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组织与运营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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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稳定。
该制度对商业银行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分析其积极和消极的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和作用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金融危机时期,旨在避免银行业危机和金融系统崩溃。
该制度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存款(或相应资产)的保险,保护存款人免受银行破产或其他风险的损失。
它的主要作用是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提高存款人的信心,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1. 提高存款人信心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其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更加有信心。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将资金存入银行,增加银行的存款规模,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 避免银行崩溃和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减轻银行破产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冲击。
当银行面临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来保持其正常运营,避免银行崩溃,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3. 促进金融创新和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障,鼓励银行在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增加竞争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能力可以减少企业和个人对银行风险的担忧,从而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利用银行服务。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1. 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压力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缴纳保险费用,这会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
特别是对于小型银行而言,这种成本压力可能会对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2. 不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对所有银行都施加相同的要求和标准,这可能导致一些银行因为过度承担存款保险费用而面临不公平竞争。
大型银行可能能够更轻松地承担这种费用,而小型银行则相对较为困难。
3. 削弱风险管理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会削弱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银行可能更倾向于过度依赖存款保险机构的支持和赔付,而忽视了自身的风险管理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https://img.taocdn.com/s3/m/acdf66bb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c.png)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银行存款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存款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
当时,世界经济正处于大萧条时期,银行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国民众对于存款的安全问题高度警惕。
1933年6月,美国政府推出了《银行保险法案》,正式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的主要职责是为存款者提供保险服务,确保他们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储蓄,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欧洲存款保险制度欧洲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
当时,欧洲的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交易越来越频繁,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机构。
1969年,欧洲联合银行组织(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 EBF)正式成立,旨在增强欧洲银行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也加强了欧洲各国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引进FDIC的制度模式。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CDIC),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营。
CDIC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此后,为了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规范存款保险公司运营,提高保险赔偿的有效性。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银行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国际金融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和融合。
六、结论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稳定性和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其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美国整理资产管理公司
![美国整理资产管理公司](https://img.taocdn.com/s3/m/bae3e61d59eef8c75fbfb387.png)
美国最先迈出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实质性步伐的是美国。
上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协会陷入危机, 为解决此次危机对美国金融体系及经济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巨大冲击,承担金融稳定职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立即承担了重组工作,其附属清算功能在此期间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1989年8月,为了按照市场原则有序地接管和处理破产的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根据《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成立了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esolutionTrust Corporation,RTC),专门负责管理、处置经营失败的储贷机构及其资产和负债,其设置背景和主要业务都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常类似。
该企业运作由FDIC下属的存款保险基金负责管理。
RTC的运作得到了政府在资金上及法律上的支持。
RTC在成立之初从国会取得了500亿美元的初始预算。
