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也有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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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幼儿肖像权协议书

双方幼儿肖像权协议书

双方幼儿肖像权协议书一、协议的目的和背景为了保护幼儿的肖像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幼儿的肖像权,即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对幼儿肖像的使用、传播等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协议的定义1. 幼儿:指协议签署时年龄在0-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

2. 肖像权:指幼儿享有的对其本人肖像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包括使用、传播、公开等权利。

三、协议的内容1. 幼儿肖像的使用(1)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在幼儿肖像使用方面应尊重幼儿的意愿,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征得其同意。

(2)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在幼儿肖像使用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不当的行为。

(3)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在幼儿肖像使用方面应尽量避免对幼儿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不得利用幼儿肖像从事商业活动。

2. 幼儿肖像的传播(1)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在幼儿肖像传播方面应慎重对待,避免对幼儿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压力。

(2)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在幼儿肖像传播方面应尽量避免公开幼儿的个人信息,以保护幼儿的隐私。

(3)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在幼儿肖像传播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不当的行为。

3.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在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在协议生效后如需解除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四、协议的履行和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父母或监护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的履行和效力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的附则1.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幼儿的照片、视频等肖像资料。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父母或监护人签署确认。

3. 本协议的效力不受任何形式的口头约定影响。

六、协议的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各持一份,并在协议正文及附件上签署确认。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通用版本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通用版本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通用版本引言:幼儿肖像权是指幼儿在肖像被使用时享有的权益。

肖像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规定在使用幼儿肖像时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介绍幼儿肖像权协议书的通用版本,以帮助保护幼儿的权益。

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使用幼儿肖像时,尊重幼儿的权益,保护幼儿的隐私和尊严。

1.2 背景:随着社交媒体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幼儿的肖像被广泛使用和传播。

因此,制定一份通用的幼儿肖像权协议书,对于维护幼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2.1 协议双方:本协议书由幼儿的监护人和肖像使用方签署。

2.2 肖像使用范围:明确规定肖像使用的范围和目的,例如教育、宣传、商业等。

2.3 使用期限:规定肖像使用的期限,确保在协议期限届满后,不再使用幼儿肖像。

2.4 使用方式:规定肖像使用的方式,例如平面媒体、电子媒体等,并明确禁止对幼儿肖像进行篡改和滥用。

2.5 使用地域:明确规定肖像使用的地域范围,确保幼儿肖像不会在未经授权的地区被使用。

2.6 使用费用:如有需要,明确规定肖像使用方需支付的使用费用,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2.7 保密义务:明确规定肖像使用方需对幼儿的个人信息和肖像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8 违约责任:规定违反协议的责任和违约金等法律后果,以保护幼儿权益。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签署和生效3.1 签署方式:协议书应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由双方在每页末尾签名确认。

3.2 法律效力: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在法律上的效力,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3 协议变更:如有需要,应明确规定协议的变更方式和程序。

第四部分:协议书的解除和终止4.1 解除条件:规定协议解除的条件,例如一方提前通知、违约等。

4.2 终止程序:明确规定协议终止的程序和方式,例如书面通知、法院裁决等。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标准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标准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标准本协议书由甲方(以下简称"幼儿监护人")和乙方(以下简称"肖像使用方")共同订立,就乙方在使用幼儿肖像方面的权限和义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肖像权的定义和范围1.1 幼儿肖像权是指幼儿本人享有的在视觉、声音和影像等方面的表现形式中的肖像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1.2 幼儿肖像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和录音等形式。

第二条协议内容2.1 幼儿监护人同意将以下幼儿的肖像权权限授予肖像使用方:幼儿姓名:出生日期:监护人姓名:2.2 肖像使用方同意遵守以下权限和义务:a) 在获得幼儿监护人书面同意后,使用幼儿肖像于以下目的(可多选):i. 学校宣传材料;ii. 媒体报道;iii. 广告活动;iv. 网络平台;v. 其他特定目的(请注明):b) 在使用幼儿肖像时,须注明幼儿姓名,并确保幼儿的肖像不被恶意修改或歪曲;c) 在使用幼儿肖像前,获得幼儿监护人明确的书面同意;2.3 幼儿监护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要求肖像使用方停止使用幼儿肖像,并删除已有的幼儿肖像。

第三条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3.1 如肖像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经幼儿监护人书面同意使用幼儿肖像或对幼儿肖像进行恶意修改、歪曲等,幼儿监护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肖像使用方承担法律责任。

3.2 如因本协议引起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四条其他约定4.1 本协议为双方共同签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共同商议解决。

