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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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摘要公证一般属于一类社会管理行为,必须以公证这种组织为基础,同时获得我国权利机关的立法确定,属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机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正义一般指的是从事公证业务所需具备的工作素养,也就是利用公证方式来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同时采取公证的形式来使其成为一种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这体现出公证行为所具有的的社会价值,有利于避免出现社会纠纷,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主要分析公证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公正;制度;策略一、引言公证属于一类社会性活动,既能够成为一类证明方式,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纠纷,证明仅仅是公证行为众多功能之一。

从本质上而言,公证就是行政部门、企事业部门或个体递交申请进行公证,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来确认相关当事人的信誉情况,了解其意图以及相关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最后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以此来提供法律服务,使得申请者能够合理合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类社会性管理行为。

二、我国公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机制体制混乱当前,主要存在以下类型的公证处:第一,转型成为合作制的公证处,该类组织更为关注市场,设计了灵活多变的运行模式,不同公证处和公证员间都在深入研究市场机制运行规律以及拓展新的发展领域,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第二,未转制或仍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因为其营收和付出、风险等存在较大的偏差,导致其经营积极性较为不足,极大地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这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失衡,机制体制建设不完善,事业部门该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经验做法,从其诞生之日其就遭受了大量的异议。

一方面,事业部门属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从实质上而言与市场竞争是相背离的,事业部门的经营活动是非盈利的,二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盈利性的,一般来说,印刷和出版社、医疗部门、教育部门等都属于事业部门,从而造成了机制上的管理失序。

(二)公证处的执业范围影响到服务。

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制度。

以下是我国公证制度的一些建议:
1. 加强公证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公证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合法的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证过程的公正和安全。

应该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证机构的资质审查
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监管。

2. 推进公证服务的多元化。

公证服务不应该局限于传统的文本公证,可以推广公证服务的多样性,如翻译公证、法律咨询、见证等,更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

3. 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公证机构应该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进公证流程,提升公证技术水平,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同时,公证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4. 加强公证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制度,但是有很多人不了解公证的法律内涵和作用。

因此,应该加强公证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制度,增强对
公证的信任和理解。

5. 推进公证服务的国际化。

公证服务走出去是当前公证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我国应该加强对公证服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
鉴国际公证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公证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第七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对于公证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

其次,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最后,公证的内容是公证员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这是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

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

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我国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一、公证机构的管理问题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的评估机制,对不合格的公证机构进行整改或撤销。

二、公证人员的素质问题公证人员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但在实践中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了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应该加强公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人员进行淘汰或重新培训。

三、公证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公证证据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实践中存在证据真实性难以保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证据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公证证据的保全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证据进行撤销或重新公证。

四、公证费用的透明度问题公证费用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存在费用透明度不高、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费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证费用的公示机制,对不合理的公证费用进行调整或退还。

五、公证制度的信息化问题公证制度的信息化是公证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实践中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公证制度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建设进行整改或重新规划。

综上所述,我国公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

只要我们加强对公证制度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公证费用的透明度,推进公证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西宁市夏都公证处 白静摘要: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是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国自公证制度建立以来,在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预防纠纷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公证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改革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基于此,本文以我国公证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公证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旨在为完善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公证;法律制度;对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6-0098-0002一、前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利,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公证法律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证办理的直接原则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整个公证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当前,我国的公证制度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治生活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证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大多数人只是听说过公证制度,但对其具体内容不是很了解,部分人甚至都没有听说过公证制度,导致公证制度的正常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证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公证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公证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期,党的相关会议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公证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落实好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保障。

基于此,公证法律制度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引言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的规定,对有关事实或者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证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背景中国的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汉唐时期,当时的公证主要是由地方官员或者有关机构进行。

但是,公证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简单,而且常常受到地方官员的干扰,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直到清代,才在《大清律》中正式对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公证工作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先后建立了民主法制公证、工商登记公证、房产证明公证、涉外公证等多个公证领域,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制度的组织结构中国的公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各地也设有公证行政机构,这些机构授权有关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活动主要由公证处、公证员完成,同时还有公证协会对公证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