此后国会于1991年颁布了《RTC再融资、重组及改良法》,明确了RTC的目标、权力和责任,并将RTC作为接管人的期限从1992年延长至1993年。
由于RTC缺乏足够的资金处理不断出现的新破产的储贷机构,国会又于1993年通过了《RTC完成法》,允许RTC动用剩余183亿美元的资金处理其余的破产机构。
截止1995年,RTC从不同的政府相关部门共获得资金1028亿美元。
在此期间,美国的财政部也发挥了“国家背书”的作用,通过财政提供的损失基金总额达1051亿美元,约占整个重整资产总额的1/4左右,损失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储贷协会资产价值与支付存款人投保了的存款之间的差额。
除此之外,RTC还组织了重整银行来购买储贷会的负债,并用已由RTC担保的资产来发行票据。
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esolutionTrust Corporation,RTC)有两个基本的任务,一是处置和分流破产资产中的良性资产,另一个就是出售股权人不愿意购买的不良资产。
美国银行法银行业的法律规定
![美国银行法银行业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af73b08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76.png)
美国银行法银行业的法律规定在美国,银行业是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和规范的。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确保银行业运作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就美国银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加深对这一重要行业的理解。
一、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几个主要的机构来监管银行业。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它是美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监管银行体系和促进金融稳定。
此外,美国财政部(Treasury Department)、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机构也扮演着监管银行业的角色。
二、银行的准入与经营要求在美国,要成为一家合法的银行,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准入与经营要求。
首先,申请人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详尽的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计划、财务状况、股东背景等信息。
监管机构将根据这些材料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办银行的资格。
在经营阶段,银行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例如,禁止银行从事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需要遵循反洗钱法(AML)、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此外,银行还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和核查。
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了确保银行的健康运营,美国设定了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监管机构会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设定不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以防止银行因资本不足而出现危机。
四、反洗钱法律与银行的监测义务反洗钱法律(ALM)要求银行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预防、监测和报告可疑的洗钱活动。
银行需要建立合规机构,制定反洗钱政策、程序和内控措施,并进行员工培训。
此外,银行还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确保客户的身份和交易行为合法可靠。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要求银行提供清晰的合同条款、保障客户隐私、防止虚假宣传等。
此外,还规定了银行在收费、利率等方面的限制,以确保消费者公平受益。
第18章 存款保险
![第18章 存款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31735a7a1711cc7931b7166d.png)
第18章存款保险美国是最早引入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国会在1933年启动联邦存款保险,当时正处于银行危机之中。
存款保险目标更侧重于恢复公众对银行存款流动性的信心,而不仅仅是保障小储户。
直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人们才广泛认可联邦存款保险结束了美国周期性累积的银行倒闭和金融危机历史。
虽然联邦存款保险成功地消除了银行体系整体的货币外逃,但却诱发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problem)及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agency problem)。
道德风险使无需承担成本和潜在损失的被保险机构有意承担较保险前更大风险;而对FDIC而言,纳税的公众是其最终后盾,代理人不会从委托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考虑,使其损失最小。
在30年代建立存款保险后的近四十年内,大存款机构没有发生倒闭,因而使人们产生了错觉,认为存款保险是一种低成本的防止银行危机手段。
然而,80年代的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击碎了这种错觉,也反映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被保险机构的风险行为如何使纳税人蒙受巨大损失。
过去20年内,在全球范围内发生银行危机浪潮,许多国家的银行危机使纳税人不得不为由显性或隐性存款保险导致的不良资产买单,这使得人们意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在危险。
1933年存款保险实施后,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实质上降到创历史记录的水平。
事实上,被保险的机构用FDIC的资本替换了私人股东的资本,此外,被保险机构增加了它们的资产组合风险。
表1、不同金融产业的资本-资产比率,1989百分比%50家最大的商业银行 5.0大的国民银行控股公司 6.3大的储蓄和贷款协会 5.1综合性保险公司 10.9人寿保险公司 12.4短期商业信用贷款公司 13.3个人信用公司 13.8证券自营商 19.7财产/灾害保险公司 22.3 1991年,《FDIC改进法案》(FDICIA)对存款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保留存款保险制度,但通过要求管理者在机构经营不善时及时行动,并在资本完全流逝前重组不采取矫正措施的银行,从而使保险制度实际上成为多余。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19e5a06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9a.png)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引言在金融市场中,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细则,包括其背景、运作机制和保障范围等方面。
第一部分:存款保险制度背景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大萧条时期。
在那个时候,银行业出现了大规模的破产,导致存款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金融危机也进一步扩大。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各国纷纷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1.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每个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制度。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存款保险基金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银行征收保险费,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
