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组织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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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运营

姜瑶英

目录

一、FDIC的基本机能、组织形式及资金来源

二、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

三、成本试算与各种处理方式的关系

四、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手续

建立于30年代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之后(1933年)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金融制度中很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对稳定美国的金融体系,防止金融机构经营危机而引起社会性的不良影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80年代以来,由于商业银行等储蓄金融机构频频发生经营危机,对美国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过很大的冲击。通过1989年制订《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FIRREA)和1991年制订《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FDICA),美国进一步完善了储蓄存款保险制度。据说,90年代以来,完善后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在圆满处理储蓄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本文拟对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制度变迁、组织机构、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经营危机的救济处理办法等,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FDIC的基本机能、组织形式及资金来源

1、FDIC的基本机能

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FDIC)有这样几个主要职能:1)、作为储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2)、作为金融监管当局,拥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和权力;3)、作为储蓄金融机构的第一意义的监管当局,封闭陷入经营危机

的储蓄金融机构、任命托管人(为了保全储蓄存款保险基金,可任命自己为托管人),由托管人对该金融机构施行清算手续。

注:OTS(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储蓄金融机构监督局。FRS(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储备制度。FRB(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储备制度理事会。OCC(Offico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货币监管局。◎:拥有给予及撤消营业许可权限的第一意义的监督权限。○:第一意义的监督权限。●:作为提供联邦存款保险意义上的检查权限

2、FDIC的组织形式

FDIC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向联邦议会负责;总统有FDIC的最高人事任命权,没有对FDIC运营的命令权;FDIC的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拥有6个地方分公司(1984年前,最多有16个地方分公司)。 FDIC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2名总统任命(须经参议院批准)的理事(任命理事),和货币监督官出任的代表理事1人组成。在2名任命理事中推选1人作为理事会会长。任命理事是总统的政治任命,一般不会在FDIC内部产生。任命理事任期6年。

FDIC设有5个部门,银行监督部、清算部是对外执行业务的部门。在设立初期,由于银行破产事件发生很多,职员的半数以上属于清算部。后来,银行破产事件发生逐渐减少,现在职员最多的是银行监督部。

美国法律规定,国民银行、加入联邦储备制度的州立银行必须参加FDIC;没有加入联邦储备制度的州立银行及互助储蓄银行(mutual savings bank)可以任意选择加入或不加入。外国银行在

美国的分行,若经营小额(1单不满10万美元)储蓄业务,则必须参加FDIC。

图1、FDIC组织机构图

理事会

议长理事

议长助理会计监查

内部检查

秘书国会人事就业

室公关室

银行调查会计、法人

法规部清算部监督部计划部服务部

3、FDIC的业务内容

FDIC通过定期对银行实施检查和存款保险,来帮助维持银行在公众中的信誉,以防止货币供应量的急剧减少。

美国的银行监督检查机构是多层重叠的,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FRB)、货币监督局(OCC)、各州的银行当局、以及FDIC。这些监督检查机构在业务分担上各有重点。FDIC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州立银行中没有参加联邦储备制度的银行(非加盟银行)。参加存款保险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参加存款保险的互助储蓄银行,也要接受FDIC的监督和检查。

FDIC的主要业务有:

1)、对银行的监督。银行在将存款投保之后,容易产生在经营上更多地接受高风险业务的“逆选择”的问题,影响经营风险的分散。FDIC首先会要求参加保险的银行,切实实行稳健经营,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督。

如:对州立非联邦储备制度加盟银行的监督内容有:①审查加入存款保险的申请;②终止加入存款保险的资格;③审批设置支行、及迁移支行的申请;④认可合并、及经营权转让;⑤没有利率自由化之前,对存款利率的管制;⑥指导银行遵守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2)、对银行的检查。主要检查,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的构成与质量、经营实绩、内部管理、遵纪守法状况等。

3)、对银行的监视。通过对各银行的经营指标进行分析,以把握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4)、收取保险费、运用保险费。

5)、处理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

4、FDIC的资金来源

FDIC下面管理着3个基金:银行保险基金(BIF)、储蓄贷款组合保险基金(SAIF)、FSLIC整理基金(FRF)。其中BIF基金用于处理银行经营危机,SAIF基金用于处理储蓄贷款组合(S&L)的经营危机,FRF基金是清算1989年解散的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SLIC)的残余资产*负债的FSLIC整理基金。

1)、银行保险基金(BIF)

银行保险基金(BIF)中,收取的存款保险费占90%,其余为运用于国债的收入,以及处理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收入。当基金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处理当前的金融机构危机时,可自财政部以及财政部所属的金融机构先行借入。

80年代后期以来,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较多、规模较大,银行保险基金(BIF)的收支曾显著恶化(参见表2)。特别是1991年,只收入存款保险费51亿美元,而保险损失高达165亿美元,FDIC从财政部以及财政部所属的金融机构借入107亿美元。1992年仍保持102亿美元的借款余额。到1993年8月,利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收入才全部偿还。

表2 银行保险基金(BIF)的收支及资金余额单位:亿美元

2)、储蓄贷款组合保险基金(SA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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