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办会办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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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文办会办事的有关规定

一、办文有关规定

(一)公文报送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府各部门报送需要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以公文的形式行文。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公文规范格式的要求标识签发人姓名、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而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公文的纸质文件应一式6份,并连同电子文档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核,把好政策法规关、内容关、文字关,上报的公文要严谨准确、防止差错,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要明确恰当、切实可行、有针对性;文字的表述要准确无误、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公文的格式要符合规范,杜绝随意性。

3.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不能多头报送。上报的请示应一文一事,要明确主送。请示和报告的内容不能混淆,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和报告的体例、格式、文字等要符合行文规则,理据清晰,内容全面,涉及到的相关资料要以附件形式一并上报。

4.一般情况下,市政府下属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向其本人反馈的情况材料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严禁向领导个人行文。确需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必须附上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向其本人反馈情况的复印件,并用便函的形式报送,落款应是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市政府机关内部承办文件和在办理文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实行实名制。即在办理各种文件、起草各类文稿时(包括讲话、拟办意见、情况说明、材料和素材、小稿件等),必须签署撰稿人和复核人,有必要的要注明联系电话。对文件实行会办的,各环节也要按照实名制的要求执行。

(二)公文会办

凡上报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搞好协调;特别是涉及有关财政、机构编制和规划、管理权限等利益调整和其他机关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部门必须与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和研究,协办部门和单位也应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特殊的也可联合行文。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市政府,也不得单方报告"已征得××部门同意"等。协商过程中遇有分歧的,按照各自表述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不同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市政府。因主办部门未主动协调,造成误事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误事的,由协办部门负责。

(三)公文收文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其他科室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市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也应先送交秘书科登记、编号后再予办理。

2.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到报送单位的来文后,按照规定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及行文内容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应及时登记和呈送;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一律退回报送单位重办,并说明退文理由和重办要求。

(四)公文办理

1.行文应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发市政府文件;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发文的,由主办部门或单位拟稿。主办部门代拟文稿时,要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修改、审核,做到准确无误,经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改后署名,将内容基本定型、文面清晰整洁、附件齐备的文稿(包括电子文档)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审修。如公文涉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审修。

文稿审修的主要内容是:公文的体例、格式、文字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或不具备审修条件的代拟文稿,在报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退回重办;造成误事的,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

3.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确有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行文,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后,以部门名义发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办会有关规定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等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二)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议

1.市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2.凡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填报《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及时填报《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报表》,按程序办理有关呈报手续。

3.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呈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府办主任、分管主任进行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基本一致的,由主要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决策;经协调,相关部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但又确需及时决策的事项,主要相关部门应签署明确意见及其理由,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事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后,报请市长决定。

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议题呈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非特殊情况,相关议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4.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汇报和讨论的人员,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对代替列席会议人员要授权到位。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应当说明议题的背景、目的、原因、利弊分析、上级要求和周边县市做法以及协调情况。相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5.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

1.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部门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项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包括会议主题、会议议程、出席领导、参加对象及会议分发的资料等),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主办部门再将详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

2.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负责协调,主办部门承办。

3.市政府办公室对各类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1.市政府专题研究制定某项政府政策或协调解决某个具体工作,决定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的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2.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会议的参加对象为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参加会议人员;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对代替其参加会议的人员授权到位,以确保会议效果。

三、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有关规定

(一)交办事项办理。有关单位在接到《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交办单》或其他交办方式办理任务后,责任单位要认真及时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交办任务,按时反馈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办理时限根据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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