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时间节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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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时间节点归纳

一、行政处罚

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

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交行政机关,行

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准

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可在45个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

6、不正当手续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

年内不得再申请。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

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

1、附带审查

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

履责期满起算)

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

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

1、举报期限

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

法庭调查中。(二审可提新证据)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一审、

二审可提新证据)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6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

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不知道内容,从知道/应知内容起算,但从作出行政行为起不超过5年(不动产20

年)。

五、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

(一)行政赔偿

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

a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B 一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漏判的,二审认为不应赔则驳回,认为应赔可以调节,不

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单独受理赔偿的

a、收到申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送达请求人。

b、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期限届满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不赔的,作出决定之

日起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

c、审理期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二)司法赔偿

1、收到申请之日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不服的。

a、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30日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其它行政机关,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月内作出决定;仍不服的,

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赔偿委员会应在3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院长可批准延长3月。

六、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收到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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