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商”的理解和应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指定分包商
一般分包商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
则由承包商选择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同
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如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解释及如何选择
指定分包商的解释及如何选择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
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
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
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业主直接分包应当是合同管理中的平行分包模式,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具体表现为:由于缺乏建设项目管理经验,业主与承包商分别签订了一系列合同,把一个完整的项目平行分解发包,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业主的工程部成了十几家公司的总包单位,陷于无休止的扯皮、调解,疲于奔命的地步。
指定分包相关
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所谓指定分包模式,其实就是指指定分包合同订立的模式。
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或说FIDIC条款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其大致情形是,整个工程由发包人统一招标,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包含在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内,指定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由发包人付给总承包人,再由总承包人付给指定分包人。
也就是说,除了指定分包人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总承包人无权做出选择外(当然,指定分包工程的价格也是由发包人确定),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与总承包人自有分包没有太大的区别,本质上与总承包人都是分包合同关系。
即不管是指定分包还是总承包方自有分包,概由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并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承担相应的总包责任。
现实中常见的指定分包模式及分析现实中,指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模式五花八门,不少已经超出了通常意义上指定分包。
第一种为如上所属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要先经过总承包人的帐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监管。
这也是目前对总承包人来说相对较好的指定分包模式。
第二种为发包人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合同,却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指定分包工程价款在总包价款内,此时一般先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付款委托,然后发包人将工程款径直支付给指定分包人;二是指定分包工程价款不在总包价款内,总承包人审核后,发包人将工程款径直支付给指定分包人。
但不管是这种模式的哪种情形,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都为最大,一旦发包人不及时付款,指定分包人自然会依据合同向总承包人追索,发包人则表现得非常超然,事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该款项时颇费周折。
因此发包人往往乐此不疲,喜欢采用这种指定分包模式。
我们可把第二种模式称之为指定分包的变异模式。
第三种为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合同并直接付款的模式。
即发包人通过招标直接与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该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工程款的支付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该分包人。
113.指定分包商
(1)承包商提出反对指定的理由充分吗?若充分,请说明理由;若不充分,请简要说
明在何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反对指定。 (2)若承包商在拒绝向指定分包商付款时不能拿出充分证据,则雇主可否直接向指定 分包商付款,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请简要说明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对指定 分包商的支付。
案例解析
(1)因“与该供货商合作不愉快为理由”反对指定,理由不充分;FIDIC合同条款第
承包人权力
指定分包商在我国的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 设单位认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招标人不 得指定分包人。”
在我国: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指定分包人在我国是违法 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约定分包范围,但是不能指定分包人
5条第2款中承包商反对指定的情形包括:
a.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财力; b 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 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 c 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包的工作(包括设计,如果有),指定分包商应:(i) 为承包商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ii) 保障承包商免除对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的、并由分包商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
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 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 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 内容项内支付 开支
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 义务关系他直 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 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 开支,因此,在 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 款。
