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资产证券化_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
资产证券化(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化
续运营还是进行清算,来保证优先获得本息的偿付。尽管如此,但资产并没有完全转移,经
概
营权仍属于公司,只是相应的收益由投资者获取,所以和传统的证券化产品相比,该类证券
述
仍会受到公司运营该资产获得收入的能力的影响。此外,投资者还面临资产贬值和清算变现
需要一定时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资产盈利的能力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相关性不强,而且具
证
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SPC,然后SPC 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券 化
募集的资金作为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的对价。在这个过程中要明确基础资
概
产的所有权已从发起人转移至SPC,通常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有相应
述
的基础资产出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支持。
2. SPT 形式: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 然后转移给受托人持有,再由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凭证。该模式利用信
产与SPV 的破产相隔离。破产隔离相当于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强有力
的内部信用增级手段。
3. 信用增级:为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发起人可以实施信用增级。实践中主要有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 种方法。
4. 资产证券化的“九三三”
.
(3)三大产品系列
一 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
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不论是发起人破产,还是
受托人破产,均不会波及到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我国目前银行信贷资产
的证券化采取的就是这种信托模式。
5. SPV 的功能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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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PV的架构
根据证券的发行形式和现金流特征,又可将SPV的架构分为过手架构和支付
商业保理ABS供应链金融ABS大比拼谁才是最后的赢家
商业保理ABS供应链金融ABS大比拼谁才是最后的赢家商业保理ABS供应链金融ABS大比拼!谁才是最后的赢家?第一部分:商业保理ABS持续发力,仅17年上半年发行规模便超去年全年(附保理ABS发行案例及关注要点)导读:自2015年5月市场发行首单保理ABS以来,截止2017年7月7日,市场上保理债权ABS发行总规模接近500亿,仅2017年上半年就超过220亿,接近2016年全年。
按照中国保理委员对十三五时期末我国商业保理规模超万亿的预测数据,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可谓巨大。
今天读懂ABS继续带大家了解学习这一重要的案例—商业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
一、保理业务及保理公司ABS动机1、保理公司业务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保理业务中所指的应收账款,是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2、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动机从近几年国内商业保理实践来看,保理公司主要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自身盈利;o银行融资;o股东借款或股东委托贷款;o与其他保理公司合作再保理融资;o 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o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模式);o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融资。
目前除了一些大型国有、上市公司背景的保理公司能够从银行获得授信取得较低资金成本外,其他渠道面临的资金成本并不低,而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保理债权ABS及其市场发行情况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和分层,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
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4)法学理论论文(1)
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4)法学理论论文(1)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4)法学理论论文(1),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三、ABS其他环节的法律问题除了真实出售的性质以外,ABS 融资过程的各个环节还牵涉到其他许多法律问题。
确定证券化资产目标阶段,法律上的鉴别主要包括拟融资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权益的权属问题,转让上的法律障碍问题等,特别要强调原始权益人对待证券化的每项资产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上没有设立担保物权等,使SPV获得的资产不会受到物权追及效力的影响,降低其信用级别,影响发行。
创建SPV阶段,1、在SPV的产权组织形式上,可以有三种选择。
一是原始权益人为ABS融资而组建一个子公司,但由于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人们会怀疑真实出售的真实性并借以否定其效力,所以一般法律和行业监管条例都明文规定,建立在这种形式基础之上的证券化行为是一种担保融资,进行表内处理。
二是SPV由独立第三方组建并拥有,不受原始权益人控制,而且其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SPV董事会中有至少一个独立董事,在实质性地改变SPV的目标和修改组织文件时,必须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
这种形式基础上的资产转让,真实出售迹象明显,因而一般法规允许视其为所有权的转让,进行表外处理。
三是由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了权威资信评估机构给予的较高资信评定等级的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来充当SPV,这些公司除了应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还应在欲引资的国家登记注册。
我国目前可选择一些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国内金融机构,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与西方发达国家资信卓著的金融机构共同组建SPV或成为现有SPV的股东,为日后大规模开展ABS融资打下良好基础。
在前两种形式下,还需要进一步考虑2、SPV组建地点的选择。
这主要牵涉到《公司法》和《税法》的规定。
SPV是一个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一般为“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场地、人员,经营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这些必须不违背创建地《公司法》的要求。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金融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热门话题。
简单来说,ABS就是将金融资产,如消费金融、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资产通过特殊的法律构建工具和技术加工后,转变为证券,以此进行融资或者转让的现象。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ABS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促进了各类经济主体的融资。