以上为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监护人签字:日期:肖像使用方签字:日期:。

幼儿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精选3篇

幼儿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精选3篇

幼儿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授权人(个人):********(以下简称“甲方”)被授权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视频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一、著作权归属乙方为甲方无偿拍摄照片。

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后,对于****年****月****日在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视频,著作权归属于乙方。

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者照片的底片和原件由乙方保存。

二、授权事项1、甲方许可乙方对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者照片、视频享有永久使用权;2、乙方在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时,甲方同意将原始作品依据商业用途进行合理的改动和加工,但乙方不得或者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者照片改成毁谤或任何不道德的图片;3、甲方许可乙方将此次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视频授予并许可乙方用于各种媒介宣扬渠道下使用和出版;4、乙方可以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者照片,适当的运用文字或其它描述性语言的支持,然后将修改后作品用于出版、新闻、广告等法律许可的用途。

甲方不能加以限制和额外得到酬劳;三、授权适用地域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需爱护甲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便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2、甲方同意乙方及代表乙方利益的人和单位,在持有、制作或使用此次拍摄的作品时,不再因肖像权、使用权等权利而担当法律责任;3、经双方同意: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酬金。

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再向乙方索取本授权书内涉及到的图片所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

五、纠纷解决方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假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商定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行撤销;授权人(个人):********身份证号码:********日期:********被授权人:********代表签字:********日期:********幼儿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第二篇)合同标题:幼儿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摘要: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关于幼儿园幼儿肖像权的使用与保护事项,确保合法合规地运营和管理幼儿园相关活动。

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

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

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即将考试,提前了解考点很有必要,下面由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综合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人身权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是幼儿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幼儿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一般而言,幼儿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幼儿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内容。

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其中,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则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

(二)姓名权姓名权就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肖像权肖像权是幼儿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幼儿就自己的肖像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具体内涵有四:第一,幼儿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第三,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第四,幼儿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幼儿的肖像。

幼儿园肖像权使用制度范本

幼儿园肖像权使用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保护幼儿的肖像权,规范幼儿园肖像权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内所有幼儿的肖像权使用。

三、肖像权保护原则1. 尊重原则:幼儿园应尊重幼儿的肖像权,不得未经幼儿或其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幼儿的肖像。

2. 公益原则:幼儿园使用幼儿肖像应当以公益为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 适度原则:幼儿园使用幼儿肖像应当适度,不得过度使用。

四、肖像权使用程序1. 幼儿园在使用幼儿肖像前,应当取得幼儿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 幼儿园应当与幼儿或其监护人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明确肖像使用范围、方式、期限、费用等。

3. 幼儿园在使用幼儿肖像时,应当注明幼儿姓名、年级、班级等信息。

4. 幼儿园应当妥善保管幼儿肖像,不得泄露幼儿个人信息。

五、肖像权使用范围1. 幼儿园宣传:包括幼儿园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

2. 幼儿园活动:包括幼儿作品展示、幼儿运动会、文艺演出等。

3. 幼儿园招生:包括幼儿园招生简章、宣传海报等。

4. 幼儿园对外交流:包括与其他幼儿园、教育机构、企业等合作交流。

六、违规处理1. 幼儿园未经幼儿或其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幼儿肖像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幼儿或其监护人赔礼道歉。

2. 幼儿园违反肖像权使用协议,造成幼儿或其监护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幼儿肖像的,幼儿园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幼儿园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肖像权使用制度范本旨在保护幼儿的肖像权,规范幼儿园肖像权的使用。

幼儿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幼儿肖像权(3篇)

法律规定幼儿肖像权(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幼儿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幼儿园教育中,幼儿的肖像权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幼儿作为未成年人,其肖像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幼儿肖像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儿的肖像权,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与完善。

二、幼儿肖像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4.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幼儿肖像权的主要内容1. 肖像使用权肖像使用权是指幼儿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权,包括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使用自己的肖像。

2. 肖像署名权肖像署名权是指幼儿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署名的权利,包括要求在肖像中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别名。

3. 肖像修改权肖像修改权是指幼儿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修改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对侵犯自己肖像权的行为进行更正。

4. 肖像消除权肖像消除权是指幼儿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消除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删除侵犯自己肖像权的图片、视频等。

四、幼儿肖像权被侵犯的表现形式1. 未经幼儿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营利活动。

2. 使用幼儿肖像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

3. 未尊重幼儿肖像署名权,未在肖像中使用幼儿姓名或别名。

4. 未经幼儿同意,擅自修改幼儿肖像。

5. 未经幼儿同意,擅自删除幼儿肖像。

五、我国幼儿肖像权法律规定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 法律规定的不足(1)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幼儿肖像权的名词解释