甲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究竟利大于还是弊大于利
甲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究竟利大于还是弊大于利所谓全分包, 是指在中标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建工程中的全部工程在法律和其他相关 方的允许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 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建筑企业的经营方式也越发多样化, 工程全分包就是其中之 一。
现阶段,甲指分包在国内建筑业承包模式多样化,从投资方角度看,自己招标选择分包 方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而就总包管理而言,显然是弊大于利。
另外, 由于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 在质量控制上, 总包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施工质量的不高会致使隶属总包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后续工序难以进行。
甲指分包单位游离于 总包单位的管理制度之外,罚款、教育等手段都难以实施,这就给总包单位的管理体系带来 反面冲击,使得总包管理难上加难。
现就直接发包与指定分包利弊问题,请来几位行业人士 通过各自的实践经验,总结探讨。
赵先生: 在北京市场,施工单位普遍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遇到甲指分包的情形。
甲指 分包对总包单位存在诸多影响,其利在于总包方不用承担经济风险,劳动力的调动、住宿等 问题将由其自行解决,资源的配置也由分包方自行管理,这就减少了总包方的材料、机具方 面折旧费用的投入。
同时,甲指分包队伍其利润不由总包单位牵制,因此,在施工积极性上 优于一般分包队伍。
不利点主要体现在管理上, 由于总包方和甲指分包基本无直接的利益及从属关系, 双方 的管理协议也就大打折扣。
而甲指分包的施工与总包单位各专业分包都有着密切联系, 这就 使得总包方在作业协调管理上十分棘手。
同时, 甲指分包施工进度的滞后也制约着总包单位 施工总进度,在总的进度目标不能达成之时,总包单位也将承受经济损失。
李先生:我觉得对这两个概念先要澄清一下,我的理解是,“甲方直接发包”是指对某些 单位工程,甲方直接发包与其签订合同,所谓“指定分包”意思是说甲方指定该单项工程承包 人,然后该承包人与总包签订合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选择分包单位
的权利不同
分包合同的工
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商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
程师选定
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工作范围的一部分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
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
法权益。
工程款的支付
开支项目不同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业主对分包商
利益的保护不
同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如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
款的证明。
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
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
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
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承包商对分包
商违约行为承
担责任的范围
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同履行的监督。
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
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前言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各个行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建筑工程业更是异军突起,成为走出国门的排头兵。
我们毫不质疑我们这些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的众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与组织能力,但是合同管理却往往成为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的薄弱环节,成为瓶颈。
许多项目就是因为合同管理的失利导致了整个项目的失败,成为令人遗憾的教训。
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是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一个重头戏,笔者也正是在众多的经验教训中总结了一点心得,拿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共享。
一、什么是指定分包商?它和内部分包商有那些异同国际工程承包中,为完成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局部特别工程或由于其它特别的原因,业主(EMPLOYER)往往会指定某个(些)专业承包商实施该部分工程,于是构成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
那么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是如何定义的呢?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条件第5.1款对指定分包商有明确的定义――“合同中‘指定分包’系指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以及工程师依据FIDIC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即总包,以下称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因此指定分包商的性质首先是分包商,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由承包商雇用的实施局部工程的下级承包商,前提是它是由业主或工程师规定或指示雇佣的。
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过多地把重点放在“指定”上,其实不然,指定分包商,首先是“分包商”,其次才是“指定的”。
指定分包商只和承包商发生合同关系,而和业主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尽管由于“指定”的缘故,指定分包和业主间有着间接的联系,但决不能把指定分包商理解为业主或工程师的分包商。
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在对分包商管理的原则把握上有着及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那么指定分包商和内部分包商(DOMESTIC SUB-CONTRACTOR)有那些异同呢?通常我们所说的分包商,实际上是狭义上的分包商即内部分包商。
