合与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动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上班。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强化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动用工计划第三条为充分提高全公司的用工效率,控制用工总量,补充和贮备优秀劳动力,不断减少富余人员数量,稳定关键、技术岗位(工种)人员,矿业公司对所属各分、子公司实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加强劳动用工计划管理,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本着一专多能,精简高效的原则,编制和完善定岗、定员标准,并依据定岗、定员标准和工作、生产计划编制年度劳动用工计划。
次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应在当年12月内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坚持用工总量控制,杜绝私招乱雇,超计划不按规定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
矿业公司将按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用工将追究单位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员工招收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度用工计划范围内,需要招收人员的,必须先向矿业公司书面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收。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必须先制订招工简章,招工简章中必须具备招收人员数量、岗位(工种)、招收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应先对求职人员进行面试,对参加面试人员的学习、工作经历、技能专长、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测定。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在XX矿业公司卫生处所属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严格把关,经体检合格者方可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求职者经体检和审查合格后,属特殊岗位(工种)及工作需要的,实行统一书面考试,考试内容由职工培训中心确定,并组织考试。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行政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行政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行政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行政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行政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
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篇: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xx矿业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逐步建立起岗位设臵合理、人力资源配臵优化、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企业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章优化用工结构,控制用工总量第四条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本单位人力资源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用工计划,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不断优化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通过持续提高人均劳动生产率,合理控制用工总量。
公司对各单位劳动力配臵实行定员总额控制。
实行定员总额控制的单位在用工总额超定员期间原则上只允许减少不能增加(用于补充一线员工和关键技术、技能性岗位缺员或储备除外)。
第五条严格控制用工入口管理。
劳动用工统一归口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所有进出人员必须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严禁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随意用工;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业务(劳务)外包,确需使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第六条加强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完善岗位体系建设。
建立适应市场要求及企业发展的岗位体系,在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和满负荷工作的原则进行岗位设臵,明确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细化上岗条件,明确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完善岗位说明书。
各单位机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岗职位数要在公司下达的控制目标之内设臵。
第三章员工招录管理第七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招聘权限。
公司员工的招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单位在公司审批招录计划内,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组干处、纪委、工会等职能部门指导监督下自主招聘员工;公司大中专生、紧缺性技术、技能性人材招聘按公司审批计划由公司组干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统一公开招录。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安全和劳动生产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及其他形式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和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工岗位设置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劳动强度的要求,合理设置用工岗位。
第六条用工岗位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合法:用工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得存在违法用工行为。
(二)安全可靠:用工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高效节约:用工岗位的设置应当合理规划,确保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和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第七条用工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用工岗位招聘与录用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岗位需求和用工计划,通过公开招聘、社会引进等方式,招聘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政治面貌等非相关因素作为招聘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环节的评审,应当遵守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招聘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据招聘结果,对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用工合同第十二条劳动用工合同是煤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双方均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劳动用工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二)工作岗位及劳动任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七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使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起到调动、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一条人事调配,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适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或招入人员时,必须遵照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员核定编制内。
第二条平面及管理人员的调配,要根据岗位定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写出书面申请,经煤业公司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调配(包括井上、下人员调动)。
新增岗位或人员参照集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招聘或录用,新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煤业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定员人数的;2、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第四条员工申请调动,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员工跨单位借调,需经煤业公司同意,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原矿委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被调员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第八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员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九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使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起到调动、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一条人事调配,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适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或招入人员时,必须遵照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员核定编制内。
第二条平面及管理人员的调配,要根据岗位定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写出书面申请,经煤业公司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调配(包括井上、下人员调动)。
新增岗位或人员参照集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招聘或录用,新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煤业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定员人数的;2、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第四条员工申请调动,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员工跨单位借调,需经煤业公司同意,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原矿委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经____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被调员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____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第八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员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九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模板(2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生产安全和企业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对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强调安全生产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提倡相互尊重和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将本管理制度公开,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工录用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用工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用工录用。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用工计划,并根据需求进行招聘。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拟录用的劳动者进行面试和体检,确保劳动者具备从事煤矿工作的身体条件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条款。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煤矿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煤矿企业和劳动者如需终止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体检,并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和问题。
第五章劳动纪律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纪律和奖惩机制,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2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
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
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4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外资合作矿等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要依法设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为煤矿劳动用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招聘程序和要求,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的安全权益保护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工招聘第七条在进行用工招聘时,煤矿企业应公布招聘岗位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面试和选拔。
第八条招聘程序中,应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拒绝录用。