这个基金用于支付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时的损失,以及保障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3.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流程:当一家银行出现破产或严重财务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会介入并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机构会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确定是否符合支付存款保险的条件。
然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其受损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1. 存款保险的金额限制:大多数国家对存款保险金额设有一定的上限。
这一上限可以是一定数额(如每位存款人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00美元),也可以是账户余额的百分比(如保险金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
2. 存款保险人群的覆盖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适用于个人储户和小额企业储户。
对于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等大额存款人,一般不享受存款保险的保障。
第四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效果1. 保护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当银行出现破产或资金问题时,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
2.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当一家银行遇到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的介入可以避免存款人的恐慌性提款,从而减少金融风险的传染。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与监管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与监管](https://img.taocdn.com/s3/m/e8cba02e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4c.png)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与监管近年来,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关注,这是因为它可以提高银行存款的安全性,保障储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通俗地说就是让政府或者其他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进行一定的担保,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储户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以此来保护储户的利益。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和监管制度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1.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由银行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构成。
在中国,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管理。
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使用场景是在银行破产或者出现其他类似事故时,用于对存款进行赔付。
2.存款保险范围和赔偿标准存款保险所保护的范围包括个人储户和非个人储户存款,其中个人储户存款的保险范围为每人每家银行存款本金额度50万元,非个人储户存款的保险范围为每户每家银行存款本金额度500万元。
对于储户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储户可以在银行破产或者出现其他类似事故时,获得符合保险范围内存款本金的100%的赔偿。
对于一些高利率存款和非存款单项,储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赔偿。
3.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储户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也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盘活储户的资金。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下,储户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银行,也可以更加积极地投资理财,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1.政府监管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它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银监会还会定期对银行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储户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政府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之一,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作。
2.市场自律银行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自律也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方式之一。
银行行业应遵守自律公约,并建立银行业自律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监管,维护行业的声誉,树立良好的形象。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0e11e4d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e.png)
存款保险制度【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利益。
该制度通过为存款人提供保障,在银行破产或资金流动性紧张时,保障其存款不受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完善。
该制度的运行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其发展方向可能在强化监管和扩大覆盖范围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加强。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举措,也是维护银行系统稳定和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引言、作用、历史发展、内容、范围、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国际比较、重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利益。
它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保障,确保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其他风险事件时,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和补偿。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和管理,其目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的信心。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可以放心将资金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还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在银行业务中,存款人将自己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希望能够安全保值。