FIDIC条款解读及运用讲义
(二)我国示范文本发展现状
2010年, 发改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在起草过程中。
(二)我国示范文本发展现状
2010年, 发改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在起草过程中。
示范文本 分包商选择的认可权, 而非批准权。 在合同约定价格内,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与签认权, 以及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 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 款的权力, 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 不享 有签发工程变更令与确认变更价格的权力等。 不享有解释合同文件的权力, 也无权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 争议做出决定等。
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合同价格概述
•计价方式: 固定价格: 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
•
可调价格
•
成本加酬金
•重点理解: 按实结算: 量价如何计算
•
按图结算
•
定额结算
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价格风险
•价格: • 地质异常、涨跌、变更、包干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 • 报价充分 • 包干范围 • 集中采购 • 即时结算 • 转移风险
(七)承包商雇员管理与保护 FIDIC合同 ——合同第6章共11条专门对承包商雇员、工资和劳动条件、 工作时间、员工生活保障与福利、健康与安全及雇员的有 序管理等等方面做出规定。
——重视人权与劳动保障法 示范文本 ——缺乏对承包人员工管理与保护的规定。
二、FIDIC合同与示范文本
(八)工程师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合同义务 FIDIC合同 ——87版和99版中均有类似规定 ——工程师对于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的批准, 不应解 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验、证明、同意、检查、指示、 通知、建议、要求、试验, 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 何职责。 示范文本——缺乏此规定
指定分包商管理制度
指定分包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分包商的管理,确保分包商的合法合规运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商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为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人。
第四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违反。
第五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发布后即生效。
第二章分包商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七条分包商准入资格要求: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2. 具备从事相应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经济实力;3. 具有一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4.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将依法依规组织对分包商的准入审查,合格后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章分包商绩效考核第九条公司将按照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相关协议规定,对分包商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环保措施等。
第十一条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奖惩分包商,对考核合格的分包商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分包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分包商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分包商安全管理要求:1.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建立安全预防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4.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公司将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五章分包商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分包商质量管理要求:1. 遵守工程施工的相关规范和标准;2. 严格执行施工图纸,保证工程质量;3. 关注工程的关键节点,及时处理质量问题;4. 保障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分包商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章分包商信用评价第十六条公司将根据分包商的绩效考核、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情况,对分包商进行信用评价。
浅谈对指定分包商的认识及协调管理
浅谈对指定分包商的认识及协调管理泰州市第二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茅罗云在现阶段,对指定分包商的协调管理,常常是现场监理人员较为头疼的事情。
对于指定分包商的观点,根源于 FIDIC 合同,其意是指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达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的特别分包商,它在 FIDIC 合同中的意义是业主经过向总承包商支付有关管理费的方式,让其负责分包的管理和协调,既然能够方便业主选择关系亲密或拥有专长的分包商,又能够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防止不用要的管理成本浪费。
以上能够看出,指定分包商是在 FIDIC 合同条件下的一种特别分包方式, FIDIC 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特意章节进行规范,由此,指定分包商条款也成为了外国很多施工合同条款,同时也是国际上往常使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做法。
可是在我国当前现阶段,指定分包商却远非这样简单,原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我国法律法例对指定分包商的态度。
