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协会针对实习律师考核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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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

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

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试行)(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依据】为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积极规范深圳市实习律师的实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处分机构、效力】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处分的专门机构。

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对实习律师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对实习律师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惩戒处分原则】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实施的惩戒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客观、公正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回避、听证制度。

第四条【工作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审议、听证等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律协会员部”)协助管委会并负责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工作监督】管委会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接受律协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惩戒处分措施第六条【惩戒处分种类】管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情节,对实习律师实施以下惩戒处分:(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训诫;(四)通报批评;(五)公开谴责;(六)延长实习;(七)停止实习;(八)实习无效。

其中,延长实习期限的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凡被宣告实习无效的实习律师,在宣告实习无效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实习;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处分可单独实施也可与其他惩戒处分合并实施;凡被给予延长实习、停止实习、实习无效处分的实习律师,应重新参加实习培训和实习考核。

如果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协助、指导、指使、诱使、默许、鼓励等情形的,由管委会移交市律协律师纪律与惩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律师事务所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所需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所需材料
4、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பைடு நூலகம்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5、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6、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7、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一年的;
8、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限届满后已满三年;
9、实习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律师事务所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
办理依据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申请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
1、设立满一年;
2、具有1名以上(含1名)符合《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3、已参加年度考核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受理部门及
联系方式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
联系人:陈嘉敏、熊丹
联系电话:83020322、88301969 传真:83025177、8302573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受理时间
逢工作日的周一、周二、周三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6、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律师事务所将相关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到市律协秘书处会员部;
2、市律协审核书面材料齐全后,开具办理回执,流程结束。
办理期限
1、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齐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在深圳律师网公布“获得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所名单”的通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一次性告知实习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

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一、背景介绍法律协会是律师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监督律师行为并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律师事务所是承担律师业务的组织单位,往往由多名律师组成。

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高尚职业道德和行业信誉,需要制定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工作规则。

二、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范围1.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敲诈勒索、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代理案件、泄露客户隐私、违反律师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等违反律师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1.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a.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律师,可以暂停其执业资格,时间根据违法程度轻重而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b.撤销执业资格: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或情节严重的律师,应该予以撤销执业资格。

c.移交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律师,应立即移交给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2.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a.警告:对于违反律师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b.罚款:对于违反律师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一般违规行为,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c.监管:对于违反律师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监管,并设定期限要求其整改。

四、建立健全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程序1.举报与调查:任何人对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都应该得到及时处理,律协应设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和调查工作。

2.审理与裁决:律协应设立专门的惩戒委员会,负责审理举报案件,并根据事实裁决惩戒措施。

五、强化惩戒措施的执行力度1.加强监督:律协应对惩戒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公开透明: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律协应及时公开,向社会各界进行通报,以增强惩戒的震慑力。

3.从严惩处:对于涉及犯罪的律师,律协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严惩。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 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

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七)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八)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九)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深圳市境内实习的律师,包括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和在本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实习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指导、培训和考评,确保实习律师全面、准确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二章实习律师基本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具备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条件;(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三)熟悉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在基本法律英语阅读、写作和口语交流方面具有一定的水平;(五)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压力和时间要求。

第六条实习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提高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认真听取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职责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实习律师进行法律研究、案源开辟和业务洽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实习律师开展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实习律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认其保留或者解除实习资格的依据。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四)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业务情况;(五)认真学习律师道德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

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二、材料收取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1、初审阶段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

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

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2、复核阶段复核人收到复核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

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

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试行)(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依据】为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积极规范深圳市实习律师的实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处分机构、效力】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处分的专门机构。

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对实习律师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对实习律师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惩戒处分原则】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实施的惩戒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客观、公正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回避、听证制度。

第四条【工作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审议、听证等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律协会员部”)协助管委会并负责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工作监督】管委会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接受律协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惩戒处分措施第六条【惩戒处分种类】管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情节,对实习律师实施以下惩戒处分:(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训诫;(四)通报批评;(五)公开谴责;(六)延长实习;(七)停止实习;(八)实习无效。