但是,随着其应用范围的增加,其法律问题也日益突显,这就需要一定的研究和思考。
一、ABS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ABS的定义和分类。
1、ABS的定义ABS指的是把资产通过特定的结构和技术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从而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公开转让和交易的金融工具。
2、ABS的分类ABS可以按照资产种类进行分类,比如: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账单证券化等。
另外,ABS也可以按照发行者、投资人、评级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
二、ABS的法律问题ABS存在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ABS的发行和评级ABS的发行和评级是整个证券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在证券化发行过程中,发行人需要向投资人披露适当的信息,如所涉及资产质量、风险、对投资人承诺等方面的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信息会存在缺乏转移、隐藏甚至欺诈等情况,这就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财产损失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部分国家或地区制定了ABS的评级制度。
评级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对ABS进行评级并发表评级报告。
但是,评级机构也可能存在评级过高,或者过度承诺等情况。
因此,如何加强对于评级准则、评级结果的监管和管控,是避免“评级”风险的关键。
2、ABS的违约和合同解释针对ABS的违约和合同解释问题,主要涉及到ABS的结构以及各类交易主体的责任问题。
在ABS的结构方面,ABS的合同关系由多个协议组成,包括发行人与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之间的协议、SPV与受托人(trustee)之间的协议、SPV与投资人之间的协议等。
资产证券化(ABS)深度解析
1资产证券化概述(一)资产证券化概括1、界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简单的讲:资产证券化就是出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
2、基本结构3、结构解析(1)合格投资者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管理人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可以完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专项资管计划的运作提供服务。
(3)根据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同意出售,并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卖方)向计划管理人转售基础资产,且管理人(作为买方)同意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相应的基础资产,并向原始权益人直接支付转购买基础资产的全部价款。
基础资产即自初始日至截止日的特定期间,原始权益人根据特定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
(4)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约定,对基础资产中的特定用户仍然负有持续责任和义务。
同时,计划管理人委托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收取和催收等事宜。
(5)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4、主要业务参与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很多当事人,主要业务参与人如图:主要业务参与人解析: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转移其合法基础资产用于融资的机构;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托管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看,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资产服务机构:为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发起人一般会承担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信用揭示功能;外部担保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按时足额偿付提供外部增信(例如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中证登:为资产证券化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的登记、托管、交易过户、收益支付等。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当今金融市场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它是一种通过将企业资产打包成证券来获取资金的融资工具。
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涉及到许多问题,例如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如何规避这些问题。
一、证券法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问题涉及到证券法。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流通和交易等方面的规则。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来发行、流通和交易证券。
例如,公司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以便获得批准。
另外,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足够的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投资决策。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信息。
如果公司没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那么它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合同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公司必须签署各种协议和合同。
例如,公司必须签署发行证券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和保证协议等。
这些协议和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签署这些协议和合同之前,公司必须仔细检查这些协议和合同的条款。
公司必须确保它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且它们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公司没有仔细检查这些协议和合同,那么它们可能会在未来面临风险和纠纷。
三、公司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例如,公司必须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以便在其下发行证券和管理资产。
SPV通常是特殊的法律实体,它的目的是限制风险和保护资产。
另外,公司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来管理和监督SPV。
公司必须确保SPV 的日常事务得到有效管理,并且SPV的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公司没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它们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四、知识产权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公司可能会涉及到版权、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
一篇文章把资产证券化(ABS)的问题全部讲清楚!