如果银行发生了破产或资金遭遇损失的情况,存款人的资金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让他们放心地把资金存放在银行中。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当银行面临风险时,存款人可能会出现挤兑现象,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643351f6ba0d4a7302763ad8.png)
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
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加强,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稳定、提高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以及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隐性存款担保政策。
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以及2004~2005年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的处理中,政府部门都坚持确保居民个人资金的全额兑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隐性存款担保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特别是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将其转换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酝酿已久,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
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随后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金融领域长期积累的大量不良资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
2004年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推进,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随后又在大连举办了“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献计献策。
美国是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少走弯路。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我国的金融体制、制度环境都不完善,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照搬照抄,更不可急于求成。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应对一场金融危机。
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崩溃,引起民众普遍恐慌,出现了导致后来大萧条的多米诺效应。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264f93227d3240c8447ef6d.png)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特征、机构设置以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等方面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是强制性地,或是自愿性地,以它们所吸收的存款为基数,按照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当这些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财务救助;如果发生破产或者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储户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4年为了挽救在大萧条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专门组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大规模的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有发生,这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发展中国家提出的金融改革建议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往往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到2010年已经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亚洲有多个国家开始引入该项制度或者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其所以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因为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等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机构具有高负债特点,它们所运营的资金大多来自社会公众的存款。
一旦某家银行出现危机,往往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挤兑风潮,进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冲击。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提供财务援助,对给储户造成的损失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偿,由此提高公众的信心,降低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引发新问题,目前存疑的就是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存款人和银行两个方面。
对银行来说,它们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按照规定进行救助,因此银行可能会利用相关救助孤注一掷采取冒险行为,而把全部风险抛给保险机构。
在此逻辑下,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高的银行,很可能在经营中过度投机;而那些经营稳健、注重风险防范的银行,则可能在竞争中受损。
美国金融机构的分类与监管【新版】
![美国金融机构的分类与监管【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481d805dcc22bcd127ff0ccc.png)
美国金融机构的分类与监管一、商业银行及其监管商业银行通常是指发放商业贷款和发行交易存款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也拥有除了存贷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的资产和负债,并且可以从事表外业务活动,包括金融担保(比如贷款承诺)和衍生品。
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区别是其可以从事表外业务活动,尽管这些活动主要集中在较大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还会受到一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
由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受到政府安全网的保护。
商业银行存款资金的一大部分是由政府存款保险覆盖的。
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供了存款保险机制,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存款挤兑。
在必要的时候,商业银行可以获得由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在这里,中央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人。