其中,延长实习期限的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凡被宣告实习无效的实习律师,在宣告实习无效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实习;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处分可单独实施也可与其他惩戒处分合并实施;凡被给予延长实习、停止实习、实习无效处分的实习律师,应重新参加实习培训和实习考核。

如果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协助、指导、指使、诱使、默许、鼓励等情形的,由管委会移交市律协律师纪律与惩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实习律师禁止性规定

实习律师禁止性规定

温馨提示: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特温馨提示你在今后的实习活动中注意以下规定条款: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第十二条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实习律师实习人员面试重点记忆内容(2)

实习律师实习人员面试重点记忆内容(2)

面试考核-记忆重点一、八项禁止(两收费+两秩序,两违规、虚假与便利)(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3)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4)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5)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6)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其他禁止行为:1.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2.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3.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的名义执业4.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当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在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5.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二、不正当竞争(两故意+两明示,收费低+乱承诺)(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信誉;(2)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3)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4)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5)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取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6)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律发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律发通﹝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4月3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深圳律协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考试题目及答案

深圳律协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考试题目及答案

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考试试卷答案姓名单位学员编号一、单项选择(请将正确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在横线上。

每小题1分,共计15分)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指哪种理念教育?(答案:A)A法治B人治3德治)4法治与德治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为(答案C)A.律师费B.社会声誉C.特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D.社会公平和正义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时,同一诉讼案件,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二审律师费应按一审标准的百分之?(答案A)A 50B 60C 70D 804、刑辩律师是(答案C)A裁判者B代表正义C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D为了谋生而出卖正义的人5、律师参与法律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调查对象的(答案D )。

A、主营业务B、净资产C、股东和实际控制人D、法律风险6、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起自签订之日起日1A、30B、20C、15D、607、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答案D ) 。

A:不视为侵权;B:可继续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C:停止侵权,适当赔偿;D:不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答案B)A、3B、6C、9D、129、下列哪一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答案CA、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B、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C、从犯D、教唆未遂的10、诉讼代理或仲裁案件,下列那一种情况是可以风险收费:答案:DA、工伤赔偿B、工资C、保险款项D、货款11、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在裁决时仲裁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则应当(答案D)。

A 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决定B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决定C 提交仲裁委员会专家组作决定D 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决定1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在聘请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 2业管理时:(答案B)A、开发商仅可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最新)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最新)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3日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29日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5月22日市律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考核管理的各项工作,管委会委员的任期直至下一届委员会成立时止。

管委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名以上(包括本数)管委会委员组成。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汇总

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汇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人员准入,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实习工作由大连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简称实委会)负责,每年受理一至二次实习申请.第三条申请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除符合《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户籍在本市或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准入条件;2,在本市考取的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或该资格档案已调入本市;3,已辞去现职,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人才中心,能够按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司法行政机关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实习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二)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助.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不得做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一)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指导律师资格的;(二)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支部的指导律师培训的;(三)二年内累计有3次以上投诉的.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实习费用或以保证金,低押金等方式变相收取实习费用.第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实习人员与拟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外地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交档案已调入我市的证明;户籍非本地的人员提交市司法局同意实习的证明;(四)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五)本市(区,县)人才中心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实习人员档案存放证明;申领兼职执业证的实习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退休(役)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六)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实习证工本费10元;(八)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九)中共党员支部关系调转证明.第八条符合《规则》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实委会审核登记,领取实习证后方可进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将实习人员名单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九条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培训由市律师协会实委会和业务指导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共同负责.第十条实习人员的培训分实习前,实习期间和上岗前的培训.实习前的培训由各律师事务所负责,在办理实习证前举办;实习期间的培训由实委会负责,不少于三天;岗前培训由省或市律师协会举办,时间为4至5天.对指导律师的培训由实委会负责,不少于一天.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如实填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实习日志》.第十二条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评定.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参加实习结束时的考核.考核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律师协会将聘请本市律师界有名望的资深律师组成考核委员会,并将考核结果报实委会.第十四条考核人员在审查《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和《实习日志》的基础上,对实习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一)与律师所主任(合伙人),指导律师谈话了解实习人员的情况;(二)审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日志》;(三)完成实习工作的情况;(四)实习期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五)参加各种培训情况;(六)撰写实习总结,实习论文或办案体会.第十五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委会做出实习期延长三至六个月的决定,(一)没有按要求如实填写实习日志的;(二)没有完成实习工作的;(三)撰写的实习总结,实习论文或办案体会不符合要求或有抄袭现象的;(四)实习期间被投诉的;(五)不具备执业基本技能,不了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基本知识的;(六)有《规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之一的.第十六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实委员做出实习期延长六至十二个月的决定:(一)向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或不真实材料的;(二)在实习期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三)有《规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之一,情节严重的.第十七条指导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指导实习律师:(一)指使或者放任实习律师违反实习规定,提供虚假实习材料的;(二)向实习律师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三)所指导实习人员累计三人次未通过考核的.第十八条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将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公示.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来自网友投稿,[思想汇报-瀚海资料库]只是一个交流平台,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admin@我们会尽快处理。