一篇文章把资产证券化(ABS)的问题全部讲清楚!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结构化设计提供不同风险、期限及收益特征的证券,满足机构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政策也能约束并影响机构的投资行为,银行、保险是ABS主要的需求方,而公募基金偏好供应链及消费金融ABS。
在市场风险偏好低、流动性宽裕的环境下,我们建议挖掘ABS的流动性溢价机会,关注结构设计带来的信用增厚价值,当然基础资产本身仍是核心。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结构化设计提供不同风险、期限及收益特征的证券,满足机构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政策也能约束并影响机构的投资行为,银行、保险是ABS主要的需求方,而公募基金偏好供应链及消费金融ABS。
在市场风险偏好低、流动性宽裕的环境下,我们建议挖掘ABS的流动性溢价机会,关注结构设计带来的信用增厚价值,当然基础资产本身仍是核心。
资产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将预期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结构化等方式加以组合,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融资手段。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先后经历了初步尝试、危机停滞、重启试点和高速发展四个阶段。
与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表现出了二级流动性偏弱、服务商体系尚未成熟、投资者结构单一、投机型产品较少、收益权类产品较多等特点,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及期限要求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四类组成。
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较大。
分产品类型来看,信贷ABS收益率整体偏低,期限分布范围较宽;企业ABS收益率分化明显,期限以中短期为主;资产支持票据收益率较高,期限以中长期为主。
由于ABS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在非标投资受限下,ABS对机构的吸引度增强。
具体机构而言,ABS在银行表内资金风险权重占用比例低,受到银行青睐;2020年3月,银保监会将保险资管产品ABS投资范围扩大至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放宽;目前公募基金投资于ABS比例仍显著低于产品条款约束,仍有配置提升空间。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成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本文以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某城市为改善交通状况,决定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资金需求量大。
为解决资金问题,项目公司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项目公司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收益权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是核心环节。
本项目涉及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转让合同效力:项目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2)转让标的合法性: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转让标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
2. 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问题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本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需办理审批手续:(1)项目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2)转让国有资产是否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
3.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过程中,需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产品发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投资者保护要求。
4. 风险控制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基础资产风险:高速公路收费收入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投资者对项目公司信用状况担忧,可能导致产品发行困难。
(3)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可能面临难以变现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华东政法学院许淑红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将其出售给证券特别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证券特别载体SPV用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也简称ABS)经过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实质上证券化的过程就是将原资产中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使其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
证券化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并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融资的各方均有所受益。
它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目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广为流行的融资方式。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也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
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庞大的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规模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
但是在展望我国资产证券化广阔前景的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建设与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相比还远未成熟和完善。
我们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完整的资信体系、评估体系没有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还有待形成证券、信托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尽管我们有了《信托法》和即将推出的《投资基金法》但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这些都将成为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绊脚石。
特别是配套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尤为重要。
要进行资产证券化立法要先行。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的基础我国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接收了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作为这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者他们的法律地位直接约束着他们的行为。
浅析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
浅析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作者:来源:《科学导报》2021年第14期随着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对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日益受到瞩目。
本文将浅析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介绍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规定,交易结构及特征,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短期内难以变现但有一定安全保障的资产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发起机构将经选择产生的资产池内基础资产交由受托人,并设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结构化的设计进行增信。
SPV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并向投资者人发售证券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作为发起人基础资产出让的对价支付发起人。
后期,SPV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定期向投资人发放投资回报。
可证券化的资产大致分为四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企业的债权,企业的收益权以及不动产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
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同时,国有企业要注意风险自留。
在信用评级方面,国有企业要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最后,国有企业要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按投资人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提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说明信托财产是独立于机构的固有财产,取得的财产利益,也归于信托财产。
当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资产证券化不仅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和挑战。
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
我们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原理进行介绍,以便读者对资产证券化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我们将重点探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资产转让的合法性、破产隔离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
接着,我们将对各国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发现其中的共性和差异。
我们还将对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操作提供理论支持,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投资指南。
我们相信,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与核心要素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其基本流程与核心要素构成了其运作的基础。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资产池的组建、资产池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步骤。
资产池的组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
