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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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 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
· ※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 保险金额。
四、损失赔偿方式
· 1.比例赔偿方式 ·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赔偿金额按保险财产保
障程度的比例计算:
· 保险赔偿额 · =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 · =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保险金额÷标的受损
· 财物水损的近因是什么?
四、近因原则的运用
注意:
· “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责任免除事故除外” · “凡某责任免除引起的保险责任损失属于承保
范围” · 案例: · 一未熄灭火柴失落引起库房的擦车布着火;火
势未得到及时控制,烤热了乙炔气瓶;气瓶爆炸 ,车库的墙体被掀倒;燃烧的物体被吹向相邻的 办公楼,并使之着火受损。 · 此案保险人应负责吗?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3.1 最大诚信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 国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任何一方 如果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主张合同 无效。
· 我国的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有 可能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 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 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 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 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 赔偿。
一、近因的定义
· “它是积极的、有效的原因;成为一系列事件 的推动力;没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力量打破这一因 果连锁关系。”
·
——兰博1904年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基于信任和诚实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诚实,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破坏了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维护。

最大诚信原则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助于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的重要事实。

在保险订立阶段,保险人需要了解投保人的个人和财务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例如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非常重要。

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这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导致保险合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第二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例如健康状况、保险历史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会导致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释的约束力。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解释应该遵循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以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为准。

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并约束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真实性,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和诚实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当事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就会损害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投保人都应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1、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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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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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以最大的诚信态度相互配合、相互信任,充分披露合法、真实的事实,
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并相互遵守诚实、谨慎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保险
合同的有效性、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信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相信被保险
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而被保险人也需要相信保险人会按照合同
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只有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固的保险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充分披
露所有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
健康状况等。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风险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则应根
据这些信息来评估保险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如果保险人或被保
险人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将会严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可能导致保险
金的拒付。

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
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将违背
最大诚信原则,影响保险关系的正常运行。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要本着真诚、诚实、信任的态度,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共同维护良好的保险关系。

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满足人们的风险保护需求。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丏业性导致的纠纷
2003年6月董某购买了一份“康宁重大疾病保 险”,对于21种列明的重大疾病,最高能得到10 万元的赔偿金,保费每年5010元。 2005年1月13 日,董某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 了“插管引流”手术,共花去治疗费三万多元。 董某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过 核查拒绝进行赔付。理由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 对于该疾病的治疗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 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才能进行赔付, 较轻的症状不符合赔付要求。因此,保险公司不 会赔付,但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 注释中所规定的治疗手术后,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 然事件,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远大于 其付出的保费,因此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诺将 使保险人无法经营风险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 同,即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而合同条 款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一容易理 解和掌握,而且保单的开发和保费的厘定过 程,客户也是不可能了解的,因此最大诚信 原则也就成为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丏业性导致的纠纷
事实上,根据医学专家的解释:胰腺不能随意切 除,如果切除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胰腺结石, 一种是胰腺肿瘤,如果要做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必须是出血性胰腺炎。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种手 术方式是多年之前的产物,近年来,由于对急性 坏死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 用上述三种手术,而大多采用引流手术 。而引流 出来的液体也包含坏死的组织,所以引流与组织 是否切除、症状的轻重没有必然联系。
案例: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
2000年10月,经业务员介绍,王某决定为丈夫投 保, “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保额20万元。 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并交纳 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 暂收收据。 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王某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 的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 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 书面认可意见,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可以按规 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于是 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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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义务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 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 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时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2)告知的内容: A、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 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 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B、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 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 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尤其关系到责任免除时。
第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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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 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 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 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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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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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的形式: A、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须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B、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4)违反条件: A、事实是重要事实; B、未告之、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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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
(1)保证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 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 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 权解除合同。 (2)违反保证的后果:保险合同的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 在利害关系: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 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 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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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危险,保险人概不负责; 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个以上的风险造成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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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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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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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所 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其保险金额的 总和往往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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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近因原则旨在当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 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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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的含义
近因: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员有效、起决定性作用 的原因。
近因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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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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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 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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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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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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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业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都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基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相互信任,交换信息要真实、全面、准确,充分披露风险信息和保险条件。

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各方的要求和义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都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便对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保险条件。

保险人在纠纷发生时不能以信息不足或误导来拒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也不能以故意隐瞒、虚报或歪曲事实来获取保险金。

双方应当相互信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质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信任和真实交换信息,促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达到真实可靠的目的,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中,双方应当主动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对方能够充分了解风险和保险条件。

保险人需要提供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的必要信息,被保险人需要提供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变化等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责任保持真实和公平的态度。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充分披露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并告知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财产的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并在保险期间内履行好保险合同的义务。

双方在交换信息时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误导对方,以免对方因为没有真实信息导致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同样适用。

双方在理赔和给付保险金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保险人要诚实、及时地核实和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也不能故意虚报或歪曲事实来获取保险金。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共同努力,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性。

双方要加强互信和真实的信息交流,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诚实履行,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定运行和保险利益的最大化。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的公平原则。

保险的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权责平等和交换等价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易。

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认可。

第二,保险的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业务必须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合规和安全。

第三,保险的互助原则。

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业务的本质目标是通过互助方式传递风险和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需求而设立的,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在遭受风险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通过保险互助原则,人们可以在风险发生时得到支持和帮助,有效地减少了个体的风险负担。

第四,保险的普遍原则。

保险业务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个体提供风险保障,也是为整个社会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服务。

保险业务不仅要满足少数人的特定需求,也要满足大多数人的普遍需求。

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应当基于整个社会的风险情况和人群需求,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利益。

