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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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金政发[2014]43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4〕4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规范地下水开采秩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不含地热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注重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现状的需要,提出划定地
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的建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开发与利用
第七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和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情形取用地下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必须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