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将一系列具有相似特征、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
这些资产可以是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租赁资产等。
接下来,资产池的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
通过风险隔离机制,将资产池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确保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能够独立于发起人的信用状况。
这通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来实现,SPV作为资产池的法律所有者,负责管理和处置资产池,从而确保资产池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我们来了解一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通常是专门成立的资产支持机构),并由该实体发行相应的证券,将资产变现融资的一种金融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资产支持机构将所得到的现金再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从而实现企业的再融资。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账款、政府债券等。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通过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企业可以迅速获得资金,提高资本的周转效率,减少债务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通过证券化,企业还可以将风险分散给更多的投资者,降低企业的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更加透明地了解资产包的情况,从而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有效性。
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由于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这就需要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
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市场失灵风险,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发生市场垄断、价格操纵等情况,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监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法律监管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在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方面,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以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资产支持机构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规定其业务范围、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和稳健。
还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防范跨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
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国家需要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披露要求和标准,要求资产支持机构对资产包、风险情况、收益预期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以提高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度和评估能力。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企业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融资的工具,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随着中国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庞大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已经形成,并成为中国境内企业多元化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问题是企业发行ABS产品时需要面对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本文将针对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意思。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ABS是指企业将其已有的资产进行证券化,通过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来募集资金。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已有的资产转变成证券发行到市场上,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专有公司,由专有公司转让资产,并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另一种是由企业自身转让资产,并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管理办法》、《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ABS产品的发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二、信托结构在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分析过程中,信托结构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常采用信托结构,将资产转让至特定的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这样的结构有利于隔离资产与企业的关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抵押品管理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分析还需要考虑抵押品的管理问题。
抵押品是ABS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发行ABS产品时需要充分考虑抵押品的质量、稳定性和管理方式,以保证ABS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税务法律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分析还需要充分考虑tax consideration。
企业在发行ABS产品时需要充分考虑税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以减少税务风险,提高ABS产品的竞争力。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是企业发行ABS产品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范文)
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范文)第一篇: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范文)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与资产的使用效率。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曾因次贷危机停滞数年,于2012年重新启动,目前正进行第三轮试点,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的条件已较为成熟。
其较传统融资方式具有巨大优势,使得在金融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阿里巴巴等公司业已参与其中。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及特征(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以公司型特定目的机构为例)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真实销售)给某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特定目的机构将该证券化资产打包组合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特定目的机构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特定目的机构负责用该证券化资产未来的产生现金流偿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可以在该证券存续期间选择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变现或选择持有到期取得证券的本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1.资产信用融资。
资产一旦转移(真实销售)特定目的机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即切断法律上的资产归属关系。
最终投资者的权益偿付是否实现,仅取决于资产本身,与原始权益人无关。
投资者仅考虑资产本身的信用,不考虑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
2.表外融资。
表外融资是指实质债务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
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不直接反映在负债表,但形成的收益及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中体现,能维护企业形象,降低负债率。
对于银行而言,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而增加贷款额度;另外,还有利于银行资金池表外非标准化债权合规。
3.有利于缓解错配困境。
错配困境即存款期限和贷款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时而资金闲置时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本质上是资金时间分配不合理。
商业保理有关保理资产证券化论文
商业保理概论论文题目:论保理资本证券化——浅析保理资本证券化的优势与问题学生姓名:邱斌学号:2015140138班级:15级国际商务1班指导老师:孔炯炯、张乐乐论保理资产证券化——浅析保理资产证券化优势与问题摘要:保理资产证券化是将保理公司手中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让他们转变成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
目前这类融资方式正处于积极探索尝试中,在我国保理市场中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本文将从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作用入手,进而分析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问题,起到对保理行业的预测、前瞻作用。
关键词:保理、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资产池目录第1章引言 (4)第2章保理资产证券化概念 (5)第3章保理资产证券化优势 (7)第4章保理资产证券化问题 (9)第5章总结 (12)参考文献 (13)第一章引言保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新兴的融资方式正处于积极探索尝试中,而其在我国也有着良好发展前景。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出台,明确了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将资产证券化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意味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
