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可以做为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全省评标专家(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共同组成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评标时使用。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标专家申报条件及评审内容:(一)全省范围内有关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者;(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程序:(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见附表一),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经复审合格者,组织参加统一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建设厅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第六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未经检验或年检不合格的,原资格证书失效。
第七条评标专家年检主要内容:(一)年度评标表现情况;(二)年度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情况;(三)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工作决策、评选评优、评审、咨询、检查论证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可参与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宗旨)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工程评优、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结构)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全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管理)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每两年更新1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一次,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家资格第六条(基本条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不限;(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特殊情况)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特殊需要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推荐程序)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材料真实性。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进度,推行设计创新与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原则、设计单位的选择、初步设计、设计优化、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等主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按期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建、扩建及改建的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第四条公司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分阶段、分级评审管理体系。
(一)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部分勘测设计重要阶段和环节、非国家有关部门评审(包括受集团公司委托评审)设计文件的组织工作;(二)公司工程建设部制定公司电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技术路线,指导项目公司做好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公司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各方面负有具体的协调和管理职责。
(一)在充分考虑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保体系、服务质量、资源保证、价格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通过招标、合同谈判将勘测设计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三)在安排工程总体进度时,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对总体进度的制约关系同步安排勘察设计进度;(四)设计工作贯穿工程全过程,涉及工程建设各方面。
项目公司应主动配合勘测设计单位,及时准确提供应由项目公司提供的各种设计资料,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其正式签署并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成品负有全面责任。
(一)勘察设计的成品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同时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在环保、消防、劳保、安全、卫生、土地、水资源等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二)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及勘测设计合同和项目的特殊性要求;(三)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先进的设计思路、设计手段和设计方案,积极运用节能环保新技术进行设计优化,提高电厂的综合水平;要节约用地、用水、降低燃料消耗和运营管理成本,满足环保要求。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咨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参与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技术进步政策制定、有关课题评审、相关咨询工作开展、勘察设计奖项评选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并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家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执业注册资格;(四)担任甲级设计院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六)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后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经审定后入库成为专家。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专家选用与管理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九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以备后查。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经抽取后,公平公正地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三)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培训。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咨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参与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技术进步政策制定、有关课题评审、相关咨询工作开展、勘察设计奖项评选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并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家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执业注册资格;(四)担任甲级设计院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六)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后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经审定后入库成为专家。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专家选用与管理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九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以备后查。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经抽取后,公平公正地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三)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培训。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可以做为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全省评标专家(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共同组成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评标时使用。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标专家申报条件及评审内容:(一)全省范围内有关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者;(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程序:(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见附表一),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经复审合格者,组织参加统一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建设厅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第六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未经检验或年检不合格的,原资格证书失效。
第七条评标专家年检主要内容:(一)年度评标表现情况;(二)年度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情况;(三)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
选专家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
的公示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方面作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工程勘察设计专家的通知》(冀建质〔2014〕53号)和《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冀建质〔2014〕55号),经单位推荐、市局初审和省厅审查、现将符合条件专家人选予以公示(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反映。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专家公示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53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A1、B1资质证书(指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编号为A1、B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
A2、B2资质证书(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编号为A2、B2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早办理延续。
二、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保障企业有序办理省级资质延续手续,助力其集中精力抓经营发展,现针对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制定如下政策:(一)对A2、B2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
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20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整理]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整理]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工程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欢迎阅读!河北省最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因素进行勘察、勘探、测试、分析和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及相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目标,进行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规划、论证和比较,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并对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
未经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在勘察设计中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为本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投保。
第二章营业执照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勘察资质证书和设计资质证书(含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组建和改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申请勘察资质证书和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勘察设计资质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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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工作决策、评选评优、评审、咨询、检查论证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可参与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宗旨)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工程评优、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结构)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全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管理)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每两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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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家资格
第六条(基本条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不限;
(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特殊情况)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特殊需要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推荐程序)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材料真实性。
第九条(遴选程序)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自荐材料的收集汇总、申请人基本信息的初审、申请人业务能力等要素的审核;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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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的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基本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无故不参与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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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库的建立)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建库,专家采用聘任制,颁发聘书,任期两年。
第十三条(信息保密)专家所在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共享使用)专家库专家名单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选用。
第十五条(工作记录)对专家的选用工作应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第五章专家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培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有关培训。
第十七条(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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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和身体状况等,考核结果作为专家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资格取消)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消专家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单位:
(一)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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