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星海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星海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星海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星海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一、基础资产情况

指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1年内逐月购买星海保理公司“元宝山应收账款”收益。

二、基础资产相关资料

根据元宝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与星海保理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及《保理协议》,根据保理业务需求,元宝山在星海保理指定银行开立保理资金监管专户,账户名称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与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此保理专户为东北电网以后对元宝山的回款专用账户。元宝山签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东北电网其应收账款债权已全部转让给星海保理公司,并更改每月回款到保理资金监管专户的情形。

三、基础资产的可行性分析(以下要素需请星海保理公司进行确认)

1、基础资产界定清晰:基础资产为星海保理公司持有的元宝山应收账款的收益(根据星海保理公司与元宝山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其应收账款收入可以清晰地区别于企业的其他收入。

2、基础资产权属明确:应收账款收入为星海保理公司的财产权益,应收账款收入所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自主及可支配的

财产权益。

3、基础资产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

?元宝山电厂的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简单明确,电网

公司按月结算。

?发电量及水电销售收入可以精确计量。

?电网公司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框架

1、交易机构(详见图一)

图一:“星海保理应收账款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交易结构图

?xx证券做为管理人设立“星海保理应收账款收益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成立后,本计划募集资金将用于向原始权益人

(星海保理)购买其持有的东北电网每月的应收账款。

?本计划的增信方式:担保银行为受益凭证的本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2、交易主要环节

?计划设立:xx证券发起设立本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本计划受益凭证,共筹集资金8000万元。

?计划管理:xx证券为本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并行使管理人职责。

?购买基础资产:专项计划成立后,本计划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购买基础资产。

?计划分配:专项计划成立后,每月分配一次。资金由托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分配指令直接划入中证登指定帐户,最终划入投资者帐户。

?信用增级:XX银行对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如期足额收到等于受益凭证的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

?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计划资产的托管:XX银行为本计划的托管银行,履行托管职责。

?计划资产的投资运用: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购买星海保理公司持有的元宝山公司应收账款,同时在当月取得应收账款收益时向持有人分配收益。

?流动性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受益凭证持有人必须通过其委托代理证券公司在大宗交易系统上进行转让。

?中证登将负责受益凭证的转让过户和资金的交收清算

3、收益分配及资金划转(详见图二)

图二收益分配及资金划转流程图

?星海保理、xx证券、XX银行签署《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就监管帐户向计划帐户划款做出严格的规定。对每

月划款期间的划转方式作出详细规定;

?在各项操作环节上规定严密的保证措施;

?元宝山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东北电网公司将其按

《购售电合同》结算的月度购电款项按月足额直接划入星海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账户;

?星海保理公司、元宝山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托管银

行将监管账户内自东北电网公司收到的水电收益款项按约定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

?若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星海保理公司收款账户被

冻结、查封或其他情形而不能按上述约定方式进行划款的,元宝山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东北电网公司将其月结的购电款项直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

五、产品说明书概要

xx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2年XX月XX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指引》)、《xx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目的

管理人因设立专项计划将投资者自愿投资的合法资金通过参与专项计划,形成由托

管人托管的专项计划资金,并由管理人本着应有的注意和谨慎,将专项计划资金投

资于购买星海保理公司合法所有的未来1年内持有每个月的元宝山电厂应收账款收

益,为受益凭证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管理期限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限为1年,可展期。

目标规模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80万份,存续期不设上限。

推广期2013年XX月XX日起的10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募集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份额种类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A类受益凭证,其中:

也称“A档”或“A类”,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凭证。在本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安排滚动、分期发售A类受益凭证。各期A类份额均以100

元/份认(申)购,具有各自的实际起算日期、约定到期日期、最高年化收益率R Ai (i

为编号) ,不得提前退出。

结构设计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A类受益凭证每月月末10个工作日开始募集,1年共有12期

A i(i=1~12),每一期募集规模为80万份(即8000万元)。

举例:

(1)2012年12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开始募集A1,募集金额8000万元;

(2) 2013年1月1日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A1存续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

年2月1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R Ai,2013年2月1日进行还本付息;

(3)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31日开始募集A2,募集金额8000万元,

其中A1委托人可以于2013年1月31日前,通过系统预约转投;

开放期

A类份额由管理人在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根据需要安排滚动、分期发售(即

开放申购),在约定到期日期自然退出,一般不得申请提前退出。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00元/份。