本课题主要将从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作用入手,进而分析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利与弊,起到对保理行业的预测、前瞻作用。
第2章保理资产证券化概念保理(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销售分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处理应收账款的做法.保理资产证券化是将保理公司手中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让他们转变成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自2012年以来,商务部在天津、深圳、上海等地设立商业保理试点,短短几年时间,商业保理公司数量迅速增长。
但是,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并没有随着商业保理公司数量成比例增长,主要问题在于商业保理公司自身的融资难问题。
随着2014年企业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明确了基础资产的负面清单,不少保理商将融资的选择放在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上。
2015年,摩山保理公司成功发行了两期商业保理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该模式的可行性已经得到验证,未来随着商业保理的不断发展,基础的保理资产将不断累计,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市场不容小觑。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由于融入了商业保理的过程,有别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证券,起步比较晚,实际操作过程较为复杂。
但是配套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商业保理立法几乎处于空白。
本文在分析商业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的基础上,探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问题和破产隔离问题,最后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本文共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起源以及市场发展情况,并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下定义,然后从法律主体、法律客体以及内容三方面剖析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最后以图表的形式描述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操作方式。
第二章阐述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问题,可以分为三小节。
第一节主要介绍资产转让的第一步骤,即拟转让资产的选择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保理资产都可以用来进行证券化。
第二节分析了关于资产转让的法律依据,发现不管是商业保理中的资产转让还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都是依据《合同法》,并没有特别区分。
第三节针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多次资产转让,分析其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第三章分析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问题,第一部分阐述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本质以及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分析真实出售”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必要性,以及影响“真实出售”判定的潜在风险,最后以“摩山保理一期专项计划”为例得出“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
ABS若干法律问题关于析
ABS若干法律问题关于析内容摘要:为了促进存量资产的流动和大型项目的融资,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出现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ABS,即资产支撑证券化融资模式。
本文依照其发展对其类型做了区分,并重点介绍项目融资型ABS,分析了关键步骤“真实出售”的法律性质,确定为买卖而不是担保,最后对ABS融资每一环节可能涉及的问题都作出了一些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ABS,SPV,真实出售;目; 次一、ABS简介二、“真实出售”的法律性质三、ABS其他环节的法律问题;;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兴起一股金融创新的浪潮,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涌现,使现代经济日益呈现出财产价值化、实物证券化的特征,冲击着整体社会从静态走向动态、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实物形态走向金融媒介型结构。
这其中最具代表性,构思也最精巧的就是ABS (ASSET-BACKED SECURITISATION),即资产支撑证券化的融资模式。
由于ABS独特的表外融资、资产剥离等功能,这种方式甫一引入中国就引起了政府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但法学界对此的重视似还不够,本文就拟对ABS过程中牵涉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一些论析。
;一、ABS简介;广义的ABS,既指ASSET-BACKED SECURITIES,即资产支撑证券,也指ASSET-BACKED SECURITISATION,即资产支撑证券化,前者是后者运行流程中发行的证券。
后者又称资产证券化、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资产证券融资、资产担保证券化等,至今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基本的含义是指对某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或是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已有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分离与重组,进行信用升级,然后以此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发行高档债券,从而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的一种融资手段。
它是证券化的高级阶段,起源于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实质是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所以“通常使用这一概念时都强调对某项资产或资产池的‘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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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资产证券化_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随着我国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商业保理作为能够实现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受到了买卖双方的欢迎。
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应收账款存在流动性弱的问题。
如何增强商业保理资产的流动性,解决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的融资困境,成为商业保理公司目前颇受关注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己经开始,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当今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难题函待解决。
在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剖析,探讨当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情况,分析探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就如何去完善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构建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法律措施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1、商业保理的含义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不同的国家与学者对其进行不同的定义。
根据《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对于保理业务的定义,其认为保理业务不仅仅包括信用担保,还包括应收账款服务与托收服务,贸易合同的出售方将其应收账款追索权出售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支付货款或者逾期支付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向出售方支付货款的一种融资服务。
商业保理作为保理的一种,是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贸易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综合性的服务,其主要的目的是针对应收账款为企业商品交易过程提供融资服务。
随着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的扩大,企业账款回收的风险加大,商业保理业务获得巨大的发展机遇。
2、资产证券化的含义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而且为参与主体提供了降低风险的手段。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通过资产证券化,把缺少流动性但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集中形成资金池,并将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信用增级并在证券市场出售。
3、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基础上提出的。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可以认为是,商业保理公司基于融资的需求,将手中从各个卖方中受让的具有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集中起来形成应收账款资产池,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并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转变成为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的证券的过程。
2014年证监会公布《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则的修订,不仅统一了特殊目的载体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且还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管理人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原来的证券公司拓展到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子公司,取消审批制,实行备案制,而且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进行扩大,不仅包括企业应收账款、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还包括不动产收益权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
(二)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主体分析1、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包含三大交易主体: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