第九条在用工招聘时,煤矿企业应优先考虑本地劳动力的就业需求,遵守国家和地方就业政策。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员工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续签前,煤矿企业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续签。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不得强制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工作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标准。
第五章劳动权益保障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劳动纠纷和职业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中的劳动用工管理。
煤矿企业应建立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煤矿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开展煤矿生产经营活动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煤矿企业在开展劳动用工管理时,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劳动用工管理方案,明确各级文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工作规范和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矿山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劳动用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保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让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参与煤矿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劳动用工的招聘和录用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合理的用工计划,确保所需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遵守招聘和录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歧视、排斥某一类人员。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招聘,广泛宣传并吸引优秀的人才。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考察。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在录用时,应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员工培训制度,对新入岗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劳动用工的管理和发展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工资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员工投入工作。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行政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行政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行政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行政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行政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
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1、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事科审定。
3、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4、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事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5、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事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6、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事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
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7、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9、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10、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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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2)2、劳动用工管理 (2)3、员工招收 (5)4、员工培训 (7)5、员工权利与义务 (12)6、劳动合同管理 (15)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18)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22)9、薪酬管理 (30)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 (33)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 (36)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 (41)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 (45)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47)15、劳动争议 (50)16、用工备案与年检 (51)17、技能队伍建设 (56)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 (59)19、员工行为规范 (62)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73)21、附则 (74)1、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建企业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
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2、劳动用工管理第五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安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劳动技能及综合素质,经矿研究决定,成立xxx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六条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
3、负责制定、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及用工计划的制定。
4、按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签订合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员工做到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
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职工培训合格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100%、煤矿用工备案率100%、参加社会保险率100%、从业人员年检率100%,管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主要内容有:劳动合同、个人信息表、体检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备案表、井下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职称(职业技能)证、社会保险等。
一档两份(煤矿企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各存一份),做到人档相符,内容一致。
8、对员工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9、积极开展用工自查、自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0、负责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
11、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
第七条劳动用工标准1、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
4、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5、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
6、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8、现有员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
9、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3、员工招收第八条人员聘用权限归属劳资科,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聘用人员。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岗位用工数,定岗定编后原有岗位确实满足不了需要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矿长审批,经经理办公会议后,由劳资科统一配置。
第九条招聘工作在不违背“五统一”和“五优先”的原则下,向市(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提出合理招用要求。
五统一原则如下:1、统一发布用工信息:严格按集团公司和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2、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3、统一培训、派遣和签订劳动合同:到我公司报到员工,介绍到安全科统一进行培训。
员工符合准入条件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4、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在册员工由我公司统一建立保险账户,统一代扣代缴。
5、统一管理:在册员工由公司劳资科统一管理。
五优先原则如下:1、优先招聘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2、优先招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采掘队伍;3、优先招聘具有煤矿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国有大型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4、优先招聘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及下岗失业人员;5、优先招聘属地农民工或返乡农民工。
第十条招聘员工年龄要求在18-40周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的人员。
而且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由人。
应聘时应提供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当地政府部门介绍到我公司的新员工,需带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及有关档案资料到公司劳资科报到。
第十二条新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劳资科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安排进行试用。
试用期根据岗位需要和合同期限确定,最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聘用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从事井下生产五年以上,有工作经验和一定井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
否则,不允许聘用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招聘员工全部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所有聘用人员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或变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员工培训第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
结合《国务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培训形式及对象1、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
2、脱产培训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
3、业余培训包括:日常安全教育警示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和现场技能培训。
利用各种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和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全面提升,并要纳入学习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行为标准和考核范畴。
“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会十分钟内进行培训,由本队组有讲课资格的人员进行备课、讲课,所讲内容必须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必须结合现场需要进行培训。
“每周一课”培训定于每周二、三或者四是晚上,由具备讲课资格的人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必须针对实现情况和事故案例进行培训。
“每月一考”在每月月底进行,考试由队组技术员组织考试,考试的内容为本周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
4、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工人、“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一些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
5、业余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培训的重点。
第十七条培训工作1、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和公司安排进行脱产培训。
2、矿长、矿井副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新工人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通过培训,使新工人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上岗证》。
4、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
5、“三违”学习班人员的培训按矿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班前会要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
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职责划分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编制,对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