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参与专项计划A类受益凭证,首次投资金额不得低于拾伍万元(RMB:

150,000),且每次追加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壹万元(RMB:10,000)且须为壹万元

(RMB:10,000)的整数倍。

相关费率1、认购费:XX%;2、托管费:XX%/年;3、管理费:XX%/年;

投资范围购买星海保理公司持有的元宝山应收账款的收益

风险收益特

?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的风险:本专项计划的收益来自于星海保理元宝山发电厂

未来1年期间内从东北电网公司收取的销售收入中预期金额的相应收益。若未

来出现电网公司购电量不足、流域水量不足、电力体制改革对元宝山电厂售电

电价不利等因素,均可能使得实际发生的水电销售收入减少,从而使得专项计

划购买的基础资产现金收益减少。

?操作机构涉及的风险:本专项计划的发行及后续操作涉及计划管理人、托管银

行等多家机构。若这些机构未能履行在专项计划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责任义务,

可能给相关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交接带来不便,甚至影响到本专项计划预期支

付额的及时支付。

?资产运用风险:管理人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协定存款

投资品种,期限不合适,或因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投资产品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将对专项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其他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受益凭证转让过程中涉及的风险等

适合推广对象投资者应保证其为参与专项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监管部门未明令禁止其投资于此类投资品种;

2、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3、认购的金额应当是1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小于15万元;

4、投资者需签署《合格投资者声明和保证》

当事人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证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

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

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

评估机构中元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元资产”)

推广机构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存续期间需要持续推广,管理人

可在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原始权益人星海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转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大宗交易平台进行受益凭证转让。收

益分配收益构成

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相关材料文本

1、需星海保理公司协调元宝山公司、相关银行、东北电网与xx证券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确保应收账款到账后能够划入计划托管账户;

2、需星海保理公司协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元宝山水电收益评估报告书》;

3、需星海保理公司协调担保银行与xx证券、星海保理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xx证券需与星海保理公司签订《水电应收账款买卖合同》

5、可以聘请评级机构对专项计划进行评级;

6、星海保理公司需向xx证券、东北电网、XX银行签订授权书。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本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 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 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 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 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保理公司重要的融资新渠道

保理公司重要的融资新渠道 商业保理是一个类金融行业,主要依靠杠杆获得业务发展资金。自从2012年我国商业保理发展以试点的形式推广开来,监管部门对其资金来源也做了规定。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10 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 号)中规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资。 监管部门允许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渠道来源主要有:(1)公司注册资本金;(2)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3)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4)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5)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6)股东借款;(7)再保理融资;(8)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方式。监管部门禁止保理公司使用吸收存款的方式获得资金。从国内商业保理实践来看,保理公司可行的资金渠道并不多,上述允许的很多资金来源方式在实践中都没走通。 目前,保理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包括:(1)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自身盈利;(2)银行融资;(3)股东借款或股东委托贷款;(4)与

其他保理公司合作再保理融资;(5)P2P 等互联网金融平台;(6)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模式);(7)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融资。目前银行融资仍是保理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两者的结合无疑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经济功能如下: 1 提高资产流动性 帮助保理商实现表外融资 流动性是指资产变现的能力,货币毫无疑问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而诸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未来收益权类的资产流动性较差。保理公司受让了供应商基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这时,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一笔保理预付款帮助其进行资金周转,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后才能拿到债务人的回款。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前,保理公司的债权无法变现,如果多受让几笔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这几笔应收账款的账期都比较长,在到期之前保理公司很可能在放了几笔款后就没有资金再做保理业务了。所以,保理公司对资金的再融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 实践中,各大券商也正是看中了保理业务模式的这一特性,寻求保理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机构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机构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过程中,涉及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托管人、投资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他们通过承担其中的设计、评价、承销、交易等活动赚取服务费收入。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加正在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从最初的试点范围向全市场不断扩大,促进产品的不断改进升级。

1、发起人 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金融入方,也是整个业务的发起者。除了补充资金来源外,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有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资本约束、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的考虑;非金融机构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希望同时达到扩展直接渠道、优化财务报表、创新经营方式等目的。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目前可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目前作为发起人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指按照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目前可以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机构包括: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城投公司、产业类公司等机构。阿里小贷、(,)、(,)、恒丰银行等机构市场占有排名靠前。 2、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