中国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公证的范围中国的公证活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1.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权利;2.证明法律文书的真实性;3.证明事实;4.证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公证的程序中国公证的程序经过了反复修订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公证受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3.公证调查:公证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和勘验;4.公证确认:公证员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5.公证书据: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公证书;6.公证送达: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

公证的效力中国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公证书可以作为法律文书证据使用;2.执行公证书可以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3.公证书可以起到防止当事人撤回和变更的作用;4.公证书可以起到防治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作用。

中国公证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中国的公证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3.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4.增强社会信用和公信力;5.增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前言公证是指以法律为基础,由公证员对涉及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证的行为。

公证制度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起源于清朝时期,经历了近两个世纪的演进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公证制度的基本情况、主要法律法规、公证业务范围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基本情况中国的公证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证机关、公证员和公证业务。

公证机关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为办理公证业务服务的机构,目前中国共有3000多家公证机关。

公证员是指经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并获得国家公证员证书的公职人员,具有独立行使公证职权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业务是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从事的公证活动,主要包括证明文件的公证、委托代理人的公证、不动产的公证、涉外证明的公证等。

主要法律法规中国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

其中,《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证机关的设立条件、公证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程序、公证业务的办理程序、公证费用的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公证条例》则更加详细地规定了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

公证业务范围中国的公证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明文件的公证公证机关可以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进行公证。

例如,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收入证明和学历证明等。

委托代理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认证自己的代理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房屋交易,在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代理人的公证后,代理人就可以正式代表买方进行交易。

不动产的公证不动产的公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抵押权证明、不动产租赁权证明等。

涉外证明的公证涉外证明的公证是指涉及中国公民或中国法人在海外的法律事项,例如与海外企业签订合同、在海外购房、在海外求学等。

办事程序办理公证业务的程序大致如下:1.准备资料申请公证之前,需准备好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背景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授权的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向请求人提供证明服务的活动。

在中国,公证制度自20世纪初期开始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证机构的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我国公证制度在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改革措施1. 推进公证机构的改革在公证机构方面,我国制定了《公证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各地区还建立了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公证机构的信息化管理。

这些措施对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和公证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完善公证服务体系为了方便申请人办理公证手续,我国还建立了公证窗口服务体系,同时推广了网上预约、网上支付等服务方式,提高了公证服务的便捷性。

此外,一些地区还探索了“大厅式”公证服务模式,即提供更为广泛的公证服务内容,为申请人提供多样化的公证服务。

3. 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为了贯彻“便民、高效、精准”的服务理念,我国公证机构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积极探索先进的公证服务模式。

比如,我国公证机构在公证电子存证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

这种存证方式可以确保公证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同时使得公证证书的存储和传输更为方便。

改革成效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我国的公证制度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各地公证机构的办公效率大大提升,服务质量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认可。

其次,公证窗口服务系统的建立和推广,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公证服务方式。

这种服务方式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也减轻了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

还有,通过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我国公证机构将公证证书的传输、存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公证证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升公证证书的信誉度。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2020/5/22
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公证法》12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 、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020/5/22
公证制度
(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2020/5/22
公证制度
2、免职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 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020/5/22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
目录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三节 公证程序 第四节 公证效力
2020/5/22
公证制度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020/5/22
公证制度
(6)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7)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 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8)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负 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9)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 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
3、公证的内容是公证人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 性。
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公证制度是国家的法律和政府机构监管下,行使职权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定原则,进行证明、调解和保管等一系列法律手续的制度。

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也是承担着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职能部门。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加速和社会进步的不断推动,公证制度在改革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方面,公证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加强了对司法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彩的服务;另一方面,公证机构逐渐走向专业高效化和信息化,提升公证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

一、公证制度改革趋势公证制度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逐步完善司法体制的重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制度得到了持续发展和改进。