幼儿肖像权的名词解释

幼儿肖像权的名词解释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人们对于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幼儿肖像权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保护对象。

幼儿肖像权是指儿童在人身形象、姓名等方面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与利益,也是儿童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幼儿肖像权包括了儿童的形象权。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对于幼儿而言,他们还处于成长的阶段,无法充分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因此,这个权利需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来代表维护。

幼儿在没有达到自主意识和自决能力之前,他们的形象应该由家长或监护人来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其次,幼儿肖像权还包含了儿童的姓名权。

姓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对于幼儿而言更显得尤为重要。

姓名的公开与否以及如何使用需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来做出决定。

儿童的姓名权也体现了他们的个人独立和尊严,不能随意侵犯。

这就要求社会各界和家庭教育都应该注重保护幼儿的姓名权,不得随意披露或滥用幼儿的个人信息。

此外,幼儿肖像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幼儿作为社会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的个人信息泄露和肖像被滥用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儿童的个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还可能通过盗取孩子的形象来误导、虐待或欺骗儿童自身。

因此,保护幼儿肖像权也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幼儿肖像权的保护和实践是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问题。

法律法规对于幼儿肖像权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相关法律禁止未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授权擅自使用幼儿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来牟利或损害幼儿利益,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在实践中,保护幼儿肖像权还需要家长、学校、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对幼儿隐私和肖像权的保护教育。

家长应该增强对于幼儿肖像的意识,不要随意公开或传播幼儿的形象和个人信息,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要注意合理使用社交媒体,并设置隐私设置,以避免幼儿的形象和信息被滥用。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其肖像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时,其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

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防止未成年人的肖像被侵犯。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未成年人的肖像被滥用和侵犯。

二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呵护。

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保护非常重视,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三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庭的保护。

如果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总之,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确保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不受侵犯。

幼儿园免责协议肖像权

幼儿园免责协议肖像权

一、协议背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尊重幼儿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幼儿园免责协议肖像权。

二、协议内容1. 幼儿园有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幼儿进行拍摄、录像、录音等行为,用于制作幼儿园宣传资料、展示幼儿风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

2. 幼儿园在拍摄、录像、录音过程中,应确保幼儿的肖像权不受侵犯,不得恶意使用、传播幼儿肖像。

3. 幼儿园对幼儿肖像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1)不得将幼儿肖像用于商业用途;(2)不得将幼儿肖像用于任何可能损害幼儿形象、名誉的活动;(3)不得将幼儿肖像用于任何可能侵犯幼儿隐私的活动。

4. 幼儿园在使用幼儿肖像时,应取得幼儿家长的同意。

家长有权了解幼儿园使用幼儿肖像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幼儿园停止使用或删除幼儿肖像。

5. 幼儿园在使用幼儿肖像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篡改、歪曲幼儿肖像;(2)不得泄露幼儿个人信息;(3)不得将幼儿肖像与其他人的肖像混合使用。

6. 幼儿园在拍摄、录像、录音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幼儿肖像权受到侵害,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幼儿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因使用幼儿肖像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幼儿毕业或家长提出终止协议之日止。

三、协议解除1.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家长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双方解除本协议。

2. 如幼儿园违反本协议,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停止使用幼儿肖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幼儿的肖像权不可侵犯

幼儿的肖像权不可侵犯

幼⼉的肖像权不可侵犯案例:某幼⼉园在为中班幼⼉过集体⽣⽇时,拍了⼀组照⽚,效果相当好。

⼀家蛋糕店⽼板恰好有机会看到这些照⽚,选了两张准备做宣传⼴告⽤。

幼⼉园感到这样的宣传有益⽆损,故⾮常乐意地奉送了两张照⽚。

宣传画贴出后,孩⼦的⽗母即向店⽼板提出侵权的问题。

店⽼板认为是幼⼉园同意⾃⼰使⽤这些照⽚的,故不存在侵权之嫌。

孩⼦的⽗母⼜向幼⼉园提出侵权的问题。

幼⼉园这才意识到⾃⼰的⾏为侵犯了幼⼉的肖像权。

最后通过调解,店⽼板把贴出的宣传画全部收回并销毁,给予了幼⼉⼀定的经济补偿;幼⼉园向幼⼉家长做了赔礼道歉。

说法:肖像权是⾃然⼈对客观再现⾃⼰的形象享有的专⽤权。

它直接关系到⾃然⼈的⼈格尊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是⾃然⼈所享有的⼀项重要⼈格权。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3项。