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要中介,负责托管基础资产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权益,对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作为SPV的代表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目前市场占有率超过5%的机构包括中、金谷信托、、、华润信托、中粮信托和中海信托。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目前市场占有率排名前5的计划管理人分别是、中信证券、广发资管、招商资管和华泰资管, 3、主承销商/推广机构: 作为计划管理人在整个产品设立、发行、管理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工作,作为产品的整体协调人参与其中,负责沟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托管人等各方中介参与机构,同时为产品提供承销和财务顾问服务。而信托机构的角色则更为单一和被动,仅履行托管人义务,很少参与项目的而设立筹备,也不履行项目整体协调义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过程中,往往还需要一家牵头券商作为交易协调中介参与其中,更加体现了券商主动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优势。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承销商包括,中信证券、、(,)、、中信建设、等。 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的推广机构包括,中信证券、恒泰证券、(,)、国君资管、招商证券、华泰资管、(,)等。 4、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专业的评级机构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信用揭示功能。 目前市场中主要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资信、东方金城、联合信用等。 5、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中介,对发起人及基础资产的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对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拟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相关建议。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护航人,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目前在信贷ABS律师事务市场中占主要地位的是中伦,其他还有金社、大成、浩天信和、君合。目前在企业ABS律师事务市场中占主要地位的有中伦、奋迅、大成、金社、锦天城等。 6、会计事务所 会计处理工作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会计师需要对基础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现金流分析,提供会计和咨询,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在产品发行阶段,会计师需要确保入池资产的现金流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定,并对现金流模型进行严格的验证,确保产品得以按照设计方案顺利偿付。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和产品发起人的关系较大,一般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会选择有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偏向于本土服务商,如中兴财光华、立信、天健、普华永道中天、瑞华,银行则主要选择四大进行服务。

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制度_20180913

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 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

商业保理融资模式与运营

商业保理融资模式与运营 商业保理融资资金从哪来?这四大渠道你必须知道 目前,我国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进行杠杆经营。商业保理不具有银行保理的资金优势,资金来源是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一个瓶颈。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夯实基础。 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预计未来银行授信、P2P网贷平台、私募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保理商的主要融资渠道。 一、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双保理模式

商业保理ABS和供应链金融ABS

商业保理ABS 和供应链金融ABS 导读:自2015 年5 月市场发行首单保理ABS 以来,截 止2017 年7 月7 日,市场上保理债权ABS 发行总规模接近 500 亿,仅2017 年上半年就超过220 亿,接近2016 年全年。按照中国保理委员对十三五时期末我国商业保理规模超万亿的预测数据,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可谓巨大。今天读懂ABS 继续带大家了解学习这一重要的案例—商业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 、保理业务及保理公司ABS 动机保理公司业务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保理业务中所指的应收账款,是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动机从近几年国内商业保理实践来看,保理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包 括:1、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自身盈利;2、银行融资;3、股东借款或股东委托贷款;4、与其他保理公司合作 再保理融资;5、P2P 等互联网金融平台;6、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模式);7、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等融资。 目前除了一些大型国有、上市公司背景的保理公司能够从银行获得授信取得较低资金成本外,其他渠道面临的资金成本并不低,而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保理债权ABS 及其市场发行情况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和分层,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保理资产证券化还应属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一种。 从保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入池形式来看:有“保理合同债权” 以及“应收账款债权”二种。关于保理资产证券化应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应收账款债权”入池?在这里不做过多阐述。自 2015 年5 月市场发行首单保理ABS 以来,2016 年、2017 年市场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保理债权ABS 规模仅2017 年上半年就即将超过2016 年全年。(2017 年保理债权ABS 发行情况一览) 、商业保理债权ABS 基础资产入池标准(保理债权ABS 般交易结构)关于商业保理债权ABS 什么样的资产可以入池?可以从以 方面考虑: 1.无历史逾期及违约记录 2.若按照贷款五级标准分类,属于正常类资产 3.融资人(指保理业务中的卖方)、债务人(指保理业务中的买方)不属于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负面清单所限制的主体(担保方或者回购方为平台的话,可以考虑) 4.融资人、债务人在央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5.尽量回避建筑款、质保金等回收时间不确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保理应收款 6.保理债权可转让(无禁止性或限制性条件,也无需征得融资人、债务人或其他主体同意)