我国《建筑法》对指定分包商没有明确赞同或严禁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拥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可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外,一定经建设单位认同。
”从该规定来看,分包商的选定一定获得业主确实认,可能否能够由业主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合同中能否能够商定指定分包商则未作明确规定。
可是,有些地方性规定态度鲜亮,如上海、天津、深圳等地,明确严禁业主指定分包商。
所以,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法律法例对于指定分包商的态度不单市含糊的,有的甚至能否认的。
二、当前,我国现状在现阶段,只管我国部分法例严禁业主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商,但客观上也没法严禁,以一般分包为名,行之指定分包之实的现象俯拾皆是。
实践中,大批存在“指定分包” 。
何缘指定分包商能够广泛存在,主要市因为采纳指定分包商,确能解决当前广泛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总承包招标时,设计深度、设备资料选型常常达不到报价的要求,特别市专业分包部分,进而使所谓招标订价有名无实,流于形式,最后仍是建设单位说了算。
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
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是指在施工合同中,业主或者总承包商指定特定的分包商承担合同中规定的部分工程或者工作。
在实际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商的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如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和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是指在施工合同中,业主或者总承包商明确指出承担合同中一部分工程或者工作的分包商。
在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分包商与总承包商或者业主之间直接建立合同关系,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业主或者总承包商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二、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特点1. 直接性:指定分包商直接与业主或者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或者总承包商负责,业主或者总承包商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2. 灵活性:指定分包商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业主或者总承包商在工程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业主或者总承包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把握。
3. 高效性:通过指定分包商,可以简化合同关系,减少合同纠纷,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
4. 风险性:指定分包商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分包商的能力和信誉问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风险。
三、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等制度,为指定分包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制度,为指定分包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办法,为指定分包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风险1. 分包商能力不足:指定分包商时,如果分包商的能力和信誉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风险。
2. 分包商违约:分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给业主或者总承包商带来损失。
指定分包、分包体系、与分包单位及与其他独立专业承包商的协调和措施
指定分包、分包体系、与分包单位及与其他独立专业承包商的协调和措施1、对分包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为切实履行总包职责,总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由项目协调部负责,为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单位提供良好的现场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工程中所必须的预留、预埋;各工序之间的界面处理;提供充足的水源和工作面;可靠的人身安全保障;清洁卫生的工作环境;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对工地的材料、机械、仪器等提供合理的空间以便储存。
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原则为“对业主负责,理解和接收对参与本业主及设计方意图和要求,对参与工程的所有分包商进行目标管理和全程的控制,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本着上述原则,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总承包管理:(1)目标管理总承包商在进行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制定出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目标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对各分包商进行管理和考评。
(2)跟踪管理总承包商在进行目标管理的同时,采用跟踪管理手段,保证目标在完成过程中达到相应要求。
总承包商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分包商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检,建立完整的体系以使问题解决在施工过程中。
2、拟分包管理方案本工程对防水工程进行分包,拟采用具有二级专业资质的河南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
该公司与我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合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管理严格,可确保工程质量。
3、对分包管理管理的具体措施(1)施工技术管理施工技术是保证施工质量及在今后交工验收的关键,总承包部只有发挥计划、组织、协调、指挥和控制功能,积极贯彻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政策和法规,建立良好的总承包技术管理秩序,使管理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科学有效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的顺利展开。
施工总承包部对施工技术的管理主要有如下方面:1)设计协调:分包专业出现设计与施工有异及不明确的问题进行深化设计,以达到各专业间的各种管线设备能够安装到正确合理的位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会签后报原设计单位、业主进行确认。