制作专有权。

⾃然⼈对⾃⼰的肖像均享有制作专有权。

⾃然⼈可以根据⾃⼰或他⼈的需要,以任何合法的⽅式由⾃⼰或他⼈制作⾃⼰的肖像,也有权禁⽌他⼈⾮法制作⾃⼰的肖像。

使⽤专有权。

⾃然⼈有权以任何合法⽅式使⽤⾃⼰的肖像,并可以通过肖像的使⽤获得精神上的满⾜和财产上的收益。

使⽤专有权包括⾃我使⽤和转让使⽤两个⽅⾯。

利益维护权。

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外,任何他⼈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肖像权⼈有权禁⽌他⼈恶意⾮法毁损、玷污、丑化⾃⼰的肖像,有权要求侵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格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损失。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的使⽤公民的肖像。

”幼⼉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使,⽽幼⼉园不是幼⼉的监护⼈。

幼⼉园应切实维护幼⼉的权益,未经监护⼈同意不得将幼⼉的肖像给⼚商或报刊等媒体做⼴告宣传之⽤,也不得⾮法毁损、玷污、丑化幼⼉的肖像。

本案中,蛋糕店⽼板⽤幼⼉的照⽚做⼴告,纯粹出于营利⽬的,⼜没有征得幼⼉⽗母(监护⼈)的同意,构成侵权是毫⽆疑问的。

通过三⽅协商,幼⼉园做了赔礼道歉,蛋糕店⽼板做了⼀定的物质赔偿,家长做了⼀定的退让,本案才得以解决。

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

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

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家庭幼儿肖像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幼儿的权益,确保他们的肖像不被滥用和侵犯,制定一份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定义1. 家庭幼儿肖像权:指幼儿对其自身肖像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2. 幼儿: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协议内容1. 幼儿肖像使用权1.1.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决定幼儿肖像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1.2.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尊重幼儿的意愿,不得违背幼儿的意愿使用其肖像。

1.3. 幼儿肖像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相册、家庭视频、家庭纪念品等。

2. 幼儿肖像保护2.1.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幼儿的肖像不被滥用和侵犯。

2.2.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得将幼儿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广告等盈利活动。

2.3.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对外界的肖像使用请求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幼儿的肖像不被滥用。

3. 幼儿肖像权的转让和许可3.1. 幼儿肖像权不可转让,即使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下,也不得将幼儿的肖像权转让给他人。

3.2. 幼儿肖像权的许可应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得到幼儿的同意,不得对幼儿造成伤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四、协议执行1. 协议签署1.1.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幼儿出生后尽快签署本协议。

1.2. 幼儿在法定年龄之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表其行使肖像权。

1.3. 幼儿达到法定年龄后,应由其本人签署协议,并经过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 协议变更2.1. 如有必要,协议可以根据幼儿的意愿和发展情况进行变更。

2.2. 协议变更应经过幼儿本人的同意,并经过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确认。

3. 协议终止3.1. 协议在幼儿达到法定年龄后自动终止。

3.2. 如幼儿在法定年龄之前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协议终止。

3.3. 协议可以根据幼儿的意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决定提前终止。

五、协议争议解决1. 协议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有关部门或法院申请解决。

幼儿肖像权的案例

幼儿肖像权的案例

幼儿肖像权的案例
嘿,咱今天来说说幼儿肖像权这个事儿啊!比如说,你知道吗,有个小朋友叫明明,那长得可爱极了,水汪汪的大眼睛,胖嘟嘟的小脸蛋。

有一次啊,明明的妈妈带他去公园玩,碰到一个摄影爱好者,那家伙一看明明可爱,“咔嚓咔嚓”就给拍了好多照片。

这下问题就来了哟!那个摄影爱好者拍完照片后,还把明明的照片放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好多人点赞评论呢。

明明的妈妈就不干了呀,心想这未经我同意就把我孩子照片放网上,合适吗?她就跑去跟那个摄影爱好者理论,说:“你怎么能随便用我家孩子照片呢?”那摄影爱好者还觉得无所谓,说:“哎呀,不就一张照片嘛,小孩子多可爱呀。


哎,这像话吗?这就好比是有人未经你同意就拿走你心爱的东西,你能乐意吗?咱孩子虽小,但肖像权也得保护呀!就像花儿需要阳光雨水的呵护一样,幼儿的肖像权也需要我们用心去守护。

