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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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通过发行股权或向员工授予股权等方式,使员工成为企业股东,从而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的一种经济激励手段。

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是指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上市公司条件,为激励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本文将探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背景、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背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背景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推进。

19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革,通过引入股份制改革股权激励政策,逐渐改变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

二、意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激励员工:通过授予员工股权,可以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为公司发展做贡献。

2. 提升经营绩效:股权激励能够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使员工更加敬业,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吸引人才:股权激励可以吸引和留住有才华的员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这意味着能够吸引到更多有能力的管理人才,推动企业的现代化转型。

4. 促进企业治理:股权激励可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形成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应注意的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目标制定:企业应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确保股权激励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避免激励措施偏离实际需求。

2. 激励对象选择: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贡献和发展潜力,合理选取激励对象,避免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

3. 激励方式设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激励方式,可以采取股票期权、股份回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激励。

4. 股权披露和信息传递:企业应及时向员工披露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确保信息透明,避免误解和纠纷。

5. 监督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引言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或股票期权的方式来激励和激励员工的激励计划。

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既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也能提高公司的运营绩效。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内容。

股权激励的概念和目的股权激励是指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或股票期权的方式,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包括:1. 激励员工:通过给予员工股权或股票期权,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业绩增长所带来的收益,进而提高其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 稳定人才队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往往会针对关键岗位和核心员工进行激励,从而有效地留住和稳定人才队伍。

3. 提高公司绩效:激励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可以使其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情况更加关注,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最终促进公司的经营绩效提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的模式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的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股权分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员工发放公司的股份,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公司获得盈利时,员工可以按照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得股权分红,从而与公司共享利润。

2. 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是一种为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的计划。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向员工发放股票期权,使员工在特定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份。

当公司股价上涨时,员工可以以较低价格购买股份,实现股权价值的增值。

3.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根据特定条件限制出售或转让的股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向员工发放限制性股票,使员工在特定条件满足后获得股权。

通常,这些条件包括员工在公司工作的一定时间,公司业绩达到一定目标等。

4. 虚拟股权计划虚拟股权计划是指给予员工类似于股权的权益,但并不真正向员工提供公司股份。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介及影响引言:作为中国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重要一环,股权激励一直被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发展,我国印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本文将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的影响。

一、背景与意义1. 股权激励的定义与目的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给予员工股份或其他股权形式作为激励手段,以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分享经营成果的方式。

股权激励旨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2. 发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要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面临着一系列困境,例如权力过于集中、经营机制相对僵化等。

3.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背景为了改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引入股权激励机制成为一种有力手段。

这一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鼓励员工持股、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加强公司治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 试行范围与对象该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除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行业以外,其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

2. 股权激励的形式与实施要求股权激励可通过股票期权、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等形式进行,具体实施方法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激励计划,确保激励对象能够真正获得实质性的激励效果。

3. 激励对象的管理要求公司应建立健全激励对象的管理制度,确保激励对象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激励对象的监督,避免激励对象利用激励机制进行套利行为。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影响1. 促进企业治理机制的优化股权激励能够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强化股东行权和公司监管功能。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14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及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13年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2007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14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国资委印发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

市国资委印发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

市国资委印发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王姐发表于2010年01月28日15:35 阅读(0) 评论(0)分类:个人日记举报市国资委印发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沪国资委考[2009]272号关于印发《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的通知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现将《上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二、报审时间和程序上海市地方国有资产控股的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按以下程序申报:(一)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同意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协调。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资产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国资委: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是上市公司的,由其董事会报市国资委)。

2、区(县)属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区县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

3、其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各市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介及探讨引言: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为了激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活力和创新能力,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和推动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

本文将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探讨,以期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背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承担着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其体制和管理上的特殊性,其激励机制相对落后,导致管理者创新意识不强,员工激励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

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机制的引入,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主要内容: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标和原则;2. 确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内容和方式;3. 设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程序和要求;4. 规范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探讨:1.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需要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因此,政府和公司管理者必须共同努力,在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细致考量,确保股权激励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 在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管理者需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股权激励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使员工的激励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其次,应对激励计划进行科学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实施应注重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管理者和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保障公众对公司治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doc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doc

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第一节 股份支付概述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措施的行为,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股份支付交易,我国部分企业目前实施的职工期权激励计划即属于这一范畴。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这些法规的出台,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规范了企业按规定实施的职工期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其中,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

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

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

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利等。

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

四个环节可参见图12—1。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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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日期:2006.01.27实施日期:2006.0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原则上适用于境外注册、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

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

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

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上市公司还可根据本行业和企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其他中长期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第四条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三)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进行了劳动、用工、薪酬制度改革。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对我国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兼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对我国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兼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对我国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兼谈 《 国有控 股上 市公 司实施 股权 激励 试行 办法》
肖 焰
( 西安石油 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 , 陕西 西安 70 6 ) 10 1
【 摘 要 】 国有企 业经 营者激励 改革 是我 国国企 改革的重要 内容 , 文章通过 对 国有企 业经 营者 激励机 制改革 的历 史及现行措施 的分 析, 认为国企 经营者激励机制 改革 的关键之处在 于企 业 内部激励主体 与激励客体 的明确 以及企业 外部 市场 竞争机 制的完善。 因此 , 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 的下一步 改革应 当是 改革政企关系和推动人力资本 的市场 化运 营。
’ 【 键 词 】 国有企业 经营者 激励机制 关 【 中图分类号】 29 4 ;22 1 F7. 11 7. 【 2 7 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1 0426 (0 81— 180 0 —7820 )802— 3 1