改革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1、体制机制改革。

就地设立公证机构、公证员聘用制度、公证制度规范化和信息化。

如现在的全国公证协会承担着公证行业规范化、统一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任务。

2、公证范围扩大。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和各类争议的不断增多,公证范围的扩大成为一种趋势。

如目前公证机构还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出具涉外文书的“涉外公证”。

3、公证服务化。

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加强服务意识,培养服务习惯,使公证行业更加专业化、规范化,为人民社会提供高素质、高质量的公证服务。

二、公证制度发展新实践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实践,离不开公证员的努力,近年来的公证制度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新实践。

1、公证机构业务敏捷化业务敏捷化是公证制度发展的一种新趋势,这种趋势被深入贯彻到公证机构的运营和建设中。

公证机构需要在业务速度和效率上提高,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让公证机关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营造更高效,更便利的服务环境。

2、电子证书的逐步推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证机关的服务也首次开展了电子法律文书认证。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一、公证制度概述1、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1)引导服务功能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

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

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一、背景介绍•公证三项制度是指公证员签字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和公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制度。

•这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对于提升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员签字制度•公证员签字制度是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必须亲笔签字,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公证员签字制度的落实需要公证员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提高公证服务的标准和质量。

三、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制度是指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保全,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证据保全制度的落实需要公证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证据的可信度和保密性。

四、公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制度•公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制度是指将公证书的电子版通过网络进行注册备案,方便公证书的存取和查验。

•公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制度的落实需要公证机构提供安全、便捷的电子备案系统,保护公证书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五、结论•公证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对于提升公证工作的质量、规范公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公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三项制度的落实。

以上是针对“公证三项制度落实报告”的相关报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建议与改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公证三项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的认知和参与度。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公证法律法规,明确公证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公证制度的正常运行。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证业的监督机制,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提升技术支持:加大对公证电子化的技术支持力度,提供先进的设备和系统,方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工作。

•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公证组织和公证机构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学习借鉴国际公证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公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七、结语•公证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关键一步,对于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的原理

公证制度的原理

公证制度的原理公证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由具备法律资格的公证员在法定的条件下,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进行证明和鉴定,并签署公证书的制度。

公证制度的原理包括客观公正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证据裁量自由原则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首先,公证制度的原理之一是客观公正原则。

公证员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负责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进行证明和鉴定。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偏袒任何一方,并根据证据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准确的鉴定。

公证员的客观公正原则不仅体现在公证过程中的行为上,也包括对公证书的签署和公证结果的真实性。

其次,平等自愿原则也是公证制度的原理之一。

公证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进行公证时是平等自愿的。

这意味着公证过程中的当事人在各个环节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因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此外,公证过程中的当事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被迫或欺骗的情况下选择进行公证。

平等自愿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公证制度更加公正合理。

第三,证据裁量自由原则是公证制度的重要原则。

证据裁量自由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对证据的支配权和裁量权应当是自由的。

公证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合适的证据,并对其进行认定和鉴定。

这个原则保证了公证过程中的灵活性和效率,使公证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行动。

最后,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提供证据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公证过程中的纠纷或争议进行解决和调整。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是公证制度的基础,也是公证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

综上所述,公证制度的原理包括客观公正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证据裁量自由原则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公证制度的公正性、平等性、灵活性和合理性,并在公证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中国的公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进行的确认,具有证明力的法律行为。

公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例如房地产交易、民事诉讼、商业交易等等领域。

在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但现代公证制度的基础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公证制度的概述和主要内容。

公证机关公证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服务机构,由政府设立并受政府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必须具备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保密性和责任制,并且承担着公证活动的主要责任。

公证机关分为国家公证机关和地方公证机关两种类型。

其中,国家公证机关包括全国公证机构和省级公证机构,地方公证机关则包括市(区)公证机构和县(市、区)公证机构。

公证范围公证范围指公证机关在工作时所涉及的内容范围。

在中国,公证机关承担着广泛的公证业务。

除了一般的公证活动,例如公证证明、公证存证、公证代理等等工作,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质的公证业务,例如涉外公证、电子公证、金融公证、不动产公证等等。

