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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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关税措施

第一节关税概述

第二节关税的主要种类

第三节关税的保护程度

第四节关税的征收

第五节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本章学习重点:

1、关税的种类有哪些?

2、征收关税的方法有哪些?

3、关税的保护程度。

4、关税的经济效应有哪些?

第一节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二、关税的作用

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关税(Customs Duties或Tariff)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特点:

(一)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

(三)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二、关税的作用

(一) 增加本国财政收入

(二) 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国内市场

(三) 协调作用

(四) 外交作用

(一)增加财政收入

最初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以此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进口的商品;

(2)征税的进口商品,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

(3)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果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二)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国内市场

当前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发挥其保护作用,以保护为目的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成为禁止关税。

(三)协调作用

(1)协调产业结构,通过调节关税税率有意识地引导各种商品的生产,(比如日本的纺织业);

(2)协调国内市场总供求的平衡;

(3)协调价格结构;

(4)协调和保持外贸平衡。

第二节关税的主要种类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进行分类

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二、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惠制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

(一)进口税(Import Duties)

进口税是指外国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海关税则征收。因此又称为正常关税(normal tariff)或进口正税。

征收进口税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进口国家并不是对所有进口商品都一律征收高额关税。一般说来,进口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这称之为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e)。(二)出口税(Export Duties)

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征收的一种关税。由于征收出口税会提高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削弱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因此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国也会征收出口税。这时,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是:

第一,增加本国财政收入。

第二,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

第三,作为政治或经济斗争的武器。

(三)过境税(Transit Duties)

过境税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它是一国海关对于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在中世纪时,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关卡林立,纷纷征收通过税,以增加财政收入。这种关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最为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日益发达,各国在货运方面竞争激烈。同时过境货物对本国生产和市场没有影响,所以征税率很低,财政收入意义不大,因此过境税相继被废除。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仅仅在外国商品通过时,征收少量的准许税、印花费、签证费和统计费。

二、按照差别待遇的实施情况分类

(一)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

一些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按公布的税率征收正常进口税外,还往往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这种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关税外再加征的额外关税,就为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包括: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反补贴税(Counter-Veiling Duties),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是为了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工业和市场。

2.反补贴税(Counter-Veiling Duties)

反补贴税又称为抵消税。它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3.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

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

4.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

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1、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消倾销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本国市场。

征收反倾销税的2个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商品倾销:(1)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2)由此而对该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的威胁或实质性损害。

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办法:(1)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格。这是最基本的一种办法。(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该种产品或相似产品的价格。(3)结构价格。当前两种办法均因不合要求而不能采用时,可根据该出口产品在原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得出该产品的结构价格。

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问题。

5.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

是指出口国某种商品违反了它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

(二)差价税(Variable Levy)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征税关税,就叫差价税。

差价税是一种滑动关税。

(三)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但它不适用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1、互惠型的特惠税。最具代表性的是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建立的英联邦特惠制。这种制度规定,英联邦国家之间征收特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享受。

2、非互惠型的特惠税。例如《洛美协定》。欧盟与部分非加太国家1975年签订了第一个为期五年的《洛美协定》,之后每隔五年续签一次。2000年6月非加太集团与欧盟在贝宁签署《科托努协定》,有效期为20年。根据协定,非加太国家97%的产品可以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四)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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