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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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

♧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

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

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

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

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

♧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 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

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

♧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

要求:♧具备信赖的基础,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又有可能信任的是违法的行为

♧要存在信赖表现

♧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三)行政程序正当原则:行政主体做出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等。

♧程序工具主义:程序实现实体结果的工具和辅助,无自身独立价值,价值体现在保证实体结果的合法性→大陆法系国家

♧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有自身独立价值,不依附于实体结果而独立存在,对程序评价不能以实体结果为标准→英美法系国家

行政程序的价值:具有保证实体结果的合法正当的工具价值;具有自己本事独立的价值

♡正当程序原则:自然正义学说,源于司法审判领域。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理前应当被听取意见。

行政要求:

1、行政中立

含义:也叫避免偏私原则,指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受各种利益和偏见的影响。

要求:♡没有利益牵连,首先指财产利益以及情感和精神利益

♡没有个人偏见

♡制度保障:行政回避;避免单方接触;职能分离

2、行政参与

含义:受行政行为影响,利害行为人有权参与该行为的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

核心:公平听政

3、行政公开

含义:又可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指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权运行的依据、过程、结果等,向社会公众以及利害人关系公开。

意义:♡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使更好地有参与行政的运动,促进政府信息进一步公开

♡实现公众对行政的监督,预防行政腐败

♡增进双方的信任和合作

第二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各类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二)职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资格自其成立以来就具备,相当于行政机关,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

(三)授权行政主体:含义不知道,权力来源于单行法律(狭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1、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构成部分,本来不是行政主体,但经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eg:国家工商总局内部商标评事委员会、国家知识产局内部专利复审委员会、县级以上公安局内部交警大队、消防大队

(1)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组织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包括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县、区级职能部门派出的.

(2)临时机构:应对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而设立的机构

2、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是行政机关,但经授权后,行使相应的行政权。eg:公立高等院校、公立医院

3、公用企业:中国特有。eg:自来水厂、铁路公司、中石油、中石化

4、社会组织:文艺工作团体、学术团体

5、其他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四)行政委托(受委托组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编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一定层级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按照法定程序,指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一)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依据行政法制定和发布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行政规章:一定层级地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总论<成立要件、分类、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1、含义: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决定。

2、条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行政指导、未成熟的行为、重复处置行为(第二次行为)

(4)表示行为的存在,即“意思表示”

3、区分抽象、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1)从适用对象方面: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相对人;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2)从适用效力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效率只能使用一次;抽象行政行为效率反复适用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以相对人的提出申请为标准

(1)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eg:行政处罚

(2)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eg:行政许可

2、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标准:行政法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灵活处理空间的具体行政行为。(2)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的灵活处理空间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意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标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1)授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eg: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救助

(2)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eg: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遵循比例原则

4、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和老师说得有所出入)

♡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

(1)行政作为: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eg:行政征收、颁发许可证(2)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eg:不予答复、予以拒绝

行政不作为包括:作为的义务、作为的可能性、程序上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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