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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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洛阳芯源半导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洛阳芯源半导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洛阳芯源半导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8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依芳【审理法官】李依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洛阳芯源半导体有限公司【当事人】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洛阳芯源半导体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洛阳芯源半导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苑旭东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刘丽华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杨星云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旭东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刘丽华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杨星云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旭东刘丽华杨星云【代理律所】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洛阳芯源半导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洛阳芯源公司系扬州晶新公司与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合资设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外,另查明,1、洛阳德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前言部分记载该次审计所取得资料由洛阳芯源公司提供,该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由资料提供方承担。

2、洛阳芯源公司提交的2017年3月22日记账凭证等证据载明的扬州晶新公司还款为70万元,另外60万元系归还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款项。

2017年3月21日的建设银行交易凭证中显示扬州晶新公司向洛阳芯源公司转款130万元,用途为往来。

3、因本院(2017)豫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豫03执恢3号查封公告,对被执行人位于伊川县滨河大道与高新六路交汇处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共计179台予以查封。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设备管理(29P)-2022年学习资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设备管理(29P)-2022年学习资料

前言-2019年11月19日山东新泰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装置维修人员在-拆除盲板时发生爆燃,造成 5人死-亡、15人受伤。-2019年2月28日河北克尔化工厂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处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 内反应产物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发生爆炸。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
前言-●-2019-5-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2019-2-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知》(国办发明电〔2019)15号。-2009-6-2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2019-3-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7号。-2019-8-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于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安委办〔2019)26号。-2019-1-5,国 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91号。-2019年,《安全生产事故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9)16-2019-8-7,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9]103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设备管理-经思悬插-自P可吧话1项4而
前言-石油、化工产品都是按照-一定的工艺过程,利用与-之相配套的机械设备生产-出来的-。-化工设备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动设备,.如各种类型的-泵、压缩机、离心机等;-每家礼-器
前言-另一类为静设备,如用于精馏、解吸、吸收、萃取等工艺的-各类塔式设备;用于流体加热、冷却、液体汽化、蒸 冷凝-及废热回收的各种热量交换设备;化工生产中的聚合、加氢、-裂解、重整等工艺用的各类反应设备;用于原料、 品及半-成品储存、运输、计量的各种储运设备等。

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实录——以“中核钛白”为例(观影讨论)

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实录——以“中核钛白”为例(观影讨论)
张静: 这里面有意思的特别多,比如李建锋后来得血压高住院了,假定
他非常健康,那么这些人会不会认为他完全是一个剥削者,他是一个 想要逃跑的人,他是一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人,等等?后来事实证 明他不是,虽然他没有唱高调,没有说“我们应该有企业社会责任、 私人应该承担起来社会稳定责任”这些话,但事实上他所做一切都是 导致了一个向好的结果,所以他的作用是非常建设性的。最后职工也 谈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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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就失败了。大家仔细看这个案例的话,很多很多环节都是危机四伏, 比如第二次债权人会,如果债权人投票不能通过,就得清算了,也完 了。
梁治平: 那个是很关键,但是你从后来得票来看,包括这个事情发展,它
的成功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为它是一个集体的事情,而不是一个 人的事情。一个人比如他本来还算健康,可是压力很大,一下子就不 行了,就倒下去,整个事情就完全改变。但是,比如有些人不同意, 还是能通过,尽管不是 90%,可能是有 80%、70%,还是能通过,因 此通过的概率是非常大的。因为在那个阶段的时候他要做很多工作, 包括这边拿 2000 万提高他的偿付率,还有很多,这是一个计算的过 程,他可以看他接不接受这个方案?接受或者不接受对他意味着什么? 那个过程虽然很重要,但是基本上你会觉得它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梁治平: 大家看了这个片子后一定有很多想法,那么我们现在就开放讨论。
大家可以提问题,也可以提建议。张静你先讲,我觉得这个案例跟你 们搞的田野调查非常接近,只不过你们采取的手段不一样。张静教授 是搞社会学研究的,她们对田野这块比较熟悉,你觉得有什么问题就 先讲一讲。
张静 我觉得他们做了很大的贡献,确实要向你们致敬!我刚才已经跟
梁治平: 这个事比较有意思就是这个案例的成功也可能取决于非常偶然
的因素,如果他晚 20 分钟送到医院去,这个企业可能就完了,你们 这个片子也拍不成了,很多事情都不会发生。所以最后要讲的一句话 就是:这个过程可能到处都在重演,但是结果都不一样,因为结果往 往取决于很多非常偶然的因素。