公证机关的确需对不同的公证业务进行不同的处理,保障公证业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一套流程。

在中国,公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步骤:1.承诺公证: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机关先进行承诺公证,即告诉当事人公证机关将会对其办理何种公证业务,何时进行公证,以及对公证所需费用等等事项进行解释。

2.审核认证:审核认证是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公证材料和身份进行审核核实的阶段。

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份材料,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仔细的审查。

3.现场公证:现场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进行确认的阶段。

公证机关会通过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比对,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

4.制证送达:制证送达是公证机关将公证证明送达给当事人的阶段。

公证机关制作公证证明后,将其邮寄或者面交给当事人。

5.存档备查:存档备查是公证机关对公证证明进行存档的阶段。

名词解释的公证制度

名词解释的公证制度

名词解释的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设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机构,通过公证人对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的一种制度。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公证作为证明古代社会契约和法律文书真实性的一种方式逐渐形成。

在中国,早在唐代便有了类似公证的制度,但是公证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则是在现代社会才逐渐建立起来的。

公证制度的发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密不可分。

随着社会的经济、文化和法律发展,人们对公证的需求越来越重要,公证制度也逐渐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化。

现代公证制度的发展可以说是与各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起进行的。

二、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1. 证明功能公证制度的核心功能是通过公证人对事实和文件的证明,确保其真实、有效和合法。

公证人作为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对于文书、契约、遗嘱等具有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件进行验证和鉴定,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保障。

2. 司法辅助功能公证制度在司法活动中也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公证机构可以承担各种司法辅助工作,如现场勘验、财产保全、遗嘱认证等。

公证人既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词,也可以作为鉴定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鉴定。

这些都有助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决,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3. 保护权益功能公证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例如,在贷款、担保和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中,公证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的权益保护服务,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同时,公证机构也可以承担着防范和打击伪造和假冒文书的任务,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

三、公证制度的保障和规范1. 法律保障公证制度是法律的产物,它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

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公证制度进行保护和规范。

不同国家的公证制度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底线原则上是相通的,即公证机构必须独立、中立和公正,公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公证工作管理制度

公证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工作,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证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证机构所有公证员、公证助理、工作人员以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便民、高效、优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公证机构职责第四条本公证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当事人申请,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二)依法进行公证活动,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依法出具公证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对公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证质量;(五)开展公证法律咨询、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公证员及工作人员职责第五条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学学位;(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六条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二)认真审查公证申请材料,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及时出具公证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五)参加公证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公证助理及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二)负责公证文书的制作、送达等工作;(三)做好公证档案的管理工作;(四)参加公证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公证业务流程第八条公证业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一)受理申请;(二)审查申请材料;(三)调查核实;(四)出具公证文书;(五)送达公证文书。

第九条受理申请时,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及收费标准等。

公证规范管理制度

公证规范管理制度

公证规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证行为,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二、公证行为规范1. 公证员行为规范(1)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公证的独立、中立、公正和保密性原则,真实、准确地办理公证业务。

(2)公证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收受公证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3)公证员不得与公证当事人有利益关系,不得为公证当事人代为处置公证事务的相关财产。

(4)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公证业务操作规程和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

2. 公证业务办理规范(1)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合理安排公证业务窗口,并保证公证业务窗口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2)公证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行业标准,明确公证业务的受理、审核、办理、登记、送达等程序和要求。

(3)公证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提高公证业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4)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3. 公证活动监督规范(1)公证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公证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公众的举报进行及时核实和处理。

(3)公证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惩戒,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公证服务质量管理1. 公证服务质量保障(1)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建立健全公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可靠的公证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3)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及时记录公证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公证业务办理情况,以便查询和管理。