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通常被认为是大而不能倒的,这意味着政府不会轻易允许这些金融机构破产倒闭。
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保护措施可能会酿成道德风险,导致商业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
道德风险是指,当事情变糟时,如果事先已知别人会承担所有风险,那么,自己便不会担心和防范风险。
这个专业术语来自保险业,在一般情况下,那些已经购买了保险单的人会表现出更高的风险倾向。
例如,汽车保险的购买者可能会在驾驶时不再系好安全带。
为了遏制商业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保持银行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金要求和其他审慎监管,比如定期检查,以确保商业银行不开办风险过高的投资组合。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由几个金融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的。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各州银行监管当局规范各州的特许银行,只要他们是美联储系统的成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国家银行都是美联储的成员,州特许银行如果获得会员资格,也是美联储的成员。
截至2015年,美国38%的商业银行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
成员银行包括全国性银行,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的银行。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各州银行监管当局监管州立特许的非成员银行。
货币监理署(OCC)对全国性特许银行进行执照发放、监督和管理。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哪个国家最优?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哪个国家最优?](https://img.taocdn.com/s3/m/df8086dd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d8.png)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哪个国家最优?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银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存款保险制度也因此逐渐成为了各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球多个国家中,存款保险制度层出不穷,那么哪个国家最优呢?本文将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缺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美国联邦政府为防止银行破产带来波及性风险而设立的,FDIC主要保护个人和小型企业的存款,每个账户受保额上限约为25万美元。
同时,美国获得FDIC保险的银行必须定期向FDIC缴纳保险金,以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从这个制度来看,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面广,保护力度大,但也存在着保险额度不足的问题,对大型企业的存款保障力相对较弱。
接下来是加拿大的存款保险制度。
加拿大监管系统针对银行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采取了一个“三大机构”的制度。
即加拿大央行,加拿大金融监管机构OSFI以及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 (Canadian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CDIC的保险范围覆盖了多数加拿大银行,每个账户的保额上限为10万加元。
CDIC的保险金来源于银行向其缴纳的保险金,同时CDIC有权利向政府融资以保障其稳定运作。
加拿大这个制度的特点是:拆分监管,加强内部监管,以及保障力度明确。
再来看一下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金融服务补偿方案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来承担,每个账户的保险额度为8万英镑。
FSCS提供的保险覆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投资商以及P2P借贷平台等。
FSCS在保障存款的同时,也覆盖了金融投资领域的保障。
但FSCS的保障力度相对较低,各个领域的保障金额互相独立,相对较分散。
最后是澳大利亚的存款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采取了一种叫做《金融稳定法》的法律来规范存款保险规定,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公司ADIC (Australian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为其承担保险责任。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1458d13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f9.png)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是存款保险,如果大家对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不了解的话就来了解一下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特征、机构设置以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等方面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是强制性地,或是自愿性地,以它们所吸收的存款为基数,按照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当这些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财务救助;如果发生破产或者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储户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4年为了挽救在大萧条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专门组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大规模的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有发生,这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开展中国家提出的金融改革建议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往往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到xx年已经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亚洲有多个国家开始引入该项制度或者对相关制度进展修订。
其所以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因为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等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机构具有高负债特点,它们所运营的资金大多社会公众的存款。
一旦某家银行出现危机,往往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挤兑风潮,进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冲击。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提供财务援助,对给储户造成的损失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偿,由此提高公众的信心,降低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引发新问题,目前存疑的就是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存款人和银行两个方面。