中新产业集团破产方案

中新产业集团破产方案

中新产业集团破产方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10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浙10破字4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0年8月27日,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957636.73 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职工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更正请求并附相应材料及理由。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债权的分组分类《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3表决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南山法院意能芯判决书

南山法院意能芯判决书

南山法院意能芯判决书一、引言1.1 背景介绍南山法院是中国南方一家知名的法院,其执法公正、审判高效的形象深入人心。

近期,南山法院在一起涉及意能芯公司的案件中做出了一项重要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1.2 案件概述意能芯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研发和生产新能源技术的企业,其核心产品是一种高效的太阳能电池。

然而,该公司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作关系紧张,最终引发了一场商业纠纷。

二、案件审理过程2.1 原告起诉原告是合作伙伴公司,他们认为意能芯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意能芯公司赔偿。

2.2 被告辩护意能芯公司辩称,他们在合同中所承诺的技术水平是可以实现的,并且原告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

2.3 证据调查南山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和审查,包括合同、技术报告、交流记录等。

2.4 庭审过程南山法院组织了庭审,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双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技术水平的实现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辩解。

2.5 鉴定意见为了确定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南山法院还聘请了专业的技术鉴定机构对意能芯公司的产品进行了鉴定。

2.6 审判结果南山法院经过全面综合分析,最终做出了判决。

下面将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三、判决书内容解读3.1 违约责任南山法院认为,意能芯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水平提供产品,从而导致了合作伙伴公司的经济损失。

因此,意能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赔偿金额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南山法院的审查结果,法院认为合作伙伴公司的经济损失总额为X万元。

因此,南山法院判决意能芯公司赔偿合作伙伴公司X万元。

3.3 技术水平鉴定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机构的评估,南山法院认为意能芯公司的产品确实存在技术上的缺陷,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水平。

3.4 违约责任比例考虑到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南山法院判决意能芯公司承担X%的违约责任,合作伙伴公司承担X%的违约责任。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0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

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

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

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

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_ST贤成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_ST贤成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2013)宁民二破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志荣二、西宁中院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情况:2013年5月23日申请人以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我公司进行重整。

西宁中院查明:2012年6月30日,申请人与我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确认截至2012年6月30日,申请人对我公司享有9,750万元的债权。

截至目前,虽经申请人主张但我公司未能清偿该到期债务。

根据我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截至2013年3月31日,我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01,685.19万元,负债84,610.99万元。

2013年5月15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开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截止2013年5月13日,我公司涉及诉讼案件60余起,涉案金额343,326万元。

同时,我公司主要资产为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并因债务担保关系设置了质押,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也因债务担保设置了质押,又因涉讼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了股权和资产,部分股权已被法院拍卖还债。

西宁中院认为,我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我公司的重整申请。

三、公司股票停牌及复牌事项: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3.2.7、第13.2.8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6 月19日停牌一天,2013年6月20日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即2013年7月18日)起实施停牌。

三九集团债务重组案例分析

三九集团债务重组案例分析

三九集团债务重组案例分析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上市公司在运转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相关利益各方更大的损失,《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当债务人进行重整时,债权人一般会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豁免或让步,这就产生了债务重组。

本文首先简单的介绍债务重组的含义及方式,再结合三九集团债务重组案例分析,看看三九集团是如何如何在各方利益下通过债务重组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上市公司的外壳。

一、债务重组介绍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有以下几种方式:(一)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侦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五)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法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例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