还有个例子呢,有个幼儿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们活动的照片拿去做宣传资料了。

家长们知道后那叫一个生气呀,“这怎么能行呢,怎么能不经过我们同意就用孩子照片呢!”这不就是不尊重孩子和家长嘛。

幼儿肖像权真的不是小事呀!这是对孩子最起码的尊重和保护。

不能因为孩子小,就觉得无所谓呀!我们大人得有这个意识,别随便让别人乱用孩子的肖像。

要像保护宝贝一样保护孩子的肖像权,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啊!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总之,一定要重视幼儿肖像权,别不当回事儿!。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通用版本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通用版本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通用版本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然而,对于幼儿的肖像权保护却常常被忽视。

幼儿肖像权的保护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还关乎其成长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儿的肖像权,制定一份通用的幼儿肖像权协议书势在必行。

第一部分:幼儿肖像权的重要性幼儿肖像权是指幼儿对其肖像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幼儿肖像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隐私保护:幼儿肖像权的保护是对幼儿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

幼儿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公开展示,以及如何被使用。

2. 心理健康发展: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需要一个安全的环境来塑造自己的身份和自尊心。

如果幼儿的肖像被滥用或未经授权地使用,可能会对其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3. 社会形象塑造:幼儿的肖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他们的形象和个性。

未经授权地使用幼儿肖像可能导致他们的形象被误解或扭曲,对其未来的社会形象塑造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部分:幼儿肖像权协议书的内容为了确保幼儿肖像权的保护,以下是一份通用的幼儿肖像权协议书的内容:1. 协议双方:本协议由幼儿及其监护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使用幼儿肖像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

2. 肖像使用范围: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幼儿的肖像:(具体描述使用范围,例如:用于学校官方网站、教学材料、学术研究等)3. 授权方式:甲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授权乙方使用幼儿的肖像,并明确授权期限和地域范围。

4. 授权期限: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权乙方使用幼儿肖像的期限为______年/月/日。

5. 肖像使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在使用幼儿肖像时,遵守以下原则:(例如:不得用于商业广告、不得滥用等)6. 授权撤销:甲方有权在授权期限内随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并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幼儿肖像。

7. 违约责任:如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幼儿肖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幼儿也有肖像权

幼儿也有肖像权

幼儿也有肖像权岁末时节,一所幼儿园为配合相关的主题活动,让幼儿穿上各种服装进行展示,并请来摄影社为幼儿拍照,之后,未经家长同意,幼儿园协助摄影社将孩子的照片印到了台历上,让家长自愿购买。

大多数家长都买了这本印有自己孩子照片的台历做纪念,累计出售金额达一万余元。

部分家长则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幼儿园和摄影社这样做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幼儿园和摄影社却不认同家长的意见,双方遂产生纠纷。

律师解答: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肖像权。

一般来讲,肖像是采用摄影艺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人格利益、精神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表现在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肖像拥有权,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未经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玷污、损坏其肖像。

(2)肖像制作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肖像的制作既可由肖像权人自己进行,也可由他人完成。

但在由他人完成的情况下,制作人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他人的肖像。

(3)肖像使用权,公民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对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或取得物质上的利益。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对照上述案例,我们可得出结论:幼儿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

首先,摄影社制作台历的行为没有征得本人同意。

一般情况下,“本人”指肖像权人本身。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肖像权人是幼儿,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应由监护人代为实施,摄影社在使用幼儿肖像制作台历前应征得幼儿的监护人即家长的同意,但事实上家长对这一行为并不知情。

双方幼儿肖像权协议书

双方幼儿肖像权协议书

双方幼儿肖像权协议书背景幼儿肖像权是指幼儿的个人形象在被他人使用时所具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为了保护幼儿的肖像权,确保其形象的合法使用和保密性,本协议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规范,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内容1. 定义1.1 幼儿:指协议签订日起未满18周岁的适用法律规定或当地习惯的个体。

1.2 肖像权:指幼儿对其个人形象的合法控制和使用权利。

1.3 合法使用: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规范,经幼儿及其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使用行为。

2. 幼儿的权益2.1 幼儿享有其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其形象的控制、选择合法使用者以及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等权利。

2.2 幼儿有权要求合法使用者保护其个人形象的隐私和保密性,禁止擅自对外公开或泄露其个人信息。

3. 合法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3.1 合法使用者具有幼儿肖像的合法使用权,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规范的前提下使用幼儿的肖像。

