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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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观

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但与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不同,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民主权思想。他之所以写作社会契约论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摆脱人类的不平等,使人类进入自由平等的社会。用他的原话来讲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受笛卡儿和霍布斯的影响,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但不同于二者的理性,他认为理性受感性的激励并且为感性服务。卢梭认为人天生不具有理性,只是当自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进入政治社会时人才具有理性。这也正是他的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受诘难的地方。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天生具有理性,所以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民有订立契约的能力,而卢梭却无法解决不具有理性的人是如何订立契约的。不同于洛克的经验理性,他持一种先验理性,所以他在自己的社会契约论中作了一系列的假设,这也是为什么他能逃过反契约论者的诘难,即原始契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他认为,自然状态的人是孤立的野蛮人,既然是野蛮人便无所谓善恶之分。但是,当自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类开始不平等,纠纷随之而产生,这个时候有必要建立一个王国,以保持人类的平等。这个时候人民之间订立契约,产生一个主权,促使人民的平等。社会契约的必要性在于保证主权者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完美结合,使个人在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以后仍然能保证自己的自由。而政府的产生根据不是在于契约,而完全在于人民的委托,政府是介于主权与人民之间的为二者服务的工具。他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所以,政府不是主权的一部分,而是为主权服务的。

一、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基本观点

(一)主权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和运用

卢梭在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的基础上发展了社会契约论,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自由的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人的行为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像狼一样”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斗争,而是受到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把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整个集体,同时又从这个集体“获得自己本身让渡他的同样的权力,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因此,社会契约论的本质在于:“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这种公意就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卢梭

所说的“公意”是指超越众意、党派意志和个别意志之上的公意,它排斥了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和行为,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以社会全体成员的最大幸福为依归。他指出,人们虽然需要服从国家权力,但这是服从公意,因而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此,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对公意的行使就是人民主权。

(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卢梭认为,主权既然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而公意又是订立契约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主权应当和必然属于人民。卢梭规定人民主权的原则是: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是由主权者构成的,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是不能转让的。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他认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量,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所以不可分割。第三,主权是不可以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则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在它之上就不会有更高的东西存在,任何人、任何团体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凌驾于主权之上,它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接受任何权力的支配和约束。

(三)立法权属于人民

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明确提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他认为既然主权是属于人民的,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而公意是不能转让和被代表的,主权又主要是通过立法权表现出来。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主张,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的最完美的程度是,使人民取得比自然状态下所能得到的力量更大的力量,通过立法,使人民的自由、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更大的保障;立法要因地制宜,主意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的条件保持协调;立法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法律要保持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是相对的,当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要求变化时,就应当修改,法律既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们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修改或废除。

二、人民主权观的合理性所在

卢梭的人民主权观虽然是为了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国家服务的,但其中的平等自由、主权在民、尊重人民共同意志等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提出了平等自由的口号

平等和自由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归宿。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

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卢梭还进一步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后两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认为人类一切权利都应该服务于统治者。卢梭认为他们的观点无异于在说,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正如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所说的“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生”。或者说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是统治者”。卢梭反对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君主的理论。作为民主论者,卢梭指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们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这就表明,要达到一种新的平等,完成平等———不平等———新的基础上的平等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就“要寻找一种结合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社会契约在社会状态下促进了人的自由和平等。

(二)构建了公意与众意的学说

公意学说是贯穿契约论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卢梭思想的不二法门。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以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基于公意产生的。在论述其成立的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一是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二是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三是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

(三)论证了民权在民的思想

民权与国家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重要内容。他认为,人们是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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