商业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商业保理融资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融资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传真: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乙方(保理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传真: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以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并提供了企业债权信息,经乙方审核后,由保险公司对该笔债权承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甲方将基于其与买家的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和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受让债权和保单受益权的融资对价,融资期限届满,由甲方履行债权回购义务;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债权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向买家行使债权请求权,即要求买家对已转让给乙方的应付账款清算(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对多出部分在冲抵各项费用后无息返还甲方),对于逾期未回款的应收账款,甲方配合乙方执行保险理赔程序,所得赔偿金优先用于履行债权回购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上述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等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概念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乙方受理甲方的保理业务申请,业务性质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根据本合同,甲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家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信用保险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理融资到期日由甲方无条件溢价回购上述债权。 2、基础交易合同:是指甲方与其买家为进行货物购销或提供服务而签署的真实存在的合同。是甲方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3、买家: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愿意支付价款的需求方。 4、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甲方因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买家尚未支付价款的债权。 5、买家争议:是指买家因对甲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或服务,或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6、信用保险授信额度: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甲方的应收账款及其账龄情况,为其买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信用保险的最高授信限额。 7、保理融资额度:是指乙方在受理甲方提出的保理业务申请时,参照保险公司对其买家的信用保险授信额度,通过评级认证确定甲方的融资额度。 8、保理融资:是指乙方作为甲方债权的受让人,在应收账款债权尚未到期前,向甲方支付的受让上述债权融资对价的行为。 9、保理手续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买家通过企业网银和人民银行ECDS系统向甲方签发的,以确认甲方债权的一种电子票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即为甲方应收账款到期日。 11、共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以其名下开设的与乙方共管的资金账户,用于应收账款指定回款、债权转让对价及保理手续费等的收付。甲方承诺在保理融资期间不单方更改上述共管账户的信息。 12、债权回购义务: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无条件溢价回购已转让债权,或者转让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已转入换质保证金账户,或者执行保险理赔程序后理赔款项到达保单受益人账户的行为。 13、回购义务履行完毕:是指在融资期限届满之时或者之前,甲方(融资方)缴存的回购款与应

星海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星海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星海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一、基础资产情况 指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1年内逐月购买星海保理公司“元宝山应收账款”收益。 二、基础资产相关资料 根据元宝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与星海保理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及《保理协议》,根据保理业务需求,元宝山在星海保理指定银行开立保理资金监管专户,账户名称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与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此保理专户为东北电网以后对元宝山的回款专用账户。元宝山签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东北电网其应收账款债权已全部转让给星海保理公司,并更改每月回款到保理资金监管专户的情形。 三、基础资产的可行性分析(以下要素需请星海保理公司进行确认) 1、基础资产界定清晰:基础资产为星海保理公司持有的元宝山应收账款的收益(根据星海保理公司与元宝山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其应收账款收入可以清晰地区别于企业的其他收入。 2、基础资产权属明确:应收账款收入为星海保理公司的财产权益,应收账款收入所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自主及可支配的

财产权益。 3、基础资产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 ?元宝山电厂的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简单明确,电网 公司按月结算。 ?发电量及水电销售收入可以精确计量。 ?电网公司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框架 1、交易机构(详见图一) 图一:“星海保理应收账款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交易结构图 ?xx证券做为管理人设立“星海保理应收账款收益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成立后,本计划募集资金将用于向原始权益人

(星海保理)购买其持有的东北电网每月的应收账款。 ?本计划的增信方式:担保银行为受益凭证的本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2、交易主要环节 ?计划设立:xx证券发起设立本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本计划受益凭证,共筹集资金8000万元。 ?计划管理:xx证券为本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并行使管理人职责。 ?购买基础资产:专项计划成立后,本计划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购买基础资产。 ?计划分配:专项计划成立后,每月分配一次。资金由托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分配指令直接划入中证登指定帐户,最终划入投资者帐户。 ?信用增级:XX银行对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如期足额收到等于受益凭证的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 ?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计划资产的托管:XX银行为本计划的托管银行,履行托管职责。 ?计划资产的投资运用:

保理实务与保理资产证券化解析

本文根据2016年4月22日在上海举办的智信资管咖啡17期“保理实务与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主题活动嘉宾的发言整理。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专注的并不是“资产”自身,而是基于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基础资产的质量是影响现金流的关键所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又建立在贸易真实性等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因此要做好保理资产证券化,做好基础资产的风控是基础。 来源|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资管高层决策参考》 一、保理的内涵、规模及供应链趋势 1、内涵 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帐款为卖方提供融资、催收、管理、担保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单纯一项服务的提供并不能称之为保理。 由上述定义可知,保理业务完全构建于赊销贸易的基础之上。保理业务的实质是一种基于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活动,它通过应收账款的变现,解决中小企业因赊销而带来的现金缺口问题,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最创新、最有效的渠道。 2、规模 在世界贸易竞争日趋激烈、赊销盛行的情况下,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空前的发展势头。截至目前,FCI(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FCI)发布的2014年数据(2015年数据暂未披露)显示世界保理总量达30万亿欧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7.8万亿元(汇率:1:7.8)。 另据FCI发布数据显示,作为连续四年蝉联全球最大保理国家,截至2014年,我国的保理业务总量达4000亿欧元,折合人民币约为3.12万亿元。从2002年的20亿欧元到2014年的4000亿欧元,中国保理业务总量取得了近20倍的快速成长。(见表一) 表一

保理公司资金来源

保理公司资金来源 1、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简称GRIF )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推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诀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 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从而扩大业务量,实现双赢。

abs资产证券化_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

abs资产证券化_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随着我国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商业保理作为能够实现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受到了买卖双方的欢迎。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应收账款存在流动性弱的问题。如何增强商业保理资产的流动性,解决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的融资困境,成为商业保理公司目前颇受关注的问题。实际上,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己经开始,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当今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难题函待解决。在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剖析,探讨当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情况,分析探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就如何去完善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构建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法律措施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1、商业保理的含义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不同的国家与学者对其进行不同的定义。根据《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对于保理业务的定义,其认为保理业务不仅仅包括信用担保,还包括应收账款服务与托收服务,贸易合同的出售方将其应收账款追索权出售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支付货款或者逾期支付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向出售方支付货款的一种融资服务。商业保理作为保理的一种,是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贸易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综合性的服务,其主要的目的是针对应收账款

为企业商品交易过程提供融资服务。随着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的扩大,企业账款回收的风险加大,商业保理业务获得巨大的发展机遇。 2、资产证券化的含义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而且为参与主体提供了降低风险的手段。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通过资产证券化,把缺少流动性但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集中形成资金池,并将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信用增级并在证券市场出售。 3、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基础上提出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可以认为是,商业保理公司基于融资的需求,将手中从各个卖方中受让的具有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集中起来形成应收账款资产池,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并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转变成为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的证券的过程。 2014年证监会公布《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则的修订,不仅统一了特殊目的载体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且还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管理人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原来的证券公司拓展到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子公司,取消审批制,实行备案制,而且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进行扩大,不仅包括企业应收账款、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还包括不动产收益权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 (二)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主体分析1、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包含三大交易主体: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 发起人又称为原始权益人,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即为商业保理公司,商

商业保理公司保理档案管理制度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保理档案管理,将其做到妥善归档、资料完整,调阅方便,查找快捷,使每笔保理融资款都有据可查,使保理档案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从档案管理上保证保理资产的安全性,现经XXXX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概念 保理档案是指本公司在保理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保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各类与保理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范围(详见附件1)。 保理档案管理是指保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第二条管理部门 在保理融资款本息结清或保理业务执行完毕前,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兼)职保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理档案管理,并负责本公司保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分类 根据保理档案形成特点,可按照保理资产质量分类进行档案分类管理,按季调整其分类形态。 一级保理资产:根据尽调报告或季度报告,基础资产状况评级为优良的保理融资产品; 二级保理资产:根据尽调报告或季度报告,基础资产状况评级为中的保理融资产品; 三级保理产品:根据尽调报告或季度报告,基础资产状况评级为下,易发生风险的保理融资产品。 第四条保管期限 各类保理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正在执行中的保理融资款,应按照资产分类及时调整进行管理。

