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也有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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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也有肖像权

岁末时节,一所幼儿园为配合相关的主题活动,让幼儿穿上各种服装进行展示,并请来摄影社为幼儿拍照,之后,未经家长同意,幼儿园协助摄影社将孩子的照片印到了台历上,让家长自愿购买。大多数家长都买了这本印有自己孩子照片的台历做纪念,累计出售金额达一万余元。部分家长则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幼儿园和摄影社这样做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幼儿园和摄影社却不认同家长的意见,双方遂产生纠纷。

律师解答: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肖像权。一般来讲,肖像是采用摄影艺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人格利益、精神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表现在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肖像拥有权,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玷污、损坏其肖像。(2)肖像制作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肖像的制作既可由肖像权人自己进行,也可由他人完成。但在由他人完成的情况下,制作人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他人的肖像。(3)肖像使用权,公民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对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或取得物质上的利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对照上述案例,我们可得出结论:幼儿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首先,摄影社制作台历的行为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一般情况下,“本人”指肖像权人本身。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肖像权人是幼儿,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应由监护人代为实施,摄影社在使用幼儿肖像制作台历前应征得幼儿的监护人即家长的同意,但事实上家长对这一行为并不知情。其次,摄影社将孩子的照片印到台历上向家长出售,金额达1万多元,明显是一种营利行为。本案中幼儿园配合摄影社进行营利活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家长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主动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二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公力救济。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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