对银行来说,它们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按照规定进展救助,因此银行可能会利用相关救助孤注一掷采取冒险行为,而把全部风险抛给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探讨——存款保险公司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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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 的制 约 , 要 综 合考 虑 以确 立最 合 适 的 机构 需 形 式 。确立 存 款保 险机构 的组 织形式 主要 需考虑 两个 方面 的因 素 。 其 一 , 国际 货 币基 金组 织 (MF 2 0 将 I ) 0 0年 的
一
例 。经验 表 明 , 存 款 保 险框 架 下 建 构起 良好 的 在 保 险机构 ( 司 ) 行 机 制 能 有 效 减 轻 银 行 危 机 公 运 震荡, 降低 金 融 风 险 , 轻 政 府负 担 , 护金 融安 减 维
收 稿 日期 :0 0— 8—2 21 0 2
以得 出 国际存 款保 险制 度 发展 的一 个 显 著趋 势 ,
就 是从 自愿 性存 款保 险制度 逐渐 改为强 制性 存款
保 险制度 。 强制性 与 自愿性存款保 险制度的最大
作者简 介: 潘艳红 (9 5一 ) 男 , 17 , 法学博士后 , 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 员, 江苏省行政学院副教授 , 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法律经
存款保 险制 度的核 心问题探讨
存 款保 险公 司的组 建
潘 艳 红
( 复旦 大 学 , 海 2 0 3 ) 上 0 4 3
摘 要 : 款 保险 公 司的组 建事 关存 款 保 险的 制度功 效 能否得 以有 效发挥 。对 于我 国而言 , 存 借
鉴 国际上存 款保 险制度 运行较 为成 功 国家的经验 , 根据 存款 保 险制度 的 自身要 求 , 采取政府 出
银 行倒 闭 的情 形 , 并 未 由此 引发 严 重 的系 统 性 但
存 款 保 险的组 织形式
纵观 现有 各 国和地 区的存 款保 险机 构 的组织
银 行危 机 , 个重 要 原 因是 这 些 国家 都 建 立 了 比 一 较 完善 的存 款保 险制 度 , 运 营机 构—— 存 款保 其 险 公 司经 验 丰富 , 能较好 发挥 金融 防火 墙 的作用 , 对 稳定 国内金 融秩序 功 不可 没 。此次危 机 中美 国
美国失信惩戒机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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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失信惩戒机制介绍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9期郑博文摘要美国是全球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已经通过司法、行政等手段建立了及时、有效、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为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优质的信用环境。
本文试图从提高违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介绍美国在失信惩戒领域的建设,为我国信用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美国失信惩戒信用中介机构一、引言近期,诸多严重失信案例如五星级酒店的卫生乱象、不断爆雷的P2P、长春长生疫苗造假等激起了全社会强烈的不满,不仅如此,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也普遍存在着虚假广告、学术抄袭和虚假诉讼等失信或违约行为,已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某些经济主体仅用较低的违约成本便可博取超额的违约收益,有着天然的违约冲动,导致守信者群体的效用下降。
进一步来看,随着失信者数量的增加和竞争的加剧,失信者群体的边际收益和平均收益亦下降,两类群体效用均受损,最终导致市场低效。
众所周知,美国的征信业发展较为完备,对美国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保护和增强作用,提高了经济效率。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严厉的惩戒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该部分是遏制失信的重要渠道。
[1]因此,本文意在介绍美国完备的征信体系中失信惩戒机制。
二、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美国征信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社会信用体系已臻完善,其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颇有特色和成效,是保障信用体系高效运转的关键环节。
履行“惩戒”职能的主体有三,分别是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2](一)履行“惩戒”职能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美国具有重要地位的政府征信机构,具有四项职能:推进征信领域立法并确保该领域法律的执行;履行征信监督职能,监督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行为;制定高效科学的征信采集流程;调查和制裁企业失信。
[3]货币监理局,其主要职能有三:第一,负责监察联邦储蓄协会内成员和国民银行的信用活动。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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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 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①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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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中美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针对银行存款设立的保险制度。
这两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下面将从覆盖范围、保障金额、运营方式和制度完善度等方面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负责监管和管理,覆盖范围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则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和管理,覆盖范围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
可以看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金融机构种类更多样化。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金额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类存款进行保障,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家银行50万元人民币,包括本金和利息。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全部存款进行保障,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家银行25万美元,包括本金和利息。
可以看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每个存款人的保障金额更高。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运营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采取缴纳保费的方式运营,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存款额度和风险评估进行保费缴纳。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则采取支付保险费的方式运营,美国所有受FDIC监管的银行均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保险费。