业主指定分包模式
1.概述1.1概念指定分包在我国一般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
“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
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
但是这些分包商并不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
指定分包现象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尤为普遍。
本文以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为例谈一些这方面的经验和看法。
1.2工程概况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建筑面积24288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建筑为欧式风格,结构为框-剪结构,水、电、暖、智能化各专业齐全,是一幢现代化的办公楼。
该工程中的土建、水电、通讯智能化的布线、消防通风工程的布管等建安工程发包给了土建总承包单位。
消防设备、电梯设备以及通风设备安装,室内二次装修、钢网架结构的设计施工等项目由业主指定分包。
2.标段划分2.1划分原则由于大型综合工程中往往有很多个标段,所以对各标段承包界面的划分要清晰是首要的原则。
若各标段承包界面划分不清,不但会出现各承包商之间的扯皮现象,而且不利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投资的控制。
在该工程中由于前期招标文件对部分标段的承包界面划分不清,结果出现了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预算来反推承包范围的被动现象。
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混淆的工作内容,必要时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2.2划分依据指定分包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几类:1)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由于一些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土建总包单位一般无法自行完成,需要专业化的公司来施工。
业主可将此类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或者议标选定指定分包商。
这一类项目主要有弱电智能化专业(综合布线系统、保安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钢结构(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外墙装饰中干挂石材幕墙的设计与施工等。
平行分包、指定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平行分包、指定分包、安全管理协议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本文将重点探讨平行分包、指定分包和安全管理协议这三个与包管理相关的主题。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包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涉及到如何有效地组织和管理软件代码的结构,以及如何确保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这个过程中,平行分包、指定分包和安全管理协议是三个常见的策略和机制。
平行分包是一种将软件的功能模块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别打包的方法。
通过将不同的功能模块分开,可以使得软件的逻辑结构更加清晰,易于维护和扩展。
然而,平行分包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模块之间的依赖关系管理和版本控制等。
指定分包是一种根据需求和功能的具体情况,将软件打包成不同的子包的方法。
通过指定不同的分包,可以使得软件的功能划分更加灵活和精细化,以适应不同的需求。
但是,指定分包也需要考虑模块之间的依赖关系和版本兼容性等问题。
安全管理协议是一种用于确保软件包的安全性和可信度的机制。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安全性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通过使用安全管理协议,可以防止恶意软件的注入和运行,以及确保软件包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平行分包、指定分包和安全管理协议的定义、原理、优点和缺点,并通过实际的应用场景来展示它们的具体用途和效果。
最后,本文将对这三种策略进行综合对比和评价,同时展望包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平行分包、指定分包和安全管理协议这三个包管理策略,以提高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效率和安全性。
同时,本文也为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包管理领域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平行分包、指定分包和安全管理协议展开讨论。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 引言:首先,我们会对平行分包、指定分包和安全管理协议进行简要介绍,概述它们的定义和原理。
同时,我们也会明确本文的目的,即探讨它们分别的优点、缺点和应用场景。
2. 正文:2.1 平行分包:在这一节中,我们将详细解释平行分包的定义和原理。
建筑承包工程中业主指定分包与承包商内部分包的区别
建筑承包工程中业主指定分包与承包商内部分包的区别1.签订合同与合同责任方面的区别业主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指定,业主可以通过对分包工程单独招标,对分包授标后书面通知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咨询也可以通过议标形式确定指定分包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承包商要从保障自己的权益出发,在收到咨询的正式指令后与指定分包商签订合同;选定一般分包商,业主只要同意工程开展分包,则由总承包商自行选定,但是需在签订合同之前将分包商的资质文件报请咨询同意,得到咨询及业主书面认可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合同责任并没有转化给分包商,而是完全由总承包商担负。
具体操作来说:一般分包商签订合同,分包商须提供标书(Tender),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BOQ),总承包商可以邀请多个分包商开展报价,在认真比照各分包商报价,并且与主包标书中相应工程报价也开展比照之后,选定分包商议价使其降价,与其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包括主承包商的利润,形成利润的方面是:分包商报价与主承包商对业主报价之间的差价以及主承包商对分包商报价上浮一定比率后行成的管理费。
合同文本由主包商提供。
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合同,主承包商须收到咨询关于签订合同的指令(Instruction)、分包商标书(Tender)、工程量清单(BoQ),总承包商认真检查指令中关于支付总承包商的管理费及利润等条款,管理费及利润率一般采用工程量比率的形式。