最新整理实习律师的哪些不能为

最新整理实习律师的哪些不能为

实习律师的哪些不能为实习律师,是指已经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无律师执业经历,其在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实习律师在进行活动中,有许多不能逾越的红线。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习律师的哪些不能为,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证根据《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此种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二、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根据《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三、不得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有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那么,关于实习律师有那么多的禁止性规定,实习律师在实习中可以或者说应该做些什么呢?一般说来,实习律师可以实习中提供以下辅助性的法律事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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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协会官僚化、特权化、腐败化严重自2012年7月开始,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通过率(20%~30%)竟低至与司考考试的通过率差不多,整个律师界为之震惊。

有道是“同行是冤家”,深律协的一帮执业律师涉嫌任意解释实习考核标准、刁难即将执业的上千实习律师,有何道理、依据?在当前“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中,各级政府大力打击各种“黑霸”、“行霸”,落实“三打两建”行动,将十分有利于维护各行各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经初步调查,深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可能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一、深律协组织的面试考核人员仅包括执业律师,人员构成不合规,涉嫌程序违法、损害公平竞争权。

按有关法规,面试考核人员应包括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但深律协的面试考核小组只由执业律师组成,人员构成不合规、涉嫌程序违法,而且,只由执业律师组成的考核小组极容易产生偏见、损害实习律师的公平竞争权,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公平公正。

因为律师与律师之间业务不同,对考核中“业务素质”及“技能素质”等的要求及观点容易有较大的偏差,如诉讼为主的律师与非诉为主的律师之间体现得尤为明显,进一步,深律协的考核小组只由执业律师组成,不能排除部分执业律师恶意提高考核通过的难度、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

程序不公平,实体的正义何来保障?深律协的此种行径对实习律师极不公平。

在实习律师生存状况堪忧、法治环境仍待改善的当前,实习律师艰难走往执业之路,律师又何苦为难律师呢?有关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深律协的面试考核行为涉嫌超出上位法之授权,变相实施核准或增设行政许可。

从文义解释角度,考核意指“考查核实”而非“考查核准/审核”(可以查百度百科及各种词典)。

因此,有关法规仅授权深律协对实习相关情况进行考查核实,并非授权深律协实施核准或增设行政许可。

从目前面试考核的实际情况看,深律协实习考核的通过率竟然低至与司法考试通过率差不多,考核人员在实际的面试中对考核标准又拥有任意解释权及最终决定权(深律协规定只可本级复核的救济途径形同虚设(见下文),是否构成行政诉讼可能存争议,个人提出又担心深律协秋后算账,实习律师实际上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如深律协的考核人员不按有关法规以实习人员提供的实训材料为基础进行考核,往往针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接触的业务进行集中性追问,又如深律协的面试考核虽形式上设有题库,但相当部分的考核人员并不遵守随机抽题的要求,看人下菜,而且设题库抽查为主的方式本身就非常值得商榷,深律协设题库抽查为主的行为严重偏离了实习人员提供的实训材料,严重背离实习考核的宗旨及目的,涉嫌将实习考核变成了考试核准。