可以看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注重风险评估和个别缴费。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在制度完善度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近年来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中国将存款保险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提高了存款人的保障效益。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则较为成熟和稳定,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相对于美国还有一些进步的空间。
美国八九十年代银行危机:成因、处置方法及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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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八九十年代银行危机:成因、处置方法及启示- 论文关键字:保险银行存款风险处置公司机构联邦破产储贷编者按: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银行危机是美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这场危机引起了美国立法当局对一些金融监管问题的深刻反思,加快了美国有关金融改革法案的出台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与调整。
本文作者徐诺金博士对这场危机的产生原因、处置方法以及危机所引发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五项值得借鉴的做法供业界参考。
一、危机的概况及成因1980-1994年美国出现了严重的银行危机,银行和储贷机构破产倒闭数量急剧上升,共有2912家银行和储贷机构被迫关闭或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援助,其中银行1617家,储贷机构1295家,约占同期银行和储贷机构总数的14%,平均每两天有一家被迫关闭或接受援助。
倒闭机构资产总额9236亿美元,占银行和储贷机构资产的20.5%,银行平均每天要处置资产1.68亿美元。
在1988-1992年的高峰期,平均每天倒闭1家银行和储贷机构,需处置资产3.85亿美元。
大量的银行倒闭给存款保险公司带来巨大冲击,1988年联邦储贷存款保险公司收不抵支,保险基金亏空750亿美元,1989年被迫关闭。
导致这场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地区和部门经济衰退是危机形成的直接原因对世纪刀年代经济大危机后,美国实行单一银行体制,法律禁止金融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这使得大多数银行只能服务于相对狭窄的区域市场,银行业风险不能在区域间分散,极易受到地区或部门经济衰退的打击。
在1980-1994年间,有三次比较大的地区和部门经济衰退造成了大范围的银行破产。
第一次是农产品价格在80年代初下降导致农业收入和农村地产价格下跌,使过于集中于农业贷款的银行大量破产;第二次是由于80年代两次石油价格下跌,导致得克萨斯和西南部的其他产油州发生大范围银行倒闭;第三次较为集中的银行倒闭于90年代初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及东北部的一些州,其原因是严重的经济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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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运营姜瑶英目录一、FDIC的基本机能、组织形式及资金来源二、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三、成本试算与各种处理方式的关系四、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手续建立于30年代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之后(1933年)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金融制度中很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对稳定美国的金融体系,防止金融机构经营危机而引起社会性的不良影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80年代以来,由于商业银行等储蓄金融机构频频发生经营危机,对美国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过很大的冲击。
通过1989年制订《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FIRREA)和1991年制订《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FDICA),美国进一步完善了储蓄存款保险制度。
据说,90年代以来,完善后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在圆满处理储蓄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本文拟对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制度变迁、组织机构、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经营危机的救济处理办法等,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FDIC的基本机能、组织形式及资金来源1、FDIC的基本机能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FDIC)有这样几个主要职能:1)、作为储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2)、作为金融监管当局,拥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和权力;3)、作为储蓄金融机构的第一意义的监管当局,封闭陷入经营危机的储蓄金融机构、任命托管人(为了保全储蓄存款保险基金,可任命自己为托管人),由托管人对该金融机构施行清算手续。
注:OTS(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储蓄金融机构监督局。
FRS(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储备制度。
FRB(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储备制度理事会。
OCC(Offico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货币监管局。
◎:拥有给予及撤消营业许可权限的第一意义的监督权限。
○:第一意义的监督权限。
●:作为提供联邦存款保险意义上的检查权限2、FDIC的组织形式FDIC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向联邦议会负责;总统有FDIC的最高人事任命权,没有对FDIC运营的命令权;FDIC的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拥有6个地方分公司(1984年前,最多有16个地方分公司)。
FDIC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由2名总统任命(须经参议院批准)的理事(任命理事),和货币监督官出任的代表理事1人组成。
在2名任命理事中推选1人作为理事会会长。
任命理事是总统的政治任命,一般不会在FDIC内部产生。
任命理事任期6年。
FDIC设有5个部门,银行监督部、清算部是对外执行业务的部门。
在设立初期,由于银行破产事件发生很多,职员的半数以上属于清算部。
后来,银行破产事件发生逐渐减少,现在职员最多的是银行监督部。
美国法律规定,国民银行、加入联邦储备制度的州立银行必须参加FDIC;没有加入联邦储备制度的州立银行及互助储蓄银行(mutual savings bank)可以任意选择加入或不加入。
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若经营小额(1单不满10万美元)储蓄业务,则必须参加FDIC。
图1、FDIC组织机构图理事会议长理事议长助理会计监查内部检查秘书国会人事就业室公关室银行调查会计、法人法规部清算部监督部计划部服务部3、FDIC的业务内容FDIC通过定期对银行实施检查和存款保险,来帮助维持银行在公众中的信誉,以防止货币供应量的急剧减少。
美国的银行监督检查机构是多层重叠的,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FRB)、货币监督局(OCC)、各州的银行当局、以及FDIC。