发起人又称为原始权益人,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即为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在于融资,获得周转的资金,发起人通过将自身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集中,组建资产池,并通过合同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从SPV获得转让应收账款的对价,发起人通过转让缺乏流动性的应收账款,获得周转的资金,有效地帮助发起人扩大商业保理业务的规模,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商业保理业务当中去。
发行人是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即专门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
SPV是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重点主体,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与其他的融资模式相比,通过SPV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能够有效地隔离风险,而且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通过将债权转让给SPV,能够实现与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隔离。
从广义上看,SPV的类型有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如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管)、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银行资管、私募基金等。
根据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我国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一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在于将缺少流动性的应收账款转化成可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给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直接的融资。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是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个人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其可以获得专项计划资产的收益。
投资者可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等因素考虑是否购买。
此外,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还有一些辅助主体。
计划管理人是SPV的代表,不仅负责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发起与设立,还代表SPV从商业保理公司购买应收账款形成的资产池,并负责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的托管等。
资产服务机构是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一般而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是资产管理服务,发起人在向SPV收取资金管理费后担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机构。
由发起人担任比较合适,主要是基于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保理公司是为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服务的机构,而且作为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受让者,商业保理公司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组合较为了解,能够针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出控制的方法。
资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其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接受SPV的委托,对SPV的基础资产进行资金托管的机构。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通过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提升,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机构多为第三方保证担保,如银行、集团母公司等等。
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证券承销人主要是证券公司,证券承销人根据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不同分为代销人与包销人,代销的风险比较大,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发行的证券未能在计划的期限内销售,则由发行者自身承担风险。
二、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与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规。
但实际上,监管部门和市场早己关注到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4年3月,证监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同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资产证券化业务”。
当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主要是依据《管理规定》以及配套的工作指引犯等规则,在规则中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范围扩大到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础资产的范围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而保理资产首次进入ABS基础资产的范围。
证监会以及上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则的修订极大地促进了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1、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分析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是要解决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1)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性问题根据应收账款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开始时是否存在为标准,可以将用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中的应收账款分为现时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
现时应收账款就是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开始时就己经存在的应收账款。
现时应收账款的转让操作相对容易,但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便是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问题。
未来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基于有效存在的债权才能进行债权的让与,未来的债权其能否发生尚不确定性,而且即便发生,债权的内容等仍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不能对未来的债权进行让与。
(2)“禁止转让”条款问题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将优质的应收账款形成资产池转让给SPV,这涉及到应收账款的“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其中包括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根据该规定,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或者贸易合同并不存在禁止转让条款但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之后通过补充协议禁止应收账款的转让,而商业保理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债权,并将该应收账款进行资产化,一旦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时,买方可能会以合同中的禁止转让条款进行抗辩,拒绝支付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2、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分析真实销售是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基础资产能够实现风险隔离的前提,基础资产在转让的过程中只有满足了真实销售标准,才能在发起人发生破产等危机时,不被划归到发起人的破产财产,如此方能维护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管理规定》对于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但当发起人出现破产等问题时,能否运用破产隔离的原理去解决,仍难以确定,这也将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项目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三、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完善对策(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完善建议1、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属性我国应当从法律上明确SPV的法律性质,应当完善《公司法》中关于SPV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SPV的法律性质应当明确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民事权利的主体,作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保理公司与SPV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附属关系,SPV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且SPV实质上是为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而存在的,在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对SPV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以及税收标准等方面都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
2、立法上要限制特殊目的载体的经营范围我国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必然要采用SPV来隔离风险,因此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立法,对SPV的经营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制,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应仅能从事受让基础资产,并发行证券等与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经营行为。
SPV作为隔离破产风险的重要机构保障,只有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才能避免SPV从事其他的业务而导致商业保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