第五,保险的经济原则。

保险业务是一种商业性的运作,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时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平衡,保证风险保障和利润回报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科学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效益。

总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保险业务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辅助服务。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 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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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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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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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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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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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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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3
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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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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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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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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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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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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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
2000年10月,经业务员介绍,王某决定为丈夫投 保, “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保额20万元。 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并交纳 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 暂收收据。 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王某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 的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 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 书面认可意见,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可以按规 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于是 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包括合同订立之 前、之时和之后,全部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所谓实质性重要事 实就是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做出承保、赔偿决定以及投保人做出 投保决定的事实。
案例: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浙江省曹某于1998年3月24日向保险公司为其母 亲投保了5份终身寿险,同时附加住院医疗补贴 保险3份,当时投保5份按规定可以免体检。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在投保单上签了字,但投保 人隐瞒了被保险人曾患过血吸虫病和肝脾病史。 2003年1月8日,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经保险公 司核实,被保险人曾在30年前患过血吸虫病。 而病人曾因“混合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巨 脾”住院,并实行了脾切除手术。后来的死亡原 因正是血吸虫病引起肝硬化,肝硬化静脉曲张破 裂导致大出血。据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 。
问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 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 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 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 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 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 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 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 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 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 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 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 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 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 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各家看法
观点一:
龙某未填写保单中的“健康状况”一栏,已构 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拒付保险金。 观点二:
如实告知仅要求对自己知悉的事项予以告知 ,而龙某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癌,因而在填写保单 时对此未说明,不构成对告知的违反,保险公司 该给付保险金。
本案分析
本案中龙某确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已经构 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但由于保险人自身的 过错(未予核保),免除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 责任,故虽然龙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该合同 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向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 金。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
弃权可以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即明确表 示放弃自己的权力,而默示即保险人在了解 到投保人的某些行为后不作为,法律上视为 接受。
除了弃权之外,还有一个限制——禁止反言, 即合同一方在已经放弃了某项权利之后,将来 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该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一种限 制,即合同一方可以在对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的情况下仍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此外为了防 止弃权方在将来可能出现的反悔,规定已经放 弃的权利不得再主张。这项规定既可以约束投 保人也可以约束保险人,保证了双方权利义务 的均衡性。 实务中主要是用来约束保险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商业交往的基本要求。而最大诚信 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要求:当事人要自 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 重要事实,不得有欺骗和隐瞒行为。
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率先对最大诚信 原则加以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 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 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后来各国保险立 法相继对其做出规定,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也逐 步从海上扩展到所有保险 。
1998年4月,某厂48岁的机关干部龙某因患肝癌住院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龙某情绪波 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9月,龙某经邻居张某推荐, 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 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 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就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 月如约按期交纳保险费。 1999年6月,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于7月8日 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 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 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 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
从上述案例来看,即便是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涉及合同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了解程 度也不够,更不用说是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这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没有向投保人 说明,具体的疾病所要求的治疗手段,导致最 终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付。这也说明导致纠纷 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案例】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 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 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 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 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 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 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 然事件,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远大于 其付出的保费,因此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诺将 使保险人无法经营风险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 同,即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而合同条 款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一容易理 解和掌握,而且保单的开发和保费的厘定过 程,客户也是不可能了解的,因此最大诚信 原则也就成为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原则。
上述案例说明,当保险人明明知道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制止,其实就是 放弃了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些权力,即法律 上所谓的“弃权”。如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保费, 保险人仍坚持合同有效、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纰漏, 保险人仍无条件接受等,都是保险人放弃了合同 所赋予的抗辩权。
【案例】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隐瞒、不告知、 不实陈述和违反保证。原则上,如果投保人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论是发生在损失发生 前还是损失后,即使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原因 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关,保险人有权自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时解除合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引入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掌握在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手中,对标的的风险性、风险事故发生的细 节比保险人了解的更彻底;此外,保险合同大多 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费率的 厘定等都了解的更清楚,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此显然不如保险人了解的更多。这样,如果合同 双方违背诚信原则将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要求双方都以最大诚信为原则。
告知的内容:
I. 投保方的告知内容: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 实的告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状况变动时 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告知以及 重复保险时的告知等。
案例:如实告知什么?
2004年1月王某经确诊为直肠癌,他曾于5年前投 保了重大疾病险。但在1998年,也就是投保前曾 检查出血脂高并且因此住过医院,投保时却并未 告知,保险公司便以王某没有将血脂高疾病如实 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 公司未完全向投保人王某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 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也未 完全告知其投保前的患病情况,双方均有过错。 但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因此 已丧失抗辩权。并且,王某的高血脂与现患直肠 癌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 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
2003年6月董某购买了一份“康宁重大疾病保 险”,对于21种列明的重大疾病,最高能得到10 万元的赔偿金,保费每年5010元。 2005年1月13 日,董某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 了“插管引流”手术,共花去治疗费三万多元。 董某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过 核查拒绝进行赔付。理由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 对于该疾病的治疗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 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才能进行赔付, 较轻的症状不符合赔付要求。因此,保险公司不 会赔付,但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 注释中所规定的治疗手术后,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 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 不存在做出许诺。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 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 默示保证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漏报、误告、隐瞒和欺诈
区别对待: (1)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 (2)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 违反保证
案例:如实告知什么?
可见,如实告知的内容必须是足以影响到保 险交易双方做出是否履行合同的决定的重要 事实,而与此无关的内容即不影响对方做出 决定的内容并不属于告知范围。不能以如实 告知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II.
保险方的告知内容:合同订立时对条款 的详细说明,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事 故发生后,按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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