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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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
编号:平银商承保兑字第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保函申请人”)与我行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开立保函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商承保兑字第号),应保函申请人要求,我行在此向受益人开立上述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我行将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受益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及以下书面索赔文件后 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金额不超过商业承兑汇票保兑金额(币种)(小写)(大写)的偿债保证金。
保兑商业承兑汇票明细如下:
2、我行应保函申请人申请,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兑付保证担保,同时保证上述商
业承兑汇票的开出真实、合法、有效,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我行保证:在持票人持有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若出票人不能足额兑付票款时,我行将
无条件地代为支付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全部款项。
3、保证期限:自年月日至商业承况汇票到期日年月日
第六个月止。
4、兑付时间:自年月日起至保证期限的任何时间来我行兑付。
5、保证范围: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
6、本商承保兑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押。我行保留除受益人以外的无
条件追索权。
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我行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以上任一条件先成就时本保函失效。失效保函应退回我行注销;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回我行,均不影响本保函的失效。
本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因履行本保函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各当事人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申请仲裁。
银行盖章:保函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