3.2 合法使用者在使用幼儿肖像时,必须获得幼儿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明确授权。

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3.3 合法使用者应当尊重幼儿的个人隐私和保密性,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泄露幼儿的个人信息。

3.4 合法使用者在使用幼儿肖像时,应当遵循幼儿的利益原则,确保使用行为不会对幼儿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4. 授权方式和期限4.1 幼儿及其法定监护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合法使用者使用幼儿的肖像,包括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

4.2 授权书应当由幼儿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未经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授权书将被视为无效。

4.3 授权期限应明确,授权书到期后未经续签或延期,授权将自动失效。

5. 违约责任5.1 若合法使用者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使用或泄露幼儿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幼儿及其法定监护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和精神折磨等。

5.2 若幼儿及其法定监护人违反授权协议,擅自撤回或变更授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合法使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

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

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各种协议频频出现,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

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作者收集整理的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1甲方(模特或被摄者):#地址:#乙方(摄影师或使用方):#地址:#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或照片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许可乙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或照片用于(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许可使用的.内容前划“√”,在不许可使用的内容前划“#”)。

□个人创作(不做任何展览﹑发表以及商业行为)□公开展览□发表﹑出版□参加影赛﹑影展□商标﹑广告□进行改动或加工,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三、本协议有效期为#四、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甲方(签字):#地址:#乙方(签字):#地址:#日期:#家庭幼儿肖像权协议2肖像使用方(以下简称为甲方):#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1、乙方为肖像权人,自愿按照甲方要求拍摄所属甲方企业的宣传产品(带有其肖像的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并同意甲方以正当方式将该作品用于甲方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如使用在甲方品牌的电子商务、户外广告、电视媒体、样本画册印刷企业内部资料及订单选样等宣传载体),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

2、肖像使用期限自协议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

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于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技术处理、修改,并不需经过乙方的同意。

4、甲方承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绝不损害乙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甲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5、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

幼儿肖像权协议书一、前言幼儿肖像权是指幼儿在肖像权范围内享有的权益,包括对其肖像的控制、使用和保护等。

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幼儿肖像权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幼儿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一份幼儿肖像权协议书是非常必要的。

二、协议内容1. 甲方: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2. 乙方:使用幼儿肖像的相关方(以下简称“使用方”)3. 协议内容:(1)监护人同意并授权使用方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幼儿的肖像,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教学活动、亲友聚会、社交媒体分享等。

(2)使用方在使用幼儿肖像时,应确保其合法合规,不得侵犯幼儿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3)监护人有权随时撤销对使用方的肖像授权,使用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幼儿的肖像。

(4)使用方不得将幼儿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等。

(5)使用方在使用幼儿肖像时,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恶搞、侮辱等行为。

(6)监护人有权对使用方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协议内容的情况,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协议生效与终止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协议终止: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监护人或使用方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2)监护人撤销对使用方的肖像授权,使用方立即停止使用幼儿的肖像。

(3)监护人或使用方违反协议内容,经对方书面通知后,15天内未改正。

四、协议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名誉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

3. 如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协议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发生协议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补充与修改1. 本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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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也有肖像权
岁末时节,一所幼儿园为配合相关的主题活动,让幼儿穿上各种服装进行展示,并请来摄影社为幼儿拍照,之后,未经家长同意,幼儿园协助摄影社将孩子的照片印到了台历上,让家长自愿购买。

大多数家长都买了这本印有自己孩子照片的台历做纪念,累计出售金额达一万余元。

部分家长则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幼儿园和摄影社这样做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幼儿园和摄影社却不认同家长的意见,双方遂产生纠纷。

律师解答: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肖像权。

一般来讲,肖像是采用摄影艺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人格利益、精神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表现在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肖像拥有权,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未经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玷污、损坏其肖像。

(2)肖像制作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肖像的制作既可由肖像权人自己进行,也可由他人完成。

但在由他人完成的情况下,制作人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他人的肖像。

(3)肖像使用权,公民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对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或取得物质上的利益。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对照上述案例,我们可得出结论:幼儿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

首先,摄影社制作台历的行为没有征得本人同意。

一般情况下,“本人”指肖像权人本身。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肖像权人是幼儿,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应由监护人代为实施,摄影社在使用幼儿肖像制作台历前应征得幼儿的监护人即家长的同意,但事实上家长对这一行为并不知情。

其次,摄影社将孩子的照片印到台历上向家长出售,金额达1万多元,明显是一种营利行为。

本案中幼儿园配合摄影社进行营利活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家长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主动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公力救济。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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