(4)公证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公证服务质量评估,及时了解公证服务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2. 公证服务效率提升(1)公证机构应当优化业务流程,简化业务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什么是公证公证是由法定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事实证明进行审查,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以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中国的公证制度起源于公元前221年的秦朝,历经多朝多代的演变和完善,至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制度的主要职能中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包括司法公证、行政公证和民事公证。

其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证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通过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证明法律事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为法律的实施提供证据依据。

提供法律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发出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维护和实现。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通过审核、验真、证明等手段,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公证的申请流程在中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由司法部门、公证协会和公证处管理的。

当人们需要办理公证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预约办理公证;2.缴纳公证费用;3.提供有效证明材料;4.公证员进行审查和核实;5.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公证的办理流程简单,步骤明确,便于公民和企业进行申请和办理。

注意事项在中国,进行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公证材料必须真实、完整;2.公证材料必须与委托人身份证明相符;3.公证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为必须合法规范;5.公证费用必须合理公开。

在办理公证时,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上事项,以确保公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公证制度的作用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凸显法治社会的运转机制,公证制度还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保障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对委托人和交易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查和证明,保障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2.提高交易效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交易事项进行证明,在保障公证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前言公正和公平是社会正义的基石,公证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授权力的公共服务,在发挥公证职能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的涉及下,公证成为对外交往必需的法律手续。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考虑到新时代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和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行阐述。

公证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历史回顾我国公证制度起源于清代,当时由四大家族和各地乡绅亲自担任。

新中国成立之后,公证事业全面托管于司法行政机关并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范畴,公证员从业者需要通过高标准的考试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获得公证员资格。

近年来,以“智慧公证”为核心的新型公证服务系统的上线和推广,为公证工作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也为推进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公证与独立公证的合理衔接司法公证属行政公证范畴,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由司法系统公证员实施,公证涵盖领域较广,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预防社会风险的重要工具,但其针对性比较强,办证期限较长,收费较高。

另一方面,独立公证是一种市场化的公证模式,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或者专门的公证机构从事,其优势主要在于办证时间较短,收费较低。

但独立公证存在许多不足,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价格混乱等等。

因此,公证制度的改革应当注重两种公证方式的合理衔接,既要维持司法公证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对以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为代表的独立公证从业者的引导和规范,也应该设立悬挂式、融合式公证点等多元化的公证服务模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更加快捷、更具体、更价格透明的公证服务。

公证信息化与智能公证的开展公证信息化和智能公证是未来公证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

信息化的公证管理系统,大大简化了繁琐工作,提高了效率,增加了公证的安全性。

智能公证则是公证行业的创新性转型,在公证过程中加入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众多技术,能够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合规风险、提升公证的权威性。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前言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我国公证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中。

本文将就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等方面展开分析。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演变公证制度是许多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文件或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公证实行的是官证制度,主要由官府或巨富之家经营。

到了民国时期,公证制度进入了现代化阶段,主要包括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任命和公证制度的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完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公证制度开始进入或政府行政职能的范围之内。

当时,公证机构的设立主要由政府管理。

1986年,我国颁布了《公证法》,公正机构的位置和职能方面得到了充实和进一步强化。

此后,公证制度又颁布了不同版本的法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和社会公正。

尽管我国的公证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管理、公证制度和程序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问题:1. 公证机构组织结构不合理我国公证机构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三种:直属机构、乡镇机构和市场机构。

其中,市场机构是最常见的形式,但其透明度和规范性较低。

此外,乡镇和村公证部门往往人员素质较低,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问题。

因此,我国公证机构的组织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2. 公证员人才队伍不够强大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我国公证员队伍的人才培养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此外,一些公证员能力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公证需求。

我国公证制度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公证书的颁发、公证费用的收取和公证范围的限制等方面。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新的法规或政策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市民权益。

四、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措施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公证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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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浅析————————————————————————————————作者:————————————————————————————————日期:我国公证制度浅析【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