这些监督检查机构在业务分担上各有重点。
FDIC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州立银行中没有参加联邦储备制度的银行(非加盟银行)。
参加存款保险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参加存款保险的互助储蓄银行,也要接受FDIC的监督和检查。
FDIC的主要业务有:1)、对银行的监督。
银行在将存款投保之后,容易产生在经营上更多地接受高风险业务的“逆选择”的问题,影响经营风险的分散。
FDIC首先会要求参加保险的银行,切实实行稳健经营,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督。
如:对州立非联邦储备制度加盟银行的监督内容有:①审查加入存款保险的申请;②终止加入存款保险的资格;③审批设置支行、及迁移支行的申请;④认可合并、及经营权转让;⑤没有利率自由化之前,对存款利率的管制;⑥指导银行遵守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2)、对银行的检查。
主要检查,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的构成与质量、经营实绩、内部管理、遵纪守法状况等。
3)、对银行的监视。
通过对各银行的经营指标进行分析,以把握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4)、收取保险费、运用保险费。
5)、处理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
4、FDIC的资金来源FDIC下面管理着3个基金:银行保险基金(BIF)、储蓄贷款组合保险基金(SAIF)、FSLIC整理基金(FRF)。
其中BIF基金用于处理银行经营危机,SAIF基金用于处理储蓄贷款组合(S&L)的经营危机,FRF基金是清算1989年解散的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SLIC)的残余资产*负债的FSLIC整理基金。
1)、银行保险基金(BIF)银行保险基金(BIF)中,收取的存款保险费占90%,其余为运用于国债的收入,以及处理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收入。
当基金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处理当前的金融机构危机时,可自财政部以及财政部所属的金融机构先行借入。
80年代后期以来,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较多、规模较大,银行保险基金(BIF)的收支曾显著恶化(参见表2)。
特别是1991年,只收入存款保险费51亿美元,而保险损失高达165亿美元,FDIC从财政部以及财政部所属的金融机构借入107亿美元。
1992年仍保持102亿美元的借款余额。
到1993年8月,利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收入才全部偿还。
表2 银行保险基金(BIF)的收支及资金余额单位:亿美元2)、储蓄贷款组合保险基金(SAIF)80年代由于储蓄贷款组合(S&L)大量发生破产事件,使得储蓄贷款组合的保险机构——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的资金远远不够赔偿而被迫解散,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储蓄贷款组合破产事件的处理,到1995年6月末为止,由RTC来进行,其后则交由FDIC利用新成立的基金SAIF来处理。
3)、FSLIC整理基金(FRF)1989年,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被解散,为清算FSLIC的残余资产而成立了FRF基金。
FRF所管理的资产*负债清算产生的剩余收益,优先用于返还RTC的借款。
1995年6月末RTC解散后,其之剩余资产*负债要移交FRF继续进行清算。
到1995年底,FRF接受的财政援助已达476亿美元。
4)、整理信托公社(RTC)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在一定期限内成立整理信托公社(RTC),处理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制订之前参加FSLIC保险、而在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制订之后陷入经营危机的储蓄贷款组合。
RTC由联邦财政负担188亿美元,同时成立RTC的筹资机构——整理资金筹措公社(Refcorp)发行债券300亿美元,联邦住宅贷款银行(FHLB)出资12亿美元,开始了运转。
RTC于1995年6月停止接受申请,1995年底解散。
到1995年6月,RTC共接受陷入经营危机的储蓄贷款组合的处理申请747家,资产总规模达4640亿美元,其中4440亿美元资产以P&A 等方式处理。
表3 政府资金对RTC的损失填补5、美国存款投保对象的特征1)投保对象及额度计算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投保限额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1934年1月开始时存款投保限额2500美元,到1934年7月提高到5000美元,1950年9月又提高为10000美元,1966年10月提高为15000美元,1969年12月再次提高到20000美元,1974年11月提高为40000美元,1980年3月提高为现行的100000美元。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把存款利息也包括在保险对象中,但对可否投保也有一些条件限制。
)2)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自1936年起,直到1989年,FDIC一直实行着1/12%的不变的存款保险费率。
80年代后期,美国银行破产事件频发,FDIC的基金资金枯竭,1990年曾经几次调高存款保险费率,1991年制订了《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之后,则实行根据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充实度、综合的经营内容的健全性,分为9类,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
1993年实行了表5所示的存款保险费率(0.23~0.31%)。
1995年FDIC的保险基金余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水平(投保存款余额的1.25%),1995年年中,为了促进中小银行实现经营合理化改革,一方面降低了优良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一方面提高了经营状况不好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的范围扩大为0.04~0.31%。
此后,美国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破产事件大大减少。
1996年1月,FDIC将存款保险费率降为0~0.27%,而加权平均的保险费率则由0.044%降到了0.0043%,成为有史以来最低的水平。
而对自有资本充实的经营很优良的银行(约占参加银行保险基金的银行的92%),则实行保险费率为0,只收取2000美元的最低保险费。
仅此一项,就为全体银行降低了10亿美元的费用。
对大型银行来说,大约每个银行减少费用1000万美元左右。
()内为1993年导入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制时的保险费率。
[]内为1995年6月时属于这一级别的银行数。
金融机构的经营健全等级及资本充实度,根据该金融机构的第一意义监督管理当局的评价、财务报表状况来判断。
具体定义为:健全:财务内容健全,几乎没有问题点;有问题:存在问题点,不尽快解决可能会显著影响经营状况;有显著问题:不尽快采取切实的解决措施的话,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可能性很大。
二、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FDIC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分为对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实施清算手续的‘封闭型处理’(clsed bank transaction),和对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不实施清算手续的‘非封闭型处理’(open bank assistance),两大类型。
所谓‘封闭型处理’,是指向存款者赔付保险金(payoff),将投保机构的存款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由资产·负债健全的金融机构来继承),并进行援助的方式。
而所谓‘非封闭型处理’,是指向经营危机的金融机构,直接提供资金援助,以求其自立再建的方式;和对其他金融机构合并经营危机的金融机构、或接受业务转让提供资金援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