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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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

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1 目的

提高公司系统控制与管理重大经济事项的能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防范与规避经营风险的意识。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财务部

负责系统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的管理。

3.2 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报告的管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向财务部报告。

3.3 重大经济事项相关责任部门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工作。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内容

4.1.1 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监督部门例行检查中,被发

现的违法、违纪事项,以及对其处理的结果。

4.1.2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欺诈,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因重大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4.1.3 涉及标的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仲裁、诉讼事项或未涉及仲裁、诉讼的协议赔偿事项,以及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银行账户被查封或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或扣押的。

4.1.4 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被追索连带责任及违规开具信用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1.5 银行支票、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丢失或被盗,或因贪污、挪用资金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1.6 企业合并、分立、收购、兼并、清算、破产、改组、改制、重大股权变动以及重大资产转让,处理资产损失等经济事项。

4.1.7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过失责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燃料、物资盘亏、设备损坏以及营业外损失等。

4.1.8 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会计业务处理差错。

4.1.9 企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4.2 报告程序及要求

4.2.1 报告程序

4.2.1.1 重大经济事项发生时,责任部门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财务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织核实,报告总经理、董事会,并按本制度规定上报。

4.2.1.2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虽尚未发生损失,但预计未来发生损失5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项由各单位管理。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或虽尚未发生损失,但预计未来发生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由各单位上报财务部。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及以上或虽尚未发生损失,但预计未来发生损失300万元及以上的,由财务部上报集团公司。属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直接损失不论多少,均上报财务部,同时抄报监察部。

4.2.1.3 对企业合并、分立、收购、兼并、清算、破产、改组、改制、重大股权变动以及重大资产转让,处理资产损失等经济事项,各单位应事前通过财务部向集团公司请示。4.2.2 报告要求

4.2.2.1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在书面上报前,应第一时间先行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书面报告包括《重大经济事项(事故)报告单》、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涉及法律事务的需要提供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或

情况说明。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单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意见。

4.2.2.2 需要上报财务部的重大经济事项,各单位应在发生重大经济事项后1日内报送。

4.2.2.3 需要报送集团公司的重大经济事项由财务部以书面形式于3日内上报。

4.2.2.4 各单位损失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报告中提出损失处理意见与措施。

4.2.2.5 财务部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对有拖延、隐瞒不报的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5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 主要风险

重大经济事项不能及时上报,或个别单位隐瞒不报造成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

5.2 关键控制

对各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各项业务进行重点督察。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单

重大经济事项(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位:报告日期:

报告事项(事故):

发生时间:电话、传真上报时间:

基本情况:

拟采取措施或意见:

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责任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分管财务领导)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盖章

备注: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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