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

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

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

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

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

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

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者事件才能进行公证,而不是所有活动都能进行公证。

《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在我国,公证机构是指公证处,它是独立于行政司法部门的事业单位法人,是作为除当事人双方及审判方外的第四方进行公证活动的主体,这样的设置可以在制度上保障公证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公证处并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因此公证执业区域也不同于行政区划。

公证执业区域是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来划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比如,在东莞地区,设立有东莞市公证处、虎门公证处、常平公证处,其中,东莞市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为市区、寮步、茶山、石排、石龙、大岭山、道窖、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虎门公证处执业区域为虎门、厚街、长安、沙田;常平公证处执业区域为常平、凤岗、清溪、塘厦、樟木头、谢岗、黄江、大朗、东坑、横沥、企石、桥头。

据笔者了解,东莞市各公证处对于执业区域管辖规定执行非常严格,一般不会跨区域办理公证事务。

因此,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不能仅仅以自己的住所地作为唯一的选择。

三、公证的效力公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除特定情形属于过错推定或无过错原则外,违约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中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提出主张一方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或侵权的事实,即“谁主张谁举证”。

某银行支行职员李某、林某于2004年7月3日向公证处申办对其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维护其合法债权利益。

同时该行职员称明天就超过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询问能否当天办理公证。

对此,公证处立即对该行所提供的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送的催收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

为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公证处即刻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该行职员李某、林某到邮政局办理《催收贷款通知书》的邮寄,次日即予以出证。

整个过程从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只用两天时间,及时快速地完成了公证业务。

在上述案例中,若银行仅是寄出了《催收贷款通知书》,然后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那么债务人完全可以以没有收到通知书或通知书是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发出为由进行抗辩。

因为通知书只是银行单方作出,既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对方收到,也无法证明该邮寄单是真实性,所以这样的孤证,证明效力不强。

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催收债权行为的效力发生什么变化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换言之,进行过公证的事实或者行为,一般无需再举证证明即会被法院直接采信。

回到上述案例,因为公证处已经对银行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作出公证,法院会认定银行已经在诉讼时效内催告债务人履行了,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债务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另外,司法实务中,在不考虑其他人为因素的情况下,决定诉讼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往往不是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而是律师运用证据组织的法律事实说服力,因此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律师也难为无米之炊。

这促使人们为了规避将来的风险,首先考虑到对相关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三、公证的范围我们在实务中所接触的公证事项的名目越来越多,但是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其他自愿申请进行公证的事项。

《公证法》在列举能够公证事项的同时也明确了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同时法律存在滞后性,抽象的规定必然难以穷尽能够公证的事项,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推定,只要不是法律明确不予公证的事项,都可以申请公证。

四、公证的程序具体流程如图:五、公证的救济尽管公证具有众多优点,但无法否认因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将会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极大损害。

济南市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事件,为了独吞房产,儿子给自己健在的父母在济南市某公证处办理了“死亡公证”,两位老人家在公证作出一年后才突然发现自己已被“公证死亡”了。

具体事情经过为,王某父母健在,有一个姐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准备将来由儿子与女儿共同继承。

但儿子王某认为姐姐已经出嫁,不应继承房产,遂想通过非法途径独吞房产。

2009年初,王某擅自拿着父母的户口本等相关资料,来到济南市某公证处,准备为父母办理“死亡公证”。

在办理死亡公证期间,王某隐瞒了自己还有个姐姐的事实,而且提供相关虚假资料“证明”父亲和母亲早已过世。

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的公证人员在没有做出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就草率的为王某办理了其父母的“死亡公证”,并且随后还应王某的要求,对争议房产在没有调查继承人的情况下为王某和一名购房者办理了房屋委托买卖合同公证。

就这样,在王某提供的虚假信息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过错下,房产最终被王某独吞并出售了。

然而,有权利就会有救济,《公证法》规定的救济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提出复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起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被公证死亡的两位老人后来起诉该公证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达3万余元。

最终原告胜诉,法院判决公证处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当公证将更多的被运用到合同交易、社会生活当中,我们应该更多的了解公证,善于运用公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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