此管理费的费率一般是在投标时由主承包商报价的,项目具体实施时实际分包合同金额可能会有变动,但是管理费费率一旦授标确定后就不会变动。
业主指定分包合同文本一般由咨询或者主承包商提供,不能由指定分包商提供。
如果是咨询提供的合同文本,作为主承包商,为了规避风险,要仔细检查合同内容,尤其是关于付款等特殊条款,有异议时要在签订合同前书面提出。
2.施工管理方面的区别施工管理过程中对一般分包的管理,项目管理人目前的认识还是比较明确的,对分包施工进度、施工质量都开展监视、协调,这里就不再赘述。
(完整版)指定分包
尽管目前的建设施工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指定分包现象,建筑行业人员对指定分包的熟悉程度犹如家常便饭,但奇怪的是,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是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没有对指定分包的概念做出明确定义。
通常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指定分包理解为,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或指定的分包人来完成。
一般来讲,指定分包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指定分包人直接由发包人确定,不是由总承包人选定;二是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包含在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内;三是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二、我国《建筑法》及法规中关于工程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模式与条件应当为:①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必须事先得到业主认可;“总承包商无需就选定哪家分包商征得业主同意,相应的合同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FIDIC详见后文"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③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④ 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⑤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业主的风险主要在于,业主与总包单位就工期延误的责任产生纠纷时,无法避开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
在争议过程中业主往往不会认可总包提出的分包应承担工期的延误责任,这就为分包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找到了依据。
分包单位往往利用业主与总包的争议规避自己的责任。
作为总包单位由于实际的分包合同履行双方为业主和分包单位,但是由于表面的合同关系却是总包与分包,不得不为业主未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责任。
指定分包人虽为发包人指定,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包人仍需就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实践中,指定分包人之所以成为指定分包人,通常与发包人关系较为密切,特别是发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情形下,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没有总承包人与自有分包人之间相处得那样顺畅,无形中增加了总承包人的管理难度,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浅析业主对指定分包的管理
板块主持 : 李国彦
市场纵横
浅析业主对指定分包的管理
指定分包是业主的特殊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义 务。在指定分包工程中,业主承担了更多风险。因此,业 主在对指定分包商实施一些特殊的保护性措施的同时,更 应加强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和控制。
文/靳五卷
目前, 建筑业分工日益细化, 出 现了大量专业型的施工队伍。 在项 目合同体系中包含着承包商及许多 分包商, 有的分包商直接受雇于承 包商, 即一般分包商; 另外一些则是 由业主通过与承包商的合同条款指 定的, 即为指定分包商。 在FIDIC条 款下, 指定分包商并不直接与业主 签订合同, 而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 合同, 由承包商对他们进行统一协 调和管理。 在我国情况有所不同, 目前法律、 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 没有界定, 指定分包一般是业主把 部分工程项目 (尤其是一些专业性 较强的项目) 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 或直接选定分包商; 分包商的选择 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 指定 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 义务关系; 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 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但承包商实际上 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施工设备、 独特施工方法, 而总包单 位一般无法自行完成, 对于这些专 业性较强的项目, 业主可通过招标 选定指定分包商。 二是业主对影响建筑物的重 要使用功能、 建筑风格和建筑品质 的项目也可进行指定分包。 三是在设备采购方面, 为了保 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业主可以指定 分包, 让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的安 装、 调试与保护。 通常情况下, 业主尽量不出现 在指定分包合同中, 应通过承包商 为指定分包工程提供照管服务, 减 少自身的管理负担。 业主、 承包商以 及指定分包商必须在指定分包合同 中, 就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 细约定, 力争在不损害业主自身利 益的基础上, 能够更合理地兼顾承 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的利益, 从而在 经济上达到共赢。 在三方关系处理上, 业主应在 合同中对承包商承担的对指定分包 的协调管理责任做详细约定。 另外, 业主应该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 性, 使其加强对指定分包合同的评 审和管理, 积极主动与业主、 指定 分包商沟通, 力求将合同风险降低 至最低。 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 混淆的工作内容, 业主应要求承包 商尽量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 以 明确施工界面和双方的责任, 清楚 地界定双方在对指定分包管理过程 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 才能有法可 依、 有据可查, 有效防止或减少三方 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相互扯皮。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12)作者:郝林第5 指定的分包商解读: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情况比较复杂,带政府指令性的甲方指定、专业性甲方指定、纯分包性甲方指定、甲指乙定等。