2、对保理业务已经执行完毕的保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年(从保理业务执行完毕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五条整理立卷 每笔保理业务发生后,风控部经办人员应及时将保理档案材料向综合管理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综合管理部对本公司执行中保理业务档案集中管理。 保理档案的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1、保理档案以每笔业务为单位组卷,材料多的可组成多个卷。卷内资料按保理业务管理和操作顺序进行排列。 2、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保理档案卷内目录》(详见附件2)。 3、将案卷按照“保理项目—客户—保理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列。即首先将全部保理档案按不同的保理项目分开,然后区分不同的客户,再按照保理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4、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卷盒脊背各项目: (1)合同编号。 (2)项目类别。 (3)客户名称。 立卷完成后,对于保理业务从保理融资发放至保理业务执行完毕期间形成的归档材料,保理档案管理员应随时进行补充归档。 保理档案管理人员对保理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负责。发现缺件,保理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风控部经办人员按规定补齐。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风控部经办人员应对缺件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移交归档 1、各类保理业务档案材料均应在保理融资放款时由风控部经办人员收集齐全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风控部留存,一份随资料进入档案。 2、保理档案管理员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完毕的保理业务档案整理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即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综合授信、信贷融资、银行保理、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权益性融资(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 发等),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母公司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安全性原则: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的运营、再融资或 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的融资方式, 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适量性原则: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 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 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 融资部是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 业务部、合规风控部是融资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融资金额对融资活动做出 决议。 第八条 分管财务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融资总监对融资活动进 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融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 有效进行。 第十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融资计 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三)审核融资方案或协议; (四)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项 目融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 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

质押、保理、ABS——互联网盛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最终版)

质押、保理、ABS——互联网盛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摘要:目前我国应收账款数目较大、增长率持高不下,企业的融资缺口一直敞开,互联网平台对接应收账款进行资产端的融资开发势在必行;鉴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种类模式多种,现基于互联网盛行的沃普惠平台应收账款质押、中瑞财富平台的应收账款保理、阿里小贷/京东白条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三种融资方式进行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中小企业融资方从银行、证券市场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外寻找资金来源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并且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利于扩大资金供给、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因此供应链金融早已连接互联网平台,为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撮合服务。据了解,现今互联网盛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三种,分别为应收质押、应收保理、应收资产证券化,下文详细分析三种融资模式。 互联网盛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沃普惠平台为例 (1)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双方达成赊销合同,双方形成交易,产生应收账款; (2)上下游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单据证明质押给沃普惠平台,提出融资申请; (3)沃普惠平台落实贸易背景,核查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 (4)核心企业与沃普惠平台签订付款承诺协议,沃普惠平台上线标的,向上下游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款项; (5)上下游中小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投资人获得本金收益。 注:上述交易流程序号不对应下方的流程图中序列号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较为便捷的融资方式,对于一些规模较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企业来说,基于购货合同的质押融资申请较为方便。沃普惠平台负责人表示,“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除了设计合理的融资产品,建立有效的业务风控模型外,更应该重视核心企业的资质。因为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内的供应链金融,实质都是以核心企业的担保、回购、付款承诺作为借款企业的增信措施,所以沃普惠在核心企业的选择上,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合作的核心企业基本都是行业龙头、大型国有控股或者上市

一个保理融资案例

一个保理融资案例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保理融资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母公司为美国国际商用电器有限公司,母公司对销售的收款安全非常重视,要求将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断,转移收款风险。公司是电站设备高端开关设备供应商,在行业内处于技术垄断。公司的主要客户都是国内的电厂。销售模式一般为设备移交,由国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进行安装调试。销售合同付款一般为设备移交后120天。 二、银行切入点分析 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并不缺资金,不需要简单的资金融通,需要的是转移收款风险。因此,将其销售项下的应收账款买断是其根本需要。由于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所处行业为优势的电力行业,行业风险不大。而商品买家都为电厂,一般履约风险不大。操作业务的关键点在于买方是否配合提供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回执。即买方知道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并接受融资银行作为将来的债权人。由于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为行业内垄断产品供应商,在与电厂谈判时具备一定的优势,同时为了让电厂配合,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愿意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与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向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价值2000万元的电力设备,某银行大力营销该公司办理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经过宣传保理业务的好处,该公司决定向国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并说服买方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 司配合操作保理业务。 三、银企合作情况 国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了解到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资信情况并为其核定授信额度。经过信贷评审,为威海武化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随后,银行为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办理了公开无追索权保理,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将代表货权的应收账款(商业发票)卖给银行,银行扣收融资手续费及利息后,将余款1950万元划入上海国际商用机器有限公司账户。应收账款到期,银行从威海武化电力有限 公司处收回货款,保理业务正常完结。 【点评】操作保理应当尽可能办理公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这是标准的保理融资。有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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