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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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学校
〔2014〕号
关于XXXXX学校教职工岗位工资实施方案
(试行)的修改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薪酬管理,促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拟对《XXXX教职工岗位工资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修改,现将意见说明如下:
一、修改原则
(1)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学校实施分类薪酬管理制度。学校将现有教职工分为三类,一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二是签订劳务协议人员,三是实行计课时(工作)计发工资人员。三种不同对象实施不同的工资方法。即:正式参加合同人员按现教职工岗位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执行;签订劳务协议人员均按协议工资。外聘教师按课时工资计发。
(2)调整薪酬的标准采取重点与普惠相结合,薪酬的提高重点向一线工作的教师、班主任倾斜。
二、调整学历工资
大专学历由1000元调整至1100元;本科学历由1200元调
整为1400元;研究生在读为1500元;研究生为1700元。
三、调整校龄工资:由20元/月调整为25元/月。
四、调整职业资格工资
高级工由100元调整为200元
技师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高级技师由300元调整为800元
大师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
五、调整职称工资
初级职称由100元调整为200元
中级职称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高级职称由300元调整为800元
高级以上职称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
六、增设教师资格证补贴
凡持有教师资格证(教师上岗证除外)每年补贴100元。
七、调整职务工资
副校长职务工资由600元调整为1200元。
校长助理职务工资确定为1000元。
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招就处、培训处、青山湾校区等中层正职职务工资由500元调整为700元,中层副职职务工资由350元调整为500元。
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岗位工作量和一岗多职的情况,每学期由本部门申报,办公室审核,学校批准执行,其职务工资标准分别
为350元、400元、450元、500元四档。档次工资标准为:一档负责部门指派的行政工作,二档兼任一项其他工种,三档兼任二项其他工种,四档被评为校级及校级以上先进,获得年度学校贡献奖(浮动一年)。
八、在合理安排各类教职人员课务工作量的前提下,取消原有的责任课时计算课时工资的办法,改为按A、B、C、D四个等级发放,即A级15元/课时,B级12元/课时,C级10元/课时,D级8元/课时.A、B、C、D等级由校考核领导小组会同教学部考核确定,连续二次评为D级,为不合格教师,不予聘任。为保证授课时效和行政工作的时间和质量,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超过4课时/周,中层正职原则上不超过8课时/周,中层副职原则上不超过12课时/周,普岗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8课时/周,兼职班主任原则上不超过16课时/周,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0课时/周。
九、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午餐补贴和交通补贴,即本校在编在册在岗教职工给予每人每天8元伙食补贴,每月按时计发。凡不乘学校校车,不在学校教工宿舍住宿的教职工给予交通补贴50元/月。
十、调整班主任管理工资。专职班主任基本工资以管理班级数计算,每管理一个班级基数为500-550元;兼职班主任由9元/人调整为10元/人(按月考核发放)。
十一、鼓励教师上好2门以上的课。理论课同时授课2门(含
2门)及以上的,第2门课时计算,每课时增加个课时。
十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品牌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和一体化课程的改革和实施,学期内对上述项目做出成绩者,由教学部提出,教务处审核,校长室批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视成绩大小,额度为200元到2000元。
十三、调整工勤人员岗位工资
驾驶员岗位津贴由250元调整为350元
水电工岗位津贴由250元调整为350元
保安岗位津贴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保洁员岗位津贴由200元调整为250元
十四、取消外聘管理人员岗位基本工资和月考核工资
原方案外聘管理人员岗位基本工资和月考核工资办法取消,其工资待遇由学校与受聘者面谈商定薪酬额度,正式签订劳务协议发放。在工作期间,享有相关待遇(伙食补贴、车贴、课时工资、大福利),寒暑假不计发酬劳。
十五、调整原有月考核工资办法
原方案按月考核的办法改为按学期考核(班主任仍保留月考核及月考核工资,无学期考核综合奖),具体考核标准由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提出修改意见后再确定。
十六、调整岗位系数。
副校长岗位系数由3调整为
校长助理系数为
中层正职岗位系数由2调整为
中层副职岗位系数由调整为
普通管理岗位系数为
教师岗位系数为1
十七、试行校企合作奖励制度。教职工牵线搭桥联姻校企深度合作成功后,视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学生下厂生产实习期间,教师授课或编订教材,参与技术改造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承担管理任务的教职工按每月每天发放津贴30元。夜班执勤按每人每天30元计算;原在校待遇,只享受工资基本部分。校企合作取得经济,按收入的3%提取,奖励给部门,由教学部发放相关人员。
十八、调整病、事假规定
教职工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未满两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两年未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未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未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由学校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未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教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事假,由原定的30元每天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