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时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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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时无效的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
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
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
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
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但目前有少数企业,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动内容违法,本身就该取缔,它们作为合
同主体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应由法律授权部门确认,即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
权确认。但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合法部分有效。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
一年,则该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无效,不影响其余合法部分有效。
什么情况下是被胁迫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
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
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
行为。”笫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
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乘人之危。”
据此,劳动部在1995年给北京市劳动局《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中指出:“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
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
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那么用人单位若提供信息不真实,口头许诺某些并不准备实践
的优惠条件:诱使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被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
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议定为显失公平。”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加之劳动者求职心切,没有经验,
致使合同中往往存在对劳动者明显不公的条款,如收取押金,交存身份证明等。
对于上述情形,依据《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的酌情予以
变更或者撤销。”《劳动法》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胁迫、欺诈利诱、订立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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