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

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

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

2007年6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

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

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

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

大冶矿业借壳刚泰控股成功上市案例分析

大冶矿业借壳刚泰控股成功上市案例分析

大冶矿业借壳刚泰控股成功上市案例分析背景介绍2012年,刚泰控股(600687)6月26日晚间披露重组预案,公司拟购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同步配套募集部分资金不超过8.6亿元,并于27日复牌,这意味着刚泰控股由贸易、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转型为矿业开发、勘探、贸易和股权投资。

但是这同时也是大冶矿业借壳刚泰控股从而成为上市公司,增强融资能力的一次华丽蜕变。

借壳过程分析公司此次重组预案,采取“资产出售+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的方式,同时进行。

公司26日公告称,董事会审议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资产出售协议》以及《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

关于资产出售,公司拟向刚泰矿业出售公司持有的浙江华盛达89.78%的股权。

拟出售资产的预估值约为3.74亿元,刚泰矿业将以现金支付对价。

其次,公司拟发行股份约1.90亿股,公司拟向刚泰矿业、大地矿业、刚泰投资咨询分别发行股份以购买其各自持有的大冶矿业68%、20%和12%的股权,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合计约为26亿元,拟注入资产为大冶矿业100%股权。

此外,还有配套融资。

公司拟通过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配套融资。

发行价格为13.72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的金额不超过本次重组交易总金额的25%,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经初步测算,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约8.6亿元。

本次交易前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徐建刚,公司的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重组前,刚泰集团持有公司17.94%股份,公众投资者持股82.06%,重组后,刚泰集团持股降到6%,刚泰矿业将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达33.99%,大地矿业持股10%,刚泰投资咨询持股6%,其他特定投资者持股16.54%,公众投资者持股降为27.47%。

但由于刚泰矿业的96.67%股权为刚泰集团持有,而徐建刚占刚泰集团70%股份,其妻子徐飞君占30%,所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建刚不变,且增加了控股比例。

ST钛白破产重整计划

ST钛白破产重整计划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目录
释 义 ......................................................................................................................................................1 一、中核钛白基本情况 ............................................................................... 4
(一)公司简介 ............................................................................................................................... 4 (二)公司经营情况 ....................................................................................................................... 5 (三)重整申请情况 ....................................................................................................................... 6 (四)资产与负债 .................................................................

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36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桂欣郑炬冯慧芳【审理法官】吕桂欣郑炬冯慧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中航三林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中航三林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中航三林铝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富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张艳妮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秦宗亚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李承熙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富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张艳妮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秦宗亚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李承熙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富峰张艳妮孙萍萍秦宗亚李承熙李荫菁【代理律所】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淄博森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中航三林铝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三林公司破产衍生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专属管辖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中止审理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三林公司破产衍生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1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阎鹏井慧于永刚【审理法官】阎鹏井慧于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当事人】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当事人-个人】张良【当事人-公司】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山东元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山东元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强【代理律所】山东元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良【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是否适当;二、一审法院认定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良支付赔偿金是否适当;三、一审法院以张良月平均工资3315.83元为标准计算赔偿金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是否适当;二、一审法院认定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良支付赔偿金是否适当;三、一审法院以张良月平均工资3315.83元为标准计算赔偿金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张良医疗期内即通知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同时,在签订协议前,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张良不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就没有经济补偿了等,造成张良的重大误解,故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且协议内容未依法保障张良的合法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将该协议予以撤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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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源内网安全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支持信息在北信源内网安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访问我公司网站http://www.v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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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19年12月25日)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目录1、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济南群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和解案3、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4、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家企业合并重整案5、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合并重整案6、淄博兰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7、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9、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10、山东新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一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情况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

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别为78%和22%。

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船舶公司)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近几年国际船舶市场经济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扬帆船舶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6年12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两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过程经过对青岛造船厂与扬帆船舶公司全面深入的调研,根据两公司申请,青岛中院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并依法指定了两案的联合破产管理人。

本案已知债权人1147家,债权债务总额高达91亿元。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15年5月1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乳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同日,以(2015)乳商破字第2-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2015年5月21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与决定书。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清算常规程序性工作1、组建管理人团队2015年5月21日,我所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8名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