诸如此类的情形数不胜数。

深律协的种种行径涉嫌超出上位法之授权,变相实施核准或增设行政许可。

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三、深律协任意解释实习考核标准,增加实习考核的广度及难度,在面试考核中涉嫌故意刁难实习律师,有违深圳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的时代要求。

目前与实习考核有关的所有法规均没有要求实习人员全面发展、知识面面俱到,有关法规的表述限于“业务素质”及“基本技能”,即使提及“全面考核”也仅指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等综合发展。

但是,深律协的实习考核要求实习人员从签订代理合同、接待当事人、诉讼仲裁非诉到民事刑事案件等样样掌握,深律协的考核人员不按有关法规以实习人员提供的实训材料为基础进行考核,经常打着全面发展的旗号极其任意地提出各种各类问题刁难实习律师。

实习律师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在知识层面已经获得了国家的认可,不应受到重复考查许可,而且,实习律师已经在有资格的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实际操作律师业务满一年以上,更进一步,即使执业多年的律师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照此逻辑,那么许多执业律师也不应当通过年审了。

深律协的此种行径既有故意刁难实习律师的嫌疑,又有违深圳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的时代要求。

有关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1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期限;(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三)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四)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任务。

(五)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新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委会自完整收到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提交的面试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备注:“二十五个工作日”改为“60日”),安排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人员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后考核时间。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律协会员部对实习人员提交的面试考核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经书面审核合格的,由会员部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二)管委会安排考核小组进行面试考核;(三)面试考核时,实习人员需先进行实习总结汇报;(四)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面试考核申请材料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并结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考核要求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答辩;四、深律协关于考核结果的所有网上公示并没有显示考核是否合格,为部分人走关系改成绩打开方便之门,涉嫌程序违法、损害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权。

深律协组织的面试考核虽然形式上当场出成绩,但当场出成绩只有本人知晓,并不意味着公开公平,实际上公众也不可能从合法的途径进行监督,因为深律协关于考核结果的所有网上公示并没有显示考核是否合格、仅显示到场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名单,为部分人走关系改成绩打开方便之门,涉嫌程序违法、损害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权。

有关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五、深律协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只可本级复核且为最终结果,限制权利人的救济途径,严重违反上位法之规定。

有关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新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实习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四十六条规定,实习人员向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的,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应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备注:删除“实习人员对符合决定仍不服的,管委会应另行组织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理事会审议决定”)六、深律协新修订关于考核不合格延长实习期的规定极不合理,既没有征求大家的意见,也没有任何上位法的授权。

深律协新修订关于考核不合格延长实习期的规定在其他省市中绝无仅有,也成为悬在深圳市所有实习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

该新修订的规定极大地延长了考核不合格后的实习期,而且增加了重新实习、两年内不得实习的规定。

如深律协对某位实习律师不满意,该规定即可成为惩罚利器,试问还有哪位实习律师敢站出来提意见?搞法律的连自己的权利都无法保障,实为法治之悲哀!!!有关法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新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实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没有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存在前款第(一)、(六)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且情节轻微或者存在第(二)、(三)、(备注:删除(四))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应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实习人员存在前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应当延长6个月至12个月的实习期,二次延长实习期限仍未能通过面试考核的,应重新实习,重新实习仍未能通过面试考核的,在管委会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实习;】(备注:【】为新增内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1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六)、(七)、(八)、(十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一至六个月的实习期。

(注:前述情形均没有包括考核不合格)诚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所写的:“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法治是“众人的事情”,需要法律人的集体勇气和担当才能支撑起来。

本文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指正。

深圳市实习律师代表二〇一二年八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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