我 国 国企 经营 者激 励 机 制改 革的 历史 变 迁
【 收稿 日期 】 070— 9 20— 3 1 ① 调查数据仅提供 了关 于中高层管理人员 的比较 , 故对经营者 和普通 职工的收入差距只能借助 于中层管理人员加 以比较 。 鉴于中层管理人员 与普通职工 的收 入差 距不大 , 依次可 以认定 , 国企经营者与普通 员工 的收入差距在 2 世纪 8 年代末及 9 O 0 O年代 并不明显( 王红领 ,06 。 20 ) 【 作者简介 】肖焰( 94 )女 , 17 - , 河北 固安人 , 博士 , 西安 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 师, 究方 向: 研 企业治理理论 、 业战略管理与决策。 企
( )工资 +奖金” 一 “ 阶段 在计划经 济体制下 , 国企经 营者的工资标 准与政 府官员为 同一序列 , 非常透明 。 只要确定 国企经营者 的行政级别 , 就可 以 锁定他们 的工资收入 。 其后 , 扩 大企 业 自主权 ” 在“ 的改革 中 , 国 企经营者 与政 府官员 的收入 逐渐分离 : 企业可 以将利润 留成 的 2 %用 于奖金 的发放 。因此 , 了按 行政级别 领取 的固定工资 5 除 之外 ,经营人 员还会 因企 业效益 的不 同而获得 一定 的奖金 收 入。 但即便如此 , 在很长一段时 间内, 经营人员和企业普通员工 的平均工资 的差距 还是 很小的。根据 中国社会科学 院经济研究 所“ 国有企 业制 度与效率 ” 课题 组对 中国大陆 8 0家 国有 工业 0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的薪 酬调查表明 ,在 18 9 9年 、9 4年 、9 9 19 19 年 ,他们 和企 业一般 中层管 理人员 的收入差距为 1 2倍 、.8 . 3 1 9 倍和 32 倍 。显然 , .4 这一 时期 国企经营者的薪酬和普通员工 的 差距并不 明显 。∞ ( )年薪制” 二 “ 阶段 2 0世纪 9 0年代 ,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的改革对 国有企 业经营者 的激励 问题给予 了很 多的关 注。 9 在 0年代末期《 中共 中央 关于 国有企业 改革 和发展若 干重 大问题 的决定 》提 出了 以年薪制和持股权等措施激励 国企经营者 。 年薪制的推行可 以 看作是引发 国企经营者薪酬 加速增长 的契 机 , 同时也引发 了 但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者国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促进企业发展,我国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进行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一、背景与意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发展对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往往面临着人才流失、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逐步推进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试点工作。

股权激励是一种旨在通过股票奖励员工,提高其归属感和积极性的激励方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股权激励可以激励员工创新,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于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权证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并将其作为员工的薪酬和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激励对象和范围:试行办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并明确了受激励的对象和范围,通常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2. 激励方式和形式:试行办法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和形式。

包括股票奖励、期权激励、股权期权激励等多种形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3. 激励条件和期限:试行办法对股权激励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例如,员工需要在一定的服务期限内满足一定的绩效指标或者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才能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

4. 激励效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试行办法规定了激励效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公司需要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并对激励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股权激励摘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加规范、有效开展实施股权激励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合规性问题、政策依据、关键步骤、以及风险点逐一解析展开探讨,以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加顺利推进股权激励工作。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文章:早在2006 年期末,国家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并通知印发,展开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序章。

截止目前,证监会监管层对股权激励工作的指导与推进,政策逐步宽松,彰显了国家、政府鼓励的态度,到广大职工、投资者对股权激励的政策理解和概念的逐步认同,加上更大范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践行和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之路越来越成熟稳健。

股权激励纳入整体职工报酬收入分配,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认可,通过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高人力资本回报,对激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活力,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2007年国家出台了更加细化的指导政策,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国各省市国资委出台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对股权激励实施的治理条件、激励范围、业绩条件、激励方式、预期收益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的指导意见。

显而易见,在有了近一年时间的股权激励实践经验后,国家对推行股权激励更有信心,同时保持着积极指导、耐心审慎的原则,充分调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企业管理治理积极性,同时对于落实股权激励在广大职工群体中践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推行条件的政策基础也愈发成熟。

回顾2012至2021年期间,各大中央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断深化国企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自身的管理治理水平和业务经营能力都获得显著提升。

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市场变化莫测,新冠疫情来袭,大多数的国有背景企业都存在管理流程缺乏规范性,市场适应能力弱、人才激励策略少和监督意识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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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四、政企尚未分开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所管理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单位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上市公司在试行过程中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

附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二00六九月三十日附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

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

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

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

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

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

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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