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清算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015年5月23日,我们开始管理人印章的刻制工作,5月25日印章取回启用;2015年5月25日我们开始管理人账户开立工作,5月26日管理人账户开立成功。

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超日太阳能破产重整重组案例-20151029

超日太阳能破产重整重组案例-20151029
• 按照从复牌到目前为止最低股价6.1元计算,账面收益为12.54亿元
• 协鑫集成昨天收盘价为11.4元
三、财务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情况 2. 参加定增介入资产重组,分享大股东资产注入的超额收益
• 在重整完毕后,长城公司旗下“长城国融”进一步参与超日公司资产 重组的股份定增计划,拟投入5,040万元以1.26元/股的价格认购4,000 万股,占发行完成后股份的0.79%
•IPO
•发行募集资 金用于扩大 产能
2012年3月
• 发行的10亿 元5年期公 司债券(11 超日债)
• 亏损17亿元
2012年四季度
• 调整新能源 补贴政策, 产能过剩, 以出口为主 的光伏产业 受到重创
2013年
•亏损5479万 元
• 股票ST
2014年3月
• “11超日债” 违约,国内 首例违约债 券
• 投资者既包括像融境投资(公司控制人为深圳南港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等) 这样的公司相关产业投资者,也包括裕赋投资这样的纯粹财务投资者, 均获得非常丰厚的投资回报。
6. 超日公司扭亏为盈
• 剥离不良资产,改善资产结构
• 超日公司201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6亿元,比上年同期 2.29亿元增加33.39亿元,增幅为1458%。实现净利润1.88亿元, 比上年同期-7.72亿元增加了9.60亿元,增幅124%
• 普通债权受偿率仅为3.95%。
三、长城公司牵头向超日公司提出“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的解决方案
通过破产重整一次性解 决债务问题
引入重组方和财务投资 者帮助其恢复经营,以 此保证2014年底ST超日 净资产为正、利润为正
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 产,实现可持续盈利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4)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3)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8)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7)第十节股权激励 (69)第十一节破产 (71)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86)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90)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8)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07)第六节退市整理期 (111)第七节主动退市 (115)第八节重新上市 (119)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127)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8)第十六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9)第十七章释义 (131)第十八章附则 (134)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5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3.11.15裁判规则通过加大资产清收力度和制订重整计划时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供债权人选择的清偿方式保护金融债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正文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成立于2001年1月22日,主要经营业务为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太阳能电池及发电产品系统等。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电力)是2005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

无锡尚德则是尚德电力旗下资产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集中了95%以上的产能,10年间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商之一。

2012年,由于行业恶性价格战、全球产能过剩,以及自身决策频繁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无锡尚德运行陷入极端困境,并导致尚德电力股价一度跌至0.6美元以下,三次收到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警告,并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

2013年3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8家银行以无锡尚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

3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无锡尚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情况无锡中院受理后,指定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时建议清算组通过市场化运作遴选审计、评估、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充实清算组团队,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价值判断、营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由于无锡尚德是一家高科技型生产企业,营业事务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需要熟悉公司业务和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参与,在无锡中院指导下,管理人聘请了在资产重组领域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负责管理无锡尚德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实现了无锡尚德的复工。

为了彻底恢复无锡尚德的持续经营能力,从2013年6月下旬开始,在无锡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从全球范围内上百家光伏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工作小组专业评议等严格的招募程序,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光电)获得无锡尚德战略投资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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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 新太 编号:临2010-040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完毕完毕公告公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公司重整进入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期自番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为十个月,即从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9月3日。

昨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和债权清偿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2010年9月6日,公司管理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提交了《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根据监督报告,截止2010年9月3日,重整计划规定的股票划转和分配、对外投资清理、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均已完成,重整计划已于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

经番禺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我公司(含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324,721,728.84元。

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最终以现金及股票清偿的债权总额为113,945,132.21元。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210,776,596.63元全部予以免除。

自上述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依法终止。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为增加本公司当期重整收益约3.2亿元,折至每股获得重整收益约1元。

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0度年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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