政府指令性分包主要是配套公司,供电、供水、供气、电话等等配套公司都是要自己施工相关小配套工程的。
按各地惯例不同,一些单体内的专项工程也是要强制分包,所以这一块工程雇主必定要指定给各配套工程公司来做。
这种指定分包雇主与承包商双方都没有办法,只能分包出去,并配合他们施工。
由于这个原因,雇主与承包商双方一般都能在合同操作中同心同德,相互协作,处理好与这些分包的相关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专业分包,主要是一些专业工程比如幕墙、钢构、智能化等。
这些专业工程一般都是细化设计与工程施工由一家公司来完成,工程实施都基本是在总包进场后很长时间后才进行,将这些专业工程再交给总包,将直接导致工程造价不可控。
所以雇主一般都会把这些专业工程以甲方指定分包的形式单独发包,FIDIC合同情况下也是如此。
这是工程施工自身的规律决定的。
总包一般对这种工程规律性的必然分包接受度也比较好,毕竟他自己做不了。
与前面的配套工程公司不同,此类指定分包由于与主体工程贴得紧,所以需要总包相当大的配合、协调与管理。
一般来说,总承包商完成这块配合、协调与管理工作都是做得不错的。
工程总归是要多个承包商来共同配合协调完成,这一点总包还是有清楚认识。
与国内工程不同,FIDIC合同下总包对指定分包承担的责任要多得多。
其中重要的一点认识是总包对任何分包承担一切责任。
这个是依据FIDIC合同第4.1款第三段“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以及第4.4款“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得出的结论。
这就牵涉到清单中一项重要费用的合同义务对应,就是总包照管费。
总包照管费我在操作招投标时经常这样解释“就是我们常见的总包配合费”。
指定分包
尽管目前的建设施工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指定分包现象,建筑行业人员对指定分包的熟悉程度犹如家常便饭,但奇怪的是,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是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没有对指定分包的概念做出明确定义。
通常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指定分包理解为,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或指定的分包人来完成。
一般来讲,指定分包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指定分包人直接由发包人确定,不是由总承包人选定;二是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包含在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内;三是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二、我国《建筑法》及法规中关于工程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模式与条件应当为:①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必须事先得到业主认可;“总承包商无需就选定哪家分包商征得业主同意,相应的合同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FIDIC详见后文"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③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④ 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⑤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业主的风险主要在于,业主与总包单位就工期延误的责任产生纠纷时,无法避开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
在争议过程中业主往往不会认可总包提出的分包应承担工期的延误责任,这就为分包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找到了依据。
分包单位往往利用业主与总包的争议规避自己的责任。
作为总包单位由于实际的分包合同履行双方为业主和分包单位,但是由于表面的合同关系却是总包与分包,不得不为业主未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责任。
指定分包人虽为发包人指定,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包人仍需就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实践中,指定分包人之所以成为指定分包人,通常与发包人关系较为密切,特别是发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情形下,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没有总承包人与自有分包人之间相处得那样顺畅,无形中增加了总承包人的管理难度,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分包商和发包商的概念是什么
分包商和发包商的概念是什么⼀个造房⼦的承包商通常会雇佣分包商来做⼀些特殊的部分项⽬,如安装管道、铺设地板、做⽊⼯以及设计图纸等等。
每个分包商收取的费⽤⽐总承包商收取的费⽤⾦额要低。
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
两个承包民法典律关系是相互独⽴的。
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分包商和发包商。
分包商所谓分包商,是指从事分包业务的分包单位。
“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我国《建筑法》第四百⼋⼗七条)分包商是承包商的合作者。
承包商承包了⼯程项⽬,⽽由于考虑到资⾦不⾜,或⼯程过于复杂,或为减少业务上的风险,往往将⼀个⼯程项⽬分解成若⼲单项⼯程,选择技术上具有专长的第三者分别承包,该第三者称为分包商(Subcontractor)。
可见,分包商,是指承包商(尤其是总承包商)将承包的⼀个合同项⽬中的⼀个部分所给予的⼈。
例如,⼀个造房⼦的承包商通常会雇佣分包商来做⼀些特殊的部分项⽬,如安装管道、铺设地板、做⽊⼯以及设计图纸等等。
每个分包商收取的费⽤⽐总承包商收取的费⽤⾦额要低。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程师)指定、选定,完成⼀项特定⼯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程项⽬的施⼯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民事责任我国《建筑法》第四百⼋⼗七条原则上允许分包,但作了以下限制性的规定:(l)分包⼯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2)实⾏施⼯总承包的,主体⼯程必须⾃⾏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3)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程再分包出去,即只能⼀次性分包,不得层层分包;(4)总承包单位不得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商与承包⼈(总承包商或者勘察⼈、设计⼈、施⼯⼈)之间是⼀个独⽴的承包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